规划整治农房
① 城乡规划法中农房建设总高度误差允许多少
城乡规划法是没有房屋建设总高度允许误差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包括限高)、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规范规定一般房屋建设全高允许误差为土30mm。
② 2021年农村建房有新规划吗
有。
在农村建房的首要条件必须是农村户口,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户已经迁出农村内的,是不允许容在老宅基地上翻建的,房屋荒废之后,宅基地是要由村集体回收的。
农村房屋布局分为垂直分户(指建筑层数2-3层)和水平分户(建筑层数4-5层),每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3米。宅基地的分配都是有面积标准的,分到的宅基地面积多大,房屋就只能建多大,多出来的部分都是不合法的。
(2)规划整治农房扩展阅读:
农村建房注意事项:
选用的砖强度必须满足要求,尽量把送到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承重墙应为240毫米实心砖墙(一砖墙),空斗墙不得作为承重墙体。
在砖砌体转角处或交叉处,砌体应同时施工,不能同时施工(砌筑)时,应留置斜槎(踏步槎),严禁将该处分成两次分别施工,使纵横墙之间无可靠连接,以至造成墙体开裂,甚至倒塌。
在构造柱或未设构造柱的墙体转角处或交叉处,沿墙高度每500毫米设置墙体(不少于2Ф6钢筋)拉结筋,拉结筋长度应深入两边墙体不小于1米。
③ “农房两改”有哪些政策
农房两来改即“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自住房集中改建”,是指按照新型城镇规划体系、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规划要求,组织农村村民对村庄及农村住房进行集中改建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改变我市农村传统建房方式,改善村容村貌和农村居住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新家园。
④ 中央关于农村土坯房改造
凉山州是国家确定的“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之一,同时又属于地震多发地区,建筑物抗震设防要求在7度及以上,绝大多数边远闭塞的高寒山区,住房还是石板房、瓦板房、茅草房。经初步初步摸底调查,凉山州现有土坯房近57万户,其中C、D级危房43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11万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32万户)。近年来,我州结合彝家新寨、藏区新居、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近10万户土坯房危房改造,今年1月制定了《凉山州“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计划通过“拆、保、改、建”相结合的方式,用5年时间,到2022年基本完成全州近43万户农村土坯房的分类改造整治工作。力争2018年启动改造总目标任务的20%。一是分类实施改造。因地制宜因房因户精准施策,将改造整治分类采用拆除重建、集中修建、改造提升等方式,对应拆未拆、无人居住、无力建新的危旧土坯房,采取限期拆除、政策鼓励、经济补偿等方式拆除重建。二是优化农房布局。将土坯房改造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改造计划和新建农房选址布局,制定改造和新建农房设计方案,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规划,为推动土坯房改造工作提供规划指引。三是发挥群众自治。积极发挥村两会、农民夜校等作用,大力开展建筑工匠培训、土坯房性能测试演练等工作,扎实做好群众工作,让村民意识到土坯危房存在的危险、感受到新改建后住房的好处,积极引导群众其依靠自身努力改造土坯房,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防止盲目攀比和贪大求洋,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维护群众的选择权、户籍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四是加强质量监管。实施《凉山州农房结构整体性能提升方案》,加强对新建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抗震构造措施等关键部位和环节的监管,严格工序管理、建材管控和竣工验收,全面提高土坯房改造质量。五是加大财政扶持。实施土坯房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11个深度贫困县州级财政在2018年至2022年间按照县财政年度实际贴息额的20%给予财力补助。对无法对标中央、省政策的农村困难农户土坯房改造,以奖代补配套专项资金。
⑤ 推进乡村治理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
1、加强农村街坊路清扫
建立完善专业清扫保洁队伍,落实村庄清洁保洁费用标准,按标准配备车辆、垃圾桶等设施,实现全部村庄专业清扫。
2、推进农村垃圾有效处理
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3、推进农村厕所革命
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推进厕所革命,按照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普及不同水平的卫生厕所,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人口规模较大村庄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4、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根据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5、提升村容村貌
加快推进通村组道路、入户道路建设,基本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等问题;整治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消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大力提升农村建筑风貌,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推进村庄绿化,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活动,建设绿色生态村庄;完善村庄公共照明设施。
6、加强村庄规划管理
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做到农房建设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生产生活空间合理分离,优化村庄功能布局,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推行政府组织领导、村委会发挥主体作用、技术单位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和建设查处机制。
7、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
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
⑥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的编制办法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村庄整治规划编制质量,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庄整治规划是村庄规划广泛应用的重要类型之一,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村庄整治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在村庄内予以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整治规划应在村庄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编制人员应熟悉农村情况。 第六条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以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为主要目的,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治理村庄环境、提升村庄风貌为主要任务。
第七条尊重现有格局。在村庄现有布局和格局基础上,改善村民生活条件和环境,保持乡村特色,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方便村民生产,慎砍树、不填塘、少拆房,避免大拆大建和贪大求洋。
第八条注重深入调查。采取实地踏勘、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面收集基础资料,准确了解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需求。
第九条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村民改善生活条件的迫切需求和村庄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开展规划编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第十条保障村民参与。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在规划调研、编制等各个环节充分征询村民意见,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规划成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全过程,避免大包大揽。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整治规划要按依次推进、分步实施的整治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规划内容和深度,首先保障村庄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条件,在此基础上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和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可按照建设美丽宜居村庄的要求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在保障村庄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方面,可根据村庄实际重点规划以下内容:
(一)村庄安全防灾整治:分析村庄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提出排除隐患的目标、阶段和工程措施,明确防护要求,划定防护范围;提出预防各类灾害的措施和建设要求,划定洪水淹没范围、山体滑坡等灾害影响区域;明确村庄内避灾疏散通道和场地的设置位置、范围,并提出建设要求;划定消防通道,明确消防水源位置、容量;建立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二)农房改造:提出既有农房、庭院整治方案和功能完善措施;提出危旧房抗震加固方案;提出村民自建房屋的风格、色彩、高度控制等设计指引。
(三)生活给水设施整治:合理确定给水方式、供水规模,提出水源保护要求,划定水源保护范围;确定输配水管道敷设方式、走向、管径等。
(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提出现有道路设施的整治改造措施;确定村内道路的选线、断面形式、路面宽度和材质、坡度、边坡护坡形式;确定道路及地块的竖向标高;提出停车方案及整治措施;确定道路照明方式、杆线架设位置;确定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位置;确定公交站点的位置。
第十三条在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和配套设施方面,可根据村庄实际重点规划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整治:确定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引导分类利用,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实现就地减量;对露天粪坑、杂物乱堆、破败空心房、废弃住宅、闲置宅基地及闲置用地提出整治要求和利用措施;确定秸秆等杂物、农机具堆放区域;提出畜禽养殖的废渣、污水治理方案;提出村内闲散荒废地以及现有坑塘水体的整治利用措施,明确牲口房等农用附属设施用房建设要求。
(二)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确定雨污排放和污水治理方式,提出雨水导排系统清理、疏通、完善的措施;提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整治、建设方案,提出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及建议;确定各类排水管线、沟渠的走向,确定管径、沟渠横断面尺寸等工程建设要求;雨污合流的村庄应确定截流井位置、污水截流管(渠)走向及其尺寸。年均降雨量少于600毫米的地区可考虑雨污合流系统。
(三)厕所整治: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要求提出户厕及公共厕所整治方案和配建标准;确定卫生厕所的类型、建造和卫生管理要求。
(四)电杆线路整治:提出现状电力电信杆线整治方案;提出新增电力电信杆线的走向及线路布设方式。
(五)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合理确定村委会、幼儿园、小学、卫生站、敬老院、文体活动场所和宗教殡葬等设施的类型、位置、规模、布局形式;确定小卖部、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规模。
(六)村庄节能改造:确定村庄炊事、供暖、照明、生活热水等方面的清洁能源种类;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提出房屋节能措施和改造方案;缺水地区村庄应明确节水措施。
第十四条在提升村庄风貌方面,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庄风貌整治:挖掘传统民居地方特色,提出村庄环境绿化美化措施;确定沟渠水塘、壕沟寨墙、堤坝桥涵、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等的整治方案;确定本地绿化植物种类;划定绿地范围;提出村口、公共活动空间、主要街巷等重要节点的景观整治方案。防止照搬大广场、大草坪等城市建设方式。
(二)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提出村庄历史文化、乡土特色和景观风貌保护方案;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区;确定村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案。防止拆旧建新、嫁接杜撰。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可提出农村生产性设施和环境的整治要求和措施。
第十六条编制村庄整治项目库,明确项目规模、建设要求和建设时序。
第十七条建立村庄整治长效管理机制。鼓励规划编制单位与村民共同制定村规民约,建立村庄整治长效管理机制。防止重整治建设、轻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村庄整治规划成果应满足易懂、易用的基本要求,具有前瞻性、可实施性,能切实指导村庄建设整治,具体形式和内容可结合地方村庄整治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补充、调整。
第十九条村庄整治规划成果原则上应达到“一图二表一书”的要求。
第二十条“一图”主要包括:
(一)整治规划图(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1000)
村庄用地布局方面:明确村庄内各类用地规划范围。
安全防灾方面:标明地质灾害隐患区域范围、防护范围、防护要求;河流水体防洪范围;村内避灾疏散道路走向、避灾疏散场地的范围。
给水工程方面:标明给水水源位置、应急备用水源位置、保护范围;给水设施规模、用地范围;给水管线走向、管径、主要控制标高;提供给水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示意图。
道路整治方面:标明各类道路红线或路面位置、横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路灯及其架设方式;停车场地的位置和范围。
环境卫生方面:标明环卫设施(垃圾收集点、转运场、公共厕所等)、集中畜禽饲养场、沼气池等的位置、规模、用地范围;提供环卫设施建设工程示意图。
排水工程方面:标明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用地范围;排水管(渠)走向、尺寸和主要控制标高;截流井位置、标高。标明水面、坑塘及排水沟渠位置、宽度、主要控制标高;提供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示意图。
电杆线路整治方面:标明电力、电信线路的走向;电力电信设施的用地范围。
公共服务设施方面:标明公共活动场所的范围;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用地范围。
绿化景观方面:标明主要街巷、村口、水体及公共活动空间等重要节点的整治范围;提供重要节点整治示意图、绿化配置示意图、地面铺装方式示意图、水体生态护坡、硬质驳岸等的整治示意图。
文化保护方面:标明重点保护的民房、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的位置和四至;划定保护区的范围;提供保护要求示意图。
主要整治项目分布图:标明整治项目的名称、位置。
村域设施整治方面:标明村域各生产性服务设施、公用工程设施的位置、类型、规模和整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二表”主要包括:
(一)主要指标表:包括村庄用地规模、人口规模、户数、各类用地指标。
(二)整治项目表:包括整治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建设要求、经费概算、总投资量以及实施进度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一书”是指规划说明书,内容包括:村庄现状及问题分析,附现状图,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1000;整治项目内容和整治措施说明;工程量及投资估算;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⑦ 土地综合整治的土地综合整治五大条件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五大条件 :
省、市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查时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对土地出地率、经济效益分析、资金筹措来源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可行性分析基础上,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不予立项批准。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坚持规划先行。我区计划用5-6年时间全面完成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的区域不得开展土地综合整治。
2、项目区不能选择在一般农田区和基本农田范围内。只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3、要明确建新区特别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点位和位置。并按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四性”要求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整理中农户要自愿同意开展搬迁。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要经区规委会初审后,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建设。
4、整理区域应具备整理的潜力。农地整理中田土坎、农村道路、未利用地占整理区耕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10%。
5、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平移使用产生的土地收益应与实际投入成本资金相平衡。若收益低于实际投入成本,政府须对差异资金的来源方式进行合理的说明和承诺。
⑧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什么意思
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
(8)规划整治农房扩展阅读
土地综合整治主要政策:
土地整治目的: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将农村土地资源转化为农房建设资金,用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农房建设方式:农房建设按统规自建方式实施,农户将富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盘地等)开垦为耕地,换取农房建设的资金补贴,建房工程中的安置点选址、规划、监理、排污、绿化等工作均须群众讨论通过。
自建房补贴额度:全镇农村人均拥有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盘地等)约0.2亩,扣除人均自建房用地约0.075亩(包括建房占地30平方米和公用设施占地20平方米),剩余集体建设用地约0.125亩,按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15万元/亩计,人均可获得约1.5—2.0万元的建房补贴(含宅基地整理复垦、权属调整、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等费用)。
⑨ 土地综合整治的土地综合整治主要政策
土地综合整治主要政策 :
土地整治目的: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将农村土地资源转化为农房建设资金,用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农房建设方式:农房建设按统规自建方式实施,农户将富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盘地等)开垦为耕地,换取农房建设的资金补贴,建房工程中的安置点选址、规划、监理、排污、绿化等工作均须群众讨论通过。
自建房补贴额度:全镇农村人均拥有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盘地等)约0.2亩,扣除人均自建房用地约0.075亩(包括建房占地30平方米和公用设施占地20平方米),剩余集体建设用地约0.125亩,按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15万元/亩计,人均可获得约1.5—2.0万元的建房补贴(含宅基地整理复垦、权属调整、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等费用)。每户农户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盘地等)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定,上报省厅审批为准。
自建房享受的配套政策:天然气安装费按优惠价2600元/户执行,自来水、电、光纤电视配套完善,集中安置区红线范围内基础设施投入不超过10000元/人(含水、电、气、路、排污、绿化和工具房、管理房的建设等),安置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乡镇为责任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实施主体。
复垦和权属调整:宅基地、林盘地的复垦费用在15万元/亩的范围内列支,由实施主体负责实施。农房建设完成后,《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要进行变更登记,复垦的土地权属要调整到户,调整方案由村民自主讨论决定,权属调整完成后,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应作变更登记。
安置点建设:农房建设按统规自建方式进行建设,安置点选址由村民自行讨论商定,安置点要依托林盘、院落等非耕地进行建设,不能乱占农用地。原则上安置点要集中80户村民以上,以村民自愿参与、自主协商为原则,同村范围之内各组村民可跨组建房,建房用地自行协调(不得以货币或租金方式调整)。安置点农房建设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合理规划安排田、水、路、林等,规划方案经村民同意后,及时上报规划部门审批。
社会资金参与:社会资金也可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新区和拆旧区在本村范围内,投资主体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将建新区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开发建设,但不能用于商品房住宅开发。
按程序申报立项:由村民自愿提出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申请,经村委会汇总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立项申请,转报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审批,审批同意后即可实施该项目。
⑩ 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一户一宅 租赁农房租期最长20年
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通知》明确了监管责任——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
《通知》发布的背景为,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通知》明确了监管责任——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 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
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与此同时,《通知》提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通知》同时提出,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