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规划用地许可的违法占地和没有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拆除和恢复原状,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到十的罚款。
⑵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怎么处理
对已经规划复验收的建设项制目出现的违法建设作以下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建设的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三)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的,责令业主自行限期拆除,否则依法拆除并处罚款。
对于下列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及时拆除处理:
(一)对在已接受征用的土地内突击进行违法乱搭乱建的;
(二)违法多占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反城市规划经过调查确认的无主建筑物、构筑物;
(四)影响城市道路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占用耕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⑶ 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还是违章建筑
违法使用土地上任何建筑物都属于违法建筑。
⑷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有何异同
非法占地与违法占地有何区别所谓非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没有合法的批准依据,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
⑸ 违法建筑什么部门有权拆除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国土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5)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扩展阅读:
违法建筑包括: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