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访谈视频
A. 商君改革的措施
经济措施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内容如下:
1)废井田、开阡陌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废止“田里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则。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灌溉的水渠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3)统一度量衡
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之“商鞅量”,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 “十八年”“大良造鞅”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从“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规定的1标准尺约合今0.23公尺,1标准升约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铭文可知,当时统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严肃认真的。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度量衡的统一的意义
第一、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第二、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三、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
第四、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
政治措施
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李悝和吴起。主要内容如下:
1)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 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 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 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B. 我国公共政策体制应该怎样改革和创新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冲破不合时宜的旧观念的束缚。解放思想,是一个民族保持其理论思维的先进性和激发其精神活力的生生不息的源泉,只有解放思想,才可能冲破传统和教条的束缚,提出新的观点和见解。治理体制的改革属于政治改革的范畴,比起其他改革更具有政治敏感性,更容易使人们畏首畏尾,解放思想尤其重要。“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
三中全会《决定》所说的“永无止境”不仅指时间的维度,也包括空间的维度。从时间上说,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是一个无限的过程;从空间上说,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涉及各个领域,包括政治领域,特别是治理领域。判断一种新的思想、观念、制度和政策,首先应当看它是否有利于国家的富强民主、人民的自由幸福、社会的公平正义,看它是否有利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国。只要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新观念和新实践,都值得重视和探索。反之,凡是束缚社会政治进步的体制机制都应当破除。
第二,加强顶层设计,从战略上谋划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正如《决定》指出的,我们既要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探索;又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强宏观指导。国家的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系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必须从总体上考虑和规划各个领域的改革方案,从中央宏观层面加强对治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和指导。碎片化、短期行为、政出多门以及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是我国现行治理体制和公共政策的致命弱点,它们严重削弱了国家的治理能力。
鉴于这样一种现实情况,顶层的制度设计和宏观指导,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尤其重要。应当加强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研究,按照《决定》的总体目标,分阶段制定国家治理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任务表。一方面,要站在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超越部门和地区利益,进行全局性的统筹规划,挣脱既得利益的束缚。另一方面,既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草率从事,应当广泛讨论,从长计议,避免短期行为。
第三,总结地方治理改革创新经验,及时将优秀的地方治理创新做法上升为国家制度。改革开放35年来,我们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可贵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然而,许多好的治理改革因为没有上升为国家制度而被中止,或者仅在小范围内实施。应当系统地总结各级政府的治理改革经验,及时将成熟的改革创新政策上升为法规制度,从制度上解决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的动力问题。
从根本上说,国家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动力源自经济发展、政治进步、人民需要和全球化冲击,但其直接动力则是压力、激励和制度,其中制度是长久性的动力所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无论其效果多好,多么受到群众的拥护,如果最终不用制度的形式得以固定和推广,那么,这种创新最后都难以为继,难免“人走政息”,成为短期行为。
第四,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学习借鉴国外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好经验。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各国在这方面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不少深刻的教训,我们应当借鉴、汲取。从来主张要学习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当然包括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改革开放以来,在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方面的许多进步和成就,其实也得益于向外国的先进经验学习。
例如,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公共服务中的“一站式服务”、责任政府建设的“政府问责”制度、司法实践中的“律师制度”、政务公开中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社会治理中的“参与式治理”等,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的。应当具有当年邓小平同志引入市场经济那样的胸怀和胆识,站在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的高度,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社会活力为目标,认清世界发展潮流,立足中国国情,大胆借用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五,坚决破除阻碍社会进步的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国家治理体制。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最重要的还是体制机制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影响国家的治理水平和效益有两个基本因素,即治理者的素质和治理的制度,这两者都不可或缺。但比较而言,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因为制度可以改造人的素质,可以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
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即制度的破与立。一方面,要像三中全会《决定》所说的那样,“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现存的不少治理体制机制不尽合理,有些违背了政治学的公理,有些则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例如,至今仍有一些机构只有权力而几乎不承担责任,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职能错位等现象大量存在。
另一方面,要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制度。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根本的和基本的政治制度。然而,这两者都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许多重要的制度机制或者仍然缺失,或者极不完善。宪法规定的许多公民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重要的原因也在于相关执行制度的缺失。
第六,破除官本位观念,消除官本主义流毒。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官本位观念和官本位现象是影响治理者素质的重要因素。官本主义是长期支配我国传统社会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其实质是官员的权力本位,它与建立在公民权利本位之上的现代政治文明和现代国家治理是格格不入的,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改革开放35年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取得了重大进步,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益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有权就有一切”的官本主义流毒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在一些领域和地方,官本位现象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把“破除官本位观念”列为改革的重要任务,可谓切中要害。一方面,要对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进行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破除权力崇拜,牢固树立公民权利至上的观念;另一方面,要依靠制度来遏制官本位现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将官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同时,用制度来构筑保障公民权利的长城。
C. 商鞅变法有哪些改革改革措施
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1)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
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
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分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 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度.
建立县的组织,把市镇和乡村合并起来,组织成县,由国家派官吏直接管理.这样,中央政权的权力更集中了.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6)迁都咸阳.
为了便于向东发展,把国都从原来的栎阳迁移到渭河北面的咸阳(今陕西咸阳市东北).
这样大规模的改革,当然要引起激烈的斗争.许多贵族、大臣都反对新法.有一次,秦国的太子犯了法.商鞅对秦孝公说:“国家的法令必须上下一律遵守.要是上头的人不能遵守,下面的人就不信任朝廷了.太子犯法,他的师傅应当受罚.”
结果,商鞅把太子的两个师傅公子虔和公孙贾都办了罪,一个割掉了鼻子,一个在脸上刺上字.这一来,一些贵族、大臣都不敢触犯新法了.
这样过了十年,秦国果然越来越富强,周天子打发使者送祭肉来给秦孝公,封他为“方伯”(一方诸侯的首领),中原的诸侯国也纷纷向秦国道贺.魏国不得不割让河西土地,把国都迁到大梁(今河南开封).
二十筹级爵制与新旧贵族:
《史记·商君列传》说:“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男女奴隶)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而无所芬华.”这一政策压制、裁抑宗室贵族从而提拔新兴的军功贵族.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并不根本反对贵族的特权——爵秩等级制度,而只是把旧贵的特权转让给军功贵族,甚至这些特权还比旧贵更多更优越.所谓二十等级爵制,这也是商秧根据秦的旧制而加以扩大和完成的.其等级名称是:公士、上造、管 、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这二十等爵虽然与古代的五等爵名称全然不同,但骨子里依然保留着五等爵的原则的.其所以增加等级是在奖励军功,使更多的人可以获得“军功”的机会和权利.据新出上的秦简所见,不但平民,甚至奴隶、刑徒,只要能斩获首级,也就可以获得爵位,循序升级.虽然要获得高级的等爵是很不容易的,但是它比起血缘关系身分的世袭性,总算是给了人们一些机会.
二十等爵制只是以新的等级制代替了旧的等级制,如果获得爵位的话,它的权益不只是田宅、臣妾,而且可以按爵级获得供驱使的“庶子”.《商君书·境内》云:“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这不等于说,除赐予奴隶以外,还可以获得服役的农奴了吗?此外,爵至五大夫以上,还可以有“赐税”、“赐邑”的优待.当然,要达到爵至五大夫以上,如果原是平民,是很不容易的.凡是有爵者,在犯罪时可以享有各种特权.重罪可以减轻,轻罪可以免除:犯同样的罪,爵级高的可以比低的受到较多的优惠.这样,商鞅变法不但没有废除等级制,而且更发展了等级制,造成更多的特权阶级.
法家的法,不但没有保护新兴的工商和农民的地位和利益,而且严刑苛法的结果使他们的负担更加剧加深了.商鞅变法根本没有废除奴隶制,而严刑苛法和赋役的加重,连年的对外战争,反而促使农民更快地陷于破产,以至扩大了奴隶的队伍,成为秦末农民起义的同盟军.
D. 退役军人保险制度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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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军队是自1999年12月士官制度改革后实施的军人养老医疗保险政策。1999年之前转业复员的军人根据之前的文件落实待遇。你父亲1997年复员,如果当时国家有这方面的财政补贴,军队当时会一分不少的发给你父亲。建议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让你父亲写信或者打电话到原部队财务部门咨询。他们有这方面专业的文件和资料。
E. 《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这条政策是不是停办了还是失效了
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省公安厅
(二○○二年十一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现就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各项法律规定,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为原则,在城乡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7项户口登记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限制条件。对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要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及时予以落户。门(楼)牌的编制管理在国家没有新的统一的管理规定出台前,仍维持管理现状。现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仍由民政部门管理。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在大中城市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凡在地级以下城市(含地级市。成都市5城区和高新区除外,下同)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市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成都市应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在城市规划和人口规划的指导下,以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制定在5城区和高新区落户的具体政策。
合法固定的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单位住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被所在城市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或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的生活来源。
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是指与当事人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当事人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含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及与当事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并由当事人赡养、抚养的当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亲属。
三、调整和改革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自2003年起,被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校学习期间,其户口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在原籍保留或按原有规定迁入就读学校。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农村籍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城镇户口手续。被省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四川籍新生,其户口按录取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
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其户口迁移按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厅治发〔2001〕199号)规定办理。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迁回原籍也可在原就读学校保留两年。对其中入学前系农村户口,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
研究生的户口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放宽户口迁移及投靠限制
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户口迁移限制,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引导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在地级以下城市无合法固定的住所,但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只要落实了用人单位且单位已建集体户口或具备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落集体户口。
凡在地级以下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投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户口可迁入,不受年龄、结婚时间、暂住期限、有否职业的限制。
五、严格落户审批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基本条件和迁移程序,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办理入户手续。
经批准到城市落户的各类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对符合条件申请落户的各类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除按标准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对各地在执行过程出现的新情况,省公安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
F. 指出商鞅、沙皇亚历山大二世、日本明治天皇在改革土地制度方面采取的措施
商鞅为了发展农业生产,除制定"复其身"的奖励措施外,还规定:凡是一家有两个以上的成年男子,必须分家,各立户头,否则就要出加倍的赋税和劳役,以巩固和发展封建生产关系。把大家庭分割成小家庭,成为户头的成年男子就不能再在大家庭的掩护下,游手好闲。户主为了不被"举以为收孥",就只有努力耕织。 商鞅发展秦国农业生产的另一个措施是招徕地少人多的"三晋"之民,来秦国垦荒,为此他制定"徕民"政策。他用法令规定:三晋(韩、赵、魏三国)民众来秦国定居,就有地有房,三代免除徭役,不用参加战争。垦荒的特别优待,10年不交纳赋税。"令故秦兵,新民给刍食",让秦国人当兵打仗,新来的人种田解决粮食问题,从而使秦国的兵源和粮食问公元前350年,商鞅又实行了第二次改革,废井田,开阡陌(阡陌就是田间的大路)。秦国把这些宽阔的阡陌铲平,也种上庄稼,还把以前作为划分疆界用的土堆、荒地、树林、沟地等,也开垦起来。谁开垦荒地,就归谁所有。土地可以买卖。 题都得到解决。
沙皇亚历山大二世
1855年,亚历山大继位,成为俄罗斯帝国的第十一位皇帝,史称亚历山大二世。 亚历山大认识到,俄军在克里木战争中暴露出的问题,实质上是俄罗斯工业和政治体制落后于西方的问题。基于这个判断,改革俄罗斯陈旧的政治经济体制已经势在必行。首当其冲需要废除的就是农奴制。 当时俄国90%的人口是农奴,被完全束缚在土地上,生产效率十分低下,而且也严重妨碍了以自由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数百年来农奴制与沙皇俄国的统治基础紧密结合,以至于历代多少高瞻远瞩的雄主,包括彼得一世和叶卡捷琳娜二世都不敢去打开这个潘多拉的盒子。但历史已经将责任无可推却地放到了亚历山大二世面前,克里木战争之后,俄国农奴反抗运动一年比一年高涨,迟一天改革,问题就更严重一步。实际上,亚历山大从继位那一天起就已经决心实行改革。1857年,他成立了“农民事务总委员会”,开始筹备改革。1861年3月,沙皇终于下诏进行改革。改革的核心有两点:一是宣布废除农奴制,农奴全部获得人身自由,包括迁徙、婚姻、改变职业、拥有财产、订立契约等;二是规定全部土地为地主所有,农民按照规定赎买一小块土地,赎金数额为土地实际价格的两三倍,农民支付一部分,其余由政府以有偿债券的方式代付,农民必须在49年内还清本息。改革还有其他一些方面,如将获得自由的农民组织到公社中,公社的公职人员由农民选举产生,但必须服从地方行政机构的管理。从亚历山大的改革条文中,充分可看出他的良苦用心。农奴获得解放之后的关键是土地问题。连带土地解放农奴,让农奴无偿获得他们一直所经营的土地在一场改革(而不是革命)中是不可能的。因为土地的产权本来为农奴主所有,农奴的经营权是同他们的农奴义务结合在一起的。亚历山大想最大限度地使封建贵族和农奴都满意,在巨变的同时维持国内局势安定,让农奴以赎买的方式获得土地或许已是最佳的选择。说俄国1861年改革只是封建主对农民的一场掠夺显然是对历史不负责任的解释。许多农奴解放之后由于土地减少等原因在经济上仍然不能自立,必须以封建地租的方式接受地主的剥削,改革是不彻底的,但毕竟已迈过了最艰难的一步。 1857年,农奴制改革首先在政治上较为开明波罗的海沿岸地区开始试行。在立陶宛境内,农奴主门宣布解放农奴,让这些农奴成为独立的自由农民,此后农奴主和原来农奴的关系转变为地主和雇农的关系。此后改革措施又开始逐渐在彼得堡等省份开始推行。 亚历山大二世推行的农奴制改革触动了俄罗斯广大地主贵族的利益,遭到了激烈反对。他们提出反对改革的论据是:这样会造成俄罗斯政局动荡,加剧克里木战争后的经济困难。此时俄罗斯的革命者大多已经流亡海外,革命者中也对俄罗斯未来的道路有不同主张。地主贵族们利用激进革命者的言论,放大改革造成的负面影响,来对抗改革措施。此外在这一时期俄罗斯国库空虚,整个国家依靠举债度日,由于经费紧张,甚至重新装备军队这样的头等要务都暂时被搁置下来。地主贵族们把这一切都归罪于农奴制改革。 面对重重阻力,亚历山大二世仍将改革推行到底。1861年2月19日,俄罗斯宣布了新的农民法令。3月5日,亚历山大二世正式宣布解放俄罗斯所有的农奴,从此农奴成为自由耕种的农民。尽管自由农一无所有,没有自己的土地,在经济关系上必须依附原来的地主老爷才能生存下去,但在政治上的意义却非同小可--农民们获得了平等的政治权利,成为自由人,可以自由迁徙,也就意味着可以通过新开垦的土地致富,从而在经济上也获得完全的独立。亚历山大二世宣布废除农奴制,是俄罗斯在质量上的社会进步。这项改革的影响之大,被人称为法国大革命后最伟大的社会运动。因此亚历山大二世就获得了"解放者"的名号。 被解放的农民由于土地减少、支付赎金,以及由改革带来的混乱破坏了以前的那种安定感,反抗斗争更加激烈了,1860年农民骚动126次,而改革之年1861年增至1176次。但俄国的政局大体上仍保持稳定,终于度过了这段混乱的时期走向新时代。
日本明治天皇 首先是废藩置县,这大概是维新过程中难度和风险最大的一项了,但最终完美地获得成功。250个地方藩主被剥夺了土地和人民的所有权之后,又被免除了职务,迁往首都居住,取而代之的是3府72县,地方长官由中央直接任免。从此,日本结束了封建领主制的漫长岁月,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更有力量去进行各项改革。
接着,土地买卖的禁令被废除。土地不再是领主的土地,而是国家的土地,由使用者所有,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地税。土地像商品一样可以转移主人,地主和佃农之间只有契约关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破产农民可以自由地离开地主,到别的地方出卖劳动力。这是适合资本主义发展的土地制度。
G. 晚清重要的军事方面改革措施
十九世纪抄六十年代兴起的洋务运袭动可以看作是近代中国军事近代化的标志之一,主要的军事改革措施有:
一、兴建近代军事工业,引进西方军事技术以及部分军事指挥、训练、作战体系。
二、建设新式海军,并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陆续建成北洋、南洋、福建三支海军
三、派遣军事留学生,学习西方军事理论
洋务运动失败,“庚子国变”之后,清政府又开始编练新军,以取代原先的旧式陆军,其中以北洋新军最为强悍
意义嘛,主要就是加速了军事近代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中国的国防力量……
H. 2017年中央对退伍队人优福优恤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及军队各项改革的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优抚安置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出台了不少新的政策规定。前一时期,本报收接到不少战士来信来电,咨询优抚安置方面的疑问。这些问题看似不大,却直接关系到士兵的切身利益。为使广大官兵掌握好这些政策,充分理解国家的关怀,消除后顾之忧,最近,我们特意邀请本报特约顾问、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顾磊、李云鹏同志,来到北京卫戍区某装甲团,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与500多名官兵进行了面对面的座谈交流,现场解答了官兵们在优抚安置方面提出的诸多问题,并对某些政策性强的提问,反复解答,直到大家弄明白为止。此举深受基层官兵欢迎。征得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的同意,现将顾磊、李云鹏同志的解答予以整理刊登,以供部队广大官兵参考。
答:你反映的是当前信访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18条和第54条都有明确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编者按: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及军队各项改革的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优抚安置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出台了不少新的政策规定。前一时期,本报收接到不少战士来信来电,咨询优抚安置方面的疑问。这些问题看似不大,却直接关系到士兵的切身利益。为使广大官兵掌握好这些政策,充分理解国家的关怀,消除后顾之忧,最近,我们特意邀请本报特约顾问、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顾磊、李云鹏同志,来到北京卫戍区某装甲团,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与500多名官兵进行了面对面的座谈交流,现场解答了官兵们在优抚安置方面提出的诸多问题,并对某些政策性强的提问,反复解答,直到大家弄明白为止。此举深受基层官兵欢迎。征得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的同意,现将顾磊、李云鹏同志的解答予以整理刊登,以供部队广大官兵参考。
答:你反映的是当前信访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18条和第54条都有明确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新兵役法的规定看,优待的范围、标准和组织实施是明确的,即只对服现役的两年义务兵给予优待。
新兵役法实施前,我国的兵役制度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三年,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在选拔为志愿兵前还存在着超期服役的情况,为此,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部队团以上单位机关应及时通知地方政府,可继续给予优待。”当时义务兵在第二年考入军校后,如停止优待,会造成与仍在部队服现役或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之间的不平衡,为鼓励义务兵上学深造,许多地方在实际工作中都把从部队考入军校的学员按超期服役的对象处理,根据部队的通知给予了一些优待。但这样做又出现了新的不平衡,因为根据规定,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是不享受优待金的。同在一所军校,地方考入的和部队考入的,两种待遇同时存在,很不合理。
新兵役法颁布后,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统一规定为二年,取消了超期服役,义务兵在服役期满后,或者退出现役或者被选拔为士官。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规定,义务兵报考军校必须服满现役一年以上。义务兵在第二年可以报考军校,被录取后一般于第二年末或第三年初入校并转为军校学员。从第三年起,即使义务兵不考入军校,也将退出现役或选拔为士官,不再存在义务兵考入军校后与其他仍在服现役的义务兵之间的平衡问题,更不会涉及到损失补偿问题。同时,军校学员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服现役的义务兵有本质的区别;规定从部队考入军校的学员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也便于与从地方考入军校的不享受优待金待遇的政策相衔接相平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0]223号)专门就此问题作了规定。
在今后的优待工作中,各地应严格按照新兵役法的规定,只对服现役期间(二年)的义务兵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允许复工复职,但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原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在具体工作中,如果没有上一级机关或不存在合并后的单位,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其他退役士兵一并安置。
答:据了解,国家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尚在研究过程中。对此,我们予以了密切关注,并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安置政策。新的安置政策出台一定会遵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的方针,以及民政部门长期以来强调的“以民为本”思想,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新的户籍制度相协调,保障农村籍士兵的合法权益。
答:为鼓励士兵献身国防,建功军营,对于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安置时享受优待、优先和照顾是理所应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政策在这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农村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1期、2期士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做转业安置;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荣立二、三等功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可以加分。此外,各地也根据当地情况给予有不同的优待,有的在档案考核时,根据立功受奖情况区别对待,有的在计算自谋职业补助金时也高于一般退役士兵,等等。
答: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军队各项改革的深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确立了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实践证明,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也是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还可以享受到多项优惠政策。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民政部等9部门制定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意见》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从事个体经济、税收、贷款、户籍等7个方面规定了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优惠。2003年冬季以后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在城镇安置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均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意见》内容丰富,涉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方方面面,不仅细化了对个人的优待和扶助,还明确了对接收单位的鼓励和支持,较以往内容更充实,范围更全面,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强。我们相信,随着《意见》的贯彻落实,可以进一步提高城镇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竞争能力,也能够促使他们适应形势发展,转变就业观念,主动走政府扶持、市场就业之路,从而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最近,各新闻媒体对《意见》均做了详细的报道。
答: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等费用,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农民群众应当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其家属的优待金主要用于补偿农村家庭劳动力的减少给家庭收入带来的损失,激励士兵安心服役、献身国防,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关于以优待金抵交税款问题,中央曾三令五申,民政部也多次发出通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各地在发放优待金时不能将其作为提留款、农业税和公粮等加以抵扣,必须保证把抚恤补助经费和优待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户。对于农民拖欠提留款、农业税等问题,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
答:近年来,一些在校大学生被征集入伍,做好他们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政策安置。
答: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
答:这涉及到优待体制问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来源支付渠道与抚恤金、补助金有很大的不同。抚恤金、补助金主要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出构成。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役制,优待金一直采取群众优待的办法,即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通过向农民群众统筹,在“三提留五统筹”中按一定比例给予农村义务兵家属现金优待。1998年新《兵役法》颁布后,城镇籍的义务兵家属也享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优待,其优待金的来源,一是地方财政拨款;二是军属所在单位或军人参军前所在单位承担;三是通过社会统筹方式予以优待。目前,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化,全国优待金筹集方式出现多元化的格局,既有传统的乡镇统筹方式、也有列入农业税正税范畴、以乡镇财政支出的方式。
但不管采取哪种筹集方式,优待金标准的确定,都要与当地经济条件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根据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优待标准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加以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参照农村人均纯收入确定优待标准,有的以农村人均消费水平确定优待标准,这个事权主要在地方。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的平均生活水平差异比较大,同一个劳动力,在不同的地区创造的劳动价值不同,因缺少一个劳动力,给家庭带来的直接影响也有较大的区别。在国家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消失以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义务兵家属优待上的差异。比如经济发达地区比欠发达地区优待标准高,或者是同一个连队优待标准不一的情况等,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战略的实施,随着人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优待标准的差异问题会得到妥善的解决。
答:各地在开展救灾救济工作中,往往采取对包括军属在内的优抚对象采取优先照顾的措施,即“救灾先救优”、“扶贫先扶优”等,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革命功臣的关爱。在城市低保工作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规定,在确定保障标准时,优抚对象的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优抚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加保险应遵循自愿的原则。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民办发[1993]7号)以及民政部《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民优函[1990]85号)精神,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是对军属的生活补助(包括战士退伍后安家补助)。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不符合优待立法本意的。为此,义务兵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应由他们家属和本人根据自愿原则办理,各地各部门要尊重本人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凡用优待金参加养老保险的,他们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和战士退伍后安家有困难的,不应再向政府要求照顾。少数地方采取强制办法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违犯政策的,应予制止。
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退伍军人工作安置卡”这种提法不准确。从2002年开始,民政部为切实解决当前优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精神,在全国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该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由民政部统一制发。所以,《优待安置证》的具体发放范围是所有被征集的新兵。按照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的有关通知,“农业”户口的士兵,其家属凭证享受优待,本人退役后回农村安置;“非农”户口的士兵,本人及家属凭证按规定享受优抚安置待遇。
答:目前,全国存在着两种优待金的来源渠道:一是没有实行税费改革的地区,通过向农民征收“三提五统”筹集资金。基本作法是:以乡镇一级政府为基本单位,优待金的预算由乡民政根据当年本乡应享受优待的户数,参照上年当地人均收入水平,测算出当年所需要的优待金总额,向乡政府提出报告。优待金的筹集由乡财政负责,根据乡民政提出的预算金额,按全乡农业人口(或田亩)分摊,下达各村,统筹款收齐后再统一发放。二是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区,取消三项村提留和五项乡统筹,农村优抚支出列入各级财政(主要是乡镇财政)预算,从农业税正税中列支。农业税的征收办法与各项费用的办法基本相同。无论是采取以上哪种渠道,征收统筹费或征收农业税都需要在下一个财政年度进行,因此,优待金发放到义务兵家属手中确实需要一段时间,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优待金被拖欠好几年,就需要你或通过家属积极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反映,以争取优待金及时足额地发放。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
I. 医疗体制改革的改革措施
深化医改以来,各地不断加大探索力度,深入推进医改各项工作。这些探索符合医改方向,成效明显,具有普遍的指导和推广意义。 为解决基层人才短缺问题,使大医院医生能下到基层,各地探索了上下联动、紧密一体化等多种形式。
广东省深圳市完善政府主导下的“院办院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建立以责任医师为主体的全科服务团队,完善技术人员多岗位服务制度。社康中心可直接获得主办医院的人才和技术支撑,居民可就近享受大医院退休老中医、知名专家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
湖南省湘乡市推行卫生人才“县管乡用”。择优招聘医学院校本科生和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招聘人员编制由市卫生局代管,基本工资以及养老、医疗、生育保险等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招聘人员享受所在乡镇卫生院的绩效奖金和福利。聘任期五年,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市卫生局考核合格,可安排到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天津市在二三级医院建立涉及18个学科的143个全科医生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凡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均须参加两年的全科医生培训。
江苏省镇江市建立社区医师免费进修培训制度、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上级医院医师到社区坐诊制度,派出内儿科医生到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全日制诊疗服务。 支付方式改革对控制医药费用、规范医疗行为、推进综合改革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探索了几种不同的支付模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盐池、海原等县市实施“创新支付制度,提高卫生效益”项目,实施门诊、住院经费包干预付制。包干经费按季度预拨70%给医疗卫生机构,剩余30%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兑现。
河南省宜阳县按照“一个病种,三套路径”的思路实施新农合综合支付制度改革:A组针对普通症状病人,B组针对有较严重的合并症等病人,C组针对病情严重且复杂的病人。A组和B组实行定价收费,定额支付;C组按实际费用结算,并按比例进行控制。
湖南省推行“限费医疗”,对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的门诊、住院费用设置一定限额。医疗费用在限额内的,参合农民按实付费;超过限额的,参合农民按限额付费,超出部分由新农合全额报销。如蓝山县实行的“10+100”模式,参合农民在县内乡镇卫生院就医,门诊只需自付10元,住院只需自付100—150元,其余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全额报销。目前正在探索将“限费医疗”模式拓展至县级公立医院。 公立医院取消以药补医后,各地探索建立了多渠道补偿方式,并推行综合改革。
价格平移法:北京市友谊医院、朝阳医院分别于2012年7月1日、9月1日启动“医药分开”改革。12月1日,同仁医院、天坛医院、积水潭医院也正式启动。在取消药品加成、挂号费和诊疗费的同时,按照医师职级确定患者在门诊的医事服务费。北京医保基金对“医事服务费”给予定额报销,每人次40元。
财政补偿法:陕西省在政府投入和医疗服务收费调整到位的基础上,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县级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取消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比例给予足额补助。
综合补偿法:安徽省实行县级医院全部药品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的费用通过增加政府补助(25%)和收取诊查费(75%)来弥补;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在总量平衡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手术费、护理费和床位费来弥补。
浙江省取消县级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同步建立“五环联动”机制,即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完善财政投入政策、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管理、建立医院内部管理机制。
广东省深圳市对67家公立医院实施“1+6” 综合改革。“1”即取消全部公立医院药品加成;“6”即改革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医疗费用支付制度,改革药品流通竞争制度,改革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强化公立医院商业贿赂防控,加强公立医院行为监管。 在基层完善招采合一、双信封制、集中支付等采购政策的基础上,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加快推进药品招标采购机制改革。
安徽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招标采购办法,统一制定县级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和基本用药目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县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从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品)目录和省新农合药品目录、城镇医保药品目录中遴选产生,共1048种。
河南省对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均实行统一招标采购,从标前、标中到标后均采取透明操作,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以综合评价为主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使用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需求;规范操作制度,确保招标公正公开。 探索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任务。各地探索了很多的做法。
福建省推进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和采购价格;扩大单病种付费的病种种类和试点范围,在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开展新农合总额预付制、按人头付费试点,有效遏制了医药费用过快上涨趋势。
浙江省从2010年起,连续三年提出门诊和住院均次费用零增长的要求,并纳入年度医改责任目标予以落实。通过行政性控费措施的实施,促进医院主动控费机制、医保控费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稳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网底”。
江苏省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新补充人员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派驻村卫生室轮岗工作制度,将乡村医生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财政给予一定支持。
云南省玉溪市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完善保障机制。对按年龄政策办理退出手续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退养补助,退养补助根据连续工龄分3档发放。将乡村医生培训经费按农业人口人均0.5元的标准纳入区县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青海省对村医实行专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村医,每人每年再增加1000元补助。目前,全省所有乡村医生都按不同标准档次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