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是
❶ 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在长期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公司治理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相互联系的公司治理机制体系。根据公司治理机制的功能划分,主要有四种治理机制:一是激励机制,即如何激励 董事与经理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减少 道德风险的一种机制。
❷ 银行如何建设稳健的公司治理机制
文/曾刚 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是银行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中国银行业通过股份制改造,陆续建立起了现代商业银行的治理架构,并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是,也必须看到的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原因,以及我国经济体制所特有的问题,中国银行业的公司治理仍存在诸多缺陷,成为许多潜在风险的根源。也正因为如此,新任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新年伊始的一篇文章中,把建立稳健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为中国银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以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实质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仅限于股东的利益,而且涉及广泛的相关者的利益,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是指通过一套包括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概念不仅涉及内部治理,也包括了外部治理。 作为企业,商业银行同样面临着公司治理的诸多问题。但由于银行业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征,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也因此有了一定的特殊性。从1999年开始,巴塞尔委员会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为基础,制定了《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的原则》,该原则确定了银行公司治理的一般性框架,并推动其成为国际银行监管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之后,巴塞尔委员会根据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于2006年和2010年,分别对该原则进行了修正和补充。 行业特殊性导致银行的公司治理异于一般企业 与一般公司不同,银行业具有诸多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其公司治理结构会与一般企业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探讨银行公司治理问题之前,有必要对这些特殊性进行一下简要的分析。 第一是资本结构的特殊性。 作为金融中介,负债经营是银行业的基本特征,从实践来看,银行业的负债率大都维持在90%以上,远远高于其他企业的水平。即使是在金融危机之后,监管环境趋紧,对银行业的资本要求有所提高,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核心一级核心资本的要求比率也仅为7%以上,而资本充足率要求仅为8%以上。 较低的自有资本比率会对公司治理产生两方面的影响。其一,从内部治理来看,低资本比率意味着股东可以用较少的资本支配大量的资源,随着股权集中度的上升,股东机会主义缺陷所带来的成本会迅速超过由此带来的利益,进而弱化股东治理的有效性。其二,从外部治理来看。在低资本比率比例下,产品成功所可能产生的股东回报比较高,而相应的损失会比较有限,由此会导致银行的创新(风险)偏好。在银行风险具有外部性的情况下,银行的创新偏好可能会给利益相关者带来不利的影响。 第二是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对于一般公司来说,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委托—代理关系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相比之下,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要复杂得多。这种复杂性主要源于其庞大的利益相关者群体。 具体而言,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即存款人与银行之间、股东与银行之间、贷款人与管理者之间、监管者与银行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除一般公司治理所需解决的问题之外,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还须解决贷款人、存款人、监管者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第三是银行风险的外部性与公共安全网的存在。 和一般的企业相比,银行风险具有更强的外部性。这一方面是因为银行的客户数量众多,其经营风险的直接影响范围较大;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在融资以及支付体系中的重要性,银行风险对宏观经济的稳定也会造成较大的威胁。由于这种外部性的存在,各国都建立有相应的风险保障制度,以确保银行的安全,如存款保险制度、流动救助;等等。 这些制度,在宏观上降低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在微观层面,对银行的公司治理却会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其一,较低的自有资本比率下,已经存在银行股东收益、成本不对称的问题,并导致了银行对风险的过度偏好。而救助制度会进一步降低股东成本,进一步强化银行的风险偏好行为。其二,在不存在公共安全网的条件下,债务人会非常关心银行的风险状况和经营效果;但在公共安全网存在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这种监督激励就不复存在,因为即使银行倒闭,也不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债务人外部监督机制的丧失,极大地弱化了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机制。 第四是银行监管的影响。 如前所述,银行业具有较强的外部性特征,其风险很容易扩散到数量众多的客户,甚至对宏观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也正因为此,银行业是市场经济中受到较为严格管制的行业之一。 从世界范围的情况看,严格的行业管制对银行公司治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内部治理方面,现实中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参股比率、参股资格等方面的种种规制客观上阻碍了银行股权的集中,限制了大股东作为监督者在内部治理中的作用。而在外部治理方面,行业监管也极大地降低了外部要素市场竞争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比如,监管部门对银行业投资领域和产品创新的严格规制降低了产品市场的竞争对经理层的压力;严格的行业准入和参股限制、复杂的核准程序提高了银行业的并购成本、降低了并购成功的概率,使接管和并购机制在银行业外部治理中的作用大大降低;此外,各国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也有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经理人市场在银行外部治理中的作用。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从以上所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出发,我们大致可以得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几个核心问题: 第一是银行公司治理要更多地关注利益相关者。 在公司治理领域,公司应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还是应该更多地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即股东至上主义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争论由来已久。如果说二者的争论在一般公司治理领域还难分高低的话,那么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问题上,利益相关者理论占据了绝对的上风。由于行业特征的影响,商业银行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较一般企业更为复杂。如何处理好股东与债权人、股东与监管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所在。 第二是银行公司治理不仅要实现价值最大化,也应包括银行自身的安全和稳健。 商业银行是全社会重要的融资渠道和主要支付体系,其稳定与否事关整个经济运行的稳定,也正因为此,银行业往往会成为政府调控的重点目标。由此出发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与一般公司应有所差异。一般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尤其是股东财富) 的最大化;而商业银行作为国民经济特殊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除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照顾到宏观经济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稳健。 第三是银行公司治理应更多强调内部治理的重要性。 前文述及,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在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中,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市场竞争、经理人市场、并购市场以及债权人监督等)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内部治理机制是其公司治理的核心。 第四是应强调行业监管在银行治理中的重要性。 在外部治理机制效率低下的情况下,行业管制与监管在银行公司治理中替代外部市场机制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可以弥补银行内部治理机制可能存在的不足,对大股东和内部人的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中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改革的核心问题 总的说来,银行公司治理与其行业特性密切相关。在巴塞尔委员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原则》出台之后的十几年中,银行公司治理问题已逐渐成为国际银行监管和改革的核心内容。而在我国,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入,对银行公司治理方面的规范和要求也开始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从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开始,监管部门在建立和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不过,现实来看,中国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建设仍然处在起步阶段,有几个核心问题需要作更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第一是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问题。 如前所述,利益相关者理论在银行公司治理问题上处于绝对的优势。这样一个概念,从理论上比较容易理解,但在实践中却很难有效执行。一是因为在银行业务高度复杂的情况下,很难界定清除利益相关者的范围。股东、客户、员工,乃至政府和社会,可能都在此范畴内;二是即使能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对其利益的衡量也很难精确,而且,当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存在冲突时,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如何去提高利益相关者理论在银行公司治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仍然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第二是关于政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相关治理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内部人控制是银行业的普遍现象。在中国银行业的实践中,由于监管部门对非金融资本投资的严格限制造成了银行股权的相对分散,更进一步地强化了内部人控制问题。而在大多数银行的高管都由政府行政确定的情况下(政府或为银行大股东),内部人控制的背后还隐藏着政府控制的问题(大股东控制)。这种情况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合理性,但从长远发展来看,蕴涵着许多风险。 如何去改进这种状况?进一步放开对银行业的投资,改善银行的股权结构,推动股权的相对集中,由此对大股东和内部人行为形成一定的制约,看起来都是可行的选择。但具体的效果如何?是否会产生其他方面的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第三是监管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问题。 前文中提到,由于银行外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较低,监管在银行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过,也应该看到的是,过于严格的监管也有可能削弱银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如前文所述,监管当局对市场准入、产品创新、银行并购以及股权结构等方面所进行的诸多限制,本身也可能削弱银行的外部治理机制。因此,在强调监管在银行治理中的重要性的同时,有必要厘清监管与一般外部治理机制之间的范围和界限,监管强化的重点应集中于外部治理机制失灵的地方,而不是对市场机制的全盘替代。就这一点来看,监管部门在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时,也应对各种监管手段进行更为全面的考察,以降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❸ 建立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1、制度科学合理;2、领导带头。3、完善的管理体系;4、优秀的管理团队;6、奖惩制度;等待
❹ 新三板公司治理的15项制度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相关规定,新三板公司管理机制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❺ 如何健全公司治理管理体制,夯实治理基础
首先,要重构商业银行激励机制。从我国实际来看,目前商业银行管理层治理机制的效率缺乏,其根源在于激励机制存在重隐性激励而轻显性激励、重短期激励而轻长期激励等不合理因素,进而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以,应从公司治理的激励理论出发,重点建立以风险薪酬为主、基本薪酬和福利保障为辅,以长期薪酬为主、短期薪酬为辅,科学的、多元化的薪酬激励机制。
要改变刚性薪酬管制,坚决抑制过度的“在职消费”,避免隐性激励机制。可借鉴新加坡星展银行经验,高管的现金收入只占全部薪酬的20%,50%的薪酬是股权激励,与风险挂钩,逐步兑现。
其次,健全商业银行全面风险内控体系。在2012年5月发生的摩根大通衍生品交易亏损事件,进一步说明强化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能,确保风险管理规则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性。从我国实际来看,未来要在以下方面实现新的突破:要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限制股东之间的交叉持股,附加关联交易限制。
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监督机制成本高、效率低的缺陷,要积极整合监督资源,创新内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率。建议将内审部门划归董事会直接领导,实行一元监督模式,在控制审计成本的同时,着力提高审计效能。要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存款保险制度,对风险程度较高的银行征收更高的保费,从而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激励。
第三,要逐步完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制衡作用。可以在监事会成员的构成上,增加社会股东加盟监事会的人数。要在继续完善公司治理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对包括董事在内的各公司治理主体的问责制,并提高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❻ 如何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一切以企业能够正常运作并且发展的越来越好为前提,这样就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❼ 举例说明如何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一是继续实行苏州市建设局与五市、五区建设局(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签订安全生产共保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责任分解量化,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二是继续推行施工企业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递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书制度,继续推行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生产共保制度,由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签订施工安全保证书。三是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逐步形成年初责任目标明确,年中过程检查、考核,年底综合验收、评价的安全生产预控目标考核机制。
2.贯彻落实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一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创新安全监管的思路和办法措施为目标,改进安全监管方式,着力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监管制度,坚持防治并重,以防为主,提高依法监管能力;二是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为重点,着重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推动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推进施工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整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三是强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作为年度共保责任目标考核和评选先进的条件。
3.完善监管机制,规范监管工作程序。一是加强施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的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结合实际,修订建设工程文明(平安)工地考核标准等制度,制定工程竣工安全生产评估等规定;二是按照即将出台《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规则》的要求,完善和规范安全监督工作程序,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三是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监管人员,开展监管人员素质教育和培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履行。
4.推行差异化监督管理。从安全监管的机制着手,把施工安全监督转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项目安全保证体系的监督,促使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实施不同层次和力度的监督管理,把监管资源转变为差异化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的效能效率。对安保体系完善的,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减少检查的频率频次;对重点工程、重点企业以及安保体系不健全,存在“三违”或现场安全隐患较多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项目纳入“黄(红)色通道”,实行重点监管,提高检查频率频次,加大监管和行政处罚力度。实时记录安监情况,及时录入企业、“三类人员”的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曝光并与市场准入、招投标、评优评先挂钩。
5.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一是严把市场关,要依法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严禁承揽工程;二是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把企业安全许可证的延期换证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考核紧密联系;三是严格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把项目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形成联动,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挂钩,达到动态监管。对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建议发证机关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深入开展建设工程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部、省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进一步深化防高处坠落、防坍塌、防物体打击的专项整治方案,深化对深基坑工程、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等机械设备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对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的过程检查,对组织不力的施工企业,要通报批评,并严肃查处。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安全的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我市建筑施工以高处坠落为主要特征的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7.以创建文明工地为抓手,全面推动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一是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指导意见”,在特、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中抓好试点,培育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示范工地”,树立典型,适时召开观摩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二是完善文明(平安)工地评选办法,把文明(平安)工地的申报与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结合起来,与节能、环保、绿色施工结合起来,提高文明(平安)工地的水平,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三是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创建文明(平安)工地活动,增强建筑施工单位的创优意识,逐步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四是加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强化建筑工地环境管理,推行环保绿色施工。
8.大力推动“科技兴安”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的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倡导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推广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设备设施,严禁使用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和材料,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推进安全科技开发,引导和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安全科技产品,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为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促进施工现场防护设施水平的提高;三是加大安全生产科技培训,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活动,培养工程技术与安全的复合性人才,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的学习、研究、应用工作,提升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整体素质。
9.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一是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管理短信群发系统,通过安全监管信息采集,实现安全监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预警预告和处置效率;二是逐步推行和建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在重点工程、关键环节推行电子安全监控,在重点监控项目强制推行电子安全监控,提高安全生产科技监管水平;三是建立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管理软件系统,加大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制度的落实力度,强化建筑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四是大力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软件,不断完善扩大工程项目安全监管信息库,通过项目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来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10.积极培育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技术、危险源评估等服务。采取“管理部门推行、施工企业负责、中介组织参与”的方式,组织开展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促进施工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中介机构的管理措施,规范行为,提高安全中介水平。
11.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调动监理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现场监理机构作用,加强监理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监理规划的编制,施工过程中履行监理安全职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监理报告制度,强化监理安全意识,进一步推进监理安全工作,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12.探索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管模式和工作方法。随着我市轻轨交通一号线的动工,轨道交通工程进入了实质性的施工阶段,通过学习和借鉴外地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方案,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
1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一是在建筑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宣传培训,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大力推行工地现场举办“民工业余学校”活动,开展民工、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切实提高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三是认真抓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上岗工作,着重抓特种作业人员实践操作的培训和考核,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四是开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适时组织监理人员就如何做好现场监理的安全进行专题研讨,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监理安全的业务素质;五是开展安全监管队伍培训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参观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制意识、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建设安全依法监管水平和能力。
14.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外地施工单位的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严格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格审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和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予以曝光,依法严肃查处。
15.进一步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积极探索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制度,在费用支付单列、合同备案、现场考核、竣工评价、决算审(核)计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确保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❽ 如何健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一、完善董事会设置
提高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提高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改善董事会整体素质,最好聘请那些熟悉公司主要业务、有专业背景、有能力的人参加,以增强其专业性,当董事会成员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准时,董事会就能较好地判断、识别经理人员的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有效地实施内部控制。
细化董事会内部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通过细化结构加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能以及决策与监督程序,为董事会核心作用的发挥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将监事会做实。完善董事会的设置,还需要做实监事会,从公司治理机制设计上为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保驾护航。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应注意几点:一是监事会成员应该具备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二是监事应具备行使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三是监事会在充分了解公司重大决策的基础上,应及时作出判断,并将所形成的明确意见传达给董事会和管理层;四是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明确两者的工作是相互补充的,使监事会不仅做到事后监督而且兼顾过程监督。
强化审计委员会的作用。要强化审计委员会的作用,首先,应完善相应的准则、明确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是独立董事;再次,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实施中遇见的问题,离不开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因此实务界和理论界应联合起来加强对审计委员会的研究,为审计委员会的有效运行提供可供参考的操作性指南。
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作为决策机构的董事会与执行机构的经理层由于职能不同理应分设,应从人员配置上割断董事与经理层的脐带,保证董事会成员的相对独立性。从内部控制角度出发,董事会必须选出总经理以及以总经理为核心组成的经营者阶层、评估他们的业绩并提出相应的报酬方案,确保经理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并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建立反向制衡机制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反向制衡也至关重要。在保障董事会核心地位的同时,也应该建立反向制衡机制。决策与执行相互分离是内部控制框架中不相容职务分离的五大内容之一。这种分离不仅包含了当事人间的相互制约,而且还包括反向制衡。
反向制衡机制需要借助法规来建立。国家有关公司治理的法规和企业的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规定总经理有权抵制股东会或董事会(股东或董事)抽逃资本、利用关联交易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除了要编制高质量的预算之外,还应制定合理的预算管理制度,包括编制程序、修改预算的方法、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方法等,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融合新的管理思想与模式的预算管理。一是全面预算管理要与公司战略结合。二是重构组织结构。三是建立预算决策机构,即在董事会下设预算管理委员会。
四、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要使公司的内部组织、岗位乃至整体的行为及其结果始终保持与公司的目标一致,就必须采用一系列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方法。一是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二是科学的目标管理。这样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公司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