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保险整改方案
A. 社会医疗保险存在哪些主要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有咋样的改进设想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回利益。
最大诚信原答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益。
B. 对企业工伤保险有什么不足和改进建议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1、对用人单位不办社会保险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上述规定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制裁措施仅仅是“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对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而言,这些措施显然缺乏力度,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造成用人单位不能积极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种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尤为突出。
2、对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缺乏刚性的惩罚措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其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在现实中,不能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往往是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本来就只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所以,《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惩罚措施对其毫无意义,不能有效的制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违法行为。
(二)缺乏配套规定,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形同虚设。《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也需要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在实践中,由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雇工无法参加工伤保险,致使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成为虚空,无法实现。
(三)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 按照《条例》的规定,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需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甚至到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在工伤认定之前先确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各是2个月,劳动仲裁的期限是45天,一审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但要走完这些程序少则需要一年二个半月,多则要二年以上的时间。因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于程序烦琐、时间过长,部分受伤害职工被拖得精疲力尽,甚至中途放弃。
(四)超期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待遇难以保障。 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同时工伤认定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用人单位是30日,劳动者是一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以超过受理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没有工伤认定决定就无法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即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保障。在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工伤认定决定的,一些人民法院也会适用司法不干预行政的惯例,认为法院无权认定工伤,判决驳回工伤职工的诉讼请求。
(五)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劳动者难以获得双重赔偿。由于《条例》没有对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怎样获得救济进行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时,曲解立法精神、设置障碍,限制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例如:湖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以及职工工伤涉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人身损害赔偿。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由工伤保险基金或所在单位核定补足差额部分”。可见,该《意见》突破了上位法的规定,限制了工伤职工获得双份赔偿的权利。
二、原因分析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识不到位。造成工伤保险参保率不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识不到位是其重要原因。追求利润是企业的目标。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增加了自己的用工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其实,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另一方面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可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心怀侥幸,认为自己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小,参加工伤保险不划算。由于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造成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不高,即使勉强参保,中途退保现象也十分严重。此外,也有因为劳动者不配合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鉴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工作不固定,认为只有把钱放进自己的口袋才放心,其自身缺乏对工伤保险的正确认识、维权意识差,给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 成本比较是人们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守法的成本比违法的成本还高,作为追求经济效益的用人单位当然会选择不去守法。由于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期申请工伤认定等违法行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惩罚力度不够,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故一些用人单位宁愿选择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等违法行为。
(三)地方政府弱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由于工伤保险一般实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是否启动,覆盖范围多大,往往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想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虽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但毕竟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搞活地方经济,往往对投资方给出一些承诺、提供某些保护。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纵容”企业或雇主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很少去企业实地调查、检查,根本不了解企业用工、工资等实际情况。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不报、少报应保人数,降低缴费基数,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分的消极态度助长了一些用人单位不守法行为的滋生。
(四)法制宣传弱化、普法工作缺位。近年来,立法速度在加快,但法制宣传、普法工作没有很好的落实。特别是在一些落后地区,很多的劳动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该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更不知道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法律的无知,造成对自己权益的漠视,权益被侵害不知道去举报、投诉,发生事故或职业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工伤认定。
(五)缺乏上位法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中的分歧。
1、因超过申请时效不能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职工是否丧失了救济的途径,能否在“先仲裁、后诉讼”后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工伤保险颇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但是,一直以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定对此进行明确,导致各个法院判决不一,有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也有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
2、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条例》没有明确应该怎样实现赔偿。有人主张是可以获得双份赔偿的;有人主张差额填补。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这两种意见分歧,造成司法混乱。一些地方制定《实施办法》时就要求劳动者先行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存在差额的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规定。由于立法的局限性,任何法律的出台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因此,对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需要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加以明确。 1、各省应尽快制订相应的“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 为有效贯彻执行《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雇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条例》的授权,尽快制订相应的“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惟有这样,地方工伤保险机构要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工伤保险才有法可依,雇工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维护。
2、明确超期工伤认定的救济途径。《条例》规定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且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同时又规定对于超过一年的工伤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超过一年的工伤事故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呢?笔者认为,超期申请工伤认定的,只是丧失了通过行政途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职工可直接以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理由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等费用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未能履行此项义务,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例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即使劳动者未能主张也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理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致使工伤职工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造成职工遭受经济损失。根据民法理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已然对职工构成侵权,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工伤职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不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不 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因用人单位未按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按照举证规则,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工伤职工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用人单位存在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违法事实,且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职工遭受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工伤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确认用人单位侵权违法行为成立,并参照工伤待遇标准确定工伤职工的经济损失,判令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3、明确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制度。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产生了三个主体: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者(受害者)、第三人(侵权人),两个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民事赔偿。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而不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同时,基于第三人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受害者,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作为受害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由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劳动者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可见,劳动者之所以能够获得双份救济是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和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者)先行获得了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4、简化程序。 鉴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程序繁琐,不利于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相关部门对《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以简化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自觉参保的意识。 为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劳动保障部门不仅要开展上街咨询、散发宣传单的活动,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营造参加工伤保险利国利民的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关注,切实解决企业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增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积极性。同时,发动群众参与扩面,把发动群众、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作为扩面的重要举措。总之,通过政策宣传,让企业和劳动者从“要我参保”成为“我要参保”的自觉行动,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条件、标准、程序、待遇以及各种时限有所了解,避免出现因不懂、不知而造成的认定难问题,进而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用人单位。队伍建设是保障。通过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水平。执法部门要不断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耐心细致的开展工作,了解工伤保险实施的基本情况,有步骤、有针对性的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管重罚,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在执法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抓住难点、以点带面。对企业用工人数多、扩面难度大的企业要重点突破,强制参保,防止企业之间的观望、攀比心理发生。只有这样,方能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执法环境。
(四)建立弱势群体维权机构。鉴于民工整体素质不高、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及工伤保险索赔程序复杂,很多的农民工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组建弱势群体维权机构,免费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考虑到工伤保险涉及的面广,建议弱势群体维权机构由律师、工会成员、劳动保障执法人员共同组成,以利于工作的开展。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对企业和劳动者都是有利的,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尽管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终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C. 我国的社会保险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如何让个复人、单位、国制家三个层面上解决低收入人未来退休待遇能够弥补在职时的低收入、低社保的先苦后甜,让穷人能够看到未来的希望才是硬道理,不是说“多交多得、少交少得、不交不得”的社会层面上的不公平问题!因“多交的”最大可能是行业、职务、职级的现象,不是个人能够左右的,同样“少交少得”最大原因不在于是个人的原因,因社会保险缴纳绝大多数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是民间讲的投胎到好的单位是一辈子的幸福源泉,相反则是人一辈子的痛苦源泉,这个道理难道制定政策的人会不知道?总在强调“多交多得、少交少得、不交不得”说不过去吧?
D. 有一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就是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整改报告。请大家帮帮忙,应该怎么写
整改报告就是将不符合国家社保规定的做法改正成符合国家规定。该上的上,该补的补,足额、足量、足人
E. 社会责任验厂发现社保不足如何改善
以下信息由思航验厂提供:
社会责任验厂中的社保缴纳比例,确实是工厂的头疼问题。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社会责任验厂项目对社保都那么严格的,这个是要看客户要求、第三方审核公司的侧重点的。
辅导公司是可帮忙解决这些问题的,你可在网上搜思-航-验-厂。
F. 公司社保整改书怎么写
公司部分员工未购买社会保险的整改方案
我司近几年来在园区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管委会建设“和谐社会”、“和谐XX”、“争创四川省首批文明城市”的总体部署,认真做好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培训与使用工作,积极倡行爱岗敬业的宣导,在完善组织机构、员工就业、劳动关系保障等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具体工作。但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生产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推进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细节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现将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就部分员工未购买社保的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面临的实际情况
我司从创建以来,一直面临如下诸多问题。一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居高不下,高物耗、高成本,加重了企业发展的负担;二是企业属精密机械类产品的制造与加工,人才使用与发展困难。虽重视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就业能力方面下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但收效甚微。从2010年至今,就精密车间为例,已培训员工近110人,但到目前为止,老员工仅留下2人。原因在于:新入职员工通过培训和实际技能提升之后,就主动离开了公司,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导致企业周而复始地从人才市场招人和社会招聘、熟练后又自动离开公司的恶性循环的境况中,更导致了企业人力资本使用的巨增;在员工由学工、试用、到熟练的过程中,导致了产品报废率之大让企业成本增加,加重了企业发展的步伐,使企业举步维艰;三是企业技术类员工普遍反映薪水偏低,我们虽加大了生产一线员工的福利待遇的改善,但这类员工学成后大多数到了沿海一带的工厂工作,致使企业在进一步改善员工福利待遇方面任务艰巨;四是企业管理中有的制度落实不到位,细节管理不力,个别员工违章违纪行为时有发生,企业基础管理非常薄弱,加重了公司管理成本;五是在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方面缺少专业人才和机制,企业各类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制约了企业的有效发展。
二、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情况
截止2014年7月底统计,公司6--7月份在岗人员66人,已签订劳动合同人数55人,占总员工数的83.3%,其中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17人,占已签订劳动合同数的31%,参加医疗保险16人,占已签订劳动合同数的29%。主要原因是:一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人中,已于6月底辞职离开了公司,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按目前在册员工55人计算,已签订劳动合同数达100%。二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为何这样低,原由有三:1、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17人中,属已经在公司上岗之前就购买了的,公司已按规定在每月工资中发放了养老保险金;2、其他38人未买养老保险的,并不是公司不买,而是员工自己去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每月实行补助140元的办法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保金。3、在七月份招聘的员工中,还处于试用期的由几名员工,经思想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公司将依法保证其合法权益。
三、社保整改计划
我司将采取有力措施和多种宣传手段,全方位开展社会保险宣传,深入各部门、车间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知识,引导全司员工依法维权、自觉参保,促进公司依法参保缴费。计划在以下时间段规范好员工思想意识,落实好员工福利:
1、 公司计划在10月份,决定购买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工伤保险金;
2、 公司计划在10月份,决定购买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部分失业保险金;
3、 公司计划在12月底,全面推行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员的生育保险金;
4、 公司计划在12月底,决定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且思想好、技术好、又愿意留下的部分员工施行强行由公司购买其养老保险金。
在整改期间,我司将实施以下步骤:
一是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行动落实。我司已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进一步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保此项工作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达到预期目标;
二是将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和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把宣传活动贯穿于整个工作的始终,对不愿意购买社保的员工要进行思想发动;
三是将建立部门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社会保险基础宣传管理,由总经办牵头、财务部具体实施的方式,参与员工的思想管理,推动在公司合同签订制度中,把落实好职工参保作为重要内容,加大公司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
四、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积极构建和谐新XX
公司面临严峻的市场形势,生产任务低下、员工思想涣散、基础管理薄弱、连续负债情况下,每月15日都按时发放了员工工资,且在执行XX市最低工资标准方面做得较好,更无使用童工和非法用工现象,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做得非常完善,让所有员工感觉到公司尽善尽美的服务。在此基础上,企业克服困难,提倡“以人为本”的治企理念,对学徒工在学习期间,还发放基本工资,大大提高了学徒工从学习到熟练的积极性,为公司的发展储备人才,也为学徒工的就业拓展了施才的领地。对试用员工,每月由公司总经办组织人力对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不但待遇有所提高,还将增加工龄工资、岗位津贴、奖金外,将进一步为其购买社保或推行补贴办法,完善劳动合同的用工情况,确保员工利益。 努力造就“我们必须成为学习型、工作型团队中最合格的成员,学习、进步、提升一天也不间断”员工家园,在逐步推行“擎特色大旗作强作精作品牌,持企管利剑求真求实求发展”的企业精神中,总结经验教训,开拓工作,加强管理,努力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进一步落实工资调整方案。根据企业经营实际,力求保证工资调整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员工生产经营积极性。力求确保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的的缴纳,认真落实劳动用工合同,做好工资的按时发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企业效益提高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改善和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争取做园区关爱员工的标杆企业,为积极构建和谐XX、文明XX做好我司的不懈努力。
G. 社会养老保险现收现付模式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是什么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支付,任何人无权用于其他。一般财务所指版的现收现权付是现金收与支,但是社会养老保险很早就不存在现收现付模式了,问题不是太明确,希望可以帮到你。有事可以旺我号同网络。
H. 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hroem.5d6d.net; G. f5 @1 |- M1 C+ {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
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理师二级,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员四级& y) m1 n7 ~5 n8 P" m }; d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0 j8 H& p7 h+ _* r* z/ B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发布上海最权威的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信息4 U/ o- w) R$ e: _# V' a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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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7 _. g B. q1 b- x( Q! H* |/ R A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9 n7 ]! c. T$ u4 O0 r
发布上海最权威的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信息7 \! H+ o. m- ~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 有一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就是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整改报告。请大家帮帮忙,应该怎么写
当然是赶紧自我检查一下,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重新修订工时制度和休息回休假制度,在最短的答时间内执行到位,最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已修订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与书面的整改报告一起报到给你下指令书的劳动监察部门去咯~~不行的话直接找给你下指令书的监察员咨询啦,看他们有什么具体要求。
J. 请问各位,谁知道如何书写关于对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的异议有模版可以提供的最好了~~
很简单,就是一个函件文书。
题目《关于对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专书(京社保稽2012第属3号)所提整改意见的说明》
然后是 收文单位:(写整改意见书的发文单位,例如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说两句客气话,比如:在收到京社保稽2012第3号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后,我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意见书所列内容进行了自查自纠…………等等
然后笔锋一转,例如:但是,对该整改意见书的部分内容,我们存在异议,分列如下。
再就按照原意见书顺序一条一条提出异议,重要的是说明自己的理由
没有异议的条目跳过。
最后是本单位落款、公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