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三违反治理
①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全面的,它具体规定职员的操作规范及行为守则,在今天日益激烈的同行业竞争中,农行深知只有优质的服务才能赢得市场,所以它要求他的员工每天要有晨会及晚会,加上必要的例会,让员工能够在一起提高业务水平,大家互帮互学,共同面对工作中的问题。同时他要求员工要礼貌待客,微笑服务,并设立了强大的监控网络,时刻监督自己的员工要遵守农行规定,按章办事。
其次给我留下比较深的印象的是现代银行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现代银行已不仅仅局限于储蓄及放贷,恰恰相反,现代银行的服务触角触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交保险,充话费,交罚单,买基金,炒股票,外汇,理财。。。。。。夸大一点就是“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银行办不到的”。
现在谈谈我在农行的工作经历,开始几天主要是跟师傅后面看,看师傅具体怎么操作,大概看来有3天,了解了银行柜面服务的全套流程,由于农行有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得操作,所以我一般是指导客户填单子,教客户使用自助设备,有点类似于大堂经理的任务。后来,我又跟随客户经理了解了一下农行的信贷系统,由于市场过于激烈,各大银行纷纷降低贷款门槛,为了在市场中求生存,农行加大了对当地企业的扶持力度,规定了对企业的合理信贷以及个人客户的质押贷款要随到随办,尽量简化手续,充分扶持,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后来,由于中国基金市场红火异常,一大批新基民涌入市场,我开始在柜面向客户解释我所了解的基金的基本知识,并提示客户基金有风险,入市要谨慎。随后我开始向客户推销农行托卖的基金,取得了不小的业绩。共卖出基金42万元。在这过程中,我对基金也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什么是基金,买基金有什么好处呢?通俗地说,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资金,交给银行保管,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证券,以实现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种投资工具。买基金最大的好处是借专家智慧参与股票和债券市场投资,降低了个人直接投资股票和债券风险,达到使个人资产增值的目的,最后实现您关于退休、子女教育等理财目标。简单地说,基金就是帮人买卖股票、债券等的一种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如果私下里运作的,就叫私募基金;如果公开在社会上募集资金,由正规的基金公司来管理的就是公募基金。这里面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封闭式基金,募集完钱后规模不变,你可以把它想象成股票,一般可以按照基金净值打折买卖;另一种就是开放式基金,这是基金中的主流,你可以按照基金净值在银行等机构随时买卖。按照收益和风险从高到低排列,大体可以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等。股票基金主要投资股票,它又可以细分为成长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和收益型基金等,三者的收益和风险水平也是从高到低排列。债券基金投资债券,收益很稳定,但不高;而货币基金投资于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债券和央行票据等,收益更为稳定,可比定期存款略微高些,但几乎不存在亏钱的可能性。
其间,我还阅读了大量农行内部文件,知道了现在金融犯罪很严重,银行担负起越来越重的反洗钱重任,银行要重视防范假的汇票等等,既不能得罪客户又要确保不被欺骗蒙蔽。要防止客户利用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达到洗黑钱的目的,也要防止客户造假。我还了解到转账电话,对公结算,银鉴比对,电汇等等一系列银行业务。
在农行的一个月我学到了很多在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我对中国的银行系统有了一个粗略的了解,也发现了其中的一些弊端。
1. 人情大于制度。可能是受中国两千年封建制度的影响,虽然银行业的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但真正能做到的却很少,从我看到的文件,我知道这一直是农行的一个软肋。今年新疆某支行内勤主任,利用其职权,屡次指示自己的下属职员方便其挪用资金,盗窃高达1000多万的资金购买彩票,最终锒铛入狱,其下属也因渎职包庇纵容罪,判刑的判刑,下岗的下岗。其实这件事完全可以避免,就是他的下属职员不愿意去揭发他,不敢违逆他的指示,捱不过面子,最终导致了这起案件。
2. 监管不力。虽然农行在每个营业部都安装了大量监控摄像头,并说会每天派人查看,但真正做到的分行很少。农行规定在柜员每天接送现金箱时必须携带自卫武器,可就我所见到的和从农行抽查的结果来看,能做到的极少。另外,农行规定在给柜员机加装现金时必须关好联动门,并打开自动报警系统。可我在农行的一个月,每天都帮忙加装不少于三十万的现金,也没见一次有人按章执行,而且我敢肯定这绝不是个例。今年4月14日,河北邯郸市农业银行金库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被盗现金人民币近5100万元。经调查发现,系该行现金管理中心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所为。分析此案,一是盗窃现金数额巨大。把五千多万元的现金卷走,无异于搬走银行的一个金库。二是盗窃犯罪手段简单。犯罪嫌疑人几乎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更不用说采取什么高科技手段,便将大量现金盗走,足以见得,农行的管理还是比较松散的。
3. 银行考核项目太多太杂,而且不科学合理,导致银行内部为了争业绩,造假严重。举例来说,我所在的农行营业厅的柜员机,分行的规定是每天的交易笔数不得低于200笔,为了完成任务,该营业厅的职员每人备有三张卡,每天在这三张卡之间转帐数十笔以上,以此来达到完成任务,获得奖励的目的。而且农行还对营业厅的储蓄额进行排名,因此各营业厅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每个月的15号即考核日期就会打电话给大客户,让他们把钱先暂时存在银行的户头上,以此来完成任务,弄虚作假。
4. 工作重担全部落在内勤主任身上,责任也全部落在内勤主任身上,影响了办事效率,也容易导致职业犯罪。内勤主任作为一级主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也肩负太多的责任。银行的几乎每一笔大额资金往来都需要一级主管来授权,同时内勤主任还要打印每天的报表,随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把每天的柜员工作流水账装订成册……诸此种种不枚盛举。然后出现任何事情或事故,责任先追究内勤主任的,再追究柜员的,每天我能看到的就是内勤主任在不停的奔波,忙得焦头烂额。我觉得农行有必要将权力下放或让更多的人来分担内勤主任的工作。
5. 柜员服务态度有待提高。经常可以看到柜员打瞌睡,对客户不理不睬或大声训斥,这都极大的降低了农行的社会影响力,以及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在银行业日益激烈的今天,只有以人为本,以客户为上帝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这次实习给了我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我觉得银行业还是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力度,做好监督工作,完善管理条例及施行方法,做到以客户为上帝,坚决杜绝职业犯罪,在日益开放的中国银行业大环境下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② 什么是银监会提出的“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
1、三违反: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
2、三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3、四不当: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
所谓“三三四”专项治理是银监会2017年提出的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的简称。专项治理,同时实施治乱象、防风险的综合治理方案,坚决整治市场乱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导金融机构严守市场秩序、依法合规经营。
(2)银行三违反治理扩展阅读
2017年8月18日,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在“银监会近期重点工作通报”通气会上表示,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三四”专项治理已经完成自查,将对屡查屡犯的机构依法从严、从重采取监管措施。
银监会现场检查局副局长李琳介绍称,下一步,银监会将按照工作部署,从多方面推进专项治理工作:首先是开展问题整改。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立查立改、边查边改、举一反三,深挖问题根源,全方位“查漏补缺”,切实增强遵纪守法意识,着力构建内控合规文化。
其次依法从严监管。坚持违法必究、纠查必严,坚持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重,坚持机构处罚与人员处罚并举,重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治理各种银行业乱象。
同时还要弥补监管短板。针对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加强顶层设计,缺什么补什么,完善法规制度。同时,进一步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③ 我在银行工作,因为违反单位的规范化服务3次罚款.单位处罚我待岗.确又一直让我在原岗位上班.这合理吗
如果你不想下岗的话,就按照单位安排执行,要去哪里就去哪里,别想着待岗还用不用上班。
④ 工商银行违规责任人应由哪个部门处理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第三条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
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包括一级(积1分)、二级(积3分)、三级(积6分)、四级(积16分),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
(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
(三)日常处理:包括待岗管理、扣减绩效收入、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 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 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节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需积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
管理规定(试行)》(工银办发[2007]481号)进行积分认定,移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办理;需给予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 办理部门应对责任人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违规行为性质及应负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进行审核或审理。
第十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办理,处分决定应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解除违规员工劳动合同,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听取当事人申诉,将理由通知工会后提交行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出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二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检查人员负责查清违规的事实,对收集的材料及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负责,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审理人员负责认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审查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提出适用行政处分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检查部门应在从错误事实材料与责任人见面、签字之日起(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移送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检查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第十四条 移送审理的材料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报告、证据材料、责任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责任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移交部门给予责任人处分的建议及依据等。
第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人由总行负责审理,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责任人由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负责审理。
第十六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四个月内作出决定;给予其他处分的,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将理由通知工会后作出决定。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八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期限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到期前十五日由被处分人员提出申请,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按其表现决定到期日是否解除;也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直接决定是否解除。
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工作表现良好,无其他违规行为的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但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限制期限的一半。
本规定所称解除是指解除被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晋升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等方面的限制,不是对原处分决定的撤销。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不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
第十九条 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 第二十条 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对部门副总经理(含)、二级分行副行级(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总行监察室备案;二级分行对部门副经理(含)、支行副行长(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
上一级行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节 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有关机构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审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应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违规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复核的决定时间。复审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章 运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积分标准按每项违规行为的积分级别所对应的标准值分别进行积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分则未明列的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按《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凡造成后果,或本规定分则明列违规行为与《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所列重复的,按本规定执行,不再累计积分。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人同一错误事实不得重复处理,但可对处理明显偏轻的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每次扣减绩效收入下限为本人当年月平均目标绩效工资的10%,上限为40%,但不得超过当月应发工资的20%。
第二十七条 对因违规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员工(含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
(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四)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五)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的;
(六)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轻损失或主动赔偿大部损失以及上缴非法所得的;
(七)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八)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
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贷款劣变并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形成资金损失或发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规定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六)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八)有证据证明,发现事故、案件前,检查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向被检查机构下发整改建议,并向上级行主管部门和本行领导报告的。
第三十条 网点发生案件,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部门负责人任职不足六个月,且到职后认真履职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同一违规行为已受到处理再次违规的;
(二)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三)提供、出具虚假或伪造的报表、账册、凭证等资料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五)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六)直接或间接强迫检查人员修改检查结论,强迫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
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含)以上的,按处理较重的条款执行。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客户不良贷款50万元以下、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以下的;
(二)造成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
(三)造成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卡、证、票样等被盗用、丢失的;
(四)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五)造成信息系统二级或三级生产事件的;
(六)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七)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评估价值,下同)以下的;
(八)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100万元以下责任事故的;
(九)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以下的;
(十)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给我行造成下列重大损害
⑤ 什么是银监会的"三三四"专项治理
银监会的"三三四"专项治理:
“三三四”特殊治理是中国银监会今年提出的一系列特殊治理行动的简称。
中国银监会组织了“三违规”(违反金融法规、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内部法规)、“三套利”(监管套利、闲置套利、关联套利)、并“四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不当)专项治理,同时实施综合治理方案,治理混乱、防范风险,坚决整顿市场混乱,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市场秩序和法律。
”三三四十“:
针对银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2015年“两强两压”的基础上,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初先后启动了“三三四十”(“三违规”指违法行为);“三套利”指监管套利、闲置套利、相关套利;“四不当”指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不当;“十乱”是指股权与外资、机构与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行为、行业诚信风险、监管、内外勾结与非法市场混乱等)治理行动。
特别治理取得分阶段成果:
2017年,中国银监会大力开展一系列治理行动,其中中国银监会发布了“3340”政策,针对当前银行业混乱较为突出的领域。其中,“三违规”是指违法、违规、违规;“三套利”是指监管套利、闲置套利和相关套利;“四不当”是指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以及不当收费;“十乱”是指股权与外资、机构与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行为、行业诚信风险、监管、内外串通、非法金融活动等十方面的市场混乱.
目前,专项治理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数据显示,“30340次”检查发现约6万个问题,涉及金额17.65亿元。其中,各级监察机关在“三通”专项治理中共发现问题11534个,涉及资金415万元;在“三通”专项治理中发现问题4060个,涉及3.78万亿元;在“四大不当”专项治理中,发现各类问题1.28万个,业务616万亿元;在“十大干扰象”治理中,发现问题(次)31300个,涉及资金3560亿元。
从中国银监会对“三违规”的整顿来看,信用、票据、同行、财务管理等具体业务领域的问题最为突出,内部控制和管理也存在诸多问题。同时,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如处理不当、设立机构、利益传递、信息披露、报告等,其中有些是典型的。
资料参考:央视新闻网
⑥ 银行业常说的“三违贷款”是指“违法、违规、违纪”,还是违反《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
三违是指违规、违纪、违法。
违规,是指违反了某些规定。但是“专违规”一词中的属“规”字并不是指指定的某项规定,这个“规”字是指所有双方协商好达成的规定。
违纪即违反纪律,意指违犯了纪律、违反了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或是违反了有关章程。凡是其行为与组织、团体、单位等对相关人员行为纪律要求相抵触的,都属于“违纪”。但违纪不一定即是违法。
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 这是作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的违法。
⑦ 商业银行违反银监会下发的[2012]3号文中的规定如何处罚越详细越好!
有重叠,如保险公司用资金买卖股票,保监会和证监会对其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度都有规定。处罚时三者分别按各自规定对公司分别处罚。
⑧ 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是什么
1、“三违反”即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
2、“三套利”即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3、“四不当”即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
2017年,为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三三四十”等系列专项治理行动。“三三四十”具体指,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银行业存在的十个方面问题。
(8)银行三违反治理扩展阅读:
2017年,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三三四十”等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下大力气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各级监管机构发现问题5.97万个,涉及金额17.65万亿元。
同时处罚金额和行政处罚责任人数创历史纪录,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452件,罚没29.32亿元,处罚责任人员1547名,对270名相关责任人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银行从业和高管任职资格。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金融风险高发多发态势依然复杂严峻,市场乱象生成的深层次原因没有发生根本转变,打赢银行业风险防范化解攻坚战的任务仍很艰巨。
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的一项常态化重点工作。银监会将落实强监管的政策导向,充分考虑到金融市场的敏感性、脆弱性和外部性,合理把握力度和节奏。同时,总的来看,当前金融创新不是过快,而是相对滞后。
不是过多过度,而是相对不足。银监会将鼓励银行业发展那些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创新业务,同时,也列出明令禁止的负面清单,对于以套利为主要目的的“伪创新”,坚决予以整治和取缔,让违法违规者得到应有惩处,让套利者无利可图。
⑨ 什么叫银行“三套利”“三违反”“四不当”“十乱象”
三违反“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三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四版不当“不当创新、不当交权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行为要求是:银行先自查、银监再检查、最后整改问责。十乱象:这包括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和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行为,行业廉政风险,监管履职,内外勾结违法行为,非法金融活动。
⑩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票据法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
1、给予处分;
2、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票据法中,关于玩忽职守的定义:
是指对某项工作负有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
三、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是什么意思?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应审查而不审查或不认真审查票据的格式要件、出票人签章、记载事项是否欠缺、辨析票据的真伪以及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票据的付款期限、票面金额、持票人是否为票据记载的权利人等事项,而轻率予以承兑、予以付款、予以保证的行为,造成工作的重大失误。对此,应当给予处分。
三、处分的种类
是指金融机构内部的纪律处分,一般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四、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89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五、赔偿责任
票据法还规定,因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金融机构作为被委托人,因自己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而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使委托人仍然要对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债务,资金受到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金融机构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也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二者都负有赔偿的责任,当其中一方履行了这一赔偿义务时,有权要求另一方偿付他应当担负的份额。这样规定,对于促使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与监督自己的工作人员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