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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市容环境整治

发布时间: 2021-01-18 13:50:10

城管的主要职责,主要是干嘛的,详细

城管是指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城管的主要专职责为属: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1)城市管理市容环境整治扩展阅读:

城管与城管警察的区别

城管部门是和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接触最多的部门,尤其是依法履行的行政处罚工作,具有个体损益性质。城管执法工作的高危性、突发性,已被实践证明。

因此,公安部门设立专门机构,为城管部门提供常态化公务协助是应当的,也是必须的,法理基础也是充分的。

城管警察还是警察,不是城管,依法行使的依然是警察权,不是城管权。

❷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

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权;
市政管理行政处罚权;
房产管理行政处罚权;
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处罚权;
工商行政管理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行政处罚权,但跨市区、流动性、危险性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权,但跨市区、流动性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管理行政处罚权;
民政殡葬管理行政处罚权;
公用事业管理行政处罚权;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权;
煤炭市场管理行政处罚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职权。 党委办公室:负责起草局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的干部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党的宣传工作;负责党员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理论学习的组织检查工作;负责统一战线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党的督察督办工作;负责党的信息工作;负责处级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处:负责行政效能的检查及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效能案件的办理反馈工作;负责系统内部违纪案件的查办反馈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行风建设工作;负责系统内纪检相关规章、制度、计划、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负责对下级纪检部门的业务指导考核工作。
行政办公室:负责年度局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起草工作;负责领导工作报告及重要讲话的起草工作;负责督察督办件的处理工作;负责人大政协议提案办复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及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全局性大型会议及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负责局公文办理工作;负责局文书工作;负责局印章、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局宣传工作;负责年鉴、大事记的编写工作;负责局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工作;负责食堂、办公环境、车辆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值班安排工作;负责全局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档案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制建设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收集编撰工作;负责对各区分局及市局各大队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全系统案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听证、行政复议、诉讼工作;负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负责案卷审核归档工作;负责案件复核工作;负责案件审理委员会会务工作;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负责执法文书、证件的管理工作;负责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指挥中心:负责局年度执法业务工作计划的制定工作;负责我局行政执法业务活动的内外协调工作;负责我局行政执法大型活动的指挥调度工作;负责重大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负责电子指挥系统管理工作;负责执法业务统计工作;负责勤务区建设指导工作。
人事教育处:负责局年度人事劳资计划的制定工作;负责局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员出入管理工作;负责科级以下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负责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负责人员交流轮岗工作;负责人才库的开发管理工作;负责全局人员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工作;负责行政奖励、处罚工作;负责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在职教育、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局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的核定申报工作;负责干部休假组织工作;负责科级以下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财务审计处:负责局年度预决算工作;负责局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全系统财务管理、指导工作;负责罚没票据、收入管理工作;负责暂扣罚没(抵费)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奖金、补助、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的核定、申报、汇缴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投诉中心:负责各类群众信访投诉案件的受理、办复工作;负责领导接待日安排;负责系统信访案件的统计工作;负责下级信访部门的业务指导考核工作;负责信访大厅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宣传工作。城管办综合协调处: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计划编制汇总工作;负责协调城管系统各部门,组织落实城管委工作安排;负责综合整治活动的协调组织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直属一大队: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绿化、工商行政(无照商贩)、广告、气象等执法业务的开展、研究、拓展、监督、指导、考核工作。
直属二大队:负责城市规划、建筑市场和施工(含房地产开发建设、建筑材料应用管理)人防工程建设、城市供水和燃气(仅限于小区内的地下管网)方面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及上述方面执法业务的开展、研究、拓展、监督、指导、考核工作。
直属三大队:负责公共事业(包括自来水、燃气、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管理)、房产、环保、民政殡葬、煤炭市场等执法业务的开展、研究、拓展、监督、指导、考核工作。
市容环境执法指导处:负责对全市市容环卫、市政、园林绿化、工商行政(无照商贩)、公安交通(侵占道路)、气象(施放气球)方面执法工作的指导,负责市容环境大型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以及执法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建设市场执法指导处:负责城市规划、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人防工程建设方面执法工作的指导,负责建设项目大型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以及执法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公用事业执法指导处:负责对全市公用事业、环境保护(部分)、民政殡葬、煤炭市场、房产方面执法工作的指导,负责公用事业大型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以及执法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❸ 城管能对发传单的人进行怎样的处罚

未经允许发传单违反了城市管理的相关条例,城管有权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具体处罚标准因地而异。
如果对于人民政府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3)城市管理市容环境整治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什么关系他们的行政执法职位

市容局和执法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下面细分为城管大队和保洁大队。

❺ 谁能告诉我市容局与环卫处什么关系谢谢啦

主要职责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负责本市城乡环境建设综合协调、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和相关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市市政市容委(首都环境建设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本市关于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市政市容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承担综合协调、管理本市地下管线、输油气地下管道、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及井盖设施、架空杆线的责任;参与城区防汛工作。
(三)负责本市燃气、供热的行业管理;负责市加油(气)站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加气站经营资格的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承担本市城市容貌管理责任;负责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设置;组织协调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负责本市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拆除;制定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利用或处置规定,并组织实施。
(六)承担综合协调、督促落实本市城乡环境建设、环境秩序整治责任;承担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本市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处理城市管理问题;组织协调、管理城市运行保障的监测工作。
(八)承担本市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相关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行业内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承担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九)负责本市相关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管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直属单位
北京市市政公用事业技术服务中心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人才交流中心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培训中心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环境卫生监测站)
北京市使馆清洁运输管理处 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北京市市政管理学校 北京市第六十五职业技能鉴定所
北京市市政管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机关老干部活动站
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北京市供热服务中心)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

❻ 有没有精通行政法的说一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是行政机关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呢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是行政机关。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是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是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而设置的机关单位,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简称市环境综合整治办)设在市政管委。市市政管委是负责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上述职能的调整,市市政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市市政、公用、环卫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行业管理;研究制定行业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四)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拟定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的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本市市政、公用、环卫方面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研究拟定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参与城区防汛工作。
(八)负责本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的管理;制定公用事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规划市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组织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组织拟定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十二)负责本市经营性停车设施行业的管理;组织拟定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
(十三)负责编报市级城市市政、环卫等方面的维护及专项费用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本系统依法征收的费用。
(十四)组织制定市政、公用、环卫等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五)指导区、县市政管理的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❼ 如何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楼主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2005年,是我县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构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的目标年。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动员大会,主要是进一步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全面部署我县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促进人居环境不断优化。文秘部落 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搞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是重庆市委、市政府交给开县县委、县政府的四件大事之一。我县是重庆库区最大的淹没县,生态环境特别是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成效,对减少库区水体污染,改善库区发展环境,至关重要。2003年,投资近两亿元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投入运行,极大地改善了我县城市人居环境。随着赵家、长沙、温泉、临江等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我县的城市生态环境将进一步得到改善。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县城市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与市委、市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明显的差距。水环境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生活垃圾处理,缺乏经费和制度保障,质量较差;城市水环境质量虽然保持了基本稳定,但形势不容乐观,有些地方的水污染仍然比较严重,社会反映非常强烈。当前,市政府已经把创建卫生城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防治库区水体污染,纳入了库区环境保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抓紧、抓实、抓好。
为确保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和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县政府成立了由我任组长,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建委等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县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文广局、汉丰镇政府、水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卫生城镇创建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建委设立了办公室,具体负责卫生城镇创建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的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扎实抓好创建卫生城镇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
二、广泛宣传,规范管理,努力营造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的良好环境
200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同年5月1日施行,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对象、标准、费用缴纳方式及管理办法。2005年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开县贯彻〈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县府发[2005]39号),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目前,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开征不到20天,时间非常紧迫,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具体负责征收工作的单位,要马上行动起来,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深入宣传,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政策家喻户晓。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涉及到千家万户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要广泛利用报纸、有线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印发资料定点宣传,到学校宣传,将宣传资料送到各社区居民户等方式,广泛宣传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重要性、必要性,让群众弄清楚收费为了什么?收来做什么?使征收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要通过宣传,消除群众存在的两个方面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与物管清洁费的认识误区。相当多的市民不理解,已经缴纳了物管清洁费,为什么还要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这是不是重复收费?实际上,居民清洁费是一种有偿服务费用,用于支付物管企业或居民委托人将居民区内的垃圾逐家收集到环卫部门规定的垃圾转运设施而发生的费用;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城市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二是委托收费与搭车收费的误区。为了降低征收成本,部分对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分别委托给了属地镇人民政府、水务有限公司、自供水单位。这个委托是依据市政府的行政规章,经县政府批准的,属于合法的工作委托,而不是搭车收费。
(二)协调配合,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落到实处。县建委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研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与委托代收单位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应收尽收。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县文广局、各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文件及今天的会议精神,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对居民的宣传教育,把政策交给群众。各代收单位,要及时研究费用征收、管理及解缴办法,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格管理,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规范运行。一是严格收费范围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范围和类别,《开县贯彻〈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征收标准由县物价局、财政局按照重庆市规定的标准制定,必须严格执行。绝不允许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或应收不收。各镇政府要认真核查单元集装户、物业小区实际居民户及应减免的优抚户、特困户、五保户的情况,各单位要如实统计本单位的职工人数,确保应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不重收、多收、少收、漏收。
二是完善征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收取,单位和个人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具体怎么缴纳?县建委要会同相关单位认真调查研究,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汉丰镇、镇东镇城镇范围内的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建委委托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其余建制镇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建委委托属地镇政府代收。自供水单位供水范围内的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建委委托自供水单位代收。其余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建委征收。
三是依法实施收费行为。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工作证》,使用规定的票据,接受当事人和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垃圾中转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绝不允许截留、坐支。征收所需工作经费及各镇环卫设施建设的补助问题,县政府将另行专题研究。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步建立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2005年,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的规定,今年我县县城要达到重庆市卫生城市标准,建制镇要部分达到重庆卫生城镇标准。今天,县政府也将与各建制镇、相关部门、单位签订《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书》。各镇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责任书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逐步建立我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要求抓好五大环境工程。即:环境清洁工程、环境规范工程、环境安全工程、环境改造工程、环境美化工程。
环境清洁工程。清理和消除城镇道路两侧的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使城镇道路干净整洁。清洁城镇各居住小区,社会单位、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使市民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有较大改善。清洁城镇各公厕、垃圾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做到专人管理、定时清洗、定期消毒,确保环卫设施整洁卫生。认真落实《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加强城镇水域垃圾管理,减少水体污染,保持水域清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查处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街道等违法行为。
环境规范工程。取缔县城各主干道、窗口地区的占道摊点,规范城镇各背街小巷的占道摊区、集贸市场。规范经营人员的卫生行为,做到经营设施、经营时间、卫生管理“三统一”;按文明施工要求,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施工围墙、冲洗设施、沉沙井、排水沟,加强对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洒漏等行为整治。
环境安全工程。加强对城镇引水、制水和配水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环保和防疫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推放垃圾、停靠与供水无关的船舶和设置码头;强化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水质安全。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全程监督,规范建筑垃圾清运,生活和医疗垃圾实施封闭清运和限时清运,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及时对垃圾、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垃圾、粪便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卫生安全。
环境改造工程。着力实施县城道路畅通工程,规范、完善人行横道线和红绿灯等设施,搞好人车分流,确保城市道路畅通。搞好城市道路设施改造,对已形成街(市场)的道路配备环卫设施,实施边沟封闭,建成排水系统和人行道。对已形成人行道的路段,栽植行道树,形成道路绿化环境。
环境美化工程。进一步加快城市绿化建设,逐步建设质量较高的城市主、次干道绿化带,对城市入口处的景观地带实施全面绿化。对城区高层建筑物顶部霓虹灯广告、字招店牌等实施环境美化工作。对主干道、繁华地区、窗口地区,逐步实施拆墙透绿,扩大透视率。继续大力实施灯饰工程,着力打造独具特色的靓丽夜景。
当前,我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相对薄弱,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五个方面。一是抓好主干道、繁华窗口地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二是抓好支、次干道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三是抓好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居民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四是抓好水务管理,确保安全优质供水,完成年度污水处理费征收任务;五是狠抓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和垃圾处理工作,完成年度垃圾处置费征收任务。
(二)落实各项工作责任。总的来讲,县建委作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服务、协调、监督职能,牵头负责我县市容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工作。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居民小区要层层明确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本单位和职能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具体地讲:
县建委负责全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和考核;牵头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和“久建不完”工程的整治和拆违工地的容貌管理,主干道的行道树、绿带、城市公园绿地等的整治,城区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城区主次干道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流域垃圾的治理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执法工作。
县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各类“久划不建、久拆不建、久拆不完”工程的整治。县工商局牵头负责设置市场内垃圾临时存放箱,市场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及市场监管和执法工作,配合县建委对占道摊区的整治。县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畅通工程,会同环保局负责汽车尾气的整治。县交通局负责城市过境道路的日常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城市过境道路(含委托建委管理地段)的路面、排水沟、地凼的清污及维修,车站的清扫保洁、设置果皮箱及公厕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建筑施工噪声、餐饮油烟等的整治,牵头负责城区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密闭加盖运输实施工作。县爱卫办牵头负责搞好爱国卫生运动和受理市民卫生问题投诉的治理。县民政局负责路牌的规范工作。县教委负责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和教育学生要讲清洁、爱卫生、争当文明市民。县文广局负责搞好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的整治。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对城区各医院的医疗垃圾进行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汉丰镇负责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门前三包的管理。其他各建制镇负责辖区内的镇容镇貌、环境卫生、道路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沿河垃圾的治理、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及门前三包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作好协调配合工作,抓好职能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三)严格考核奖惩。对各建制镇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情况,特别是长效管理目标的落实到位情况,要加强督查督办和考核奖惩。对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落实到位,成绩显著的单位要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网络.com查看)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流于形式,考核不达标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在政府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项目中予以扣分。要通过严格的过程督导和考核奖惩,确保我县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并逐步建立起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

同志们,市容环境卫生关乎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我县对外开放的形象,是全县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大事,马虎不得,必须做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落实好工作责任,研究好工作措施,把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还人民群众一片蓝天碧水。
莲山课件 原文地址:http://www.5ykj.com/Article/ldjhcjhb/10394.htm

❽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城管吗

可以说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市容局, 而城管是市容局的下设单位。

❾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本市关于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市政市容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承担综合协调、管理本市地下管线、输油气地下管道、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及井盖设施、架空杆线的责任;参与城区防汛工作。
(三)负责本市燃气、供热的行业管理;负责市加油(气)站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加气站经营资格的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承担本市城市容貌管理责任;负责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设置;组织协调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负责本市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拆除;制定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利用或处置规定,并组织实施。
(六)承担综合协调、督促落实本市城乡环境建设、环境秩序整治责任;承担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本市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处理城市管理问题;组织协调、管理城市运行保障的监测工作。
(八)承担本市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相关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行业内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承担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九)负责本市相关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管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❿ 市容环境卫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士、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士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2年06月28日实施日期:1992年08月0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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