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地方治理
⑴ 在地方官的设置上,明清两代有哪些本质上的不同
清代官制沿袭明代,与明代相比,中央机构增设较多,而地方除厅的设置外,其省、府、州、县的统治层级设官,基本与明代相同。但在统治制度上,清代比明代有更多完善和发展、补充,呈现出诸多特点,大致有十个方面的不同。
⑵ 结合材料二清代治理地方的特点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清末民初,中国城市与农村人口之比为3.5%比96.5%[1]412,农业、农民、农村一直都是中国社会自然与人事的主体,因而旧时“我国地方政府,素重乡治而忽市政”[2]43。长期以来,学术界有一种主流观点:中国封建政治、官治行政只到县级政权为止,即所谓“王权止于县政”,县以下之广大乡村社会,统治者采无为而治之策,听民自为、自营①。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修纂的卷帙浩繁的典籍记述的大多是朝政和州县以上的官治行政,州县以下广大的乡村社会,其权力结构、运行机制,往往略而不记,或廖廖几笔,语焉不详,以致广大乡村社会的实情在官方文献中堙而不彰。这种情形支持了上述观点。上世纪三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封建时代州县以下乡村社会的情形,考察其权力结构、权力生成与运行机制、及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等诸多方面的内容②。费孝通先生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即认为从县衙门到(乡问)每家大门之间的一段情形是最有趣、也最重要的,不明白这个关键,就无法理解中国的传统政治[3]338。
实际上,在传统中国社会,维系和支撑国家的是两种秩序和力量,一种是县以上的官治行政秩序和力量,另一种是县以下的的乡土秩序和力量,只是后一种秩序和力量没有像前一种秩序和力量那样受到统治者的重视罢了,而后一种秩序和力量,性质和情形更为复杂。
清代的乡村社会既在传统乡村社会轨道上继续滑行,深深地孕含着传统基因,同时也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清代乡村社会可从自然和社会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就自然属性而言,清代乡村社会结构由小而大、由低而高,大体依次为村、市(集、场、墟)、镇,这些都是由来已久、自然形成[4]214。就社会属性而言,由于封建国家“编户齐民”的人为措施,清代县以下乡村社会又形成了乡、都、保、庄四级行政区域,或乡、都、庄三级行政区划,或乡、庄二级行政区划(因地区不同,又有图、里、堡等各种不同名称)③。这种人为法定的乡村行政区划即构成了乡里组织,它们与乡村自然结构有重合的一面,也有歧异的一面,由此构成了乡间复杂的生态结构网络。由社会性角度言,决定乡村社会性质、基本面貌、发展趋向的主要因素,是存在于乡村社会的权力与权威。长期以来人们对传统乡村社会(包括清代)之权力结构、运行机制有多种大同小异的描述。费孝通认为传统乡村社会存在四种权力:皇权、绅权、邦权和民权,其中民权最不发达[5]430-431。秦晖认为传统乡村的认识范式是: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6]3。于建嵘认为,清代地方政治制度的基本事实是:在成文制度方面,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7]52。准确描述、概括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及其运作机制,是正确认识乡村社会的关键。笔者认为,清代是族权、绅权、官权共治乡村,互为影响;族权主要以血缘关系确立其在乡村社会的权力与权威;绅权主要以其对知识的垄断及其与官府的关系来确立其在乡村的权力与权威;官权则倚恃皇权,主要以保甲制作为其在乡村的延伸;而源于皇权的封建教化引导着族权、绅权在乡村的活动,成为国家控制乡村的主要精神手段;民权则被严重压抑,以至于基本不存在。
⑶ 明清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明朝
明代地方行政体系十分复杂。大体而言,明代分省府县三级,一级行政区为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与奴儿干、朵甘、乌斯藏三都司,北方瓦刺、鞑靼,西北哈密诸卫、亦力把里是一定时间内以藩部形式对明政府表示臣服的地区。大行政区之下,内地以府州县等,作为二、三级行政区机构,边地少数民族地区则以各种形式共存于全国统一体系当中。
一.省级行政区
明初沿袭元制,在各地设立行中书省,到洪武九年把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作为新的高层政区。但是民间和官方还习惯上称单个行政区为省。明代省为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可按京畿、内地与边地分为直隶省、普通省以及相当于省级之都司。
1.京畿省:南直隶和北直隶,就是南京和北京。
2.普通省:普通省为省级行政区中主要部分,分设十三布政使司,即山东、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广西、广东、福建、浙江等省。
3.都司:奴儿干、朵甘、乌斯藏三都司地位与两京十三省(布政使司)平行,因地位特殊,不设省,而以都司代管行政事务,三地均可看做边地特殊省行政区。乌思藏——辖区包括今西藏自治区除昌都地区以外的大部分地区。朵甘——辖区在今四川省西部、云南省西北部、西藏自治区东部和青海省西南部,包括今四川省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云南省的迪庆藏族自治州、青海省的玉树藏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区的昌都地区和那曲地区的一部分。奴儿干都司——管辖范围西起斡难河(今鄂嫩河),北至外兴安岭,东抵大海,南接图们江,东北越海而有库页岛。
(一)各省行政长官的设置及其职权
①京畿省:设顺天府与应天府。
②普通省:省的长官设置比较复杂。明朝初年,沿袭元代,设平章政事等 官。洪武九年(1376)改制后,十三行省陆续改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俗称都、布、按,三司联合组成。
三司的长官分别是都指挥使——正二品;布政使——从二品;提刑按察使——正三品。都指挥使下辖卫所;布政使掌民政、财政;按察使掌刑罚和监察。都、布、按三司在地方上三权分立,互不统属,同时又分别属于中央三个不同的机构。都司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布司和六部有关联,按司受命于刑部和督察院。这三司都是以中央官员的身份被派到地方,从严格意义上讲,可以说明代不存在省一级的政区,有的只是都、布、按三使的施政范围。从这可以看出,明代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空前加强了。
在三司互相牵制外,布政使也不是一个人专权,而是分设左右两使。其下属有参政(从三品);参议(从四品)。布政使的职责是通一省的民情、考察官吏、掌握田土户口、征收贡赋,并督理一省礼仪、祭祀、灾情等事。有重要政务需要与都、按二使共同商议。布政使的作用其实就是承上启下,上承六部的政令,下转知府知州执行。但是明前期布政使的地位很高,根据《明史-职官志》的记载“布政使入为尚书、侍郎,副都御使每出为布政使,宣德、正统间犹然,自后无之”。到了明代后期,由于总督、和巡抚的设置,布、按二使受他们节制。布政使就只管经理钱粮的事,布政使甚至被戏称为“钱粮衙门”。这反映出来明代的地方权利结构发生了变化。
布政使下辖的参政、参议,职掌是分守各道以及派管粮储、屯田、驿传、水利、抚民等事。分守道是设立在布政使司和府州之间的一个中间联系机构,其实就是布政使司的派出机构,明代在前后设过60道。
都司设置较为复杂,是地方军事首脑机关,“掌一方的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属于五府,而听命于兵部”。另有行都指挥使司(简称行都司),品秩与都指挥使司相同,正四品。都司除十三行省都有设置并与布司同驻省会外,又设有辽东、大宁、万全三都司与陕西(驻河州)、山西(驻大同)、福建(驻建宁)、四川(驻建昌)、湖广(驻郧阳)五行都司,此类都司、行都司管区均具有军政合一行政区性质。
提刑按察使俗称按台,这是从元代的肃政廉访使转化而来的。其属官有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另外,按司还设有分巡道,明代前后共设过69道。
二、府州县组织
1、府:明代废路置府,作为主要的统县政区,下边统辖属州和县,府又分直隶府、普通府。直隶府就是京畿府。明代因为有南北二京,故有两个京畿府:顺天府、应天府。直隶府虽然名义上是府,但权力大于普通府。直隶府长官叫府尹,官秩正三品,其职“掌京府之政令”,有单独奏事权,所以地位特殊,不宜归于二级行政区长官当中。北京顺天府即旧北平府,系永乐初年改名。南京应天府为明代初期的首都,永乐后虽京都北迁,但其建制与顺天府一样。
普通府长官叫知府,官秩正四品,其职“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牧养百姓”,并“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宣德三年以后,两京13布政使司下辖159个府。明朝前期,知府的任期很长,一任就是一二十年,有利于统治的稳定和创造良好的政绩。知府下辖有同知,是知府的副官,俗称司马,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推官,正七品。同知和通判分管一府的钱粮、水利、屯田。推官负责处理刑名案件。明朝中后期,知府及其下属官员调动频繁,杂流并进,腐败现象是日益严重。
2、州:分直隶州和属州两种。直隶州和属州的长官全是从五品。区别就是直隶州直隶于布政司,而且下边可以辖县;属州直隶于府,下边不能辖县。知州的属官有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同知和判官没有定员。
3、县:县是明代第三级地方政府,明代共设1171个县。明代县的长官叫知县,正七品,主持全县一切政务。知县的职掌比府州长官更为实际,多为赋役民政之事。知县的属官有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分掌一县粮马等事。还有典史,不是流官,负责文档工作。县级佐官还有司狱、驿丞、仓官、巡检。巡检是从九品官,负责治安。明朝初年根据税粮的多寡将县分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以后凡知县均秩正七品。
4、县以下的行政机构
古代县以下行政机构的建制稳定度比较差,明代也一样。根据文献记载,坊、乡行政机构是直接与县连接的。乡之下设里甲或保甲。里甲是明朝前期基层行政与徭役相结合的组织。里甲严密控制乡民,“编成里社使就约束,如鸟之在笼,兽之在柙”。,虽然里甲制一定程度上对稳定生产力起过积极作用,但消极因素也非常显著,到后来更是弊端百出。明中叶后,里甲制度渐趋混乱。“一条鞭法”实行后,里甲制作为基层行政组织所依赖的徭役职能消失,逐渐为保甲制所取代。
保甲原来是地方治安组织,明初实行里甲制的同时,部分地区“立保甲之法,一甲五户,一户若干丁,联为乡兵。”保甲作为基层行政组织,是在里甲制废止相当长时间后形成的,所以明后期所修地方志中各地县下行政机构很不一致。
三、总督、巡抚制度——地方省级行政权力结构的演变
明代地方行政组织体系是由上边讲到的都、布、按三司与府、州、县组成,但是在明代中期以后,由于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渐在三司这个体系外形成了一套总督、巡抚体制,成了新的地方行政组织。
明代都、布、按三司分立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但是对于处理地方事务却有不太方便。由于权力分散,不能很好处理地方上较大规模的突发事件——对内不能绥靖农民起义;对外无法抵御强敌的入侵。鉴于这种情况,宣德以后,中央经常向各地派出总督、巡抚,这类官员带有中央政府一、二品大员的职衔,在所督或所抚地区拥有处巡抚:洪武和永乐年间都向地方派出过巡抚,但这时候的巡抚既没有明确的职权规定也没有形成规模。就是临时的钦差大臣。到宣德五年,派遣巡抚到全国各地,督察税粮的征收。巡抚的职权才逐渐明确,而且有了分片巡抚的趋势。景泰四年起,规定巡抚一律属于督察院系统。以便于在统属地方上的按察使和巡按御史;成化二十二年,基本上取消了巡抚回京议事的规定,而且还允许巡抚带家属上任,从这两条可以看出巡抚已经地方化了。从嘉靖、万历以后,巡抚已经成为实际上的地方官员,而且职权更加扩展。首先是巡抚的派遣已经制度化,到任、离任需要交换手续;其次从嘉靖中期起,大多数巡抚都加有提督军务的职衔,明确了其职掌军务的权限。还有一个明显标志就是:自万历元年开始,巡抚的名称有“巡抚##地方”改为“##地方巡抚”,觉得这正式表明巡抚由中央官员演变为地方官。
总督:明代总督的设立不如巡抚普遍,同时特遣性质较为明显,地方性与稳定性都不如巡抚。成化十年逐渐明确了总督节制巡抚的体制。总督和巡抚一样编制也在督察院。所以总督的全称是“兵部侍郎兼督察院副(佥)都御使总督##方军务。表面上看,都抚是监察官,实际上在明代后期已经演化成凌驾于地方三司的封疆大吏了。相应的地方三司的权利和地位随着都、抚职权的上升逐渐下降了。明末的十多个总督、巡抚辖区也有了代替两京十三布政使司,成为高层行政区划的趋势。
置军务、监察官吏、治理民事的综合权力。这样一来,克服了原来军事、行政、监察三权分立的缺陷。总督、巡抚的派遣起初只是临时性质的。但是到了明朝后期,由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激化,地方上的事务越来越复杂,都、抚也由原来的临时派遣变为长期设置,由派往个别省份发展到全国各地。都、抚贰职也成了地方最高一级官员,总督、巡抚辖区也就成为除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之外的行政区。
总督、巡抚虽然凌驾于三司之上,但是他们不能直接指挥三司来行事。他们对地方统辖权是通过所抚地区的道来实现的。比如:延绥巡抚下设靖边兵备道、神木兵备道、榆林兵备道、河南兵备道。
巡抚和总督是明代中央联系地方的纽带,它是在行省制度改革后,一种调节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新形式。废行中书省后,他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三司体制的不足。在地方的条件下,督抚相对集中的权利有利于提高地方行政效率和应变能力,同时作为一种差遣官,又便于中央的控制。但督抚在清代终于完成了地方官化,没有摆脱监察官转化为行政官的历史轮回。
清朝
先从政区的布局和相应的行政机构来看
一、高层地方行政组织
清代沿袭明朝的旧制,以省作为高层政区,以总督、巡抚作为最高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并且把督抚辖区逐渐调整到和明代省区相一致。后来在康熙初年,把明代遗留的两京十三司行政区调整成十八个地方行政单位,清政府开始没有给这些新诞生的行政区起名字,后来按俗称也就叫“省“。每一个省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构的标准配备是:二个长官(总督和巡抚)、两个行政机构(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以及多个省级专业官员(盐捕等专业道员)和派出官员(分守分巡道员)
清代的总督可以说是位高权重,品秩是从一品,一般是两个或三个省共设一个总督。按清代定制共有八个总督:直隶、两江、闽浙、陕甘、湖广、两广、四川、云贵。可以看出这八个总督并不能涵盖全国十八省,山东、山西、河南三省只有巡抚,不受总督节制。清代巡抚是从二品官,一般是一省一个,但也有例外,如—甘肃不设巡抚,由陕甘总督兼管。直隶、四川只有总督没有巡抚,这样一来全国总共有十五个巡抚。
督抚间的制度性矛盾。因为八个总督有六个是兼管两到三省的,除了陕甘总督,其他五个总督肯定和巡抚同时在一个省会开府,像两广总督和广东巡抚都在广州,经常产生摩擦,后来清政府用了个消极办法,把广东巡抚撤销了。
光绪十年(1884年)十一年相继设立了新疆、台湾两巡抚,分别隶属于陕甘总督和闽浙总督。光绪三十二年又增设了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巡抚,同时设立了东三省总督统辖这三个巡抚。
清朝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接受了历史上鲜卑等民族被同化的教训,重要官员都有满族人担任。中央如此,地方大员也一样。据统计,从顺治四年到雍正九年,近九十年间,满、蒙、汉八旗任总督的有307人,任巡抚有463人,这在整个官员结构中占很大比重(90%以上)。这种局面直到咸丰年间,湘军兴起后才有了转变。以湘军集团为代表的汉族地主阶层势力兴起后,不仅仅是改变了督抚民族的比例,而且增大了地方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削弱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清代省级政府其他方面的变化,省政府中裁去了都指挥使一职,只剩下布政使(从二品)、按察使(正三品),名义上布、按两司是省级政府,实际上完全变成督抚的僚属了。明代三司还定期回朝奏事,到清代这一制度废除。
明代布、按二司的属官也在省会办公,守道只是临时性的派遣。而且明代的道没有品级。清代从乾隆以后,道员成为地方实官,正四品。可是道在实际上不被认为是单独一级行政区划。所以从行政区划上看清代有省、府、县三级;但是从官员设置上看有督抚、布按、道员、知府、知县五级。(比如要想奏报个事:州、县报府;府报道;道报布按;布按报督抚)。官僚机构重叠到这种程度,行政效率肯定很低,但是达到了中央集权的效果。日本学者真水康树对这一制度的评价是“当时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行政效率的合理性,选择了督抚牵制。
清代还有许多没有地方区划的专职官员:粮道、河道、盐法道、海关道.
二.统县政区和县级政区的行政组织
清代的统县政区有府、直隶州、直隶厅。
1、府:府的长官叫知府,首都所在地的长官叫府尹,这和明代一样。知府的佐官有同知、通判、推官,推官后来裁了。府设知府一人,清初定制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从四品,掌一府的政务。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分别掌握粮、盐、都捕、江海防务,河工,水利这类事务。同知和通判经常被派到府的境内分防地方,后来逐渐形成了府下设的新的行政单位,叫厅。另外,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不设州县也设厅。厅有散厅和直隶厅的区别。散厅等同于县,直隶厅与直隶州一样,直属于省,一般直隶厅也不能辖县。
2、州:和明代一样,清州也有直隶州和散州两种。直隶州等同于府,下有属县。散州等同于县,所以也不能辖县,不同于明代的属州可以领县。一州设知州一人,先是从五品,后来改为正五品,掌管一州的政务。清代全国共设直隶州76个,散州48个。
3、县:一县设知县一人,清初沿袭明代旧制,知县任期满了,“行取“到京城,补授科道或部职乾隆以后取消了这一做法。知县,正七品,掌一县政务。副官有县丞(正八品),典吏(不入流)各一名。分管粮马、征税、户籍等事。
县以下还有保甲制度,负责清查户口,编定牌甲,维持地方治安。
清代地方政府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各级地方官,从知县到督抚,一般都要聘请一个幕宾,协助办理一切事务。这种现象其实也是由体制弊端造成的,明清两代中央政府一直处理不好地方官职权分合、大小、轻重的关系。
⑷ 晚清地方治理机制特点
地方执行抑制,主要就是通过内在的防御让自己的内容变得更加强大
⑸ 明清对边疆地区的治理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治理和巩固发展有什么历史意义
1、是中国到今天能建立起各民族平等的基础;
2、为中国边疆安全提供了扎实的民心基石;
3、为中国内部的和平提供了条件。
⑹ 明清有行省制度吗书上不是说废除行省了吗到底是什么情况啊
行省为中国元朝、明朝、清朝时期直属中央政府的国家一级行政区划的简称,民间简称“省”。
元朝“行中书省”,简称“行省”;
明朝“承宣布政使司”,民间简称“行省”;
清朝“布政使司”,通称“行省”。
明朝行政区划,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但后来深感不便,于是进行了全面改革。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明初设置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三分各省军政司法权力的体系,后逐渐被巡抚制度接掌,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
明朝时,承宣布政使司为国家一级行政区,是承宣布政使的辖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称“行省”,负责一级行政区的民事事务。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元朝的“行省”一词,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处”。如广东“省”,于廷寄等正式公文中称作“广东等处布政使司”。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而一省之刑名、军事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管辖。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合称为“三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三司首长同秩同阶从二品。
清朝沿袭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辖区直接通称为“行省”,并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设置固定制的总督、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布政使成为巡抚属官,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财政、田土、户籍、钱粮、官员考核、沟通督抚与各府县。
行省的设置可以上溯至南北朝时期。北魏为了统一指挥战事和调度战区人力、物力,在州之上设立“某某道大行台”,集中行使军事、行政权力。唯随事而设、事毕则废,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
隋、唐初期,为集中战役方向的力量,也延袭设立。唐太宗李世民曾担任过“陕东道大行台”的职务。辽、金所设“行军元帅府”、“尚书行台”等,名殊实同。元代,除京师附近地区直隶于中书省外,又于河南、江浙、湖广、陕西、辽阳、甘肃、岭北、云南等处设十一行中书省,简称“十一行省”。置丞相、平章等官以总揽地区政务,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
明代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除直属朝廷的北、南直隶地区外,共有十三布政使司,而习惯上仍称行省。清代也基本上延续了明朝的行政区划,清初增为十八行省,后加入奉天等三行省,又增为二十二行省。
行中书省,中国元朝(中统、至元年间)开始实施的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民间简称“行省”或“省”。元朝全国四级地方行政制中,首都所在的腹里地区(今河北、山东、山西及河南,内蒙古部分地区)则由中书省直接管辖,吐蕃由宣政院管辖。“行中书省”在当时主要作为军事管理,掌管所辖省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政事务。
根据学者钱穆的说法,元朝政府所设的“行中书省”意为“行动的中书省”,即中央政府为维护其统治在地方行政上所设的全权机关,而与具有一定自治权力的地方政府有权力来源上的不同。
在“行中书省”之下,元朝先后将宋代的路改为道、州升为路,部分的县则改升为州,与县平级(直隶州在外),实行省、道、路、州(县)四级地方行政制。
承宣布政使司,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朱元璋攻下集庆之后自领江南行中书省;韩宋龙凤四年(1358年)在婺州设中书分省,之后每攻掠地方即设行省。明洪武九年(1376年)变更地方行政区划,将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裁撤行中书省主官行省平章政事与左右丞,将行省参知政事改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参政,从二品;改行省左右司为经历司。原行中书省职权至此分割为三,布政使司专责民政事务。承宣布政使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自此,承宣布政使司即取代行省,成为地方一级行政区划名称。南京(南直隶)不设承宣布政使司,由中书省直辖,故名“直隶”。
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后撤废中书省,京师(南直隶)及全国十二承宣布政使司直属于六部;布政使品秩改为从三品、参政从四品。十四年(1381年)增设左右参议,正四品;各布政使司增设布政使一人,成为左、右二布政使。十五年(1382年)设云南布政司。二十二年(1389年)定布政使为从二品。建文年间将布政使降为正三品,并裁减为各一人,明成祖恢复旧制。永乐元年(1403年)以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升格为“行在”,撤销布政使司。五年(1407年)设交趾布政司;十一年(1413年)设贵州布政司(布政使仅置一人)。宣德三年(1428年)裁撤交趾布政司;全国除了北直隶、南直隶之外,定为十三布政使,通俗称为“两京十三省”。
自宣德年间开始出现临时任制、军事性质的总督或巡抚,如无特别授权监理粮或监理刑名则不得干涉布政使、按察使的职权。自明初到正统年间,布政使司地位等同六部,常有布政使进入中央为尚书、侍郎或副都御史出任布政使;景泰后布政司地位下降,没有同六部授官的情形。
明朝布政使司的主官为左右布政使,其下设有:
布政使司左右参政(员额不定),从三品。
布政使司左右参议(员额不定),从四品。
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督粮道、督册道、分守道。
经历司
经历一人,从六品。
都事一人,从七品。
照磨所
照磨一人,从八品。
检校一人,正九品。
理问所
理问一人,从六品。
副理问一人,从七品。
提控案牍一人。
司狱司司狱一人,从九品。
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
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
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大使各一人,从九品、副使各一人。
清朝建立后,沿袭明制。顺治三年(1646年),各省仍置左、右布政使,贵州省不设右布政使;废除南直隶部院侍郎,置江南省左右布政使。十八年(1661年)江南省分省,江南左布政使驻江宁、右布政使移驻苏州。康熙二年(1663年)陕西省分省,陕西右布政使移驻巩昌治甘肃;七年湖广省分省,湖广右布政使移驻长沙治湖南。
六年(1667年),改江南右布政使为江苏布政使、左布政使为安徽布政使;改陕西左布政使为西安布政使、右布政使为巩昌布政使;改湖广左布政使为湖北布政使、右布政使为湖南布政使;同时定制将每省两个布政使整合为一个布政使(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不分左右,为从二品,陕西仍为两人,称为“守道”。八年(1669年),直隶省设口北道度支使兼山西布政使衔;改西安布政使为陕西布政使、巩昌布政使移驻兰州为甘肃布政使。雍正二年(1724年)直隶守道改为直隶布政使。乾隆十八年(1753年)停止各省守道兼布政使、参政、参议衔。二十五年(1760年)安徽布政使回驻安庆,江苏布政使分为江宁布政使、苏州布政使;二十六年(1761年)二月定制驻江宁者为江南江淮扬徐海通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驻苏州者为江南苏松常镇太等处承宣布政使司。至清朝中叶共有十八布政使司,俗称“十八行省”或“内地十八省”。
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增设甘肃新疆布政使,驻迪化府。十三年(1887年)台湾建省,增设福建台湾布政使,驻台北府。宣统二年(1910年)各省布政使司改设为财政公所,主官仍称布政使,废止经历以下各官职。
清朝布政使司的主官为左右布政使(康熙六年裁减一人),其下设有:
布政使司左右参政,从三品(非常置)。
布政使司左右参议,从三品(非常置)。
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江宁、苏州、湖南、甘肃不设)。
都事一人,从七品(福建、河南各一人)
照磨所
照磨一人,从八品(浙江、福建、四川、山西、甘肃各一人)
检校一人,正九品(雍正二年裁)。
理问所理问一人,从六品。副理问一人,从七品(康熙三十八年裁)。
库大使一人,正八品。
仓大使一人,从九品。
宝源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康熙三十八年裁)。
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元代的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藩司”,主管一省民政,与中央六部直接联系。1370年于各省设置一都卫,1375年改为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番汉诸军,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另外还有负责监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听命于刑部,掌管司法权。
1376年至1402年为北平布政使司,1399年燕王朱棣靖难后北平布政使司落入燕王手中,惠帝曾短暂在真定府设立平燕布政使司,接替北平布政使司辖区职能;朱棣改元后于永乐元年,将北平府改名为顺天府,建北京于顺天府,称为“行在”(即朝廷临时办公所在地),永乐元年二月罢北平布政使司,以所领直隶北京行部;罢北平都指挥使司,以所领直隶北京留守行后军都督府。十九年正月改北京为“京师”。罢北京留守行后军都督府,直隶后军都督府;罢北京行部,直隶六部。洪熙初年,仍称“行在”,正统六年十一月罢称“行在”,定为“京师”,府治大兴县(明北京紫禁城所在地)。
明太祖丙申年七月置江南行中书省。治应天府。洪武元年八月建南京,罢行中书省,以应天等府直隶中书省,卫所直隶大都督府。十一年正月改南京为京师。十三年正月己亥罢中书省,以所领直隶六部。癸卯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以所领直隶中军都督府。永乐元年正月仍称南京。南直隶下领二京(南京应天府及中京凤阳府),因此作为省级单位的正式名称,应为“南直隶”,而非“南京”(北直隶同)。另,南直隶府治上元县,是明朝南京宫城所在地,应天巡抚驻地为苏州府。
明代在全国设置十五个省级单位,包括:北直隶、南直隶、陕西、山西、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广、四川、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以上共十五个省级单位,为明朝稳定的统治区域,称为“两京十三布政司”(注意:明朝与今名称虽大部相同,但所辖地域有相当差别,不宜以今天的行政区划倒推);另外,明朝在1406年至1427年间曾设立交趾布政使司,后被废;南明时期,延平郡王郑成功在台湾设立承天府,下辖天兴、万年二县,另设澎湖安抚司,号为“东都”,后郑经改东都为东宁,并于承天府之上再设东宁总制府。
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但是同时又有直属于省的直隶州,行政级别等同于府。府以下有属州和县,是主要的第三级行政区划,而属州还可能领有少数县,成为结构上的第四级,但相对重要性很小。直隶于省的直隶州下也领若干县,其级别相当于府属州或府属县,仍是第三级行政区划。所以州按性质不同是跨第二、第三两个级别的区划,而与府相比,无论属州或直隶州的治所所在地均不设县,即使原有县的也被并入州制。
都指挥使司方面,明朝共有16个都司、5个行都司、2个留守司。16个都司中,有13个都司与布政使司同名,其它3个分别是北直隶境内的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山东省的辽东都司。5个行都司分别是陕西(治甘州卫,今张掖市)、四川(治建昌卫,今西昌市)、湖广(治郧阳卫,今郧县)、福建(治建宁府,今建瓯市)、山西(治大同府)。2个留守司是洪武年间设置的中都留守司(今凤阳县)和嘉靖年间置于承天府(今湖北钟祥市)的兴都留守司。此外,还有统辖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和库页岛等地的奴儿干都司,在政教合一的青海、西藏地区设置有乌斯藏、朵甘二都司,另有置于今甘肃、青海交界地区的哈密、曲先等卫,不过这些属于羁縻性质,与内地的都司、行都司性质不同。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不过在实际使用中体现出一定的不便。所以到宣德以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后基本成为各省常制,凌驾于“三司”之上成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长官。还有同时兼任巡抚与总督的情况,称督抚。此外,还有以监察御史为巡按,任监察之职
其中,总督主要署理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理民政,每省皆有,有的一巡抚辖两布政使地,如正统年间的山西河南巡抚。有的一省一巡抚。有的一省几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驻今遵化市)、保定巡抚(驻真定,今河北省正定)、宣府巡抚(驻宣府镇,今河北宣化,一度兼领山西大同府)三巡抚;南直隶有两巡抚:应天巡抚(驻苏州府,今江苏苏州)、凤阳巡抚(驻淮安府,今江苏淮安楚州)。有的在几省交界处设置一巡抚,如南赣韶汀巡抚就越江西、广东、福建三省。
巡抚制度在明朝是约定俗成逐渐发展起来的,至今历史学界甚至仍有对于其起源和发展等有一些争议,不过这一制度在之后的清朝被正式保留并大大发展,成为标准建制。
各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名,从二品,掌管一省政务,其下辅官有左右参政、左右参议(无定员)等。各提刑按察使司置按察使一名,正三品,其下有副使,掌管一省“刑名按劾”,包括司法、监察等多重职能,逢重大事宜可以交三司会议,或上报巡抚、巡按。各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其下有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辅官,掌管一省军务、屯田、刑狱等。三司品级排名上,都司为最高,其次布司,最下按司,按此排序于朝廷表笺。
省以下的各府设知府一名,正四品,辅官有同知、通判等,掌一府政务,包括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府以粮收入分为三等,粮廿万石以上为上府,廿万石以下为中府,十万石以下为下府,原来知府品秩因府的等级而不同,不过后来统一。宣德三年(1428年)放弃交阯布政司后,明朝共有府153个。
各州设知州一名,从五品,辅官有同知、判官等。凡省下的直属州,其地位相当于府,而府下的属州,则视为府下的属县,不过州官的品秩并无区别。明朝直隶州、属州合计共234个。
府、州下有县,各县设知县一名,正七品,辅官有县丞、主簿等。县也按粮食收入分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六万石以下为中县,三万石以下为下县,原来县官品秩各有不同,后统一。明朝共有1171个县。
各地的军民府、土州、土县等建制,仿照普通的府、州、县。
⑺ 古代地方管理体制对今天中国地方治理有什么启示
我们要借助古代的地方管理制度,但是同时也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
⑻ 明清的“里老文化”是什么在治理社会中有何作用
里老文化是明清时期社会治理中一种非常独特的历史现象,从起源到最后确立,经历了很长时间的演变过程,对于明清时期的社会治理具有深远的影响。那么,里老文化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文化?它对于社会治理又有着怎样的意义?
一、里老文化的起源和发展
明朝初期实行里甲制度,为了整饬地方的治安,朱元璋又下令在里社建造了“申明亭”和“旌善亭”。在申明亭中,官府会定期张贴朝廷文高,公布本地罪犯或者犯错人员的名单,同时也推举当地德高望重之人,在申明亭中主持调解当地的小纠纷;在旌善亭中,官府会定期在这里张贴榜文,公布本地的孝子贤孙、贞女节妇之事,进而达到教化乡民的目的。不过,朱元璋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乡民的控制,在洪武八年,他又下令在各地设立社学和里设坛、乡厉坛。洪武十年,朝廷颁布了“耆宿”制度,即选出民间德高望重之人,向朝廷推举人才,同时担负起里社教化和纠纷处理的职责。
总而言之,里老制度在明朝时期还是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的,到了明朝中期,里老的职能有所弱化,但是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到了明朝后期,由于宗族、文会调解、中人调解、乡村调解等越来越普遍,里老的作用也进一步弱化了。当然,虽然里老制度逐渐消亡,但是里老文化对于明清时期的乡村治理具有极为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里老文化对当前社会的乡村治理仍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⑼ 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1、道路制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个、县1573个,为加强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国为10道,后增至15道。
2、北宋统一中原后,为改变“方镇太重、君弱臣强”的局面,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
3、在两宋时期,与北宋、南宋先后并存的辽、金、西夏、大理等少数民族政权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响,或仿唐,或学宋,同时保留其原有制度。如辽仿唐制置五京道,为道—府、州、军城—县三级政区。道属行政机构,又仿宋制,置都总管府、处置使司、转运使司相互牵制;契丹族原有的头下军州、斡鲁朵等机构也予保留。金早期仿辽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后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女真族的猛安、谋克制度。
4、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5、明立国后为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与中枢相同的机构与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级。②:地方分权,相互牵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另设都指挥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狱,三机构互不统属,各直隶中枢,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讨。③: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
6、清承明制,在内地设18行省。省置巡抚,总揽军政;撤销都指挥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省属机构,使巡抚成为一省之长。同时置8总督,统辖除鲁、豫、晋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隶、四川为一省一总督,两江总督辖3省,余皆各辖2省。督抚治所除江苏外,皆在省城。同治后经逐步调整,凡督抚同在一城的省,存总督而废巡抚;非总督驻节的省,巡抚可全权处理军国大事,只江苏一省因督抚治所不同仍维持原状。至此,行省制臻于健全。
⑽ 中国古代对地方治理方式演变趋势
古代自秦汉以来中央和地方官制演变的基本趋势是:①削弱地方加强中央;②削弱相权加强君权;③对边疆地区的管辖和治理日趋严密;④逐渐强化对地方官吏的控制和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