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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治理

发布时间: 2021-01-17 17:55:26

A.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措施

(一)地面沉降及塌陷的防治措施

西南地区矿山地面沉降和塌陷的治理措施,主要是采用避让和填埋。

1)居民点搬迁;

2)房屋、建筑物加固;

3)对重要建筑群、道路及不适合搬迁的居民点、城镇、工业区预留安全矿柱,划定禁采边界;

4)对已形成的沉陷区、裂缝进行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因地制宜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二)泥石流的防治措施

西南地区矿山泥石流主要分布在矿业开发程度较高的能源、金属、非金属矿山。如贵州务川汞矿区、汪家寨煤矿区、开阳磷矿区、四川泸沽铁矿区、石棉矿区、大树硫铁矿区、重庆狮子山煤矿区、云南东川铜矿区、易门铜矿区、石缸河锡矿区等,主要措施是:

1.合理堆放废渣,减少泥石流的发生几率

矿山废石废渣排放,采取合理勘察选址、集中有序堆放;现有废石、渣堆进行覆土,并植树种草绿化,坡脚砌筑挡土墙坝,防止废石、渣滚落,坡面修筑浆砌石护坡或进行其他固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对占用主要行洪通道如河谷、沟谷的废石废渣,进行清理或修建行洪渠或管道,保证洪水的顺利通过,截断泥石流形成的物源条件。

2.新建尾矿库严格设计程序,防止新的泥石流产生

新建尾矿库必须由国内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选址、评估、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严禁无勘测、无设计、无监理进行施工。尾矿库上游必须保证汇水面积小,下游无重要建筑交通线、工矿企业、居民点等设施。坝体内各项设施齐全,并达到国家规定相应的防洪、抗震标准。正在使用的尾矿库必须按照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坝体、库内设施的监测维护、加固。坝面应随坝体的逐步升高进行浆砌块石固化或绿化,防止雨水冲刷。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库容的尾矿库,应立即停用,启动闭库程序,严禁超设计能力使用。同时,对已闭库的尾矿库和正在使用的尾矿库,设专职人员对其进行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预警、应急防灾措施,防止尾矿库溃决事故而引发泥石流地质灾害。

3.禁止乱挖滥采,随意堆放弃渣,从源头上防止泥石流的产生

在各矿区内禁止大矿小开、乱采滥挖、随意弃置废石、尾矿等现象,对地质环境造成极大破坏的个体私营矿点进行清理、关闭整顿,恢复矿业秩序,保护地质环境。

(三)崩塌、滑坡的防治措施

崩塌、滑坡是采矿工程活动易引发的地质灾害。主要表现在煤矿、铝土矿、磷矿、汞矿等能源、金属、非金属矿山。近年来,西南地区针对矿山开采引发的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采取的防治措施主要如下:

1)加强监测;

2)采用科学合理的开采布局,如:露采矿山严格按照设计的剥采比进行台阶式开采,放缓采面、坡面,限制采面、坡面高度等;

3)对危险地段修建防护面,并采取削方减载、减少振动、坡脚堆载、抗滑桩支挡措施等。

防治对象主要针对威胁矿山企业自身工作面、采场的灾害隐患点以及部分对周围居民点存在较大威胁的隐患点。如重庆市天府矿务局一井矸石山治理工程位于天府镇南1km东山脚下,20世纪50~80年代开采煤矿,倾倒弃渣厚5~30m,顺坡向堆积,由于长年累月冲刷侵蚀,在岩面附近地下水富集、饱和形成滑带,给坡下厂房、民舍带来安全隐患。为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治理工程内容如下:矸石山西侧坡脚布9根1m×1m抗滑桩;在西侧、西南侧布设条石护坡挡墙、片石挡墙,支挡松散弃渣下滑;钢筋格构砼,位于斜坡中上部,2.5m×2.5m格距,呈菱形展布护坡地梁;格构内植树绿化;条石挡墙外侧修排水沟,沟底宽600mm,高900mm,1∶0.25梯形放坡,抗滑桩外侧沟底修底宽400mm,高900mm的截水沟;为方便群众,治理环境,在条石挡墙外侧修便道,以及运输材料的通行便道。治理后,原有的矸石山边坡得到稳定,潜在滑坡安全隐患得以消除,保证了坡下厂房和民舍的安全。

贵州省务川汞矿由于30多年的矿山开采,致使矿区发生了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泥石流、尾矿库坝坡失稳、渗漏、翻坝等环境地质问题,使矿区生态环境破坏、水环境恶化。务川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下述治理措施:尾矿库坝坡失稳的治理措施是设有反滤层的块石压坡工程、排渗井系统工程、排洪区工程及监测工程;地面塌陷、地裂缝的治理措施是塌陷坑填埋工程、监测系统及警示系统工程;同时对塌陷区、尾矿库库区及矿区的房前屋后进行了植树种草绿化。

经过对务川汞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使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得到改善,居民的生存质量得到提高。

B.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资源的供应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但是随着资源的大量开采,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环境破坏的严峻状况。为了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居生活的环境质量,我国政府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一直做着不懈的努力。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1.逐步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

1986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条款中明确了矿山勘查与开采的法律程序、法律责任,形成了系统的管理体制来约束矿山企业减少环境污染及承担环境治理责任。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山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2001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0~2010年)》,并授权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该规划确立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针,明确了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目标、要求。

各省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同时,针对本省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状况,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31个省(市)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26个省(市)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2个省市制定了《省级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在此基础上,各省(市)为了进一步提高了对矿山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执行能力,根据各省(市)的实际工作需要,又出台了系列管理办法和要求。

2.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理论研究,并开展了“全国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估”等工作

为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加大了对相关理论的研究,组织开展了“矿山环境保护管理的基础研究”、“矿山环境保护的规划研究”等8个软课题的研究,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了系统的技术上、管理上、制度法律上的支撑。

为了摸清我国矿山基本现状及其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查明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潜在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提供基础资料。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中国地质调查局于2002年启动了以省为单元的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到2006年31个省(市)调查完毕,在研究各省资料的前提下又开展了全国矿山环境调查成果集成和综合研究。基本摸清了调查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现状。

3.推进矿山环境监测工作

国土资源部近年来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监测工作,明确了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应有监测的义务。对于贡献大的国有老矿山,国家有选择的进行示范监测工程。有监测能力的矿山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矿山环境监测工作,对于没有监测能力的矿山企业,可以向当地政府缴纳监测费用,由政府组织有监测能力的单位负责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通过监测数据为周期性的检查和修改矿山开采方案提供信息,确保矿山开采工程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最佳效果。

4.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保障,有翔实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成果作为技术支撑,国家和省(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力度,提高了监管水平,并且规范了监管程序。在现行的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闭坑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的监督管理,最大程度的避免和减轻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1)严格矿山开发的准入制度,保证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求新建矿山必须进行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或报告表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在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或报告表中应主要说明矿山开发可能产生和排放的废物种类、成分、数量、处理方法等;预测矿山开发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析其产生原因;制定为避免和消除各种不良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矿山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等。

(2)实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矿山开采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新建矿山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时,需要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鼓励现有和闭坑矿山企业按照市场机制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土地租赁承包等形式,吸收社会资金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未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采矿登记,不发采矿许可证。

(3)建立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矿山开采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级矿山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逐步制订并完善了一系列矿山环境监督管理、检查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及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开展矿山环境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措施,对未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措施进行生产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查处的重点是:①在禁采区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或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有关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业企业;③排放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污水、废气污染环境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矿山企业和行为;④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业企业。

(4)编制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明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计划,改善矿区人民生产、生活环境,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份,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和环境司组织开展了31个省(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是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的重要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山环境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要纳入省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实施。

5.积极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为了营造保护矿山环境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矿山环境保护意识,国家和省(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矿山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推介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监督严重的矿山环境破坏行为。2003年9月,中央电视台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制作了18集电视系列节目《2003资源环境记忆》,运用大量的第一手拍摄素材,全面地展示了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的现状,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以及面对的问题。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性栏目《焦点访谈》多次深度报道了不合理开采造成矿山环境破坏、发生地质灾害的典型事件,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二是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采用集会、展览等形式向公众进行“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推进资源合理开发、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推进环境保护与治理,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等有关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国家政策和科普知识宣传。三是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及时向公众通报矿山环境状况、保护工作取得的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等,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在财政部的支持下,开展了一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量的治理工作有待于今后逐步开展。

2001~2002年,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国土资源部选择了18个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矿山,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问题,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示范工作。18个治理项目分别为:湖北省大冶市大广山铁矿区综合治理项目;江西省于都县铁山垅钨矿矿山泥石流治理工程;新疆乌鲁木齐市六道湾煤矿塌陷区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四川石棉县广元堡矿山泥石流治理;江苏盱眙石材矿山综合治理项目;山东淄博煤田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山东省曲阜市单家村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北京密云水库上游铁矿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甘肃省小厂坝铅锌矿矿山环境治理项目;河南省南阳大河铜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煤矿矿山大磁煤矸石环境恢复治理;浙江省临安市塔山石煤环境恢复治理;山西省沁新煤焦股份有限公司沁新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湖南省湘东铁矿环境综合治理;湖南省浏阳市七宝山矿山环境治理;河北省鹿泉靶场矿区环境恢复治理;辽宁省抚顺西露天矿北帮环境治理示范区一期。治理效果明显为后续的治理工作起了良好的铺垫和探索作用。项目的分布见图5-1-1。

图5-1-1 2001~2002年治理项目分布情况

在取得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11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正式启动两权专款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根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当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环境地质问题;

(2)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环境地质问题;

(3)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2003年,财政部支持1.72亿元,共安排治理项目74个,包括22个矿种,项目的分布和所治理的矿山种类见图5-1-2,图5-1-3。

2004年财政部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资金超过4亿元,共安排170个治理项目,涵盖了43个矿种,项目分布在除重庆市之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的分布和所治理的矿山种类见图5-1-4,图5-1-5。

从2000年中央财政安排570万元、4个项目起步开始,到2006年项目总数达到797个;2006年在中央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共安排支出预算241791万元。这些项目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和10个国有企业的矿区,包含了煤、金、铁、铅锌等多达44个矿种。

图5-1-2 2003年治理项目分布情况

图5-1-3 2003年所治理的矿山种类

图5-1-4 2004年治理项目分布情况

图5-1-5 2004年所治理的矿山种类

在国家投入资金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十分重视矿山治理工作,积极筹资。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达23.00亿元,企业自筹资金达15.51亿元。2006年一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达到10.6亿元,比2005年的7.53亿元增长了40%。项目的实施加强了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有效地保护矿山环境,遏制矿山环境破坏,促进矿产资源合理、科学利用,促进资源枯竭型矿山经济转型,改变了矿区周边的生活环境,预防了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三、矿山公园建设现状

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处处留下了人类采矿活动的空间和场所,人们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形成的矿业遗迹是人类活动的历史见证,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遗迹,也是当今世界保护的重要自然和文化遗产。我国矿产资源丰富,类型众多,分布广泛,且具有悠久的矿业开发历史。从殷周的铜矿、春秋战国的铁业和秦汉的井盐,到魏晋的煤矿和天然气,以及隋唐以后1000多年空前的矿业繁荣和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矿业开发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聪明才智和伟大创造力。中国的矿业发展史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矿业史上最辉煌灿烂的篇章之一。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非常重视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妥善保护矿业遗迹,积极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已经构成了矿山特有的自然生态景观和人文历史景观。我们积极推进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工作,通过建立矿山公园,一是有利于有效地保护和科学利用矿业遗迹资源,弘扬悠久的矿业历史和灿烂文化;二是有利于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三是有利于促进资源枯竭型矿山经济转型;四是有利于树立典范,推动矿山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005年8月召开的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评审通过了28家国家矿山公园资格。为了进一步推进矿山公园的建设,保护矿业遗迹,2006年1月11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号),要求各单位健全机构、完善规划、切实抓好建设,按期揭碑开园。

C.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2001 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的资金 500 多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约 143 亿元,地方与企业自筹资金 300 多亿元。“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下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预算 129.1 亿元,主要用于历史造成的主体已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遗留问题。近年来,特别是 2010 年《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 ~2015 年)》颁布实施后,中国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投入力度,除《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和《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2015年)》中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域外,每年再安排约 30 亿元,专项用于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解决了长期遗留问题,如矿山和责任主体不清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消除或减轻了矿山地质灾害对矿区居民的危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环境,提高了土地综合利用价值。截至 2009 年底,全国共治理恢复矿山土地面积约 49.6 万公顷,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约 14.65 万公顷,恢复土地面积约 4.31 万公顷。完成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5195 处,治理面积约 3.51万公顷;完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 2527 处,治理面积约 7.75 万公顷;完成其他治理2115 处,治理面积约 1.52 万公顷。

为了有效治理和利用矿区废弃地,结合矿业遗迹保护,中国批准建设 61 家国家矿山公园,目前已建成开园 21 家。国家矿山公园已成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示范区,成为矿业遗迹保护和矿业文化开发地,成为科普教育、科学考察的基地。

D.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研究

以上治理实例表明,有的矿山地质环境虽然遭受严重破坏,但只要认真研究其破坏对象,有针对性地实施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仍是可以恢复的。为使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本次根据前述的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成果,在全面分析湖南省主要矿山地质问题现状、成因、发展趋势、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需求,对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综合研究。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分区研究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原则

1.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从全国和湖南省经济建设出发,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实现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坚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与矿产资源开发同时进行的原则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做到边开发、边治理恢复,矿山闭坑后不留遗留问题的原则。

3.坚持“监测、治理与科学研究、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对重点地区、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做好实验研究工作,以监测、科研、管理保治理,以治理促进科研与管理工作的发展。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分区

根据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将全省划分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允许开采区(图6-34)。

1.禁止、限制开采区的确定标准

根据《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20)》的划分标准如下。

(1)禁止开采区的确定标准

开采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恢复影响的;存在难以防范的矿山安全隐患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采矿活动的地区。以下地区应划分为禁止开采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保护单位;城市规划区和国家重点工程所在地。

(2)限制开采区的确定标准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资源利用方式不合理的;矿产品供过于求、市场前景差的;矿产资源量有限、需要保护的;开发利用对环境影响较大,但可治理恢复的;为保障矿产资源持续供给而确定的资源储备矿区。以下地区应限制开采:重点水土保持区、水源保护区;地质环境脆弱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

2.禁止、限制开采区的划分情况

(1)禁止开采区

根据《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20)》,全省共划分103个禁止开采区,总面积16427.37km2。禁采区内不得新建矿山,已有开采矿山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

(2)限制开采区

根据《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20)》,全省共划分22个限制开采区,总面积58268.98km2。限采区内,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不得新建矿山,不得扩大矿山开采规模。

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域为允许开采区。

3.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分区见图6-34。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研究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结合湖南省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及矿山生态环境现状来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特点,把中长期保护与解决当前重大问题结合起来,区点结合,重点突破。

2.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建立和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及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投资体制;探索新的控制矿山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加大对闭坑矿山遗留的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力度。

图6-34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分区示意图

3.坚持“轻重缓急”的原则

根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结果,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及治理方案建议

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划分为亟待恢复治理区、一般恢复治理区和加强保护区。

1.分区标准

(1)亟待恢复治理区的划分标准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社会经济影响大、治理后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矿山(区),作为亟待恢复治理区加以重点整治。如原计划经济时期的大中型国营矿山和群采矿区等,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区和煤矿区。

(2)一般恢复治理区的划分标准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地质环境破坏较严重、治理后将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矿山(区),作为一般恢复治理区。如群采煤矿区、非金属建材类矿区等。

(3)加强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强度较轻地质环境状况尚好的矿山(区)和零星分散的、对社会经济影响相对较小的、目前无须急于整治的矿山(区)划为加强保护区。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

(1)亟待恢复治理区(H)

根据以上原则和标准,全省共划分45个亟待恢复治理区,其治理对象,主要是各个历史时期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极大破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区域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省境内在新中国成立前和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大中型老矿山、闭坑矿山和无法找到责任人的矿山,矿山环境问题严重的;矿产资源开发已造成环境问题严重,对当地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矿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对地方或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有明显促进的矿山。详细情况见图6-35、表6-1。

(2)一般恢复治理区(Y)

根据以上原则和标准,全省共划分21个一般恢复治理区。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造成较大的破坏,但其破坏程度不如省内划分的亟待恢复治理区强烈;已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其影响程度较亟待恢复治理区弱。详细情况见图6-35、表6-1。

(3)加强保护区(J)

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加强保护区。

3.分区治理方案建议

分区方案建议详见表6-1。

图6-35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图

表6-1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一览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E.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相关问题研究

郑敏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我国中央财政专项支持的重点项目之一。由于此项工作是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部门专项,在项目管理运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有待研究解决的新问题。本文以调查研究为切入点,从管理实践出发,对部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这一专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环境治理项目对策建议

1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国土资源部近年来新上项目,属于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管理工作范围之内,此项目是国家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有关此类项目的审报、项目内容、管理等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管理。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支持方向与重点,也就是符合我国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目的;依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的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因采矿活动而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需恢复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所需投资。该通知明确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国有矿山全部由国家财政支付而且是单一所有制形式,其遗留下来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理应由国家负担。项目申请与实施: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由各省市国土资源厅组织各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申报工作及已下达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初审,对符合国家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并按照部申报程序与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的项目,由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批并上报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专项支持。

2关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治理

目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2.1采空沉陷

开采沉陷主要表现形式为塌陷、沉降、开裂三种形式。

(1)塌陷:指在人为和自然地质因素作用下,地表岩、土体中洞穴顶部向下断错坍塌,形成塌陷坑、塌陷洞、塌陷槽的一种地质现象。

(2)地面沉降:地表水平面下降。地面下沉,影响范围大、分布面积大。沉降一般继塌陷之后形成,形态多数似蜗牛状、蝶状等。

(3)地面开裂:采矿引起岩层、土体沿一定方向破裂,在地面上形成裂缝。地面开裂是矿山塌陷和沉降的伴生产物,涉及的范围广、数量更多。

(4)岩溶地面塌陷:指岩溶地区,由于隐伏下部岩溶洞穴扩大而致顶板岩体塌陷,或上覆岩土层洞顶板失去平衡产生下沉或塌陷。

2.2崩塌、滑波、泥石流

(1)崩塌是位于陡崖、陡坎、陡坡上土体、岩体及他们的碎屑物质在重力作用下失稳而突发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倾倒、翻转、堆积于山体、跛脚和沟谷的地质现象。

(2)滑坡是指斜坡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沿某一特定面或组合面产生整体滑动的地质现象。

(3)泥石流是山区特有的自然地质现象。是黄土、粘土、松散岩石碎屑由于降水(降暴雨、融雪、冰川)等激发掺合下形成泥浆,特殊性洪流。泥石流爆发突然,历时短暂,来势凶猛,具有强大的破坏力。

2.3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污染

矿山地下水位下降、干枯。由于采矿过程中耗用大量的生产用水,及疏干排水,水资源过量采用与浪费,导致区域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矿区出现大面积疏干漏斗,造成地下水动态平衡遭到破坏,以致水源枯竭或者河流断流。地下水污染是因采矿引起的灾害矿物成份渗入地下,形成地下水污染。

2.4危损尾矿坝、废渣场问题

危损尾矿坝问题:尾矿坝是用于规范矿山废渣堆放的坝体,由于矿山废渣数量大,如果坝基选择不当,年久失修等就会导致坝基裂缝、滑动,或由于废石堆积过高,没有采取稳固、加固措施而导致滑坡,突涌等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停产、公路坡坏以及超前占用良田等恶果。

废渣场问题: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石、尾矿,数量巨大。这些固体废物简称废渣,往往堆放于矿区固定场所内,即废渣堆放场。矿山废渣占用大量土地,矿山固体废物中,常含有多种金属元素,长期堆放,流失会损伤地表。与空气发生氧化、分解及溶解作用,有害物质随着雨水流失,污染水体和破坏土质并影响农作物生长、质量,造成农作物减产。食物链进入人体威胁人体健康,由于这些有害物质在空气、水、细菌综合作用下,产生大量酸性物质,往往形成酸雨,威胁动植物生存,侵蚀污染自然景观。

2.5残煤自燃灾害

煤矿残煤自燃主要原因:由于煤层暴露于地表与空气直接接触,在太阳的直射下达到燃点引发自然燃烧,或由于采矿过程中不规范操作导致巷道冒顶空气涌入山体纵横交错的巷道中,迂高温引发自燃,火势漫延,如不及时治理多导致矿井塌陷,又形成外燃,火势很难控制。残煤自燃地质灾害治理是我国乃至世界矿山环境治理的一大难题,一旦发生很难控制,易复发。残煤自燃引发多重环境灾害:大气污染、酸雨、地表及地下水污染、地壤污染、寸草不生、水土流失严重。

2.6土地破坏

采矿过程中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使其失去原有可利用状态。

2.7矿区生态破坏问题

采矿活动严重破坏森林,加剧草场退化;动物生存环境遭受侵害;自然景观、地貌、地质遗迹、土地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和侵蚀。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下达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从国土资源部2001年下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任务以来,各省国土资源厅积极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已下达的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进行了认真的组织与实施,地方政府与当地人民对环境治理项目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从2001至2003年国土资源部已下达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共计88项,累计投资1.7亿多,预计未来产生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可达到投资的4倍。2004年国土资源部对首批已完的18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了验收,其中涉及的治理内容有:地表塌陷治理;崩塌、滑波、泥石流治理;地表、地下水污染治理;危损尾矿坝、废渣场治理;残煤自燃灾害治理;土地复垦;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由于各省厅与地方政府的热情支持与配合,80%的项目落实了地方配套资金,其中大部分为地方政府投资,也有部分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平均达到中央财政总投资的123.28%。90%的项目工程量超出原定计划,18个项目工程质量均达到预定要求,全部验收合格。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相关问题

针对国土资源部已下达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我们组织了相关调研,并就已验收的18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对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

3.1项目组织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深得省厅、地方政府、百姓的支持,对项目的组织与实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与配合。2001年该项目主要直接下达给项目申报单位(企业),由于是新上项目,规范化管理还处于探索中。2002年始国土资源部开始实行规范化管理,从项目申报、审批、下达、验收都有明确的规定与要求,项目运作逐步走上正规,下达到各省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网上公开招投标。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形成了“部门审批—省厅上报—公开招标”的管理程式。各省国土资源厅与项目地资源局、地方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项目设计、工程承担单位的招标工作、负责工程监理与审计工作的落实、监督工程与资金落实工作、组织专家审查与验收等。中标单位承担相关设计、工程实施任务。由独立资质监理单位、审计事务所负责对工程的监理与审计。从国土资源部已验收的18个项目分析,95%的项目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通过了专家论证,80%项目聘请了监理公司或由通过部门认证资格的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监理。40%的项目通过社会审计事务所审查,并出具投资审计报告,其余由省级国土资源厅组织负责审查。80%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得到落实。

3.2项目投资

由于我国矿山环境问题的历史欠债太多,需要投资治理环境的申报项目较多,目前各省申报的项目数已达300多项。而国家专项投资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实际落实的只有申报项目数的30%。矿山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目前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也只是占其中的一少部分,占矿山历史所创利税的1%,可见总体投资量不大。由于矿山地质环境复杂,治理工程难度与技术要求高,工程量大,不可预见因素多又难以控制,从另一方面加大了资金缺口。对国土资源部已验收的18个项目进行分析,我们发现80%的项目配套了地方资金,20%的项目只有中央投资;80%的项目出现投资不足超出设计预算总额,平均超出率为123.28%,最高超出率为150%;95%的项目完成投资工作量后,因无投资而余留环境问题有待治理。

3.3项目管理

由于矿山环境治理项目是国家近年来才开展起来的项目,许多项目管理运作规范、规章、标规还没有建立,项目实施管理落差很大。部分项目设计预算没有具体遵从的依据;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与审查工作还没有规范;对项目工程的技术规范、预算标准以及监督管理没有出台部门要求;工程实施过程中缺乏管理规章责任制,工程监察工作不到位,部分项目不能提供工程质量监理报告与投资审计报告等。以上问题将会给今后的项目实施带来管理及工程质量等漏洞。

4对策与建议

4.1走“中央、地方、企业共同治理”之路

由于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缺口较大,为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中央、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与积极合作,同时也需要矿山企业的积极合作,走“以矿治矿”的道路。在这方面已有些好的典型,如浙江、新疆、山西等省,为填补资金上的缺口,他们采取了企业出资、自筹集资、义务劳动、以矿产资源抵偿劳务支付等多种办法,这些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很有借鉴意义,值得推广与政策鼓励。

4.2加强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实施与质量,加强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施工,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度;加大项目预算的执行和检查力度,按照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具体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具体施工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建立严格的上报审批机制,杜绝隐瞒、谎报情况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不断出台、修订部门监管规范。矿山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治理成果也需要监督与维护。建议国土资源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在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的同时,也要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果的后期维护与监管工作,要求地方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4.3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规范化管理的研究工作

对国家新开展的专项资金项目,建议应建立案例分析制,进行跟踪研究。目前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技术以及预算规范与标准尚未出台,为确保工程质量与投资目标实现,急需加强技术与预算管理规范、标准的研究工作,不断完善项目工程设计与设计预算规范化管理。为防止套用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促进国家专项基金项目规范化管理,建议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与管理机制进行研究,要求各地政府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国家投资与地方投资的落实与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

4.4充分重视环境治理工程科学研究

矿山环境治理,是一个地质学、力学、生物学等多门学科紧密结合的系统工程。解决地质环境问题必需以大量的分析研究工作为基础,不同地质、水文环境条件,不同岩性,不同矿种,不同规模,不同开采方式,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不同,治理保护的措施和方案也不同。如矿区地质环境分析,土地适宜性分析,植物适应性分析,环境变化分析,治理技术与方案确定等,这些研究工作复杂而艰巨,需要大量的科研投入,需要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支持与重视。工程技术手段是解决矿山地质灾害问题的关键,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比较晚,技术手段的研究也落后于发达国家,一些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而得不到解决。近年来,此方面的问题引起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视,曾设立了相关治理技术方面研究的课题,但因没有专项资金来源支持,很难立项。即使立项也只能列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之中一小部分,其投资不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总投资的1%,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国家应在重视环境治理的同时重视环境治理工程科学研究,中央、地方财政也应积极支持地质环境灾害治理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F.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现状

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发育,破坏性强。为此,国家和矿山企业筹集经费约4.8亿元,对矿山地质灾害进行了恢复治理。治理成效较显著的矿山有云南省小龙潭煤矿、楚雄燎原煤业有限公司、华宁向阳煤矿,重庆市天府煤矿,西藏自治区罗布莎铬铁矿区,贵州省盘江火烧铺煤矿、万山汞矿、开阳磷矿,四川省有拉拉铜矿、泸沽铁矿、会东铅锌矿、攀枝花钒钛磁铁矿等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根据不同的地质灾害类型和经济条件采取了不同的工程防治措施。对于危害、影响较严重、治理难度较大、治理的经济意义不很大的地质灾害点,一般均采取了搬迁、避让的措施。对于崩塌、滑坡,一般除加强监测外,采取了地表排水、地下排水、削方减载,支挡及植树种草等措施。对于泥石流,除加强监测外,采取了固坡、拦渣、排导、生物工程等措施。对于地面塌陷、地裂缝,除加强监测、加强采空区管理外,一般采取了回填塌陷坑,加固地裂缝地区地基,防止塌陷对建筑物的破坏等措施。

云南省小龙潭煤矿是矿山地质灾害恢复治理较好的矿山。该矿属于云南省劳改系统,始建于1953年,目前年产煤630×104t,是云南省最主要的能源基地,全省50%多的火力用煤由该矿务局提供。小龙潭矿务局从建矿到2001年10月底,共实现工业总产值34.26亿元,实现利税10.69亿元。该矿采用凹露天开采方法,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2个采场(小龙潭采场、布沼坝采场)边帮发生多次滑动。小龙潭矿务局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先后已投入地质灾害治理资金1.89亿元,通过多期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表6-4,表6-5),使矿山生产得到了保障。

表6-4 小龙潭矿务局露天采场滑坡治理情况

表6-5 布沼坝露天矿西北帮边坡锚索加固工程治理效果

四川会东铅锌矿山亦属恢复治理较好的矿山。该矿位于凉山州会东小街乡,是集采、选、冶为一体的国有中型矿山。该矿山于1972年建成投产,1973年7月露天采场西边坡即产生第1次滑坡,滑体规模达21×104m3,处理扩大后的采场于1987年7月又在西边坡发生滑坡。第2代露采场1988年6月建成投产,西边坡上下高差达300m以上,坡度较陡,在其南段又形成了以垂直位移为主的滑移变形体,为稳定边坡,矿山投入大量资金对其进行了综合治理,主要措施是:

1)修建排水沟、泄洪道,部分改善西边坡不利的水文地质条件;

2)控制采矿爆破强度,减少对西边坡的震动破坏;

3)用锚索、抗滑桩及水泥挡墙对西边坡滑移变形体地段进行联合加固处理(图6-1)。

经以上加固处理后的西边坡基本是稳定的,多年未发生滑动,保证了矿山的安全生产。

G.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昌乐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一是矿业开发过程中废气、废水及废渣排放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污染,如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等;二是矿体开采、地下水疏排及废渣堆放过程中,对矿山地质环境产生的破坏,如采空地面塌陷、水土流失、崩塌、滑坡、渣石流等重力地质灾害等。目前,昌乐县矿山地质环境污染和破坏较为突出的矿种主要为煤、建材矿产、蓝宝石等。

主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要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在做好政策、措施、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采煤地面塌陷区的土地复垦,城区、著名风景区、旅游区以及主要交通沿线(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采石坑的关停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区的调查、防治,煤矸石、尾矿及矿山废水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煤矿、铁矿等矿产资源开发区,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工作。矿产资源的开采在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要合理布置采区和开采顺序,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以减少对地面的破坏和土地复垦整理的难度,逐步实现开采与治理一盘棋。推广闭路循环生产和清洁生产,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采空地面塌陷区村庄搬迁工作应结合当地开发和小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相应向小城镇集中;塌陷区的土地复垦和综合整治工作,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优先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目前应以铺路、制作建筑材料为重点,在综合利用措施实施之前应进行其对地下水的污染研究,防止新的污染产生。在取缔了黏土砖瓦生产后,煤矿开采地区可利用煤矸石生产砖瓦。

露天建材矿产开发区,严格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的方针。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开采与造景结合起来。河砂开采要与河道综合整治相结合。

蓝宝石是昌乐县的特色矿种,其开采为露天开采。其中砂矿一般采用挖掘后用激水流冲刷淘洗手段进行采选,原生矿多采用爆破法采掘。蓝宝石矿山开采所带来的地质环境问题主要为水土流失、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等。目前,由于对蓝宝石矿山实施限采、禁采措施,其地质环境破坏有所遏制,土地复垦情况良好。

城区、风景名胜区、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沿海地区、主要交通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等禁采区、限采区内的露天采石场、采石坑的恢复治理工作,要因地制宜,采取绿化、植树、喷涂、造景(观赏景点或建筑)等多种方式进行。平原地区重点做好取土坑、取土塘的土地复垦整理工作。到2020年,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要达到80%以上,“三区两线”可视范围、著名风景区、旅游区已破坏的地质地貌景观得到全面恢复治理。

H.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是做什么的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是规划适用于各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生产、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工作。

I.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与《矿山土地复垦》的区别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要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专提出如何进行矿山属地质环境保护,同时针对当前矿山地质环境因开采而遭受破坏如何进行治理,该题目内涵包括对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两个方面,并且具有关联度。
《矿山土地复垦》是指,矿山土地因开挖等,造成对土地破坏,在这样的前提下,如何对矿山土地复垦;
前者,对没有进行矿山建设和施工区域具有预防和指导作用,后者,主要是对已经进行矿山开采,进行后续补救工作。
如果是写论文,希望对症选择。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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