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超限车
⑴ 中国为什么不进行有效的超限车治理
我觉得这个情况的形成是历史的原因,太长久了,短时间内无法根治啊,再者,你怎么进行源头治内理呢?你看大家容都知道如果不超载运输就赚不到钱,所以根源就是运费太贵啊,所以你要根治就是减轻运输负担,这绝对不好实现,一是无论是高速还是其他道路价格机制的形成是多方面的,直接降价会引发更大问题,而你要给司机降工资他更不愿意。所以,宁愿冒险,司机和商家也会选择多拉。
⑵ 依法治理超限车辆需要那些环节
依据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一)各地对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卸载和处罚工作必须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内,由交通、公安执法人员共同组织实施。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检测站点,维持检测站点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交通部门主要负责检测站点维护和管理、检测称重、卸载等工作。
(二)车辆是否超限超载,必须经过称重检测后方可认定。对检测后认定为超限超载的车辆,必须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不消除违法状态不得放行,避免连续处罚、重复处罚。
(三)在同一检测站点内,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只能由一个部门执行。对同一车辆的同一超限超载行为,已被交通、公安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处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和与当前车货总重相一致的卸载记录单的,不得重复处罚;已被一个省(区、市)的执法部门处罚的,另一个省(区、市)不得重复处罚。
(四)交通、公安两个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处罚,一律按照一般程序执行。对超限超载车辆处以200元(含)以上的罚款处罚,必须报经科队长以上负责人(交警大队长或路政科长、大队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执法检查。各地要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的规定(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严厉查处乱罚款、乱收费和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行为。对性质恶劣、执法犯法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肃处理,调离执法岗位,并公开曝光,绝不姑息迁就。
⑶ 如何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1)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对第一至第五种情形的查处,公安交管部门主要负责对第六种情形的查处。
同时,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货物的装载外廓尺寸亦有规定:a、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b、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c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即为车辆外廓尺寸超限。
(1)所有货运车辆必须自觉接受检测。(2)凡超载的必须先卸载,再依法处罚。(3)未卸载的一律不得放行。(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5)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停止从事运营性运输。(6)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营运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7)对司机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记分、罚款和扣车的处理。
⑷ 全国统一治理超限超载期间,认定车辆超限超载的标准是什么
超载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
内1、货运超载处罚
根据规容定,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200元,扣2分;30%未达50%的,罚款500元,扣3分;50%未达100%的,罚款1000元,扣3分;100%以上的,罚款2000元,扣3分,同时可扣留车辆。
2、客运超载处罚
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⑸ 如何管理超限超载车辆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问:交通部门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在2007年12月18日前对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和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交警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对逾期未检验的重型汽车、挂车状况进行登记,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交警总队汇编成册,下发全省交警对照备查。
问:有哪几类治超检测站点?
答:目前,我省公路上设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各类治超检测站点有: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问: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如何工作?
答: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检测结果最高允许有6%的误差),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同时依法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问:交警在站点如何工作?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就近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对违法驾驶人处罚、记分;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不发生严重交通堵塞。
问:对非法改装、拼装和报废车辆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对非法改装部分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扣留,负责监督拆解、销毁或者另行在专门场地统一拆解、销毁。
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答:交通和公安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的规定,结合山西实际,确定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两轴车辆、农用车辆、低速载货汽车(含三轮)一律按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标准认定;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问:如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
答: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则交通部门不再处罚;如果交通部门处罚后,则公安部门不再处罚。但如果被其他的站点或流动稽查队检测后,确认与法律文书记载的不一致,仍超限超载的,可依法再处罚。
问: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都可以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300元的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至50%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50%至100%的给予15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同时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每吨公里0.2元。
比如:一辆前四后八(四轴)车,整备质量(车辆自重)12吨,行车证核定载质量18吨;实际装载货物27吨,车货总重39吨,虽然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9吨,但没有超过四轴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40吨),则公安、交通部门均不予处罚。
如果同样是该车,实际装载货物35吨,车货总重47吨。则该车辆超过认定标准(40吨)7吨。首先必须卸载7吨,公安交警可按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35-18)吨/18吨,为94.44%,可处罚1500元,记6分;或由交通部门按超过认定标准(47-40)吨/40吨,为17.5%,罚款3500元,按超限7吨和实际行驶里程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0.2元/吨公里。但公安、交通部门同时只能有一个部门处罚,不能同时都处罚。违法行为将被罚款、记分、缴纳补偿费。
问:不称重、不卸载能处罚吗?
答:任何单位、任何人员不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认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认定超限超载不得进行处罚。
问: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要公开吗?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结果要做到公开透明,实行张榜公布,同时建立完善的案卷档案,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便于规范管理和社会公开查询。
问:收取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交体字[2000]297号)规定的标准吨公里0.2元收取道路补偿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及保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费字[2003]46号)规定收取装货费(3.5元/吨)、卸货费(2.5元/吨)和保管费(2元/吨),向当事人出具货物保管等事项告知书。所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3日(72小时),超过3日的按无主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⑹ 为什么要治理超限运输车辆
一是为了维护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好。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不得不提前大中修。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额损失;二是为了道路交通安全。据统计,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三是为了维持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车辆超限超载、无证营运、套牌运输、改装、拼装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运输秩序。特别是以竞相压价承揽货源,以超限超载来获取利润,超得越多,赚得越多,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正常使用年限在10年左右的货运车辆2至3年后即报废。 还行吧~``哈哈
⑺ 你觉得如何才能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这个问题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运输行业无序经营,市场机制的无序调控,车辆的无序改装等等是导致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瓶颈”。
⑻ 交通部最新的治理超限车辆的标准是
在集中来治理超限超载期间自,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
⑼ 路政所可以通过什么手段整治超限车辆
路政是执行的《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理》!在超限车经常或者说是必经的路上设立超限站,在没有设立超限站的条件下可以添加流动治超车!专门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如果是高速路,在上高速的路口设立超限站!
如果是具体的实施方案,就是强制措施,罚款!具体的看你是在哪里,像陕西省出台的政策《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上面的罚款制度就是很具体的,500公斤内予以警告,500公斤以上2吨以内罚款1500-2000还是多少来着我不记得了,靠的就是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