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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发布时间: 2021-01-17 09:44:50

A. 家族企业应如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我告诉你一个最好的答案,就是去看看台湾的台塑集团,学学王永庆老先生,你就知道怎么来经营家族企业了。祝你成功

B. 如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关于制度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即企业资本的拥有者,也就是股东。任何人的财产(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变成企业的法人财产,投资者就享有出资人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资产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聘请经营者、转让股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资产必须同其他所有制资产一样,具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同时,国有资产也应该具有一般资产的产权要素: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要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必须进一步明确:国资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机构,与所辖企业的关系也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更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以国有股权为纽带,是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既要做到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又要保证不越位、越权,对所辖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经营者选择权。否则,如果还继续沿袭隶属关系式的行政干预,“老板加婆婆”的现象就会愈演愈烈,就会将企业管死,退回到改革的原点。不仅如此,由于国资委比过去政府部门的权力更大了,问题也可能变得更加复杂,一旦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将更加严重。
完善出资人制度,还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国资委每年必须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人大必须设立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对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进行评估、检查与监督。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本经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参与治理
尽管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本身并不完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也处于实践探索中,但利益相关者治理已日渐成为各国公司治理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包括中小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探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与可行途径,已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紧迫任务。
继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公司债权结构,是建立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的基础。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状况,控股股东极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必须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然而,国际经验表明,股权过于分散也会导致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我国企业产权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多年累积形成的现实的产权状况,提倡和推进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在此基础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外部监管
这些机构在日本和德国典型的是银行,而在美国,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例如养老基金。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总体规模不足、种类单一,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仍属于“沉默的大多数”,并没有在公司治理改进的事业中发出应有的声音。在中国股市中,机构投资者还只是一个“用脚投票”的交易者而远非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者。因此,创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机制并探索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建立制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体系与外部环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要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需要有竞争性的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不仅需要健全的《公司法》,还需要严格的审计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的反欺诈法规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统、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应的法制建设也相对落后,行政监管机构和中介组织的公信力不够,司法系统效率不高。这些都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加以改进与建设,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C. 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有何特殊意义

一、法人治理结构有的特征:
1、职权分明又相互制衡:
股东(大) 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其权力由股东直接行使; 董事会作为股东(大) 会的常设机构,依据股东(大) 会决议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经理班子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进行指挥和领导; 监事会则代表股东和职工对公司活动实行监督。 这些机构之间自上而下层层授权,又自下而上层层负责,每个机构的职权都是有限的、受制约的。
2、民主和法制相结合:
公司的组织机构体现了民主精神,其2方面:
①整个领导群体权力的最初来源是全体股东和职工;
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均实行民主制和集体领导。
公司所实行的民主又都是以法制为基础的,因此,公司管理既是民主的,又是有序的。
二、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组成:
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四个组成部分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D. 如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制理结构问题,中央文件写了不少,现实里边差距不小。知识更新,不是简单地回贯彻什么精神,答主要掌握公司法人制理结构规范性的知识和规则,这个十分重要。至于做得到做不到,怎么做?我认为,要创造条件,只要改革思路对了,可以少走弯路,走了弯路效果不好,回过头来再整顿不好。对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取得了共识,这个最主要。怎么做,思路最主要,所以对公司法人制理结构是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问题要认清,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分开以后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如何解决好利益关系,表面看是公司的组织制度问题,实际上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问题。

E. 怎样处理好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

你好,理顺企业内部各组织的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是明确各组织的职能定位并建立内相应制度予以保容障。从目前情况看,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股东大会不健全或者基本不发挥作用;有的董事会职能越位,包揽过宽,甚至雷同于行政管理机构;有的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好(实行外派监事会有较大改善);有的经理层职责与董事会职责不清。同时,由于国企的特殊性,改制后建立了“新三会”,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仍然存在,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关于国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国企内部的组织设置及其职能、职责、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使企业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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