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整治方案
❶ 拆迁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包含哪些内容
1)房屋拆来迁四至范围、总户数自、总建筑面积(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分别单列)
2)非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3)拆迁农民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4)互换产权商品住房坐落、市场单价
5)土地使用权单价
6)拆迁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金额(含易地新建村民住房)
7)符合易地新建村民住房条件的新建房屋的土地坐落位置
❷ 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怎么写
中共永新区委 永新区人民政府
关于北大桥(北岸)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北大桥是市委市政府“136”重点工程,涉及永新区、江南区,永新区负责江北段(北大路),为使永新段的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经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北大桥征地拆迁
2、项目业主:南宁市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
3、动迁单位:南宁市永旺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二、组织机构
成立永新区北大桥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
总 指 挥:肖志钢(中共永新区委书记)
黄 宁(中共永新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谢坪芝(永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乃玲(永新区政协主席)
成 员:赖建耀(中共永新区委副书记)
黄可黎(中共永新区委常委、组织部长)
陈创源(中共永新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庞 华(中共永新区委常委、统战部长)
韦景峻(中共永新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田家全(中共永新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
杜家统(永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覃万儒(永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唐启文(永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冯 力(永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杨 毅(永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梁明志(永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杨 程(永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蒙 坚(永新区政协副主席)
农会清(永新区人民法院院长)
史维和(永新区人民检察院院长)
覃显凡(市公安局永新分局政委)
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
(一)总协调组:
组 长:赖建耀(中共永新区委副书记)
梁明志(永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岳广修(城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粤桂(永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与各工作组之间的信息传递,督促检查各工作组工作完成情况,做好与市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后勤保障组:
组 长:冯 力(永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陆永龙(中共永新区委办公室副主任)
(永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彭淑清(永新区机关后勤中心副主任)
成 员:从区委办、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房屋和拆迁办等部门抽调。
主要职责:落实后勤保障工作等。
(三)文秘宣传组:
组 长:韦景峻(中共永新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副组长:陆永龙(中共永新区委办公室副主任)
韦永海(中共永新区委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从区委办、政府办、宣传部等部门抽调。
主要职责:拆迁各种宣传材料、宣传报道、简报、文秘、会务等工作。
(四)安全稳定组:
组 长:赖建耀(中共永新区委副书记)
陈创源(中共永新区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覃显凡 (永新公安分局政委)
农会清(永新区法院院长)
史维和(永新区检察院检察长)
成 员:其他成员从公安分局、派出所、治安联防队等单位抽调。
主要职责: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安全及社会稳定,了解、反馈并制止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杜绝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征地拆迁工作组
组 长:梁明志(永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闭百宁(永新区建设局局长)
梁秋平(永新区建设局支部书记、人防办主任)
邓高凡(永新区新阳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邝 涤(永新区新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邓大部(永新区华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黄志贤(永新区华强街道办事处主任)
成 员:从城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新阳办、华强办、动迁公司、北大南社区抽调
(一)主要职责:
拆迁:
负责所公告的征地拆迁范围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以及调查、登记、丈量、复核、计算、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办理回收国有土地相关手续
二、工作计划
(一)前期准备工作:(10月21日~ 月 日)
1、 月 日前与业主对接,并落实由业主出具动迁委托书。
2、城区党委、政府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确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3、 月 日与业主对接项目的拆迁红线图、征地内分图、征地拆迁委托书。
4、发征地拆迁公告(要认真审核征地拆迁手续,确保征地拆迁手续合法)。
5、 月 日前,材料准备及动员大会准备,包括:
①准备征地拆迁宣传手册及材料,落实工作组办公场地。
②完成对工作要人员征地拆迁的政策培训。
④召开工作组与业主代表参加的征地进场前的协调工作会。
(二)征地拆迁动员及信息反馈阶段:( 月 日--- 月 日)
1、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
2、全面调查、反馈被征地、拆迁人的意见。
(三)具体实施阶段:( 月 日~11月30日)
1、 月 — 日,为动员签约阶段(宣传、丈量、复核、确权、计算、签约)。
2、 月 日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全面移交档案。
被征单位腾空土地,由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三、风险金抵押
1、为了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本次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风险金抵押制,即要求工作人员交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以其交纳风险金的叁倍兑现奖金(本金同时退还);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工作的,其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
2、风险抵押金缴交标准:城区正职领导1000元/人,城区副职领导800元/人,其他工作人员500元/人。
五、工作要求
(1)工作组成员脱产投入本次征地拆迁工作。
(2)各工作组要确保本次北大桥(永新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
(3)要求参战人员团结一心,在城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再接再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这次工作。
2004年10月18日
❸ 征地拆迁公告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要公开多长时间
征地公告一般是针对集体土地征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张贴于被拆迁范围内内即周围较为醒目、易容于公众查看的地点,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对该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虽然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应当同时公告,但是对于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的时间是不少于30日,即公开时间是不少于30日。
❹ 拆迁方案怎么做啊
拆迁方案是拆迁组织者制定的可供各方实施的方案,可以参考以下范文做出。
xxx市拆迁方案(范文)
一、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批文。
二、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认真进行摸底调查,对被拆迁户的房屋的权属、证件以及朝向、年代、结构、层数等进行拍照,并记录存档。
三、对被拆迁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作住宅的房屋在本省本办法施行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的房屋,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拆迁时可按非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四、拆迁时间:自2006年5 月31日至 2006年12月31日止。
五、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六、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将聘请具有评估资质3级以上房屋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并告知被拆迁人评估结果总的房屋补偿费,预计房屋拆迁补偿费,并送达被拆迁人,被拆迁户如对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的结果有异议,可以从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对评估机构的复估结果不服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重新评估。
七、送达房屋评估结果报告和房屋拆迁告知书,告知房屋拆迁安置金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时收回“二证”(房产证、土地证)注销。
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金额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证明到预存专款的银行支取补偿款。
九、被拆迁人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起,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户搬迁补助费每户300元,一次性过渡安置费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总额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
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搬迁后的原有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免费移装。
十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所在的市、县房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补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部份办理提存公证。
❺ 山西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中关于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认。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年限及纳税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前两款规定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条拆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拆迁中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市规划不能保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第二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由所有权人按照城市规划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办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八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第三十条安置用房为期房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过渡期限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在房屋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月起3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区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时,一并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将搬迁补助费支付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第三十三 条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