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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治理

发布时间: 2021-01-15 18:09:45

1. 为什么古代中国可以使用道德来治理国家,统治者想出台些什么,只要往道德上一绑,顿时万民臣服

因为古代社会是比烂的社会,也是生产力非常不发达,死亡随时伴随人们如影而行的时代。

所以人们必须需要道德才能活着,因为道德虽然不能带来安全,带来物资,带来生产力,但是他能保证社会的有序性,这种有序性能让人们从互相提防的无间地狱中解脱出来,可以得到喘息休息的机会,才有时间从事生产,人们从生产和学习得到的积累才有价值,而不是被人粗暴夺走或中止。(举个例子,非洲人懒不爱种地,是因为战火连绵,种了也会被人抢走,那还不如混日子)

所以人类作为守序生物,必须依赖于道德才能活下去。所以维护道德者,万民称赞,违背道德者所有人都恨不得杀了他,因为这触及到了人生活下去的必需品——秩序

天下人供奉一人固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供奉的这一人能利用这么巨大的权威维护道德,从而维护社会秩序,那么在那个混乱年代简直是一种无形的巨大财富,一个稳定的社会,一个有道德所有人去维护的社会才有人活下去的基本条件。

所以古今中外,哪怕是孤悬海外和我们无法沟通的北美部落,都自然而然的形成了皇帝制度,而且所有的皇帝都需要维护一套适合当时国家需求的道德标准。这就是人类的客观需求导致的——是社会在那个生产力不发达的客观条件下,就必须走这一步。不走这一步的部落,分分死亡灭国,自然淘汰留下了皇帝制度的国家,直到下一个生产力革命的来临

所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无形道德的固化,人们终于脱离了随时死亡的命运和失去秩序社会的恐惧后,人们才可以抽出手来,追求民煮,追求自由。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制度是建立在当时客观的条件下的,古代生产力不发达就必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集全皇帝来维护一种道德,这样才能保持秩序

所以违背道德,违背秩序的皇帝,下场一般都很惨,因为他不懂皇帝这个职业的本质。

2. 如何理解法律和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的关系,如题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论文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论思想道德与法律有关

一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3. 古代法律思想对当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何启示

我国古代有很多法律思想的,以“明德慎罚”思想为例吧!
“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统治者提回出答的,在“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影响下,统治者认为对民众应采取以道德教化为主,严刑峻法为辅的统治手段。这样的法律思想在今天看来,依然适用,以苛刻刑罚维持的社会治安是脆弱的,相反以人内心道德力量为约束的社会秩序却是有力的。但绝不是抛弃法律,完全以道德约束为手段。而是应该在道德教化的基础上慎刑慎罚。

4. 古代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

古代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是统治。

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提出了“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思想新理念。

(4)古代社会治理扩展阅读:

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理念。

第一,平安是极重要的民生。社会要和谐稳定,平安具有极端重要性。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牢记和谐稳定是根本大局的道理,着力提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安定有序。”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既同邓小平同志的稳定压倒一切、稳定是大道理的思想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有了新的丰富发展,特别是把平安提到极重要的民生高度,是对我们党民生思想的创新发展。

第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人。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上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明确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

社会是由人构成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顺了、和谐了,社会才能安定有序,才能和谐稳定。因此,社会治理要紧紧抓住人这个核心。

第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最主要的就是社会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因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

“遇到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矛盾突出的改革,要及时深入了解群众实际生活情况怎么样,群众诉求是什么,改革能给群众带来的利益有多少,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思路、制定举措、推进落实。”

因此, 要增强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积极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问题,不断打牢和巩固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

第四,坚持活力和秩序的统一。一方面,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因此,“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既不能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也不能管得太松、暗流涌动。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使社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第五,着力提高社会治理的“四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更加注重联动融合、开放共治,更加注重民主法治、科技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

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既是新形势下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客观要求,又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特别强调要利用好互联网和网络信息技术,提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我们要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加快提高网络管理水平,加快增强网络空间安全防御能力,加快用网络信息技术推进社会治理

5. 中国古代社会超稳定和超专制的原因

  • 中国社会自公元前221年秦朝建立大一统皇权到公元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朝专制帝制、建立共和政体,历2132年,期间经过长长短短12个大一统皇权更迭,4个地方政权割据、混战时期。无论朝代如何更迭,无论是地方政权割据还是中央集权,其社会治理结构基本都在复制秦朝的中央集权体制。没有什么进步。制度文明是在原地转圈,甚至明清相对于汉唐还有倒退。文学艺术自唐宋达到高峰后也在走下坡路。中国的科学技术自14世纪以来,就少见有系统的重大发明了。社会的发展、思想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甚或倒退状态。我将这种长时期内体制的复制和发展的停滞称之为中国社会结构的超稳定。

  • 丁晓良认为其成因主要在于以下三个原因:即生产方式的复制,治理结构的复制,教育结构的复制与人才结构的弹性。

  1. 生产方式的复制。中国社会自古以来以农业文明为主。为便于统治,全民集体走集权军国主义道路,自商鞅变法始中国历朝历代就开始实行“重农抑商”自然经济政策,这不仅阻碍了财富向工商资本转移,影响了科技进步,更要命的是,它阻碍了在中国建立相对于停滞的农耕文明而言具有无限扩展性和带动性的工商业文明,使得整个中国社会在上述的2132年的历史长河中,生产方式一直停滞在以农业为主的农耕文明阶段,导致了中国社会的超稳定结构和发展停滞。

  2. 治理结构的复制。由于中国以定居农业为主,人民世世代代在同一块土地上繁衍,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基于血缘组织的家庭、家族非常发达,而地缘组织的社区相对微弱,形成了熟人社会,宗法制,构成“家国一体”,丛林法则的治理方式。例如北宋宣和二年(1120年),方腊在动员“贫乏游手之徒”造反时就说:“天下国家,本同一理。”夺天下的人都是想要复制家天下的治理结构。皇帝就等于宗法制的大家长,地方长官就是父母官。自夏禹、商汤、周武王、秦始皇、刘邦以来就一贯如此,汉初又通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推行三纲五常、“大一统”,为这种复制提供了理论基础。之后的李世民、赵匡胤、朱元璋也莫不是再复制。就连忽必烈、努尔哈赤为首的游牧民族,由于其治理方式是基于丛林法则,与农耕文明原有的治理模式相近。入主生活环境相对稳定、安逸的定居农业地区后,由于被治理地区的生产方式主要维持定居农业形式,其后人(如八旗子弟)的游牧民族开拓创新传统反而被大大衰减,乃至被汉族所同化。因此也在重复汉族的治理模式。例如慈禧太后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提出“祖宗之法不可变”。兼之中华制度文明中缺乏制约皇权的政治基础,因此这种基于家国结构、丛林法则的治理方式在被基于契约精神治理的商业文明外力打破之前得以被不断复制、维持。

  3. 从人才供给的角度看,中国古代实行中央集权的文官制,建立了金字塔结构的官阶体系,形成强有力的覆盖式管理网络。同时,在严格的蛛网式管理中,又实行科举制度,人人都可通过考试改变社会地位和家族命运,形成一种身份转移变换的机会。这既可稳定帝国统治,广纳人才,引导知识分子忠君报国,也可使社会矛盾有一定缓解,人才结构维持一定的弹性。至于考试的科目无非是复制陈旧的教育结构,引导知识分子以主要精力学好儒家学说的四书五经,忠君报国,到明清甚至发展为完全扼杀创造力的八股文考试。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科举考试的课程设置及其激励结构不合理,导致帝制社会超稳定乃至科技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4.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定居农业生产方式的复制,宗法制治理结构的复制,四书五经教育结构的复制与科举考试所产生的文官弹性结构等综合作用导致了中国社会结构自公元前221年秦朝建立大一统皇权到公元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朝专制帝制期间的超稳定,导致了中国近代以来的全面落后。当前,中国的GDP已经跻身世界第二,产能世界第一,国际贸易额世界第一,城市化过程也正在如火如荼进展过程之中,一半以上的人口已经进入城市,市场经济正在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中国社会传统的定居农业生产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宗法制治理结构正在缓慢、渐进的改变过程中,禁锢思想的教育结构复制仍然在延续。一句话,中国已经处于由超稳定结构转向渐进改良结构的转折点。我希望每个公民都能够独立理性思考,知行合一,从自身做起,大家行动起来,避免宗法制治理结构的再复制和教育结构的再复制,共同推动中华民族走向不可逆的渐进改良结构!

6. 古代社会治理

君权至上,与父权夫权相结合的中央集权制

7. 古代社会招募的社会闲散人员,来帮忙治理社会的,叫什么

因为古代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就集中在青壮年,需要青壮年出工保证家庭的主要内收入容,同时人均寿命较现代短,在短暂的生命过程中创造最多的家庭价值才是他们的目的,另外古代还有就是战争频繁,在当兵期间战死受伤的几率特别高,缺乏长期战后抚恤。在古代,还有一个情况就是作为士兵,可能会导致整个家庭成为兵户,无法从兵役中解脱出来,还有经常性沦为豪门大族的爪牙,成为公权私用的典型代表,所以民间会有\\“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的说法。

8. 中央集权制度对中国社会的积极影响。(古代)

首先,这种政体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影响占支配地位。中央集权制是全国统一的重要条件,而全国大一统的局面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利的政治环境,即可以避免一些纷争和割据,可以减少某些统治阶级内部的有害战争。因此,在汉、唐、明、清等统一集权的朝代,社会经济往往有大踏步的发展。统一集权的政治环境不仅有利于治理黄河和修建大规模的水利工程,还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的经济交流和商品流通。出于财政需要,统一集权的封建国家还往往实行全国一致的货币和度量衡,这对全国的商业发展,在客观上有积极作用。全国大一统的政治形势还有利于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交流劳动生产经验。秦统一后,大批人民“谪戍(音:zhé,同折。shù,同恕。意:也叫充军。我国封建时代官吏或人民因触犯封建统治者的法令被流放到边远地区承担防守任务。)”五岭(指南岭中的越城岭、都庞岭、萌渚岭、骑田岭、大庾岭。在湘、赣和桂、粤等省区边界。)以南,把中原先进的农业技术和铁制农具传入越族。西汉的屯田西域,也具有同样的效果。元代黄道婆能从海南岛把棉纺织技术传到松江一带,显然也与全国统一有关。

其次,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对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有决定性作用。中国多民族国家形成的真正原因,是汉族在封建主义时代就采用了中央集权政体,成为一个相当巩固的共同体,并且有较高的经济、文化水平,故能作为一个核心民族,克服周边各族的离心力,使他们产生向心力。如果没有形成这一政治体制,则不但中国各族不能联合成一个国家,甚至汉族本身也可能分裂成许多国家。在多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尽管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残酷的民族战争和民族征服,但我国今天的多民族大家庭毕竟是从历史上形成的多民族国家发展而来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周边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阶段一般都比汉族落后。无论是各族的军事民主主义阶段的上层显贵也好,或是奴隶主贵族也好,往往对汉族发动掠夺战争。汉族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体制保证了本民族的统一,有利于在民族战争中保卫自己。

9. 古代社会治理之户籍的产生现代文阅读答案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据皇甫谧《帝王世纪》记载,我国最早的人口统计数字为一千三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人,但经葛剑雄等先生考证,这并非夏禹时代的信史。
B.夏禹平治洪水后,奠定了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面对以族姓构成的诸侯,王朝所需赋役都可征于诸侯,此时既无必要也不可能统计天下民数。
C.在孝治传统下,大夫之家,平民之户,都是以家主或户主面对国家,国家的赋役征于家主、户主,此时国家只掌握家主与户主的名籍,而没有户籍。
D.商鞅变法后,颁布了“分异令”,以“倍其赋”的强制措施,将成年余子单独立户,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了普遍登记所有人口的户籍制度。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在古代文化思想巾,孝治传统是从夏禹时代开始的,所以孟子认为,要寻找解决孝治矛盾的办法,只能回到夏禹之前的虞舜时代。
B.家主和户主被国家登录名籍,参与籍田蒐狩,既能为国家尽职责,也显示了自己在国与家中的地位,更是国家掌握户数的依据。
C.在孝治传统之下,无论大夫还是平民,家户主的成年兄弟们享受不到国家的常规性授田,为了养活自己,他们不得不另外开垦荒地。
D.在普遍登记人口户籍制度产生以前,国家统计人口只登记家户主“正夫”,而对家户中其他的成年兄弟则不作任何统计,成为“余子”。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皇甫谧在《帝王世纪》中,将全国人口统计追溯至夏禹时期,究其原因是他发现自己所处的西晋时代的社会治理方式在夏禹时朝已经开始了。
B.在孝治传统之下,国家权力无法进入家户之内,是由于以族姓构成的诸侯国内部,都是以家主或户主面对国家,国家的赋役也只能征之于家户主。
C.“料民”“初税亩”“大户”都是我国由名籍到户籍改革过程中的产物,是国家为了增加财赋和兵员,将“余子”也纳入管理的统计人口的办法。
D.秦献公的“为户籍相伍”,表现出我国在户籍制度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不仅制定了普遍登记所有人口的户籍制度,还建立了更为精细的社会治理。

参考答案
1.(3分)D(“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了普遍登记所有人口的户籍制度”错,原文是“在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户籍形式改变了基层社会面貌”,在商鞅变法之前“各国逐渐制定了普遍登记所有人口的户籍制度”)
2.(3分) C(根据原文“尤其对于基层民众来说,一户的常规性授田往往养活不了‘余子’,他们便另行垦荒。”可知另行垦荒的只是基层民众)
3.(3分)B(“国家权力无法进入家户之内”错,原文是“国家权力并不进入家户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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