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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醒谈话的整改

发布时间: 2021-01-13 11:21:20

Ⅰ 对党员提醒谈话

党员谈心制度为加强沟通,促进交流,融洽党员、党关系,增进**机关的团结和谐,制订本制度。一、机关党委结合召开生活会、开展评议党员等活动,每年组织党员开展谈心活动,使谈心活动经常化、制度化。二、谈心内容主要围绕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促进交流。三、谈心对象主要分为四个方面:领子班子成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与所分管部门负责人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众之间的谈心。四、谈心活动要普遍开展。党员要主动与困难众、离退休职工、对自己有意见的人和先进模范谈心交心,通过谈心活动找差距、明责任、定方向、增动力。每位党员每年主动发起谈心不少于10人次。五、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谈心活动,每月与党员、众谈心不少于2次,每年与分管处室以及点支部的党员、众普遍谈心不少于1次。六、谈心双方要端正态度,做到与人为善,坦诚相见,以利于沟通思想,增强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七、谈心活动要突出一个“真”字,即讲真话,动真情,亮真心。同时要做到五个必谈:一是工作成绩相对突出的必谈,及时告诫提醒,保持清醒头脑,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二是工作有失误和相对落后的必谈,帮助原因,制定措施,振作精神,积极改进;三是工作生活困难的必谈,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使其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四是有矛盾磨擦的必谈,消除成见,沟通思想,增进团结;五是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指出问题症结,进行教育引导,防止矛盾扩大化。

Ⅱ 谈心谈话领导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不够重视。部分机关党组织书记对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认识存在偏差,片面地把谈心谈话当成政治任务,以日常工作繁忙为由,开展谈心谈话不经常不及时,甚至该谈的时候不谈,想怎么谈就怎么谈,随意性较大,不仅起不到“咬耳扯袖”的作用,反而疏远了彼此的距离。

二是方法形式简单。部分机关党组织书记不能正确把握谈心谈话规律,掌握谈心谈话技巧,谈前准备不足,谈中内容空洞,将交流谈心与安排工作混为一谈,谈话人泛泛而谈,蜻蜓点水,被谈话对象无动于衷,被动回应,导致谈心谈话浮于表面,缺乏针对性、时效性和严肃性。

三是未能入脑入心。部分党组织书记担心和党员干部谈心谈话时出现“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批评自己怕没面子”,只讲官话、套话和空话,不敢触及内心深处和问题实质,党内政治生活看似“一团和气”,实则没有达到坦诚相待、“红脸出汗”的效果。

(2)对提醒谈话的整改扩展阅读:

谈心谈话的不足的应对策略: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搞清楚“为啥谈”。党内谈心谈话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有力抓手,体现了挺纪在前的要求,也是防止党员干部违纪违规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开展经常性提醒谈话和批评教育。

把严明纪律贯穿于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纪律和规矩成为管住大多数的尺子,使党员干部远离红线,不触底线。

二是灵活方式方法,掌握好“怎么谈”。党内谈心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一些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谈话人既要主动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也要不断改进自身谈心谈话的方法艺术,增强谈心谈话的针对性和主动性,通过“拉家常”,引导谈话对象敞开心扉,打消顾虑,让党员干部有话愿意说,有事愿意讲,有难愿意诉。

三是聚焦解决问题,弄明白“谈什么”。不论是谈思想还是谈工作,都要聚焦存在的问题,更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对不在状态的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约谈,及时敲响“警钟”;对情绪出现波动的党员干部,要正确疏导情绪,有效缓解压力。

对外出流动的党员干部,要定期保持联系,听取意见建议;对年老体弱的党员干部,要经常上门谈心,解决实际困难,从而达到交流思想、沟通感情、消除误解、促进工作的目的。

Ⅲ 规定,要坚持党内什么,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
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附提醒函回执单。
提醒函要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必须按要求填写提醒函回执单,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并在3-5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出提醒函的机关。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
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
(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由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提出诫勉建议,经部办公会研究,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了解。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
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3、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4、进行诫勉的事由;
5、谈话具体内容。
诫勉对象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进行诫勉的机关提交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自诫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八条 诫勉期一般为6个月,延长诫勉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诫勉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长诫勉期、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后,组织人事部门将诫勉通知书及诫勉对象的书面检查材料(均为复制件),抄送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或者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严禁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文件以及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由干部监督机构整理归档,其中,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要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组织人事和保密纪律。对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黄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如何提升谈话提醒的质量

从谈话提醒效用性的考量出发,加强谈话提醒结果的有效运用。首先,要做好谈话提醒对象对个人情况说明作出承诺的相关工作。为督促谈话提醒对象如实、主动、彻底地向党组织交代个人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要求其在“个人说明”的结尾,手写对党组织的承诺,并由本单位党委书记签字背书。其次,要根据后续监督工作开展的必要性,将谈话提醒情况列入个人廉政档案。在将谈话内容入档后,可根据谈话中提出的要求,进行定期对照检查,如谈话提醒对象变化较为明显,说明谈话成效显著,可通过一定形式予以鼓励;如谈话提醒对象无大改进,说明谈话效果不佳,或是针对性不强,没有解决思想深层次问题,需要通过再谈话、再处理,促其整改。对于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考虑将谈话提醒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自我剖析的重点内容,加以对照检查,加强整改。再次,可酌情考虑与干部任用、考核结合使用。适情适时将谈话提醒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强化谈话提醒结果的运用。

从谈话提醒的持续性着眼,以问责的常态化推动形成谈话提醒工作的常态化。要坚持问责不手软,对谈话提醒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坚决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倒查追责。要重视谈话的效果,防止问题反弹。对已办结的谈话提醒件要开展“回头看”,通过自查和抽查核实机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当年度组织的谈话提醒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谈话提醒经审查或抽查核实,发现被谈话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情况严重的要依纪处分,必要时给予通报。对谈话提醒材料属实情况作出虚假证明的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负责人,或对谈话提醒已属实的问题不处理、不上报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中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一并启动问责追究程序,以问责促进谈话提醒质量的提升。

Ⅳ 对于谈话提醒内容可以提出异议吗

当然可以了,这个是你的权利,如果有异议,你不提出来,别人永远不会知道,还有可能认为你没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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