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整改
『壹』 塑料制品生产车间的安全手册怎么写
水泥厂劳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市场经济时期劳动安全管理体制度,保护职工在劳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厂经济效益提高,根据《劳动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各单位劳动安全行为,促进广大劳动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杜绝工伤事故发生,明确“隐患险于明祸,防范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第三条:各单位应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充分依靠职工,建立领导负责,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厂成立劳动安全委员会,由厂长任主任,分管厂长和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生产单位以及主要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生产管理处。
第二章 劳动安全职责
第四条:厂长是全厂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厂的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厂长及安全职能部门领导是全厂劳动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审查本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职能部门监督,贯彻、执行。
2、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力量按期实施。
3、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劳动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
4、参加年度安全大检查活动,对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组织制定 措施,确保及时处理。
5、组织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中劳动安全措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6、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五条:生产管理处是全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全厂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有:
1、协助厂长、分管副厂长组织和推进全厂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宣传、贯彻和国家地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2、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措施计划,汇总报批后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3、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指导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
6、及时编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标准审批发放。
7、参加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 施工计划劳动安 全措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督促职工认真遵章守纪。
2、严格执行“五同时”,经常组织部门内的安全检查,编报本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实施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整改。
3 、组织修订本车间的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编制检修作业计划中要有劳动安全措施计划。
4、对车间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自我防护知识教育,督促职工上岗时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车间应从保证安全需要出发,对进入危险场所或有危险性的作业现场,应标有安全标志牌,以醒目地给人们以提示、提醒、指示、警告或命令。
6、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抢险和施救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贯彻整改措施。
第七条:班组长(工段长)是班组(工段)劳动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认真执行企业、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定,教育职工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2、组织班组(工段)成员,学习劳动安全技术和防护知识,指导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经常检查和指导班组(工段)成员,坚持班中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消除一切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原因。
4、检修、安装作业的班组,在接到检修、安装作业计划的同时,制定安全操作和防护要领,督促参与作业人中遵照要求,并注意监护。
5、工作中,对班组(工段)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指导,并检查其对安全技术要领的遵守情况,提醒职工做到“三不伤害”。
6、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遇伤亡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参加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职工是生产劳动者,对其所在工作岗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本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2、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自身劳动保护能力。
3、严格按工作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4、作业时协调配合,做到安全生产确认制,即每次操作或动作前对欲操作或动作的对象,必须做到确实、认定、确实可靠,确实准确地去执行。
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有义务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劳动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内以及责任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1、设备技术管理处
(1)负责各种机器、设备安全装置的改进设计,确保新进厂设备配件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指导设备使用单位修订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3)负责全厂厂房,设备构筑物等的安全,制定出对厂房、构筑物等的安全检查、计划,并负责整改。
(4)大型特种设备的购置如起重机具、升降机具、蒸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机械等,应有劳动安全技术检测设备(检验)报告(材料,安装和使用与安全职能部门联络。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负责生产设备技术的更新改造,并负责改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工艺流程建(构)筑物、各种设备、设施技措项目安全技术篇章的编制或审查。
(6)参加因设备、建筑物、动力等因素引起的重大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
(7)配合安全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动力车间
(1)负责全厂供水和配电安全。
(2)负责承担大修作业项目时,对所承担的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3)在大修作业完成或其他设备拆装完毕后,应督促有关部门原有的安全装置或增设新的安全防护装置。
(4)与设备等有关部门协调,安排停产检修的时机和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
(5)负责全厂防雷避雷装置的检查、管理。
3、企管处:
(1)配合安全职能部门做好新进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安排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减少和杜绝错误操作或技术差而带来事故。
(3)安排好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计划和资金,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水平,杜绝违章指挥造成的恶果。
(4)从标准化管理和技术监督方面,规范各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行为,制订或修订各种作用(管理)职责或工作标准,并监督执行。
(5)指导和检查生产单位贯彻“全面质量管理”的同时,宣传安全生产与质量,计量管理的协调关系。
4、计量处
(1)负责职能范围内劳动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计量职能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并履行其职责。
(3)按规定要求上报计量事故,及时准确,配合积极参加事故的处理。
5、保卫处:
(1)负责全厂生产保卫和清理生产现场中的闲杂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刑事勘察工作,对故意破坏安全工作,
蓄意制造事故的坏分子进行管制和处理。
(2)做好消防器具管理,定期更换过期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杜绝火灾隐患。
(3)加强与上级消防部门联系工作及时抢救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4)严格明爆物品,有毒和强腐蚀物品管理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严格执行。
6、党、团、工会等职能部门,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会章程,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教育职工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配全安全部门做好法规宣传教育,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安全管理员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者,其职责主要有:
1、向职工宣传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传授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2、每天深入生产一线,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3、指导车间、班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纠正违章行为,带头抵制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5、发生事故,迅速赶到现场,协助调查取证、分析。
第三章 劳动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一条:各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有充足照明、坑、沟、井、平台、楼梯等必须有盖板或围栏。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内应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或设置明显警告信号。
第十三条:各种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等必须符合要求。要有防漏电和可靠的绝缘、接地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各种机械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和良好的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气焊作业时,乙炔和氧气瓶的最短距离为3m。乙炔应直立于地面 ,不能偏倒放置,气瓶存放时应分类放置,设备足够的安全距离线或防炸墙。
第十六条:各种原材料、器材、配件、废料等应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堆放,设置足够的安全距离和符合要求的隔热、防炸墙。
第十八条:矿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矿山车间主任、安全员参与爆破,有关人员要持证上岗。矿山车间年度开采计划,边坡治理计划,防止滑坡措施,必须经矿山治理工程指挥部审查同意方可实施。矿山车间应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查出隐患,必须限时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以书面形式上报厂部。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由矿山车间负责制定实施细则,上报厂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安全防护,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
第十九条:安装作业各工种要协调配合,制定安全防护步骤统一指挥,相互监护。
第二十条:电气作业应安排两个以上持证电工作业,无特殊情况不得带电作业,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做好监护。
第二十一条:配电房作业实行操作工制度,严格停送电。
第二十二条:机械加工作业,不得穿裙子、戴手套、围巾、长发或其他佩饰物不得悬露。
第二十三条:焊、割作业要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检查气瓶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和电焊机有无漏电现象。
第二十四条: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应经安全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制定防治措施,并在严格监护下作业。
第二十五条: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条例办理。企业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环境质量,定时、定期对作业场所和职工身体进行检查。对尘O+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治疗或调离工作环境,对工伤人员每年2次参加工伤评残鉴定,按文件给予工伤待遇。
第五章 隐患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生产管理处全年应组织不少于四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开展专业安全检查,各生产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部门内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内容是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操作行为以及思想情绪等进行“六查”。
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查的程序是由组织者根据实际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线路等确定。
第二十九条:隐患危险等级由生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隐患整改原则是:小型隐患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中等隐患由生产管理处协调解决,大型隐患由厂部解决。厂部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排解决。
第三十一条:隐患整改实行“整改通知书”制度,由生产管理处根据隐患等级和轻重缓急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完成。
第六章 临时工安全
第三十二条: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部分临时工参与生产活动时,用工单位必须与临时工派出单位或个人鉴定临时用工合同,按合同要求派出单位负主要责任。用工单位对临时工作业现场安全负责,并应加强管理,了解其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特长等,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用工单位不得让临时工进行生产工艺流程岗位跟班作业或主班作业,只能安排其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四条:临时工辅助电工、焊工、铆工、起重等作业时,用工单位应指派相应工种的职工引导方能从事作业,辅助特殊工种作业时要经安全技能培训后方可。
第七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教员由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教学水平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中层以上领导(含中层)的安全教育以自学为主,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厂长、外聘专家担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技术骨干,车间安全员的教育,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厂内或外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特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教员由有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新进厂的工人、来厂实习人员,入厂前应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专职安全员应对上述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专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以送出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每年培训1次。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不按本细则履行职责,不加强劳动安全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玩忽职守,以及严重违章,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按《峨眉水泥厂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条款处理。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峨眉水泥厂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及厂部有关文件条款奖励。
第四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劳动安全法规执行。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贰』 以改制名义贱卖集体资去哪里举报
近日,本报《社会调查》周刊接到读者来信反映:2005年,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所属企业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改制,山西朔州人李建国购买了该集团资产的拥有权。改制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让该公司的部分职工感到困惑,遂向山西省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经过山西省直纪工委等有关部门的联合调查,发现该公司此次改制存在大量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日前,记者根据职工代表提供的线索对此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采访。
股权转让 协议作假
记者在调查采访的过程中从有关部门获得了涉及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改制的文件、会议决议、股份转让协议等方面的大量资料。记者从这些资料中看到,涉及该公司股权转让的股份转让协议竟然签了三份,签订时间为2005年1月12日至1月18日之间,协议的甲方均为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和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李荣钢、白永德,乙方代表均为李建国、李近、李琪。
第一份是2005年1月12日白永德与李建国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山西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基金会将持有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基金会的49%股份(折合人民币1078万元)转让给李建国。
第二份是2005年1月18日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主任李荣钢、白永德与李近、李琪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将持有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的46%股权 (折合人民币1012万元)转让给李近、李琪,其中李近、李琪分别出资506万元,各自购买23%的股权。
第三份是2005年1月18日李荣钢、白永德与李建国、李近、李琪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李建国、李近、李琪,转让价格为1080万元人民币,另外出让方承担360万元的各种债务。
对于这三份协议,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裴国升与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利忠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同一件事情,在不同时间签订了不同内容的协议,其真实性值得推敲。其中第二份和第三份协议在同一时间、同样当事人,就同一事件签订了内容完全不同的协议。李荣钢主任分析,前两份均是为了应付山西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双方实际上执行的是第三个协议,但第三个协议的转让价格最低,而且还由转让方承担360万元的债务,1080万元的转让价格实际上只需支付720万元。
据知情的职工代表反映,李近、李琪只是李建国利用其名义进行签订协议,其实,他俩根本没有出资,也未参与,其在协议书上的签名均为李建国一人所签;在几个协议中的签字人白永德原为集体基金会的代表,但他在签署协议之前的2004年11月30日就已买断工龄,是没有资格代表集体基金会签署上述协议的。
企业在股东、股份、股权的分配转让等重大问题上,不得有半点马虎,不能弄虚作假,更不能伪造。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非常严肃的问题。
集体资产 低价出卖
依据这三份协议,记者算了一笔账:第一份协议出让原塑料集团公司49%的股份,出让价1078万元;第二份协议出让原塑料集团公司46%的股份,出让价1012万元。两次转让合计95%股份,价格共计2090万元。加上山西省城联社保留的5%股份,价格为110万元,共计2200万元。正好与公司的注册资本相符。
而实际履行的是第三份协议,对于720万元的价格,在2007年1月29日的职工通报会上,李荣钢解释,当时就怕出问题,才找了山西省纪检委下属的一家评估所进行评估后,结合当时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认定的。但职工们却一直怀疑公司资产被严重低估。
记者几经周折,找到了当时受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由山西天华财务咨询评价有限公司所做的《评估报告书》,报告书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资产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托资产在2004年6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净资产为1362.8万元。”评估价超过了1300万元的资产只卖了720万元,李荣钢等人难以自圆其说。
山西塑料集团职工合股基金会原负责人张云岗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出让协议上的内容,当时出让的资产主要有:
1.柳巷开发区14号临街六层楼带半亩大院,2004年曾准备以700万元卖掉,现在市场价值超过1000万元。评估时,仅仅按照财务账本中1987年购买时的价格470万元,经过折旧后,评估了200万元。
2.五一路49号威世达大厦1.5万平方米大楼,按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现在市场价值超过6000万元。评估时作为在建工程按1998年前的投资2300万元,从账本上照搬过来。
3.五一路郭家巷65套住宅,价值也超过1000万元。
4.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投资的占地50亩的塑料总厂,仅一套进口设备就值3000余万元。
5.山西省塑料公司的占地30亩,并配有330米铁路专用线的仓库。
上亿元的总资产却只评估了1300万元,而且仅仅卖了720万元。
由上述不难看出,改制过程中如果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规范操作,流失的将是巨额的国家和集体资产。
弄虚作假 职工受骗
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企业改制,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职工认为,在此次改制过程中,评估报告是假的,协议、决议是假的,程序是不正常的,此次改制是彻头彻尾的“骗局”。
职工还反映,为了炮制假协议,李建国在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以及文件上大做文章。
2004年10月30日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届一次董事会议纪要称:参加人为姚海平等10人,选举姚海平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李士俊为总经理。而董事签名中却只有姚海平、曹文会、赵玲玲、白永德4人。纪要上写着张云岗与吴伟也参加了会议,而张云岗及吴伟本人表示,他们根本就没有参加过这样的会议。很明显这份会议纪要是伪造的。
据张云岗介绍,真实的情况是:2003年12月7日至8日,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第三届一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选举姚海平为董事长,曹文会、赵玲玲、张云岗、白永德为董事。董事会聘李士俊、谢东辉、王国炬为副总经理,关卫华为董事长助理。2004年1月3日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晋塑(2004)第5号文件中的任职决定是真实的。
2005年1月12日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基金会决议中写到:基金会成员应到131人,实到99人,超过应到人数2/3,符合基金会章程之规定。会议的主要内容为同意将集体基金会持有的公司49%的股份转让给李建国,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持有的23%转让给李近,23%转让给李琪,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保留5%的股份。同意白永德作为公司代表签署有关转让文件。后面还有基金会成员99人的签字,后附131名成员名单。
职工们反映,这份决议也涉嫌伪造,主要依据有:
一是所列名单为1997年塑料集团成立时,职工合股基金会入股名单,而不是集体基金会的名单;
二是决议中的签名问题。在签名者的名单中,有的已退休多年(如安述礼、刘文广等人),有的在国外(如蓝天浩当时在日本),有的已调离(如兰春红多年前调到北京、王光宇早已调到税务部门、郭中阳、吕敏、刘蓉、唐黎文等也早已调走),有的生病住院(如侯静),而这些人的签名竟然都出现在决议上,不可思议;
三是2004年11月30日之前,职工就被遣散回家了,怎么可能在2005年1月12日参加职工大会呢?2007年1月13日,由75名职工联名发出一份声明,对上述决议以及其内容,予以明确否认。后经山西省纪检部门查实,这99名职工的签名,均是李建国指使他人仿签的,并用伪造签名的复印件,办理了股份变更登记。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这份复印件上还加盖有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公章,并承诺有问题由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负责。另外,2004年12月10日,在山西省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时,山西省塑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书》后附有一份令人感到蹊跷的“情况说明”:在职工合股基金会上的签名有9人多签、2人重签、4人误签、11人未签。并称“以上情况属实,如因转让合股基金会股份而引起的纠纷,由我公司承担责任。”并加盖其公司公章及合股基金会公章。同时,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以晋城联资〔2004〕46号文件给省工商局的文件中称:极个别“职工合股基金会”成员因特殊原因没有签名……不影响此次股份转让。就用这样的材料顺利地办理了变更手续。
其间,职工代表们还提到一个细节,2005年1月12日与1月1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李建国的720万元,在2004年11月30日之前就到了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的账上。11月30日之前进行的职工身份置换,就使用了其中的400万元。协议未签,款已提前到位,这也令人费解。
裴国升律师说,从几份决议中存在的问题和75名职工的声明可以看出,当时公司方根本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会,未经职工大会及股东会同意转让集体基金会的股份程序是不规范的。
针对上述问题,裴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的合并与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从业人员。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张利忠律师说,依照上述的法规,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无权转让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基金会的股权,公司未经职工大会同意,对职工拥有的股份进行转让,转让协议应当视为无效。
以上调查材料证明,山西省塑料集团在改制过程中从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议、会议决议、职工签名等均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这种行为既坑了国家也欺骗了职工,如此改制,怎能不出现问题。
认真查处 积极整改
从2005年11月5日开始,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原职工就改制存在的问题多次联名上书有关部门。山西省纪委根据职工反映的问题,责成省直纪工委进行调查处理。
2006年10月17日开始,省直纪工委调查组用了29天时间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查清了事实,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2007年1月29日,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主任李荣钢、副主任姚海平与职工代表见了面,对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2007年2月2日,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专门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省直纪工委调查组的意见精神,经过核实,省直纪工委调查组认定,塑料集团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改制过程中,所有重大事项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也没有工会组织的书面证明。在决定集体资产转让给李建国个人的重大事项上,只是征求了离退休职工的意见,这违反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相关规定。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判断是否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主要是根据其是否仍然在本集体企业工作、劳动。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8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之规定。企业财产按照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清算工作所需各种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所欠银行和信用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之相关规定。审计、评估结果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认可,而是将对集体资产处置最具监督权和发言权的所有者,先行身份置换遣散回家。审计、评估工作未能公开招标,缺乏有效的监督,剥离塑料集团公司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认可不严肃,难以有效保障集体资产不受侵害。
3.2004年10月,使用变造的文书和虚假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到省工商局进行股份所有制变更登记。违反《公司法》第199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之相关规定。
4.利用虚假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塑料集团公司职工合股基金会股份,非法转让给集体基金会,侵犯了合股基金会成员的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相关规定。
5.2005年1月,经山西省城镇集体联社同意,李建国利用虚假文书及虚假股份转让协议到省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非法成为塑料集团公司体资产的拥有者,并非法成为塑料集团公司的法人代表。违反《公司法》第199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之相关规定。
6.2005年1月18日,在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履行合法交易程序的前提下,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领导与李建国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违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条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再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58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摊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资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山西省直纪工委调查组对以上问题认定的同时,又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三条整改建议:
一、责成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限期自行纠正此次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二、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要通过公开、公正、合法的程序,积极探索对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进行改制。
三、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要加强对山西塑料集团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
针对山西省直纪工委的调查意见及建议,山西省城联社主任李荣钢明确表示,省城联社党组会议已经达成共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纠正和整改。首先要对问题进行彻底纠正,其次要认真研究塑料集团的改制问题,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权利,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制订出公平合理、职工满意的改制方案。
在会上,李荣钢主任、姚海平副主任分别介绍了当时股权转让的特殊背景情况,分析了出现问题的具体原因。李荣钢主任要求,要根据省直工委意见和建议,抓好纠正和整改,汲取经验教训,以利于推进直属单位的继续深化改革。同时会议作出了具体整改的五条措施:
一、省城联社领导及机关各处室领导,都要进一步认真学习、领会、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特别是《公司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总社制定的《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高法律水平、政策水平,抓好山西省塑料集团股份转让问题的纠正与整改,进一步搞好直属单位和全系统的集体企业的改革发展。
二、根据省直纪工委的要求,首先要从指出的问题进行纠正,要列出需要纠正的问题,逐条进行彻底纠正与整改。
三、李荣钢、姚海平同志分别前头对有关问题进行纠正整改。属于省城联社方面需要纠正的问题,由李荣钢负责;属于原塑料集团方面的需要纠正的问题,由姚海平负责。
四、纠正整改之后,成立领导组,研究下一步塑料集团改制问题。
五、在纠正整改过程中,自觉接受省直纪工委的全程监督和指导。
对于原塑料集团职工反映省塑料集团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山西省纪委根据职工反映的问题,责成省直纪工委进行调查处理。省直纪工委很快做出反映,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认真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整改建议通报省城联社,省城联社立即召开党组会议并作出了整改方案。不仅如此,山西省工商局也于2月27日立案调查省塑料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2005年5月18日和2005年12月12日两次在省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股东会决议、伪造职工签名等造假行为,造成集体财产以及职工利益受到侵害。省工商局根据调查结果,依照《公司法》119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9条的规定,建议撤销省塑料集团公司2005年5月18日以及2005年12月12日利用虚假证明进行的两次股权变更登记,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和25万元。
问题到此并没有结束,2007年4月16日,山西省工商局又对撤销省塑料集团两次虚假股权转让登记,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了听证。会上省工商局相关人员表示,听证会以后,将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程序,尽快对此事作出裁定。山西省工商局对此事的处理雷厉风行,于4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省塑料集团公司2005年5月18日和2005年12月12日两次在省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合法有效性,并于5月17日在《山西省市场导报》上刊登出声明公告。
2007年5月15日,山西省城联社根据山西省工商局撤消塑料集团2005年股份转让变更的通知意见精神,为确保塑料集团的改革与发展,省城联社制定了“恢复并调整充实省城联社塑料集团改革领导组及办公室,明确职责和任务。”等六条整改措施。
至此,山西省塑料集团集体资产流失的真相大白于天下,这使职工们看到了希望。
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个企业的改制是一项复杂、浩大的工程,它涉及多方面利益,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关键是对问题是视而不见,还是对问题积极整改。像山西省纪委、省直纪工委、省城镇工业联合社、省工商局等部门对省塑料集团改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对待、积极整改的做法值得借鉴。
伪造签名的情况说明: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 国办发〔2003〕96号《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叁』 农村茅房整改塑料桶怎么埋地下才不会被挤坏
您好!先将塑料桶放在挖好的坑内,向桶内填满泥土压实,再将桶四周填土捣实后,将桶内土挖出,桶就不会被土挤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