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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1-12 08:54:00

A. 生态环境保护

矿业特区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是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所在。生态环境保护构成矿业特区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环境基础,是矿业特区建设基本的要素之一。针对特区相对脆弱的生态环境,要始终坚持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以矿业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加强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矿业经济发展。矿业特区建设一要保护好地区相对脆弱的自然生态环境; 二要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 三要预防和有效治理点多面广的地质灾害,造福特区人民。

一、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丰富且独具特色的草原生态等自然生态资源是矿业特区建设的环境条件。国际公认阿勒泰地区具有丰富而独特的自然生态资源和草原文化资源,以及生物的多样性。阿勒泰地区的自然环境主要为草原生态。据畜牧部门统计: 阿勒泰地区天然草地面积占地区土地总面积的 83. 4% 。主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河谷生态、林草、湖泊、湿地和草场等。当前,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可利用水资源相对不足、草原超载严重等导致地区主要生态功能区的功能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据统计: 2008 年阿勒泰地区草场 ( 夏牧场、春秋牧场、冬牧场) 平均超载率达到了 75. 29% ,地区有 80% 的天然草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和沙化,产草率下降 30% ~ 50% ,已造成 50% 的国土面积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

在矿业特区的建设中,必须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绝不能以牺牲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要加强防沙治沙、额尔齐斯河和乌伦古河流域治理、水源地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整顿和治理矿产资源尤其是砂金的乱采滥挖现象。积极采取工程措施,实施好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平原绿化、 “三北”五期防护林建设等生态工程。进一步加强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工作,强化对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国家森林公园等的建设和保护,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促进矿业特区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

近年来,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加大了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公园申报建设力度。积极申报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要求,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于 2009 年提出项目设置建议,主要包括阿勒泰市五指泉景区地质遗迹保护等项目 9 个,保护对象主要为花岗岩地貌、冰臼、硅化木、花岗伟晶岩、中低温温泉。项目分布情况: 阿勒泰市 1 个,吉木乃县 2 个,富蕴县 3 个,福海 3 个 ( 表3-23) 。

表 3-23 阿勒泰地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设置建议

资料来源: 根据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资料整理,2009。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矿业特区建设的特点是: 合理开发利用地区丰富的矿产资源,实施优势资源转化战略,实现矿业深加工上的突破,以地区矿业经济的发展带动和辐射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矿业开发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但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促进矿业特区的健康持续发展。

从富蕴、地区等 5 个矿业园区的布局看,富蕴、地区和哈巴河矿业园区位于黑色有色稀有矿产资源丰富的阿尔泰成矿带。地理上的阿尔泰山区与地质上的阿尔泰成矿带大部分是重合的,阿尔泰山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具有不稳定性以及生物的多样性,是矿业特区建设的生态环境屏障。

从历史上看,阿勒泰地区的矿业活动历史悠久,尤以采砂金为甚,有 “阿勒泰 72 条沟,沟沟产黄金”的说法。金矿的开采历史可以追溯到清代,代表地区最早的矿业生产活动。新中国成立后,金矿尤其是砂金的开采强度剧增,造成金矿资源的浪费,以及草原、河流 ( 床) 、阿尔泰山区等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至今砂金盗采及乱采滥挖仍屡禁不止,针对砂金及宝玉石等矿产的矿业清山活动年年开展。以可可托海稀有矿为代表的稀有、有色金属矿产开发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因地处山区,对自然景观及地下水造成一定的破坏,但总体上破坏不是太大。随着可可托海国家地质公园的建立,使昔日为国家作出重要贡献的闭坑矿山重新焕发的生机与活力,为阿勒泰地区形成以喀纳斯品牌带动下的大喀纳斯旅游圈作出了贡献。当前,蒙库、金宝等铁矿、建材非金属矿山的露天开采对地貌景观造成一定的破坏,由于这些矿山主要位于人口比较稀少的山区或偏远地区,对矿区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针对阿勒泰地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多、破坏面广、破坏程度相对较小等特点,要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

1) 对历史上的闭坑矿山,采取申请国家、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办法,但由于阿勒泰地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特征所限,新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等原因,影响阿勒泰地区申请此类项目的积极性。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对于改善矿业特区建设和发展的环境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要进一步加大争取国家、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力度。2009 年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了阿勒泰市北屯镇城西砂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 16 个项目的设置建议,并积极申报( 表 3-24) 。这些项目的特点是: 矿种以建筑用砂、云母等非金属矿为主,少部分为砂金矿,面积相对较大,地质环境问题也不是太严重,对人居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若这些项目实施,将对矿业特区矿山地质环境的改善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表 3-24 阿勒泰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设置建议

续表

资料来源: 根据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资料修改,2009。

2) 对正在开采的矿山,按照 “谁开采,谁治理” 的原则,采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等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力度。做到逐步 “还清旧账,不欠新账”。目前,地区已经开始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矿业开发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3) 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 2008 ~ 2020) 》 划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区域,以及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开展对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域的治理。严禁在阿勒泰地区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禁止勘查开采区内,开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功能不符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保护特区生态环境及资源。加强对地质遗迹 ( 公园)的保护。

4) 地区矿业特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

三、防治地质灾害

( 一) 地质灾害总体特征

阿勒泰地区由于暴雨、融雪、气候等自然因素,加之历史上及当前开展的矿业活动,以及工程项目实施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在地区造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面裂缝等地质灾害。据统计,阿勒泰地区地质灾害点共有 743 处,按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崩塌占绝大多数,占 79. 57%,泥石流和滑坡次之,分别占 9. 54% 和 9. 41%,地面塌陷最少,仅占 1. 48% ( 图 3-21; 表 3-25) 。可见,地区地质灾害具有数量多,以崩塌为主的特点。因此,地区地质灾害的防治的重点是崩塌灾害,特别要对人居环境影响较大的乡镇、道路及旅游区等的崩塌要特别重视。

图 3-21 阿勒泰地区地质灾害种类构成

表 3-25 阿勒泰地区地质灾害分布

注: ①包括 73 处崩塌隐患点; ②包括 22 处不稳定斜坡; ③包括 14 处潜在不稳定地质体;

资料来源: 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统计年报,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2008。

从地质灾害的分布密度看,全地区地质灾害平均密度为 63 处/万 km2,青河县地质灾害的密度最大,达 124 处/km2,是地区平均值的 1. 97 倍。该县地质灾害点总数最多,但由于县域面积大,加之造成地质灾害的矿业等人类活动相对较弱,造成该县地质灾害密度最小。吉木乃县次之,是地区平均值的 1. 82 倍。布尔津县为第三,由于地区著名旅游景区喀纳斯位于该县,与旅游以及旅游开发有关基础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占很大比例,灾种单一,以分布在旅游交通道路两侧的崩塌为主,占 91. 5%。福海县最小,为 24 处/km2,仅为地区的 39%,地质灾害属于点少面广,但地灾种类比较齐全 ( 图 3-22) ; 这也为地区行政中心南迁福海提供了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参考依据。富蕴县作为矿业大县,地质灾害点集中分布在县城及部分矿山,富蕴县南边大部分区域几乎没有地质灾害,导致地灾密度较小。上述数据及分析说明地区地质灾害在各县 ( 市) 分布不均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各县市自然地理条件、气候、矿业等人类活动的范围和强度存在差异,导致了地灾这种发生频度的差异性。

图 3-22 阿勒泰地区 7 县 ( 市) 地质灾害密度分布柱状图

( 二) 各县 ( 市) 地质灾害特征分析

从 7 县 ( 市) 的地质灾害的分布特征看: 各县 ( 市) 地质灾害点占地区总数的比例以青河县最大,布尔津次之,福海县最少,除青河县外,其他各县该数值差别不大,大体在 10% ~16%之间 ( 图 3-23) 。分述如下:

图 3-23 阿勒泰矿业特区地质灾害在各县 ( 市) 的比例

1) 青河县。该县地质灾害点占地区总数的比例最大,地质灾害数量为 196 处,占全地区地质灾害总数的 26. 38%,是第二位布尔津县的 1. 66 倍。该县发育的灾种较单一,主要为崩塌,占全县的 91. 33%,泥石流占 7. 14%。主要发育在青河县第一煤矿和科克萨依金矿,金矿位于青格里河中下游,距该河较近,在融雪和暴雨季节,极易发生崩塌和泥石流。

2) 布尔津县。该县地质灾害点占地区总数的比例位居第二,占 15. 88% ,灾种单一,只发育崩塌和泥石流两种灾害,其中崩塌占 91. 5%,其他为泥石流。主要发育在各乡镇牧道沿线、阔斯特克、阿吾肯泥石流沟、主要交通沿线、托乎木水泥用灰岩矿和黑流滩滑石矿等处。

3) 阿勒泰市。该市地质灾害点占地区总数的比例位居第三,占 13. 86% ,灾种单一,只发育崩塌和泥石流两种地质灾害,且以崩塌灾害为主,占 92. 23%,主要分布在乌拉斯沟、将军山沟、骆驼峰、阔尔布矿业公司、铁米尔特铅锌矿、阿巴宫铁矿等地区和矿山。

4) 富蕴县。该县地质灾害点占地区总数的比例位居第四,占 11. 31% ,作为矿业大县,是地质灾害发育最完全的县,4 种地灾均有且以崩塌为主,其中崩塌占 91. 67%,其他地灾不足10%,主要分布于县城北坡及乌恰沟地段,该区域地势落差大、植被稀少、土质疏松。近年来,曾发生多起洪水泥石流,直接威胁沿山一带及居住在地势较低处居民的安全,并造成街道、林带、渠道等水利设施不同程度地破坏。由于拓荒耕地对自然植被造成破坏,暴雨易引发泥石流,直接威胁下游砖厂。另外,县域内部分在产矿山及闭坑矿山也不同程度地发育崩塌等地质灾害。

5) 吉木乃县。该县地质灾害点占地区总数的比例位居第五,占 11. 04% ,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由于地处边境,自然条件恶劣,雪灾频发,融雪型地质灾害所占比重较大,其中崩塌占 69. 51%。地质灾害主要发育在乌勒乌拉斯特沟、恰勒什海乡政府驻地及阿合木扎村和库尔吉村、哈尔交、闹海煤矿等地; 省道 319 线巴扎湖以东路段由于开挖路基和削坡,在融雪季节、雨季易引发崩塌、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

6) 福海县。该县地质灾害点占地区总数的比例位居第六,占 10. 9% 。福海县作为未来地区的行政中心,正在为打造园林城市和宜居城市的目标而努力。灾种较多,除地面塌陷外的地质灾害均发育,且福海县地质灾害的密度在全地区最小。地质灾害以崩塌为主,占 41. 98%; 滑坡占 37. 04%,滑坡在各县 ( 市) 中也是发育最多的,这是福海县有别于其他县 ( 市) 地质灾害的又一特征。地质灾害主要发育在新金沟、西岔沟、红山嘴等砂金矿山,萨尔布拉克至红山嘴公路沿线、道路沿线杂石较多,两侧山体较陡,由于大部分地段岩体常年受风雨剥蚀,根部松软,造成这些岩体稳定性差,小崩塌常有发生,若不及时预防,也孕育着大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7) 哈巴河县。该县地质灾害点占地区总数的比例位居第七,是地区地质灾害发育最少的县,灾害点占地区的 10. 63%。地质灾害主要集中在哈巴河县的东部山区。灾害主要发育在生塔斯大型滑坡段、县城至喀纳斯湖山区公路两侧崩塌段、县城中部丘陵地段、县域内铜金等矿山。矿山采坑区、尾矿坝和不合理堆放的尾矿等,在汛期极易引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 三) 地质灾害防治

根据阿勒泰地区地质灾害发育特点、发生频度以及各县 ( 市) 地质灾害的分布等实际情况,提出矿业特区内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一是建立和实施地质灾害预防制度;二是采用实施各种工程项目的措施,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1. 地质灾害预防监测及应急制度

( 1) 加强防治体系建设,落实防治责任

阿勒泰地区应成立由行署副专员为总指挥长,行署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地委宣传部、国土资源局、地区发改委、公安局、经贸委、交通局、建设局、教育局、财政局、安监局、畜牧局、水利局、民政局、卫生局、气象局、旅游局、新疆阿勒泰军分区、武警内卫、边防、森林、消防支队等 7 县 ( 市) 人民政府为成员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抢险救灾组、灾情评估组、监测预报组、生活安置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治安消防组、物质保障组、应急资金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灾后重建组,各组安排专门的单位牵头负责。地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全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 ( 市) 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在青河、布尔津县等地质灾害多发区继续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并将灾害监测工作落实到责任人。

( 2) 编制和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7 县 ( 市) 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气象、民政、安监等部门制定和完善以灾害点预测、避让转移、人员避险和应急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县 ( 市) 域内重点隐患区进行及早防治,对发现的灾害危险点登记建卡,并对其危险性做出初步判断,提出防范措施。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协调各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共同对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做好重大工程、交通沿线、旅游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对潜在的灾害隐患做出预测、预警和预报。

( 3) 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预测监测工作

地区县 ( 市) 、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协调气象、安监、建设、国土、水利等部门加强联系,互通情报,确保及时了解雨情、水情等,为准确掌握地质灾害发生提供依据。各相关部门应加大汛期巡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及时上报,力争尽快解决,把防范工作做到灾情发生之前。应充分依靠乡 ( 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力量,特别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各族人民群众的作用,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及时捕捉地质灾害的特征信息,为地质灾害的避让、治理、预报提供依据。对地区重点建设项目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区域,如矿业园区等,应采用专门的仪器,由专业人员对有重大隐患的地质灾害点建立专门的监测。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数据记录和报送等应根据地质灾害应急状态确定。地质灾害预报一般情况下由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紧急状态下可授权监测人发布。

( 4) 完善各项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7 县 ( 市) 人民政府应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冰雪融化期和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两卡”发放制度、灾情应急调查制度,并认真抓好督促落实。在汛期前组织有关人员对主要居民点、交通沿线、中小学校、旅游景区、矿业园区、重要矿山等所在地进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对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或群众提供的灾害信息,迅速组织力量到现场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灾情,发布其灾害应急状态。

地区地质灾害的应急准备,按时段和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可分为四种状态。一是Ⅳ级响应,颜色定为蓝色,时间为每年 11 月 ~ 次年 3 月底,平时正常待命状态,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日常监测、组织宣传培训、编制年度防灾方案、维护应急反应设备。二是Ⅲ级响应,颜色为定黄色,时间从每年 4 月开始,进入汛期的预警状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 3 级,主要工作任务是地质灾害隐患点检查、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安排 24小时手机值班,各种应急反应设备进入待命状态,群众监测网络及专业监测网络加密监测。三是Ⅱ级响应,颜色定为橙色,异常融雪、降雨的警戒状态,融雪期间、连续降雨或暴雨间 ( 需延长至雨后 3 日)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 4、5 级,主要工作是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检查、巡查,县 ( 市) 要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向分管领导、相关部门送达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国土资源部门 24 小时办公室值班,群众监测网络及专业监测网络进一步加密监测。四是Ⅰ级响应,颜色定为红色,灾害事件的应急状态,出现明显地质灾害险情,应发布临灾预警信号,启动应急预案、灾情速报,派出应急分队、抢险救灾。

( 5) 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是识别危机,判断灾情。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在接到灾情预警或灾害报告后应紧急会商,决定是否组建地质灾害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救灾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二是紧急避让,控制灾情。首先应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情扩大,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平息谣传或误解,保持社会安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或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协助灾区政府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三是布置应急监测。应针对灾害的实际情况,布置应急的监测,对灾害的形成条件、引发因素进行调查,为排除险情、减轻灾情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四是按应急预案各专业小组职责,布置有关部门及救灾队伍的任务和救灾措施。五是追踪灾情的发展及救灾措施贯彻落实的反馈信息,评估救灾措施的效果和质量、追踪决策,修正决策。

( 6) 提前谋划,做好抢险救援的组织和准备

各级政府应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等的需要。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防汛抗旱的工作中,地、县两级政府在防灾物质准备上应予以统筹考虑安排。由于阿勒泰地区地质灾害多发生在山区,这些地方多数交通、通讯条件较为不便,抢险救援力量、装备等较为薄弱,因此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应首先在第一时间组织、动员基干民兵及受灾地村民抢险、自救,并根据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通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力量参与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应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基本知识培训,并进行训练演习。在临灾应急状态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值班管理,保证救援力量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在 2009 年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设置建议中,共设置了阿勒泰市骆驼峰崩塌、泥石流治理等工程项目 7 项。主要在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和富蕴县。防治的灾种主要为崩塌和泥石流等。威胁对象包括当地居民 ( 包括中小学生) 、牲畜、车辆、耕地和天然草地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等。总体发展趋势为易发频率高且程度重。若不及时防治,对当地居民、牲畜、水电基础设施等构成威胁,给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表 3-26) 。

表 3-26 阿勒泰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设置建议

资料来源: 根据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资料修改,2009。

B. 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基本思想

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问题是原煤生产缺少环境控制引发的综合现象。对其防范和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依照标本兼治的思想,治本必须从问题产生的源头即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入手,这需要多个管理部门和从事不同技术的专业人员的协调与配合,在这方面,任重而道远,还需做许多的研究和探索。可以设想,即使未来最终实现了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煤矿山发展目标,仍不可能杜绝废弃物的产生和地面变形问题,生态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仍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此外,在此期间产生和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如何解决,目前也必须制定相应对策。

煤矿山产生的煤矸石和矿坑废水就其本质而言,都属于自然之物。与其他自然物质的区别仅在于,它们是人为活动改变现代天然物质分布格局,特别是干扰煤矿山地下渗流场、化学场和岩土体原有结构的产物。这些物质之所以带来环境负效应,是因为它们有时被人为控制,出现在现代地表物质自然运动和空间分配本不应出现的地方,而且由于其数量、强度的巨大,难以凭借现代地表的自然物理、化学、生物作用在短时间内将其化解。为此,必须辅以人为措施予以解决。根据系统科学的基本原理,采取的措施应体现“隔离”和“调整系统结构”的思路。所谓隔离是指人为阻断系统某一局部与其整体之间的联系,让这一局部游离在原有大系统之外,成为一个独立的小系统,以防止它对大系统的干扰和破坏。调整系统结构是指在隔离区内对自然物、人工废弃物、自然作用和人工工艺进行重组和设计,以形成新的物理、化学、生物过程,强化隔离区这一小系统拦截、分解、矿化和埋藏的功能,最终达到生态环境治理的目标。

上述思路无论是解决煤矿山的水、土污染,还是解决采空区地面沉降和塌陷问题都是有效的。

对于水、土污染,首先应将含有污染组分的废弃物尽可能限制在排放口(点)或稍远于人口密集区的低洼地段,即水流的局部汇区,不让其向外扩散,进而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的手段进行综合处理。应该指出,国内外大量环境工程实践证明,无论是治理土壤污染还是水体污染,采用投放人工试剂的单一化学处理方法往往有很大的局限性。这种做法的实质是将污染区视为一个化学反应釜,通过人工试剂与污染物的化学反应,使某种有害组分的存在形态发生改变。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方法可以达到消除或降低污染危害的目的,但是,新的产物却可能成为新的污染物,带来二次污染,甚至由于人工试剂的加入,改变生态系统原有的物质组分比,导致更为复杂的生态负效应。所以,本书所谓的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手段的协同,即综合一体化的处理方法。

防止或减小采空区地面沉降塌陷造成的损失,同样应遵循调整系统结构的思路。煤矿的采出会形成采空区,不同的开采阶段、岩层组合、采深采厚比,所形成的变形方式和空间大小不完全相同,对应的地面沉降塌陷量和损失程度也会因地而异,要减少地面变形带来的损失,就需通过工程手段对覆岩变形的方式和过程加以控制。控制分为事先控制和事后修复,事先控制主要在开采之前,对可能的变形区域和变形量进行预判,根据风险损失的大小,制定相应的生产方案和顶板管理策略。对于变形量大且危害严重的区段,可考虑采用充填法或保留矿柱的办法管理顶板,以保证岩层、巷道的变形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对于变形量较小,人口稀疏或预测损失轻微的区段,可采用自然崩落法,以节约开采成本。事后修复是针对采空区地面变形已发生的地段进行的土地整理。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空区都会出现地面变形现象,且存在一定时间长度的不稳定过程,所以,采空区的土地整理既要考虑时机的把握,又要针对具体的治理目标采用不同的方法。譬如,预期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和绿化用地,土地整理时就要满足土地平整、耕作层理化性质和肥力要求;建筑、道路用地要考虑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的要求等。总之,无论是事先控制还是事后修复,都是通过工程手段对地质体的结构进行人工改造,从而使采煤生产和环境质量保护得以兼顾。

C.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议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原则

为了使西南地区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绿色矿业生产,需加速制订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政策和法规,如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招标引资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优惠政策,闭坑矿山、在建矿山和新建矿山等不同矿山类型恢复治理政策以及矿产开发环境恢复治理经费预算规定,矿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绿色矿产品政策,矿产品回收、代用和发展环保新材料政策等。通过这些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使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业和地区经济持续发展。

同时,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鼓励采用新方法、新技术,建立环保绿色矿业。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使矿山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得到基本控制和综合整治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及预警系统。加强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报,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二)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新建矿山应按有关环境法规规定,在矿山开采的设计中,明确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包括复垦计划、处置矿山废渣计划、控制废水、废气排放和净化计划等,对这些环保计划要进行独立核算,经费进入生产成本。并设相应机构负责实施。

根据英、美和澳等国实施矿山环保计划的有关资料,实施上述计划所需经费约占矿产开发总投资的10%~20%。如英国贱金属矿山环保经费占20%;美国佛罗里达州磷酸盐岩矿山环保经费占10%~15%;澳大利亚矿山环保经费平均占10%~20%,其中仅复垦费一项平均占5%。矿产开发成本的提高,反过来可促进矿山环保技术的革新和科技进步,这不仅有利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还可使发展环保技术的矿山企业盈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地区发达程度的标志。只有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作为经济要素来实施,矿业才是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表征,才有益于社会获益于人民。建议如下:

1.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防止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拟建矿山,建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开采矿产资源;限制改扩建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2.加强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严格执行矿山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环境治理达标、矿山生态恢复和重建的实施措施。经批准确定的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率必须达到100%。

3.提高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金制度

建立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补偿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金制度。对可能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或避让措施。新建与延续开采矿山必须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承诺书,预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金。开采期间履行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矿山闭坑时经检查验收合格,退还履约金。

4.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弃物,保护矿山环境

严格实施新建矿山的矿山设计审查制度,加强矿山企业的“三率”考核,监督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设计进行采矿活动。鼓励矿山提高采矿回采率、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减少资源损失,严禁对矿产资源进行破坏性开采。重点加强对开采饰面石材、普通铁矿、稀土矿、岩盐、芒硝、金矿的“三率”管理。推广先进的采矿方法,露天采矿必须建立开采台阶,采剥作业必须由上而下分水平进行,地下采矿要严格按照采矿设计有序开采。严禁挖底掏心式破坏性采矿,禁止土法采选黄金、白银和土法炼硫、制硝、熬盐,减少环境污染。

开发利用综合性矿床,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措施,否则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开展科技攻关,推广先进技术,扶持、鼓励对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开发和对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重点支持综合利用钒钛磁铁矿的工业化生产和稀土矿的深加工,支持煤系高岭土、煤矸石的开发利用和有色金属矿共伴生组分的回收利用,鼓励开发硫铁矿伴生高岭土除铁增白技术、微细粒浸染金矿原生矿选冶技术等重大课题的科技攻关。

(三)现有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实行矿山开采全过程监控,严格执法

对现有生产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进行专项规划。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和责任过错追究机制。对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严重的现有生产矿山,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予以限产或关闭。切实做到强化管理,定期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不欠新账。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矿山企业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生产矿山必须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报告,对已经产生和将要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时提出详细的治理措施,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未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生产矿山必须补充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依法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义务。

2.严格控制矿山“三废”排放,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

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矿山“三废”必须达标排放。重点加强对石材、水泥原料、建筑砂石、煤、硫、金、铅锌矿、汞矿、磷矿采选环保监督。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类型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重建示范工程,进行矿山土地整治与复垦、“三废”的综合处理与利用。

3.加强矿山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防止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各级地方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矿山企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点,有效地预防次生地质灾害。

4.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投入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履约金制度与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根据“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原则,鼓励矿山企业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对利用先进技术复垦、开发废弃矿坑和塌陷地的,可优先取得复垦地的使用权,并依法享受开发荒地后一定时间内的免税;执行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工作做得好的矿山企业减收矿产资源税、优惠贷款、提高矿产资源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利润留成率等优惠政策。

5.推进矿山“清洁生产”,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鼓励采用先进的采、选、冶工艺,开发低废、无污染的矿山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2007~2010年,加强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有密切关系的矿山环境地质学研究;开展重要矿床疏干排水对岩溶水系影响的调查评价,加强矿山开采导致的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御和治理的研究;开发矿山“三废”高效处理与资源化的技术体系的工艺设备;开发科学高效的矿山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重点加强西南三江地区、长江上游、三峡库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和预警系统的研究与实施。

(四)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重建

1.加强监督管理,开展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

严格矿山闭坑工作的审查与管理。矿山闭坑应向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含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闭坑报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后,经省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

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以景观生态学思想和生态系统理论为指导,改变单纯的废弃矿山土地复垦的观点,采用工程技术、生物技术和生态农艺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重点闭坑矿山受破坏土地的复垦与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渔则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2.加强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的科学技术与应用研究

针对不同类型矿山,开展闭坑矿山废弃地土壤生物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展闭坑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采矿废弃物综合处置与资源化的工程应用技术研究;开展闭坑矿山景观生态规划研究;进行闭坑矿山生态恢复工程的生态经济评价。

(五)三峡库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

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是全国人民十分关心的问题,保护好该区生态环境,具有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

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库区生态建设保持协调统一的关系

加强库区各类矿山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遏制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土地复垦,重建矿山生态防护林,保护库区的生物多样性,减轻因矿业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减少库区泥沙淤积量。对处于三峡库区长江干流及金沙江、雅砻江、嘉陵江、乌江、大宁河等主要支流沿岸可视范围(或500m范围)内的各类采矿场依法予以关闭,并责成相关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护库岸生态安全。

2.加强矿山排污治理,确保库区水环境安全

库区矿山开采过程中排放的“三废”必须有效治理,治理率和排放达标率达到100%。严格控制采矿、选矿生产中的氰化物、砷、汞、铅、镉等有毒物和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库区水体;严格控制SO2排放总量;对矿山开采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严禁乱堆乱放,严禁向长江干流及嘉陵江、乌江、大宁河等支流倾倒。

D.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选矿

(一)鼓励采用的选矿技术
1.开发推广高效无(低)毒的浮选新药剂产品。
2.在干旱缺水地区,宜推广干选工艺或节水型选矿工艺,如煤炭干选、大块干选抛尾等工艺技术。
3.推广高效脱硫降灰技术,有效去除和降低煤炭中的硫分和灰分。
4.采用先进的洗选技术和设备,推广洁净煤技术,逐步降低直接销售、使用原煤的比率。
5.积极研究推广共、伴生矿产资源中有价元素的分离回收技术,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深加工创造条件。
(二)选矿废水、废气的处理
1.选矿废水(含尾矿库溢流水)应循环利用,力求实现闭路循环。未循环利用的部分应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2.研究推广含氰、含重金属选矿废水的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
3.宜采用尘源密闭、局部抽风、安装除尘装置等措施,防治破碎、筛分等选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三)尾矿的贮存和综合利用
1.应建造专用的尾矿库,并采取措施防止尾矿库的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1)采用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尾矿库溢流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2)尾矿库坝面、坝坡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滑坡和水土流失。
2.推广选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1)尾矿再选和共伴生矿物及有价元素的回收技术;
(2)利用尾矿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技术,如作水泥添加剂、尾矿制砖等;
(3)推广利用尾矿、废石作充填料,充填采空区或塌陷地的工艺技术;
(4)利用选煤煤泥开发生物有机肥料技术。

E. 优化资源开发模式 加强经济利益调节——关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调研报告

编者按 如何转变旧的过度消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如何转变旧的发展理念,科学配置资源,建立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政策体系,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战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遵循人地协调发展的规律,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把矿业活动限制在资源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许可的限度内,特别是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成为目前矿政管理工作一项重要课题。

前不久,受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的委托,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承担了《关于建立建全我国保护生态环境政策的建议》课题项目。项目组先后赴江西、浙江两省重点开展对江西省德兴铜矿和浙江省舟山市庆丰采石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实地调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综合分析研究我国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力从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管理监督等方面提供政策依据,提出一些符合客观实际和可操作性政策建议。现将调研报告的精华部分选编刊发,谨供读者学习交流。

一、现状: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双重效应

矿业开发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物质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矿产资源开发产生双重效应:一是矿产资源开发为我国经济的增长、财富的积累和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与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同时也引起生态环境问题,往往带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诱发地质灾害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经济与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资料,是生产力组成要素,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开发矿产资源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财富积累,增加就业岗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21世纪,由于国内需求和全球矿业市场的双重拉动,我国矿业获得持续高速发展。2005~2007年,我国矿业产值在全国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以及GDP总体上占1/10,矿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资源全球化的今天,资源的占有、资源的开发以及资源的争夺已成为当今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目前,全球经济危机严重冲击矿业市场,矿产品价格大幅下跌。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长期依赖的态势不会改变,“危”中之“机”是调整结构,夯实基础,理顺关系,蓄势待发。

(二)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负面效应主要是引发生态环境问题,集中反映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诱发地质灾害等方面。

首先,矿山及其选、冶部门直接排放的废气、粉尘及废渣使大气污染并产生酸雨,其中以硫化工业和煤炭行业最严重,污染物多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放射性物质,以及汞、砷、镉等有害物质。其次,我国矿业活动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矿坑水,选矿、冶炼废水及尾矿池水等。众多废水未经达标处理就随意排放,甚至直接排入地表水体中,使土壤或地表水体受到污染,其中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废水以酸性为主,并多含大量重金属及铜、铅、锌、砷、镉、六价铬、汞、氰化物等有毒、有害元素及悬浮物。再其次,矿山尾矿尤其是浮选尾矿中残留的选矿药剂有氯化物、氰化物、硫化物、松油、有机絮凝剂、表面活性剂等,受到阳光、雨水、空气的作用及其相互作用,就会产生有害气体、液体或酸性水,加剧重金属的流失,严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此外,矿山的废石、废渣的堆存还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矿业及相关行业固体废弃物堆存情况相当严重,所占比重超过了总固体废弃物的85%。

矿山开发对水资源的破坏主要表现在地下水源枯竭或流量减少。疏干排水及废水废渣的排放导致地表水、地下水系统失衡,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资源枯竭、河水断流、地表塌陷,产生地下水降落漏斗和地面沉降,影响矿山地区的生态环境。大规模的采矿活动常使地形发生较大改变,破坏原始地貌。矿山开采在占用土地的同时,还对耕地、森林、草地等造成了破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因采矿占用的土地面积约586万公顷,破坏土地157万公顷,并以每年4万公顷速度递增,破坏林地面积166万公顷,破坏草地面积26.3万公顷,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不到12%。

此外,矿产资源开发不当还会诱发冒顶片帮、地表塌陷与裂缝、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冒顶片帮是地下开采空间顶板和边帮岩石冒落、崩塌,是矿山开采最直接的地质灾害。据统计,我国有色金属地下开采矿山冒顶片帮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占矿山总事故死亡人数的18%。采矿活动引起大面积的地表塌陷,在塌陷同时,地表出现高度、深度不等的裂缝。近十余年来,金属矿山地表塌陷呈急剧上升的势头。受采矿影响而引起的山体滑坡在全国许多矿山时有发生,废石堆积体、尾矿库等都可能诱发泥石流。据调查,全国有9000多座尾矿库,一半以上没有安全许可证,大部分是病库、危库、险库。

二、回顾: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历程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制度的初创时期(1972~1984年)。这时期,我国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爆发,开始纠正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的行为,并对重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开始进行治理。随着我国《宪法》的修改完善,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始步入依法、有序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开始建立并初具规模,保证了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1982年,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制度,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针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机构和法制建设还未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仍然处在一种无序状态。虽然一些国有大型矿山对矿山环境开始保护与治理,但大多数矿山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与治理矿山环境。20个世纪60、70年代,一些矿山就开始了土地复垦,但复垦率极低,在70年代我国有色金属矿山复垦率仅12%。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低谷期(1985~1989年)。我国最早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实践始于1983年,当时以云南昆阳磷矿为试点,对每吨矿石征收0.3 元,用于开采区植被及其他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费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1985年以来,受“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思想影响,放松了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活动的控制与管理,形成一哄而上,遍地开花的混乱局面。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根本不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采技术落后,开发利用效益低下,致使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停滞不前,举步维艰。统计数据表明,20个世纪80年代我国矿山废气处理率仅12.24%,有色金属矿山工业废水复用率58%,土地复垦率停滞不前。一些中小矿山对生态环境破坏尤为严重。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序开展期(1990年至今)。此时,我国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机构逐步建立,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逐步进入法制轨道,呈有序发展态势。原地质矿产部成立了地质环境司,专门承担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府职能。各地方也相继成立了地质环境处及地质环境监测中心(站),逐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组织机构建设。

2002~2005年,国土资源部组织完成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并发出《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除此之外,国土资源部和各产业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涉及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部已严格限制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严格禁止土法炼焦、炼硫、炼铁等,加强了对矿山“三废”治理的监管和查处力度。这样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矿山开采破坏资源、环境的不正之风,维护了矿山生产的正常秩序。

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建设的重大举措,将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起到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三、案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典型剖析

项目组选择对江西省德兴铜矿和浙江省舟山市庆丰采石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地调查与分析研究。一是调研德兴铜矿典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和问题,分析德兴铜矿资源开发对矿区周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总结德兴铜矿集团创建绿色生态矿山的成功经验。二是对浙江省进行调研,浙江省不仅在推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引领作用,同时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也起到了积极的典范带动作用。通过不断创新治理模式,制定有效政策措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已取得了良好治理效果。舟山市庆丰采石场经过几年的生态环境治理,目前已取得了矿山生态环境根本改善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双丰收。

(一)江西省德兴铜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江西省德兴铜矿是世界五大斑岩铜矿之一,亚洲第一大铜矿山,我国最大的露天采矿场,是全国有色金属工业的重要生产基地。德兴铜矿在大规模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十分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效果显著,成绩斐然,被誉为全国著名绿色矿山,同时被确定为江西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单位之一。

德兴铜矿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酸性废水对大坞河水及两岸土地造成严重污染,水质呈褐色,鱼虾绝迹,种植物减产。二是采场的固体废弃物占据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森林植被减少,形成多个废石裸露区,改变了这些地区地貌、水系和小气候特点,产生热岛效应,打破了矿山原有的生态环境格局。

近年来,德兴从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治理酸性废水等方面加大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的力度。从20世纪80年代初,江铜集团就开始进行生态复垦的试验研究,经过20多年的努力,现在德兴铜矿1号尾矿库近90公顷沙化土地全部被植被覆盖,坝体上建立了苗圃基地,净化水池发展水产业,基本实现了生态恢复的目标。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德兴铜矿在露天采矿场边坡、废石场等地开展生态恢复实验,建立植被生态恢复示范基地。截至目前,德兴铜矿已完成水龙山废石场生态复垦工程、铜厂采矿场工程机械工段绿化工程、南山堆浸厂绿化工程、大山厂原矿工段绿化工程、富家坞采矿场绿化工程、富家坞联络道绿化工程等等。德兴铜矿全矿经过20多年的艰苦奋斗,绿化面积达1110.83万平方米,绿化率96.80%,绿化覆盖率达30.28%,职工人均占有绿地面积897平方米。

被酸性废水浸泡的大坞河一直是江铜集团治理的重点。2001年通过国际互联网招标,从加拿大引进HDS先进技术治理酸性废水。将酸性废水一分为三,1/3 用于废石场喷淋浸出铜,每年回收铜金属1500吨;1/3排入尾矿库与库中碱性水中和后,返回选厂作为生产用水;1/3引入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大坞河,排放的水质已基本达地面水的标准,大大改善了大坞河水环境。

德兴铜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经验主要有:转变观念,统一认识,齐抓共管,以我为主,不等不靠;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以保证矿山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完成;同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机制,走集约化规模生产的道路,通过矿山企业兼并和股份制改制、上市融资扩大经营规模,壮大经济实力,使公司有能力逐步加大环保投入,也从根本上杜绝了乱采乱挖、盗矿,破坏环境的行为。此外,德兴还自觉接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监管,积极主动协调好与矿区居民关系,共同参与建设绿色家园活动。

(二)浙江省庆丰采石场生态环境治理复绿工程

浙江省是我国东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在推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引领作用,同时浙江省大力实施“千矿整治、百矿示范”工程和边开采边治理的计划,通过矿区整治与景观再造、矿区整治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矿区整治与建设用地复垦相结合的措施和办法,着力改善矿区自然生态环境。2008年颁布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的管理模式,运用经济手段,减少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浪费,确保矿山生态环境达到绿色矿山创建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逐步走上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技术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的科学发展之路。对废弃矿山的治理本着“土洋结合、以土为主”的治理思路,分别采取台阶式、板槽式、回填种植式、筑穴及混喷式、人工促进自然复绿式、平整综合利用式、四旁绿化式、藤蔓植物攀爬式、大树遮挡式、挂网客上喷播式等多种整治复绿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

浙江省舟山市位于我国东南沿海,积极主动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把“生态舟山”“绿色舟山”作为战略目标,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实现矿山环境的整治从单纯追求数量治理向质量治理转变。舟山市“百矿示范”工程——庆丰采石场生态环境治理复绿工程就是一例。庆丰采石场位于定海城区东南火龙岗山西麓,自20个世纪50年代以来,开采从未中断,已形成宽300余米,坡缘周长约700余米,开采面高达140余米的人工陡坡。随着市区的不断扩大,采石场周边已开发为居住用地及部分军事用地,矿山开采严重地威胁着坡麓附近居民的安全。同时,由于该采石场规模大,在城区的大部分地区都能见其裸露的山体,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景观。为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2001年8月,舟山市政府决定关闭庆丰采石场,并对关闭后的采石场进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整个工程采用扫石墙+爆破削坡+石碴回填+生态复绿的优化设计方案及复绿施工招标方式,为降低复绿工程成本,将部分矿山复绿任务“捆绑”交由开发企业限期完成,以解决矿山土地开发的前期投入。由于因地制宜地选择整治复绿施工方法,使采石场周边遗留的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明显减少,矿山自然生态基本得到修复,改善了矿区及周边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环境。2008年5月,通过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复绿工程的竣工验收。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绿化总覆盖率达95.9%以上,其中木本植物覆盖率达30%,草本植物覆盖率70%,矿山生态环境复绿总面积达70655平方米,整理出39600平方米的可建设用地,取得了矿山生态环境根本改善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双丰收。

四、问题:制度机制亟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矿山环境问题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但是由于环境产权制度仍未建立,无成本开发,以及利益分配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滞后,总体来看,目前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认识不到位,重开发、轻环保。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观念并未根本改变,宁可牺牲环境,也要保GDP增长。

(2)环境产权制度未建立。实践中往往因各种复杂关系使生态环境归属模糊,产权不清;一些企业未承担起对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现阶段如何合理界定环境产权,探索有效保护、开发利用资源的资源环境产权结构和管理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无环境成本开发,资源价格机制未理顺。目前资源的价值没有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也没有将环境生态成本纳入其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没有理顺。矿产品开发成本缺失是矿山企业尤其是民营矿山虚增利润,乃至形成暴利的原因之一,也是矿山生态环境不能根本治理的主要原因。

(4)利益分配不合理。由于矿产品环境成本缺失的部分都挤进了矿业利润,进而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各个生产要素和利益分配不合理。政府和矿山企业受益而当地老百姓非但不能受益,反而因生态环境的破坏成为受害的主体。受益受损主体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对称。

(5)资源开发模式不合理。当前主要存在三种开发模式:只开采矿产资源,不治理环境;先开采,后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前两种资源开发模式不可取。把矿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才是矿山可持续发展的唯一正确之路。

(6)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评价技术标准尚未完全建立。现有评价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矿山评价要求,而且由于各地标准不统一,或根本无执行标准,给一些企业治理环境不力留下很大空间。

(7)环境治理投入不足,治理技术手段落后。我国已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专项基金,用于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但因治理成本高,经费缺口大,治理率还不高,加上技术相对落后的粗放型治理状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任重道远。

(8)管理体制不完善。由于责任不明确,分工不协调,职责交叉、分散,标准不一,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和实施各种标准,未能进行充分和有效的协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难以到位。

(9)监管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专门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关,基本采用多部门不定期联合执法,缺失监管责任主体,使矿山生态环境成为监管真空。

(10)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鉴于矿山生态环境的复杂性,仅仅一些产业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和出台一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措施是不够的。

五、建议:加强宏观调控,用好经济调节的杠杆

通过理论分析、研究及典型案例分析,我们从八方面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提出政策建议,仅供决策部门在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划中作参考。

(一)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纳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解决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出现的种种问题,关键是要把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着力点是要推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平衡、协调发展,既要通过资源开发促进经济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资源环境安全的监控和预警机制,随时监测目标的运行发展状态,并根据警报信息和响应系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通过市场调节实现矿山集约化规模发展,鼓励经济实力雄厚、技术设备先进的大型企业,兼并(收购)规模小、技术设备落后、不具备环保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形成规模经营,才能使资源配置合理,杜绝乱挖乱采、破坏生态环境的混乱现象,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从源头上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三)建立环境产权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环境产权不明晰和缺乏产权主体,是影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因素之一。为了调动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建议把环境资源视为环境资产,逐步列入资产化管理。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构建,一是要以战略环评为前提,对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效性,对生态补偿主客体之间利益分配作出客观评价。二是要对生态补偿的标准和原则、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资金来源,以及补偿资金管理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三是整合和完善现行的各项收费,生态环境补偿收费要做到专款专用,避免重复收费。

(四)完善资源环境税费制度,优化利益分配

(1)实施资源税改革,完善分配机制。资源税应是国家对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的级差收益而征收的。这种级差收益随着资源禀赋、开采条件的差异而不同,因而税率也不同,应根据不同类型资源、不同开采条件计算出不同税率。实行开采优质和稀缺资源的企业多纳税,开采劣质资源的企业少纳税,从而实现利益平衡,建立税收调节的公平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将一部分资源税收入划归中央,加强国家对资源开发的调控,避免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产生短期行为,过度开发矿产资源,加剧生态环境破坏。

(2)逐步实现资源环境税费立法。将矿产资源补偿收费和生态环境补偿收费逐步完善为资源环境税费,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种税目,提高矿山企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建立资源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3)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优惠政策。对执行矿山建设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入“三同时”制度优秀的企业和三废资源化循环利用的企业,给予财政优惠政策,适当减免资源环境税率,降低信贷投资门槛,增加经费投入

(五)建立跨流域(省、市)的利益平衡与补偿机制

利益平衡与补偿机制主要是获益方向利益受损方通过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方式实现补偿。受损方需要获得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域或限制开采区域的经济损失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经济补偿以及其他资源输出补偿。受益方则按地区按比例分配上述补偿基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受损方经济发展机会损失予以补偿。

对于跨区域、跨流域财政转移支付评估和管理协调工作需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建议由国土资源部协同环保部来统一协调,先试点再全面推广。

(六)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生态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由于牵涉不同的行业部门,以及部门自身的局限性,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实际还未完全建立。因此,评价体系标准的建立是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关键。同时应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

(七)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加强队伍建设

一要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建议在监察执法中采用分权执法为主,联合执法为辅的管理模式。二要明确政府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职责。健全政府职责体系,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增强其公共服务的能力,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三是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实行矿山生态环境监理制度,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管质量和水平。

(八)加快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建设

当前尽快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法规是十分必要的,亟需为矿山生态环境的资源性及其产权归属和产权转让、矿山环境的恢复与治理及尾矿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制定一个统一的、适合各行业、各部门共同遵守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文件。同时制定配套的相关法规,使矿山生态环境产权、保护目标、恢复标准、监督职责更加明确,资金管理更加精细、环境监测与预警体系更加健全。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9年7月3日,作者为《关于建立健全我国保护生态环境政策的建议》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张光弟、张兴)

F. 生态环境保障

一、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矿业特区内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悠久,遗留下的矿山环境问题较多,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势在必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针对阿勒泰这样生态环境优美,且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生态自我修复能力较弱的地区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环保评价政策。坚持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坚持 “谁开发、谁保护; 谁污染、谁治理; 谁破坏、谁恢复; 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中要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地质地貌景观和地质遗迹,防治地质灾害。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严格禁止矿山废水、废气、废渣的无序排放。

二、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评价办法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矿山建设 “三同时”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三废处理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加强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严把环境准入关; 环保部门应把地区制定的总量消减计划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控制新增污染源总量指标; 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制度; 清理整顿新开工建设项目,加大对未办理环境保护有关手续的处罚力度。矿业特区建设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立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在矿山生态环境规划的基础上,要做好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就是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环境质量在性质上和数量上做出测定和描述,它是政府管理矿山生态环境的职能之一,它可为周期性检查和修改矿山开采方案提供信息,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最佳效果。对矿区环境的监测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在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中,要明确环境监测的责任人,确保监测能够落到实处,确保监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可以考虑将监测分为社会监测和矿山监测,对满足社会需求的,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监测,对矿区范围内一般性的监测,则交给矿业权人负责,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测结果,确保上报矿山生态环境监测结果数据的实时性和客观性。

四、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随着矿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市场对铜铝等主要有色金属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使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面临挑战。有色金属工业是高耗能的资源型产业,当前国内外资源环境已经不允许有色金属工业继续依靠扩大产量的粗放型模式来实现发展,在这种形势下,矿业特区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的重点应把 “减量、少排、再利用”放在突出位置,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只有真正做到资源、能源消耗的减量化,真正做好废气、废水、废渣少排放和再回收并再次成为可利用的资源,才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减少资源的浪费,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应该注重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 “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 “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 图7-3) 。

阿勒泰地区要注重发展循环经济,编制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实现中循环和小循环经济协调发展。中循环是在工业集中地区,在 5 大矿业园区内积极发展生态工业,在企业清洁生产的基础上,使上游企业的废弃物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料,不断延长生产链条,实现区域或企业群的资源最有效利用,废弃物产生量最小,甚至零排放。小循环是企业层面的循环,在企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在生产的整个过程中充分利用资源,使每个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废弃物最小化、资源化、无害化。

矿业特区可先发展企业循环经济,加强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逐步发展到园区的循环组合,即从小循环到中循环的发展模式,最终实现矿业特区内资源的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绿色矿业经济。

图 7 -3 不同经济模式物质流动示意图( 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培训材料,2007)

G. 在土地资源规划中如何进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措施
(一)加强林业生态体系建设
突出以生态建设为首要任务,在确保造林数量、质量的同时,全面提升林业生态建设质量。规划期内,继续保护好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严禁采伐,搞好培育管理,提高生态功能;通过新造生态林、改造低产林和封山育林,继续搞好沿河两岸等水源地、主要公路两旁绿色通道建设;建设以森林群落为主体,构筑与城镇环境治理、江河治理和景点建设相适应的林业生态体系,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田生态环境保护
以耕地资源永续利用为目标,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建设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生态型农业生产发展体系,促进传统农业经济向资源型、知识型和网络型高效持续生态经济的转型;通过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提高土地肥力,扩大农田灌溉面积,加大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力度,大力推广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源农药,积极治理白色污染,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对25度以上的陡坡地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尽快实施退耕还林,对25度以下的坡耕地必须加强综合治理,严格治理水土流失。
(三)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建设
加大各支流的水污染治理力度。依靠科技进步,提升改造传统工业,控制工业污染源,加强工业点源治理和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削减有害气体和烟尘排放量,全面加强废水、废气和固体污染物的控制、治理和综合利用。加强建设用地绿化和推进村庄整治、绿化与美化,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乡镇企业向农副产品加工转移,因地制宜实行污染集中控制,严防工业污染向农村蔓延。
(四)加强矿山环境保护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实施矿山准入准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补偿机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强化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责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五)科学规划实施土地生态建设重点工程
规划期间,重点做好镇域内垃圾处理厂规划建设。
应保障工程实施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在工程投入上增加科技含量,把实用技术推广纳入工程建设计划;强化技术管理过程;利用生态经济技术指标指导、验收、考评工程建设成果。
(六)制定生态补偿办法形成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精神,按照“商品有价,服务收费”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一个生态补偿办法,并尽快实施,从经济上保障生态建设的长期性。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执法,强化生态环境监控
加强土地利用方针、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完善,保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鼓励进行生态建设的行为,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应用信息技术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自动监控,开展对资源与环境的动态监测和及时预警,建立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严格执法,对不合环境保护的项目、工程和工矿企业,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整改的一律整改。
(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积极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让人们认识到土地生态建设是牵涉到自然、经济和社会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只有从生态经济系统的综合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出发,追求综合效益最佳,才能既促进生物环境质量的改善,又可在生物环境质量的改善中促进经济的发展,达到生态经济的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H. 我国矿区生态恢复重大问题的思考

此文原载《中国矿业》2007年第16卷12期

摘要 本文指出了我国矿山生态恢复积累的众多问题,测算出环境恢复需要的巨额投入;在分析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及多部门分别做出矿山生态恢复规划的情况下,提出了化解上述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 矿区生态恢复;规划;资金投入

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础,生态恢复是实地改造一个地点,竭力仿效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多样性和动态,建成一个确定的、本土的、历史的生态系统的过程。生态恢复与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宏伟工程,是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在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前各时代的矿产开发以及解放后50多年的大规模矿业生产之后,我国的矿山生态环境渐成积重难返之势。对此,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矿山生态恢复问题,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战略方针;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占用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任务,同年4月,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提出了“加快矿山环境恢复和治理,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的工作部署。生态恢复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几代人不懈的努力才能完成,而且要限制新的环境破坏。下面就当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问题谈几点看法,以期引起各界关注。

1 长期生态损失积累与治理资金投入有限问题

据初步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134.9万公顷;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238.3万公顷;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数量约61.9亿吨,年排放量约48.6亿吨;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17.6亿吨,年排放量约15.3亿吨。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21.8亿吨;矿山废水排放造成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加剧了矿区工农业生产用水和人畜饮水的紧张矛盾;而尾矿、固体废弃物的堆放,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损坏地表,而且还会造成水土环境的严重污染。此外,地下水均衡系统因矿产资源的开采破坏,导致区域性的地下水位下降。在某些地方地下水下降数十米甚至上百米,形成了大面积疏干漏斗,造成泉水干枯、水资源枯竭以及污水入渗等,破坏了矿区的生态平衡。例如,山西省因采煤造成18个县26万人吃水困难,30多万亩水田变成旱地,井泉减少达3000余处。

据世界银行资料,发展中国家要彻底改善本国的矿山环境状况,需要拿出占GDP的2%~3%资金用于环境保护,200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82321亿元,照此推算,彻底改善我国矿山环境现状的投入需要3600亿~5400亿元。显然,我国不可能短期内拿出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的恢复。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2001年~2005年,共达矿山环境治理项目456个,累计投资17亿多元,2006年中央财政投入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资金10.6亿元,共安排项目341个,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和10多家中央企业的各类矿山,涵盖40多个矿种,治理速度和投入力度明显加大。以2006年为例,中央财政和地方配套投入资金29.6亿元,恢复治理矿山环境面积44841公顷,平均投资强度为6.6万元/公顷,全部治理采空区面积和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373.2万公顷,需要投入2463亿元,如果考虑到目前治理的一般是较容易的矿山,剩下的会更加难以治理,投入会更多。这里还没有考虑到因采矿导致的其他三废危害的整治。

由上述分析测算可以看出,我国矿山生态恢复问题很是严重,治理需要的投入是巨大的,如果按照目前的国土资源部的投资速度,完成全国的矿山生态恢复工作将延续200年以上。

2 权威性法规缺位与现行制度不完善问题

我国有关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的第一个综合性的行政法规是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批准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在全球生态退化日趋严重,生态恢复的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我国还陆续签署了一系列与生态保护与恢复有关的国际公约,如《关于特别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等。关于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规定》和《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综观我国所有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不难发现,这些生态保护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与我国目前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综合性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受自然规律支配,资源开发利用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的特征,这必然要求有综合性的资源保护法对其加以调整。宪法中虽有多个条文规定了自然资源保护,但过于原则、空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体例上将自然资源保护规定为环境保护的两大内容之一,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非宪法所规定意义上的“基本法律”,所以无法适用资源综合性保护的要求;而已颁布的各种资源法则强调了各种具体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缺乏对资源整体性和综合性开发和保护的法律呵护。

(2)各部资源法之间缺乏整体配合,部门利益冲突严重。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各部资源法是由相应的资源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起草,负责起草的部门往往不能从全局考虑,而是较多地考虑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从各自的角度管理、保护和开发相关资源,各部自然资源法非但未形成协调统一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的规范体系,相反却成为扩展部门权力,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

(3)存在立法漏洞。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基本涵盖了整个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但在生态恢复仍然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状况。如生态效益的补偿、生态恢复的法律保障,现行法律均没有做出规定,依然存在空白。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我国关于矿区生态恢复方面的立法或规划制定方面的有了较大进展。2006年8月24日召开“生态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叶如棠在会议上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起草的自然保护区域法,拟把生态补偿问题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肯定下来。他还建议,在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之前,中央政府可以先行出台一些指导性文件,来指导地方的生态补偿实践。

国土资源部大力推动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建设,早在2001年,浙江省政府出台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谁开发、谁治理”、“谁治理、谁得益”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近年以来,河北省、福建省等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先后制定并出台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矿山企业按销售收入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保证金按“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项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国家林业局继2007年2月国务院第133次常委会决定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后,提出了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意见和建议,并决定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2007年9月11日,国家环保总局为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公布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已经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这更需要相关综合性法律的出台予以指导。首先,加强生态保护立法,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这是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为了确保能长期、稳定地通过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加强对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也需要法律给予明确规定。其次,需要制定专项自然生态保护法,对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以保障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很好地建立。再次,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生态环境税的统一征收、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范围。

3 管理职责划分与规划实施问题

国外矿山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可以归并为三类体制模式:即环境部门主导型;环境、矿业及其他部门分工协作型和矿业部门主导型。第一种类型是指环境管理部门在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与管理计划、矿山环境恢复计划、监督与强制执行各个阶段发挥主要作用,加纳、菲律宾、印度、巴西、马来西亚等国大致属于此种类型。环境、矿业及其他部门分工协作型是指环境管理部门、矿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及规划部门在矿山环境管理流程中实行分工管理,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泰国等国家。例如: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矿山环境管理中,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均由该省环境部负责,对于金属矿山环境影响监测是由加拿大联邦政府环境部下属的环境影响监测办公室会同各省环境部共同完成,而矿山恢复则由矿业管理部门“北方发展矿业部”负责。第三种类型是矿业主管部门在矿山环境管理的主要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如印度尼西亚、美国科罗拉多州、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等。在印尼,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监督检查与强制执行均由该国矿山能源部负责管理。

我国矿山环境、生态恢复工作是3个部门协同管理,至少从规划方面体现出来。但又不同于国外的管理体制,国土资源部从区域发展的角度,以土地复垦为核心,完成基本的功能恢复;林业局从育林的角度,以植树造林为核心,以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为主要目的;环保局则是从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的角度,以减少治理污染为核心,恢复或再造生态环境为目标。这些部门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均站在国家高度、以中央财政筹资为主考虑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未充分考虑发挥地方积极性问题。如何在国土资源部2003年出台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家林业局2007年编制的《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国家环境保护局今年9月颁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基础上,融合各方意见,形成统一的具有全面协调能力的综合规划,分头实施。

一是成立部际联络小组,制定统一的规划共同实施矿山生态恢复规划,采取定期会商的办法,解决实施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沟通进展;二是制定统一评价指标体系、技术标准;三是共推立法,加快立法速度;四是发挥地方积极性,共同推动生态恢复规划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周进生.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理论与政策研究,[D],2005年博士论文.

[2]江峰.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D]2007年博士论文.

[3]赵成功等主编.资源·环境·和谐社会,[C]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

I. 政策法规不健全、矿山环境保护投入不足导致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矿山环境保护一直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对于矿山的环境恢复和治理,没内有明确而具容体的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致使矿山片面强调经济效益,环境保护投入严重不足,矿山开发与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比例严重失调。

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不足是矿山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据云南省某地州的初步统计资料,自1986年至2000年环保投入约4000万元,平均每年环保投入仅285万元,与矿业总产值之比,仅占0.4%,与总利润之比仅占4%。治理经费不足导致了矿山环境的恶化。

J. 如何加强矿山企业监管,将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加强矿山企业监管,将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的方法如下:

1 政策措施

一是依法明确职责,齐抓共管。环保、林业、水资源、土地等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律明确矿山环境管理的职责,细化明确各自的管理内容和管理程序,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合作,这样从根本上改善当地的矿山环境。

二是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基层监管责任。所谓属地管理,就是基层政府能管的就交给基层政府管理,而对于基层政府管不住的交给上级政府管理。基层政府要按照“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总要求,尽快构建矿山环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责任体系,同时明确地方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内部相关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要做到依法行政,不能以受罚款为目的,要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责令矿主限期改造。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矿业执法检查,动态监测,巡查执法,定时督察,及时发现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废水,废气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以及采矿引起的地质景观破坏和地质灾害,勒令企业限期整改,如果问题严重,坚决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矿井。整顿矿业秩序,坚决杜绝非法采矿行为,限期关闭不符合条件的小矿山企业,以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
四是开展矿产资源整合。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整合的文件精神,继续开展矿产资源整合,矿区的采矿权只设置一个,彻底解决一矿多开与大矿小开的现象。通过整合,安全隐患和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的基本上被淘汰,消除矿山环境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

五是严格审批矿业权,把好矿业开发“入门关”。坚持和完善审查制度,从严审批采矿权,交通要道两侧和旅游景点附近禁止露天开采。在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河流区,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矿活动。是否有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作为采矿许可证发证的必要条件,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采矿权的申请将不被批准和发证,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六是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宣传力度。进入21世纪,健康,快速,稳定发展的中国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旋律。保护和节约使用资源,保护环境是矿山业主必须面对的问题。矿产资源开发将采取“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保护和发展并重”的方针,统筹规划,要处理好国家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的关系。把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作为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事。

2 技术措施

①恢复矿区植被,首先考虑到选择种植植被品种,既要看到近期效果,也要着重长期的发展。树种生长必须带有发达的根系、牢固性能优良的固土边坡、种植成活率很大以及生长迅速的原生类植物,这些都是根据生物学规律来进行种植的。与此同时,对于坡体的搭建,管理及保护措施在种植之后能有效进行、很好的应对自然事件和其它因素的要求,必须在植物种植前充分的规划好。以上都是依照开采区的土壤和气候等因素来相应选择草坪或树种来种植。此外,还应该考虑配套兼容的设计目的,和附近景观和植被情况相适应。

②土壤污染治理使用土壤肥力改造技术。它能提高土壤的营养状态,改善其物理和化学性质以及土壤团粒结构,改变pH值、土壤养分和有机物含量等。具体措施如下:其一,表层土壤迁移保护:开采前进行土壤表层迁移保护,开采完成再运回恢复。这样有效保护了土壤的物化性质、基本的营养条件和种子库保持完整,原生植物可以生长。其二,客土覆盖:荒地土层薄,可以用在不同的地方盖上熟土,来调整土壤的物理及化学功能,添加有益于矿山植被生长的因素比如:氮素、微生物等。其三,优化土壤的物理功能:对土壤中的孔隙增大,对土壤构成调整,对土壤容重减小,采用耕作和有机肥的方法,在短期内改善土壤。其四,改善土壤的酸碱性:对酸度调节一般使用碳酸氢盐或石灰,这样还有效提了高钙的成分,对土壤性能进行了很好的调节。其五,通过绿肥、固氮植物、微生物等来调节土壤营养。

③调整治理土壤中重金属污染。一般有三大方式:生物、化学及物理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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