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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整治要

发布时间: 2021-01-12 04:45:09

A. 请列出我国开展的四大跨区域的国土整治工作,并阐述其开展的原因、措施和目的。

四大全国(跨来区域)性的自国土整治工作比较如下:
类型
开展原因
措施
目的
大江大河的治理
我国江河洪水灾害频繁、危害严重
中上游修水库,中下游整治河道、加固堤防
减轻和缓解洪涝灾害
跨流域调水
我国河川径流量的地区分布很不平衡、水资源与耕地资源的配置不佳
建设调水工程
解决地区间水资源严重不平衡的现状
防护林工程体系的建设
我国水土流失、风沙危害、盐碱化和台风等灾害严重
建设各级各类防护林工程
减轻水土流失、风沙危害、盐碱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海洋资源的综合开发
海洋国土辽阔,海岸线漫长,海岛众多,海洋资源丰富


B. 什么是土地综合整治

一、土地综合整治的内涵

早期,我国是把土地整理、土地整治作为挖潜农村土地,实现农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主要手段。但是对土地的改造并未能完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这就需要一个内容更加丰富、全面改善农村面貌的新举措出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吸收了其他农村土地保护和改良手段的基础,恰好完成了别的途径无法实现的任务,即真正地实现了农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根本性转变。

实际上,土地综合整治是一个复杂的大概念,它包括利用、开发、保护、治理、法规、规划、管理等诸多要素。概况地说,土地综合整治,是通过土地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土地、资本、技术结合,对人(农民)、产业以及社会经济进行综合的统筹,使农民从被动城市化到主动城市化,实现在一样的土地过上不一样的生活。

其主要做法包括:土地整治(农田整治、村落整治等)、发展非农产业,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通过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协调各方主体利益,以及进行配套制度改革等,最后的目标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良方,土地节约集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城乡统筹发展有希望”。

土地综合整治的根本目的是统筹城乡,解决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对土地的需求,为了避免再出现如本书第二章所指出的各种问题,必须避免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窝蜂”、“运动式”地进行,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采取各种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稳步进行综合整治。这里所说的规则,就是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能够保证在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时,各个部门形成合力,协同做好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的土地整理、城乡建设、产业布局,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至于政策措施之间出现冲突,降低土地综合整治效果。这部分内容将在本书第八章第一节中进行详细分析。

二、土地综合整治的内容

(一)农田整治——提高耕地集约节约利用

耕地是保障一个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不可替代性的重要资源。耕地保护工作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国家要发展,首先就要解决13亿多人的吃饭问题,要解决吃饭问题,就必须保护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加强耕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始终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研究解决的战略性问题。因此,我国将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开展农田整治是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新增加耕地的同时,做到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建成集高效农业、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集约化农业为一体的高标准农田,为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将农民迁移到新建小城镇居住,可以把布局分散、数量很大、使用效率很低的农民宅基地集中起来,统一整理复耕还田。整理复垦后的土地,会大大超过小城镇建设所占用的耕地,确保耕地没有减少,实现了土地使用集约化。

如台湾的农地重划使每一块地均能直接临路、灌溉及排水,并透过土地交换分合,集中农户土地,便于农机耕作及农事管理,加速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所得。通过农地重划,促进了台湾农村土地的机械化、市场化、现代化,并且对台湾的农村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样,成都的城乡互惠共享的“金土地工程”也通过土地综合整治,极大地释放了土地资源。在旧有的经济模式下,成都市耕地一直存在中低产田(土)比重较大、田块过小过多且不规整、田埂和田间道路占地较多等问题,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也不适应农业规模经营发展。根据测算,如果通过对这些土地进行规模整理,可整理新增耕地10%以上。此外,成都历史形成的农村居民住宅有95%都是以自然村落、院落或独户居住,用地达146万亩左右,人均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呈现“散、多、乱”状况。而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工程,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人均占有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可下降到70平方米左右,全市将腾出60万亩集体建设用地。

同样,德国巴伐利亚也是通过土地整理1,推进农业现代化。巴伐利亚和欧美许多地区一样,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批农民很难靠单纯的农业生产维持生计。巴州政府千方百计地阻止农民卖掉田产,帮助他们在本地开辟新的生路。一方面,在制定村镇整体发展规划基础上,推行农村“土地整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通过政府财政补助,将村庄分散的小块土地进行合并,以便于大型农业机械进行耕作;通过土地置换,将优等的土地用于农业,劣质的土地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和工厂企业;通过土地整理,建设田间道路、排灌设施,使农村用地更加符合农业发展的要求。同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积极推广机械化作业,组建合作社,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和现代化水平。在上个世纪30年代,巴伐利亚一个农民只能养活10个人,农民占从业人员的33%。如今巴州一个农民可以养活100个人,农民人数仅占全部从业人员的3%。与50年前相比,现在巴伐利亚的农民已从140万人减少到21.4万人。但是,农村经济却在不断发展,不仅为居民提供了种类丰富的农产品,而且成为全州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州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年产值为320亿欧元(其中纯农业产值为60亿),是仅次于汽车和机器制造业的第三大产业。农产品的出口额由1970年的5亿多欧元增长到现在的45亿多欧元。目前巴州有三分之二的中小企业扎根于乡间,其中农业企业14万个(占全德的三分之一)。许多农村企业都开展多种经营,有56%的企业非农业收入高于其农业收入。

C. 土地整理和土地整治有什么区别

上面的人答的废话太多了!其实土地整治包含土地整理,土地整治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整治是大的概念,土地整理是小的概念,两者是包含关系。

D. 我国开展国土整治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我国开展国土整治从以下工作方面着手

一、要尊重民意、维护法定权益。

国土整治工作与项目区所在地的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项目实施程序实施。充分保障国土整治项目所涉及的当地农民的权益,认真做到使当地群众知情、讲出他们的真心实话、调动他们参与项目的积极性、接受他们的监督,要在充分听取当地农民的意见、保证各方利益最大化后才能实施。要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对项目区内土地权属的调整、农田整理等,要做出多种切实可行的方案供论证选择,项目的实施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绝不能够搞强拆强建。

二、要加强领导、落实共同责任。

国土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涵盖从农业生产到农民生活的诸多领域,受众和影响面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实施体系,形成由国土部门搭建平台、地方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确保项目在申报实施验收管护等方面均为阳光操作,还要建立监督部门、职能部门、监理单位、基层群众四位一体的监督模式,做到“资金投入封闭运行、技术指导准确、监督管理有效、项目收益凸显”的四到位。

三、要多元筹资、整合各种项目。

要提高国土整治的建设标准、增加资金投入,打造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地力和产出能力,是我们实施国国土整治的最终目的,但依靠目前这种单一财政专项资金多部门多行业的投资方式只是杯水车薪,极易就造成了不得不使部分项目压缩成本的现象,从而使项目建而不全、建而不精,严重影响了惠民工程的效益、也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我们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整合各行业、各部门的相关项目,集聚有限的资金办大事,办精品工程。我们还要出台一些支持国土整治项目实施的若干奖补政策。一方面是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鼓励自筹资金;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金融、工商民营资金投入国土整治的新模式,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参与实施国土整治项目建设,为国土整治工程的实施提供宽泛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实施。

开展国土整治工作,必须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范围内科学编制专项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县级政府组织,使其与生态建设与保护规划、水利、林业、畜牧和交通等规划相衔接,项目设计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紧贴“三农”的现实情况,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相对集中、先易后难的逐步开展整治工作。

五、要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要实行“一张图”管理,加快进行国土整治工作的数据库建设;要建立完善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实现国土整治信息的统一管理,加大对农村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的社会公示力度,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区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得到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要制定权属管理制度。要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得到保障,切实维护好农民权益;要建立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区的设立、批复、实施、验收等规范有序;要落实管护经费,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和设施维护。

六、要做好权属调整和安置工作。

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必须要按照权属的实际情况,单独成立一个由地籍管理和乡镇主要领导及农业农村工作的专家们组成的权属调整小组,有针对性的对整治项目中涉及的权属进行专项调整,从而实现安置政策的透明,减少工程实施中的阻力。

E. 土地整治如何规避风险

土地方面的风险,主要来自法律和政策原因而导致的合同风险。所以,首先要警惕以下5类无效的土地流转合同。
1、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才能有效,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2、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无处分权人私自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农村存在很多无处分权人流转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他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耕种的地包给他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他人或过户到自已名下等情形。这些情况都属于无处分权人未经授权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以地抵债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农村,有的农民朋友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签订一个抵押借款合同,还有一些农民朋友借款到期偿还不上了就签订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偿还借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4、超过承包期限流转土地超过部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土地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期限,也就是不能超过2027年年底,如果流转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那么超过部分无效。
5、已签过流转合同的合同:
进行土地流转的一方(农户或者村集体),之前已签合同,即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再签订转流协议的话,合同无效。
6、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其次,是村委会对土地承包合同疏于管理而导致的土地纠纷,原因在于:
一是村委会将属于本村的流动地对外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当土地期限已经到了的时候,农民要求收回土地,但是村委会却找借口不予收回,实际内幕就是村委会人与承包商私下对土地承包期限进行了更改;
二是村里承包给本村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较长,随着村委会换届,新一届村委会班子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现有承包合同,重新发包,借口以前签订的合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问题;
三是某些村委会将农民的土地流转给他人从事非农业后未恢复土地原状,农民要求恢复原状继续耕种土地或要求增加补偿费,由此引发的纠纷。

F. 中国地理和国土整治

国土整治与区域发展

一、在开篇语中,教材简要地指出了:(1)国土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即国土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2)我国国土资源的分布特点和开发现状,即地区分布不均衡、开发利用的多样性;(3)国土整治与区域发展的关系,即因地制宜地进行国土整治能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要进行国土的整治与开发,首先要弄清“国土”的含义。在导入本单元的教学过程中,可以从国土概念入手,让学生知道广义的国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全部资源的总和,而通常所说的狭义的国土资源主要指自然资源(如土地、水、生物、矿产、海洋和气候资源等)。

二、第一个黑字标题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土整治的基本概念、我国开展国土整治的大背景、全国范围内的国土整治重点工作。让学生从区域差异显著的事实出发,认识到我国开展国土整治与区域发展的必要性。

教材首先给出了国土整治的概念。我们可以用下面的框图来反映国土整治的4个主要方面。

教学过程中,可以适当补充国土整治这四个方面之间的辩证关系。这就是国土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之间是有矛盾的,但它们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是应该做到协调一致的,必须把开发、利用国土和治理、保护国土统一起来,把为当代人谋福利和不损害后代人的需要统一起来。国土整治的本质和最终目的是协调人与其依存的自然界的关系,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接着,教材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国土整治的大背景。第一、第二点主要是从自然条件来说明我国国土的基本状况,第三点是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国国土整治的基本条件。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显著;自然资源总量大,但按人口平均的相对量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耕地、森林、草场等后备资源不足。我国可利用国土资源的有限性表现得很明显。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需要大量开发与利用国土资源,因此,在国土利用方面,已经形成了人地关系十分紧张的局面,长期以来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其治理保护之间的严重失调,导致了资源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三、国土整治工作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这是因为研究任何国土整治问题都离不开特定的地区,因为任何国土资源的分布都是与地区联系在一起的。本书把全国范围的主要国土整治工作放在这一单元,而不同地区的国土整治工作采用案例式分单元依次介绍。

教材较详细地介绍了目前正在进行中的全国性的几项国土整治工作。这几项整治工程涉及范围广,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的观点。

四、国土整治与区域发展的辩证关系是本节的一个重点。搞好国土整治一定要从区域发展的目的出发,要运用区域分析的方法,研究地区之间自然、经济、社会以及历史的联系,要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承认区域差异,利用区域差异,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区域的发展。

教材首先指出对某一区域进行国土整治的最终目的是促进该区域的可持续发展。这里要向学生强调区域的发展是可持续性的发展,而不是只顾眼前利益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要求在确定每一项国土整治重大措施时,一定要坚持正确处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正确处理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接着,教材点出了区域发展的一个基本原则:要针对区域发展的资源优势和主要限制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开发和治理。教材还一一列举了本书所要讲述的区域整治与发展的案例。

教材最后一段是想让已是高三的学生意识到:在不久的将来就要投身到祖国、家乡的建设之中,国土整治这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由我们来承担和完成。目前同学们应该通过学习,了解国土整治的基本思想和方法,培养“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的科学态度,为将来投身祖国和家乡的建设做好知识的准备。

G. 土地整理和土地整治有什么区别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广义定义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极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狭义定义是专指对工矿业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土地复垦是对因采掘、建材工业发展和其他工矿废弃物堆积等而被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通过整治改造使失去的生产能力得到重新再利用。是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采掘、建材等工矿企业与农、林、牧、渔业争地的矛盾,防止环境污染、恢复生态平衡的有效途径。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为获得更多矿产品,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宝贵的土地资源日益遭受严重破坏。据估计,全约有300万公顷土地为露天采矿所破坏或荒芜。故进行矿区土地复垦,提高受破坏土地的复垦率势在必行,许多国家正继续寻求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和对策。在中国已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受采矿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土地复垦在20世纪50年代末称其为“造地复田”。当时为了克服自然灾害带来的吃粮困难,矿山职工自发地在排土场、尾矿场上垫土种植蔬菜和粮食。在“以粮为纲”的年代,土地复垦的概念一般是指将废弃的土地重新开垦为农田种植农作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地复垦的内涵在扩展,即土地复垦后的用途不再仅仅是种植农作物,也可以植树造林,进行水产养殖,或是作为建设用地。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将土地复垦定义为“对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据有关资料介绍,国外土地复垦率一般为70%-80%,而在中国的一些地区土地复垦率还不到1%。因此,对于中国这个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对于有效缓解人地矛盾,改善被破坏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土地复垦的范围大体包括以下六种情况:①由于露天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直接对地表造成破坏的土地;②由于地下开采等生产活动中引起地表下沉塌陷的土地;③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城市垃圾等压占的土地;④工业排污造成对土壤的污染池;⑤废弃的水利工程,因改线等原因废弃的各种道路(包括铁路、公路)路基、建筑搬迁等毁坏而遗弃的土地;⑥其他荒芜废弃地。恢复利用的具体用途,根据《土地复垦规定》,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土地破坏状态来确定,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尽量将破坏的土地恢复利用。 《土地复垦规定》由国务院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条。主要内容有:①土地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建设或生产成本。同时,土地复垦还采取“谁复垦,谁受益”的政策,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②土地复垦的规划与实施。土地复垦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它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自然条件、土地破坏状况,确定复垦的方法、措施以及复垦后土地的用途。土地复垦后的用途,应在制定复垦规划时予以确定。在实施复垦时,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国家关于土地复垦的法规规定: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但是,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不能给土地和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土地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一般有三类不同的复垦标准:接近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土地生产力水平;通过复垦改造为具有新适宜性的另一种土地资源;恢复植被、保护其环境功能。复垦后的土地,要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进行验收,达到复垦标准的,才可以交付使用。③土地复垦后的土地权益和分配的规定。a.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所破坏的集体的土地,其权属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b.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所破坏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征用的土地,由企业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企业使用;企业采用承包或集资方式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则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c.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土地,经复垦后如土地权属依法变更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对田、水、路、 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 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土地整理一般可分为两大类,即农地整理与市地整理。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的重点在农村地区。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4)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等;(5)复垦废弃土地;(6)划定地界,确定权属;(7)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H. 土地综合整治的土地综合整治七大工作步骤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七大工作步骤 :
1、调查摸底,征求意愿。深入村组、农户家中,通过召开村组干部会、议事代表会、村民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宣传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对农村土地、人口、房屋、青苗、是否同意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等基本情况作一个全面摸底。完善村民申请参与程序。
2、制订方案,立项报批。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方案,确定目标、原则、机制、安置补偿办法和实施步骤,做好资金测算,选定项目合作主,筹措前期资金。
3、登记测量,清算补偿。项目立项批准后,组织专业测量队伍,选派村组议事会代会和群众代表参与,逐组逐户按户籍进行登记、核实,对房屋及构筑物、青苗及附着物进行测量、登记、签字、确认、公示、复核,无误后由镇政府对房屋及建(构)筑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开展清算补偿。
4、住房安置、农户搬迁。修建安置房,落实房源,开展搬迁,并做好户口迁移及城市居民户口登记工作。
5、充分社保、充分就业。完成农民变市民的户籍变更手续后,及时落实人员社保,作好有就业意愿的全员统计摸底,抓好就业培训,寻找就业岗位,引导帮助就业。
6、工程实施,复耕验收。组织实施三大工程,将农房旧房拆除复耕,达到国土部门验收要求。
7、土地流转、发展集体经济、土地综合开发。开展农用土地流转工作,做好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土地的项目开发和建新平移土地的综合开发。

I.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规范

土地整治是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对生产建设活动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恢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建设用地整治等内容。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中央决策支持、省级人民政府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符合国家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要求。二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以灌区水利工程为依托,具备水、土、环境等项目实施的基础前提条件;实施重大工程应能够大量增加高质量耕地,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建设。三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连片,也可按流域或区域布局,以更好地落实重点区域内大规模土地整治、大面积节水增地、大幅度提高基本农田产能。
当前,规范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主要措施如下:
科学论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建设条件。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模大、投资多、周期长、风险高、区域影响强,科学合理地开展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资源保障程度、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实施前的评估论证,科学进行决策分析,是实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目标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以中央支持资金为引导、带动地方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充分发挥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示范资金的引导作用,整合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地方留成新增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以及相关部门的其他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效”的原则,专账管理,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严格管理,保证工程取得实效。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公告、招投标、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完善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做好建设任务分解落实,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提高年度计划执行力;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以备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进行抽查。
加强实施监管。按照“集中统一、全程全面”的监管要求,应用遥感、信息等技术手段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结合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等,采取多种形式,对重大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结合新增费稽查、检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民意,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规划期间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主要有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整理工程、重点煤炭基地土地复垦工程、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西部生态建设地区农田整治工程、新疆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工程、“五纵七横”公路和京沪高速铁路沿线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南水北调水利工程沿线土地整理工程等。

J. 土地整治的土地整理要求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专工作的通知》属(国发〔2010〕47号)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作出了明确要求: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
其中,尤其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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