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庭审观摩整改
Ⅰ 如何写庭审观摩简讯
我写过
Ⅱ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近年来,就如何加强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各地都在不断地进行探索,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作为新时期人大监督的一种新的尝试,在各地的实践中已初步展现出其灵活、有效的特点。从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的产生、实践和发挥的作用来看,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已成为权力机关发挥监督职能、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的一种有益探索。此项制度的出台对拓宽代表履职渠道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将结合基层法院开展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状况,提出一些规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建议,以期使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一、当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缺乏统一的规范,存在的问题也较多:
一是监督内容有弹性制度成摆设。由于对审判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进行监督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对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规定不一司法实践中对应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案件种类、应邀请哪些代表等问题规定的比较原则对代表的意见如何处理也操作不—。同时对法院应当邀请却没有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庭审旁听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硬性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上呈现不均衡的状况,甚至出现个别法院一年里也没有出现一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情况。
二是法律业务不过硬监督效果差。人大代表产生于各行各业其中的很多人未必熟悉各项法律。因此对具体案件审判的理解旁听的人大代表很可能出现偏差。实际工作中就经常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有法官在审判中做小动作徇私人大代表未必能察觉而一些本来公正的审判人大代表很可能误认为审判不公。
三是监督程序不规范,作用不理想。由于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具体程序不规范、不统一,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不够畅通,法院的落实情况也不能及时报告人大,人大旁听庭审往往流于形式,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
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就是审判,旁听庭审有助于人大代表深入了解法院的工作,通过结合案件的审判才能更有针对性发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法院的工作。同时,如果尺度把握不好的话,就可能具有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干涉之嫌。鉴于此,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而言:
1、集体行使职权为主的原则。即以集体行使职权为主,个人行使职权为例外。以人大代表身份旁听庭审,会对主审法官有一定的压力和影响,人大代表也是有着个人利益诉求的社会人,很难保证代表不会利用这种身份不影响案件审判。而集体行使职权有助于将上述影响因素减少到最少。
2、不代行审判权、不直接处理案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审理时,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一种法律监督,不对实体问题的裁量发表意见。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人大代表对旁听的案件提出意见,其内容只局限于在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提出建议,而不能作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3、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原则。根据独立审判原则,法官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并不是必须要考虑。事实上,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庭审活动,并非直接插手案件审理,而是依照法律调查和了解案件,一旦发现法院对案件审理不公正时,人大代表可向常委会建议依法启动个案监督程序。
三、对规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建议。
目前,各地法院开展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还没有统一的规范。代表旁听,是以人大代表的身份监督审判活动,要使代表旁听庭审真正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显然是不行的。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明确旁听案件的范围。旁听案件应是本地区重大、有影响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要改变过去法院选定案件后再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的做法,加强与人大的联络,主动将近期拟开庭案件的基本情况报送人大。法院应及时报送开庭排期表,在表中列明案号、案由、主审人、公诉案件的公诉人、案件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开庭时间、地点,以及是否公开审理等情况,以便法院与人大共同商定选择听庭案件,有针对性地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新类型案件。
二是规定旁听案件的形式。应采取集体旁听和个人持代表证旁听相结合的方式。人大代表可以由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室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旁听或持旁听证自行旁听。一方面,要改变以往零星邀请代表的做法,采取集中邀请人大常委会主任及代表旁听庭审,案件庭审结束后,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座谈,主动向人大代表汇报法院工作,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人大代表视察,评价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将人大监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法院对持代表证自行旁听的人大代表的姓名、旁听时间、案件进行登记统一整理后年终报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三是细化旁听案件的内容。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要关注四个方面内容:关注庭审的程序是否合法。无论是旁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要关注其诉讼的程序,关注庭审的活动是否是按照诉讼法程序进行的,存在不存在违反诉讼法程序的情况。关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也就是说,在庭审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切实的维护。在庭审中,主审法官是否充分地给予了当事人说话的机会。关注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法院的庭审活动是最能反映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的载体,庭审活动是否规范有序,该审的问题是否都审到,该问的问题是否都问出,审理的技巧如何等都取决于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因此,法官的能力和水平也是人大代表所要关注的问题。关注审判的结果。审判的结果能够反映出审判人员是否正确地运用了法律,是否存在违法或者不当。
同时,要改变过去代表“纯听庭”的模式,设计出庭审考评表,请人大代表从法官的仪容仪表、法言法语、程序合法性、实体公正度、驾驭庭审的能力等方面对庭审活动进行量化考评和整体点评,并与法院内部庭审考评相结合,提高法官的庭审水平。
四是规范代表意见、建议收集、反馈程序。通过组织代表们谈体会、提建议使法院工作接受监督有力及人大指导有针对性。庭审完毕后,可由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收集、整理代表对庭审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对庭审活动意见和建议也可于旁听后7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反映由人大统一反馈给法院。法院应在人大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人大报告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情况。
Ⅲ 庭审观摩 人民陪审员应该问些什么问题
在庭审中,人民陪审员什么也不用问。在休庭合议时才发表自己的意见。
Ⅳ 庭审怎么样代表来评判
南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鹏,南阳中院副院长葛庆河,邓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中玲,邓州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曙君等陪同出席观摩活动并在庭审结束后的座谈会上进行了发言。 此次观摩的是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南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案件,由南阳中院刑二庭审理。在庭审观摩前,该院向各位人大代表发放了《百案观摩出庭法官庭审情况评议表》、案情简介、案件审理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介绍了百案观摩的各项工作安排,并就评分标准进行了说明。 上午10时,随着一记响亮的法槌敲响,庭上案件审理紧张而有序的进行,13位人大代表凝神倾听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同时根据审判人员司法礼仪、庭审程序、庭审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对照自己手中的《庭审情况评议表》,逐项对法官及庭审过程评分。对于该案的庭审,南阳中院还通过河南法院视频台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邓州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也对本次庭审活动进行了专题报道。 在座谈会上,代表们一致认为,“百案观摩”活动为人大代表提供了一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良好机会,通过观摩旁听,人大代表与法院“零距离”接触,增进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殷中玲主任对整个庭审过程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指出,人大代表观摩活动是人大对法院工作监督的一种新形式,有利于人大代表深入基层,充分了解审判工作,也有利于促进法院工作的提升。今后,邓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法院各项工作,在物质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更多的鼓与呼。 刘鹏副院长代表南阳中院党组对代表们在百忙之中参加本次观摩活动表示感谢,并表示对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要抓紧整改,认真解决;要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树立法院干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在人大代表的支持和监督下,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推进法院整体工作取得新进展。
Ⅳ 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庭审前准备不充分,对案件材料不够熟识情况整改措施
强化书记员书面用语的应用能力,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查看案卷卷宗,熟悉案情,与双方当事人或者律师见面,了解案情。实在不行可以延期宣判或者暂时停审,择日再审
Ⅵ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建设
近年来,甘肃全省法院在省委的坚强领导、省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省政府、省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各项工作与时俱进,取得了新的发展和进步。
审判执行取得新成绩。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案件数量以年均7.1%的速度持续递增,2013年突破19万件,2014年上半年达到11万余件,同比上升17.24%,近6年共审(执)结各类案件103万余件,全省法院有10余项审判指标优于全国法院平均值,死刑案件核准率连续两年保持100%,有效发挥了惩治犯罪、化解矛盾、服务发展、促进和谐、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能作用。
司法为民取得新进展。始终把司法为民作为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方便群众诉讼。不断强化司法便民措施,普遍建成了一站式、全方位、一体化的立案信访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大力畅通信访和申诉渠道,积极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落实涉诉信访终结办法,推进涉诉信访依法处理。甘肃高院信访工作连续五年受到省上表彰,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专项积案清理、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等活动均提前完成任务,位居全国前列,多次被授予全国先进集体。
公正司法取得新成效。从提高审判质效抓起,强化对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各个流程节点的监控和预警提示,提高办案效率。从强化监督指导抓起,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逐案分析通报,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从推进司法公开抓起,公开庭审过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开通法院官方微博、微信,举办“公众开放日”、新闻发布会,发布年度“十大案件”,录播重大敏感案件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庭审,广泛征询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队伍建设取得新进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活动和“效能风暴行动”,大力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法院党的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司法廉政建设,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增强,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有418个集体、815名个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涌现出了荣立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的定西中院、“全国模范法官”崔正涛、“最美基层法官”才让旺杰等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甘肃高院班子连续五年被省委评为“好班子”。甘肃高院在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被确定为10个重点经验交流法院之一,专门介绍了队伍建设经验。
基础建设取得新突破。积极争取和实施“两庭”建设项目385个,建成了一批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信息化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甘肃高院建成了院机关办公暨审判综合楼,专门建设了集信息化、人性化、法治文化于一体的立案大厅、信访大厅、新闻发布中心以及全数字化审判法庭,用于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的法院文化长廊,办公办案条件显著改善。筹建了“双语”法官培训基地,最高人民法院在培训基地设立了“国家法官学院舟曲民族法官培训基地”,甘肃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西北民族大学分别在基地设立了相应培训基地、教育基地和教学实践基地,使之成为全国、全省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培训的重要阵地。
信息化建设取得新成果。建成了覆盖全省法院的四级专网和170多个科技法庭、近60套远程提讯系统,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诉讼查询系统、远程接访系统、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司法政务系统、纪检监察系统相继投入使用,实现了数据共享、远程提讯、视频会议、远程协同办案、远程庭审观摩。完善了审判信息中心、执行指挥中心、综合信息集控中心和审委会多媒体会议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以及远程视频接访、远程视频提讯系统的服务功能,建成了电子阅览室、智能化档案馆、法官工作平台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办公办案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审判执行现代化体系日趋完善,为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保障。
Ⅶ “庭审观摩报告”的格式怎么写
我也写了,但是不需要很严格的格式,有自己的想法就行了。
Ⅷ 求一篇庭审观摩的感想
2008年9月18日--25日,鹤立院公诉部门参加了省院公诉部门组织部分市区院公诉科干警,对佳木斯市院、同江市院、富锦市院、建三江垦区院、方正县院提起公诉案件组织开展观摩及评议活动。
对此次庭审观摩评议活动,各市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精心谋划,检察长亲自安排部署,自始至终参加。
庭审观摩结束后,在省院公诉一处刘晓齐副处长的主持下,参加庭审观摩人员对庭审活动进行了集中评议。观摩人员对庭审发表了意见,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表现和庭审效果均给予了充分肯定,在考评打分表上都体现为高分。
我们充分利用这次机会,虚心学习兄弟院的先进经验:
一、出庭前,公诉人准备工作全面、充分,详细制作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做好庭前预测并模拟法庭做了庭前预练。
二、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精神饱满、语言流畅、节奏适当;
三、讯问被告人用语规范,层次清晰,针对性强;
四、举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五、答辩把握案件焦点,论述充分,应变能力强;
六、公诉意见注重教育作用,社会效果。能深刻分析其内在原因,取得很好的法制宣传作用。
七、并利用多媒体进行举证,取得了良好的法庭效果。尤其同江市院的交通肇事案件的演示效果非常好,我们将此案件多媒体示证演示文稿,拷贝下来,将在今后案件中充分利用。
八、总体看出庭规范标准,形象良好,语速适中,答辩有力,逻辑性强。
通过观摩看到了自身不足:一是认为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制作等基础工作要从严要求;二是多媒体示证制作技术上还要提高。
今后,我们在工作中,将结合观摩评议过程中提出的不足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和思考,对于在实施两法过程的实践中遇到的相关的问题要加强理论研究,以更好推动出庭公诉工作创新发展。
庭审感想
今天我到法院开庭,这是一件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何某,在宁波市镇海一家公司开货车。在06年11月4日下午,他开着大货车经过庙戴村转弯处,左转弯时占道行驶,在视线不良的弯道上车速过快,与相对方向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坐者范某(徐妻)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应该说很顺利,被告认罪,被告的单位也同意对被害人做经济赔偿。刑事部分做出判决是,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可是做陪审员的我心情很不平静,庭审过程中,被告何某双手一直插在裤袋里,眼睛东看看、西看看,脸上一幅无所谓的样子,没有不安、没有愧疚。我知道关于经济赔偿问题,他单位很爽快都承担了,毕竟后面还有保险公司保驾。但何某的态度让人反感,这起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他的违规,造成被害人家庭破损,8岁孩子失去母亲,让老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给这家庭带来的痛苦,无论用多少钱都是弥补不了的,可被告却没有一句抱歉的话。
在合议时,我说了自己的愤慨,法官说我可以对被告进行教育,可看到庭下坐那么多旁听的群众,我怕说不好就却场了。过后我也后悔放弃了教育被告的机会,因为今后他的路还长着呢,如果不知悔改,不知将来还会出什么问题,我真应该提醒他一下。
最近我已经连续碰到二个交通肇事案件了,司机都是外地农村来宁波打工的,不但年龄轻,都是23、24岁,而且文化也低,在事故中也都应负主要责任。这个年龄的年轻人气盛易冲动,开车时间不长,经验少,碰上紧急情况就慌了手脚,往往给对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些人除了会开车,没有其它技术, 将来他还是要当司机, 如果对自己所造成的后果没有反省,将来很可能还会发生事故。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与其它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告不同,任何一个司机主观上都不会愿意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只要能在经济上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一般都能放弃追究,这对被告心理上的压力也就减轻了,他们会有一种:“你死了人,我赔了钱,的等价交换思想”。很少会考虑被害人家破人亡的痛苦。在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中,我也曾多次看到被告在经济赔偿中,斤斤计较,而对被害人的伤残等痛苦视而不见。这和现在的社会风气也有关,自私、不顾他人,一切用钱衡量。对这样的事情光是气愤是没用的,但应当如何进行教育呢,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
前一阶段,我连续旁听了多个刑事案件的庭审。这些刑事案件的被告,或是诈骗,或是抢劫,或是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他们有的正值青春年少,本该前途无限;有的才华横溢,事业有成;有的即将含饴弄孙,安度晚年。然而如今都殊途同归,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等待他们的是禁锢人生自由的铁窗生涯。面对即将失去的自由,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们无不痛心疾首,悔恨万千,感觉愧对父母和子女,而一切悔之已晚。从天堂到地狱,人生与事业瞬间陡然转向,这无疑是一场悲剧。
他们的人生轨迹,并非劣迹斑斑。曾几何时,他们也都是善良守法的公民。也曾有过美好的昨天,鲜花和掌声也曾伴随着他们的成长。之所以沦为罪犯,皆因在贪婪欲望的驱使下,追求种种错误目标,利令智昏,而又丧失自我,置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于不顾,最终把自己的灵魂“典当”给了金钱和利益,葬送了他们本该更加多姿多彩的人生,害己又害了家人。
旁听完这些案件,我的心情久久难以平静。我想,每个人都想追求更多的金钱、地位、权力和智慧,希望个人的能力和成功得到社会的承认,这些都是获得他人尊重的必要条件,也是无可非议的。人总是在满足了自己最低的欲望后不断地产生更高的欲望,而正是欲望,才激起了人们不断奋斗的动力。尽管如此,但人们还是必须懂得用理智来调节自我,尤其要压抑和克制自己潜意识中时时涌动的贪欲。要把那些违反社会道德、不符合人的日常伦理的观念从意识层面压制和排除出去,而不能任凭贪欲滋生蔓延,并在贪欲的驱使下行使不法勾当。欲望的满足一定要在法律、道德和良心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来实现。否则即使你一时的欲望得到满足了,生活也会叫你得不偿失,甚至会让你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由此,我还想到,人要学会知足,知足了,就难有非分之想,贪婪的念头也自然难以占据你的头脑。如果你现在已经很富有,那就更应懂得知足,懂得珍惜已拥有的,要将种种不必要的欲望都放下。如果你还不富有,你所拥有的不如别人,你仍必须平衡好心态,坦然处之,不能因此怨天怨地仇视社会和他人,更不能采取极端手段作出伤天害理之事。应该懂得,人的一生总会有缺憾,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而富有是相对的,更不是人生成功的唯一目标。也许我并不富有,但依然可以活得开心,也许这才是人生成功的真正标准。古人云: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人生苦短,我们要正确把握好自己宝贵的人生,走好每步路,千万不能误入歧途,因为我们还有太多的未尽责任和义务。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