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
1. 如何开展消防专项整治
消防安全隐患分为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
一、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
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单位通过以下方面的检查,排查火灾隐患:
(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五)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
况;
(六)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
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七)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八)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十)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
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十二)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重大火灾隐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
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
符合规定;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单位应按以下步骤判定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一)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二)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三)符合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火灾隐患整改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根据
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
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
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
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
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
大大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
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
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2. 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隐患整改难点
1、物质财力不足,制约着火灾隐患整改。许多火灾隐患的整改需要经费作支持,然而专有些企属业经济效益差,使得火灾隐患整改无法实现。
2、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源头把关不严,使一些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阶段就埋下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给后期整改带来了难度。
3、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资 源分散,没有形成整改火灾隐患的合力,特别是随着消防职责范围的扩大,监督对象的日益增多,有限警力与无限工作,有限权力与无限责任的矛盾突出,致使一些监督管理工作疏于形式,督促隐患整改力不从心。
4、一些社会单位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没有把自己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履行应该履行的社会消防安责任,缺乏火灾隐患整改的原动力。
3. 什么是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版素。
重大火灾隐患:违权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参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4. 问300: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程序包括哪些
(1)发现。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或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在《消防安全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2)论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应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且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论证会议记录或者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及依据;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3)立案并跟踪督导。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之后,应及时立案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若系组织专家论证的,送达时限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同时,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以及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单位的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4)报告政府,提请政府督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定期公布和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于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码头以及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及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以及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单位或者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必须拆迁的单位或场所;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和场所。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确无能力解决,但是又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督办事项或者予以挂牌督办,协调解决。对经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应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复查与延期审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6)处罚。对于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复查,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其中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责令单位停产停业的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其责任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舆论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可向社会公告,以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如定期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并视情况组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曝光和跟踪报道等。
(8)销案。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确认整改消除,或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之后予以销案。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之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9)建立档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专卷。专卷的内容应当包括:卷内目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会议记录、纪要;《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资料;行政处罚情况登记;相关的影像、文件等其他材料。
5.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消防大队采取哪些措施
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6.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方案
1、针对所谓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分解,看是一项还是几项严重不符合消防标准。
2、在分解后的每内项隐患后面容写出国家消防标准所要求达到的是什么内容,然后每项后面分析本单位造成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历史的、自然的、管理的等)。完成每项改造需要什么措施,由谁负责完成,完成时限、预算造价多少,改造期间对单位产生什么影响,以及减少负面作用所采取的措施。
3、总体的负责人、工期、造价、资料完善、工程技术控制等。
4、提出后续阶段预防再次产生隐患和加强管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7. 公安部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有什么意义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 一、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七条修改为专: 火灾事故调属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