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和预审
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20号);
许可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先网上注册并提交申请,网上显示审核通过后,将以下书面材料提交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全程办事代理窗口)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与下述材料胶装成一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4、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5、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申请不同类别资质,应分别提交材料;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8项规定的材料;重要证明材料每页签章;双面打印;提交的1-9项材料应按顺序制作目录,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胶装成一册。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许可程序:
甲级资质: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签署预审意见、报环保部审批
乙级及临时资质: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资质延续:
持证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有效期内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在资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资质延续,换发证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予延续。具备相应条件的,临时资质持证单位可以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乙级资质或者甲级资质。
资质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1、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2、临时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的;
3、乙级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的;
4、资质有效期满而未获延续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不符合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条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临时资质。资质重新申请所提交材料参见以上"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资质变更: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原发证机关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正、副本;
3、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当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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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监管人员的处罚】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持证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中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对持证单位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二)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三)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四)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
(五)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
(六)伪造、变造、转让运营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持证单位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偷排、不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收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叁』 为什么要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请专业人士回答!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部2012年4月发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不宜继续实施
『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提高环境污来染治理设施运营源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公布。《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审批、运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2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2014年6月16日,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伍』 污水处理厂要废水运营资质证么
单纯的污水处理厂不需要。
主要是保证污水水质达标就行了。如果环保局监测不达标是掏银子的。
『陆』 环保项目有哪些
环保来项目主要分为三个方自面:
一、在环保产业方面
1、发展先进环保技术和装备,包括污水、垃圾处理,脱硫脱硝,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土壤修复,监测设备等,重点攻克膜生物反应器、反硝化除磷、湖泊蓝藻治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技术装备等;
2、发展环保产品,包括环保材料、环保药剂,重点研发和产业化示范膜材料、高性能防渗材料、脱硝催化剂、固废处理固化剂和稳定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产品等;
二、在节能产业方面
1、发展高效节能技术和装备,包括锅炉窑炉、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利用装备、节能监测技术和装备,重点示范推广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基于吸收式换热的新型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技术等;
2、发展高效节能产品,包括家用和商用电器、照明产品、建材产品和汽车等,重点研发和示范具有自主智能财产权的新型节能汽车及配套系统,重点推广能效等级为1、2级的高效节能产品;
三、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方面
重点发展共伴生矿产资源、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餐厨废弃物、建筑废弃物、道路沥青和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解决共性关键技术的示范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