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
Ⅰ 矿井通风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矿井通风设计依据及主要内容 一、矿井通风设计依据 (1)矿区气象资料:常年风向,历年气温最高月、气温最低月的平均温度,月平均气压。 (2)矿区恒温带温度,地温梯度,进风井口、回风井口及井底气温。 (3)矿区降雨量、最高洪水位、涌水量、地下水文资料。 (4)井田地质地形。 (5)煤层的瓦斯风化带垂深,各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梯度等。 (6)煤层自然发火倾向,发火周期。 (7)煤尘的爆炸危险性及爆炸指数。 (8)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 (9)矿井开拓方式及采区巷道布置。 (10)主、副井及风井的井口标高。 (11)矿井各水平的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采区及工作面的生产能力。 (12)矿井巷道断面图册。 (13)矿区电费。 二、矿井通风设计的主要步骤及内容 (1)对影响通风设计的自然因素进行必要的概述。 (2)提出矿井通风系统可行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最佳通风系统,并论证其合理性。 (3)矿井风量计算和分配: 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按照采煤、掘进、硐室及其它地点的实际需风量进行计算,同时按照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小于4m3进行验算。 (4)矿井总负压计算: 如小型矿井服务年限不长(10—20年),应选出全矿井通风容易和通风困难两个时期通风网络计算最小和最大通风负压;如服务年限较长的大型矿井,应选择计算达到设计产量和通风机最大使用年限期内通风容易和通风困难两个时期的最小和最大负压,并将计算结果列入负压计算总表。 (5)将矿井初、后期及达产时的矿井总风量和总负压(如多风井抽风,每个回风井应单独计算)提交机电专业,选择矿井通风机。 (6)计算矿井通风等积孔,评价矿井通风难易程度。 (7)选择井下通风构筑物,包括种类、数量及使用地点。 (8)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 (
Ⅱ 对矿山环境问题的思考
(1)对煤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认识
煤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一个人工-自然复合的巨系统,其形成既有内生地质作用,也有外在环境的影响,尤其是人类活动的影响可以说已经对该问题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煤矿山地质环境系统的失稳是由于人类活动的参与打破了系统的平衡。因此,煤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更多的应从人为活动方面入手,也就是说如何将人类活动对煤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或者说如何使人类活动与煤矿山地质环境系统协调发展。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矿山、能源、人口等诸多问题,我国目前的治理体制存在着许多问题制约着该问题的有效解决,也制约着煤矿山循环经济的实现。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责任不明。我国至今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应该属于哪个部门,煤矿企业的责任仅在于怎么最大限度地挖掘资源,使煤炭产量能够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至于对环境的破坏、水资源的浪费与污染,它并不负有直接责任。这就导致了煤矿企业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拼命地赚取利润。虽然现在一些企业开始对矿山所在地的居民给予适当的补偿,那也是由于无序开挖对居住环境造成了巨大影响,不得已而为之,这实际上也是治理责任不明造成的。而且对于当地居民而言,这些补偿远远无法弥补他们的损失,煤矿企业可以在资源枯竭后一搬了之,这些居民则不得不承受环境破坏所带来的长期恶果,有些环境破坏甚至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那么,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应该是政府吗?似乎是也似乎不是,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就现今的治理资金来源看是政府,迄今为止,我国政府已经投资十几个亿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但同时我国政府又有明文规定“谁治理,谁受益”,就是说任何单位甚至个体都可以投入到矿山环境治理当中去,而且治理后所得收益由治理单位享有。这就明显出现了矛盾,既然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治理,国家没有必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治理。不过,虽然国家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但并没有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也没有具体条款可以保证这些治理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这些个体缺乏积极性。
二是投资主体不明、渠道不畅。就目前的投资体制看,进行矿山环境治理的单位并不是投资单位,而是经过所谓的招投标后中标的施工单位,真正的投资主体是国家,那么其资金来源很显然是财政拨款,也就是整个国家纳税人的钱。相反,真正的矿山开采受益者反而不用投资进行环境治理。但这么说对矿山企业来说也存在不公平之处,因为他们也为国家上交了利税。这里深层次的问题在于矿山环境治理的投资主体不明、渠道不畅通,在不明确投资主体的情况下,矿山环境问题又是迫在眉睫的问题,那么,国家不得不来承担这个责任。例如,在一些煤矿出现矿难的时候,对于遇难者的救抚金都是由政府承担,或者说由纳税人承担。但是如果能够在出事之前未雨绸缪,规定每个企业必须在营业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那么在事故发生时可以将这笔资金用于救难和安抚。就投资渠道而言,国家目前并没有健全的投资体制,也没有完善的制度来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渠道不畅通阻碍了一些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环境治理的热情。
三是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正在向法治国家迈进,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许多方面制度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就矿山环境治理而言,迄今也没有一部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问题的出现缺乏预见性和问责制度,对于一些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往往是用行政手段代替法律约束,用行政处罚代替法律惩罚。矿山环境问题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问题,有时候很难把某一个问题简单地归结为某一个人的责任,这些问题的产生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所以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从建矿之初就从法律的角度明确相应的责任和权利,明确出现各种事故或者环境问题的责任方和相应的惩治措施与补偿方案。尤其是煤矿山作为一个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主体,它的责任不应仅仅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它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或者说承担部分社会公益任务。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土地复垦规定》,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特别是对于复垦资金的筹集渠道过于狭窄,没有给社会资金提供机会,而且许多规定偏于定性,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又联合发文,提出我国要从2006年起,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但仍然和《土地复垦规定》相似,定性多于实际操作。
也许我们应该从国外的相关法规能够得到一些启示。美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并颁布了《露天采矿管理与土地复垦法》(以下简称为《复垦法》)。《复垦法》规定,所有煤矿主必须在矿山关闭后复垦土地,并规定煤矿主必须向美国内政部交纳复垦保证金。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担保债券、信托基金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拿大以省政府为单位建立相关的矿业法,规定采矿权人必须交纳复垦保证金,其额度要保证在该矿山关闭时,能够支付土地复垦的成本,防止矿山环境的破坏。澳大利亚1999年颁布了《联邦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该法自2000年7月施行。这部法律规定土地复垦要经过初期规划、审批通过、养护恢复和检查验收几个程序,而且采矿权申请人要交纳复垦保证金,在完成复垦工作后,保证金可退回。
综上所述,可以说目前造成煤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治理困难的根源很难归咎于哪一方,但也必须指出的是哪一方都有一定的责任。作为政府而言,以什么角色出现、什么时候出现非常关键,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更多的应该扮演裁判和监管者的角色,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理顺各种投资渠道,同时承担一些公益性责任。就是说政府既不能把所有责任一身承担,也不应一推了之;就煤矿山企业而言,开发矿山绝不是只管开采、不管治理,应该采、治结合,充分明确自身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尤其是对所在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应该妥善安置,这不仅关系到当地的社会稳定,而且也可以为煤矿山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对于煤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必须从制度的角度明确,作为矿山开采的直接受益者,开发者必须承担治理责任,从法规的层面规定他们在开采过程中就要充分考虑环境问题,真正做到边采边治,达到采一片矿山还一片绿地的目的。同时,政府应该从利税方面明确,煤矿山企业所上交利税可以设定一定比例费用作为环境治理费用,即从治理资金的角度明确资金来自何处、用于何处。
(2)煤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思想
在明确投资主体的条件下,进行矿山环境的治理是当务之急。但目前国内外对于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思想仅限于对某一方面问题的治理,或者是对煤矸石山的治理,或者是对排放废水的处理,或者是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或者是对影响地质环境问题的单一因子进行分析,缺乏综合治理的理念。所谓综合治理是对煤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系统分析,运用多种科技手段,将多种环境问题纳入统一的治理思路,进行“一揽子”解决,真正实现循环经济,还矿山一片绿山。综合治理的思想包括两方面的内涵。
一是系统科学思想,即用系统思维指导矿山环境问题的处理,具体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①对地质环境系统的外部输入加以控制。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种类、个数的改变、作用强度的变化、作用强度速率的变化及影响因素排序的变化都有可能导致地质环境系统失稳。构成这些变化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可控的,有些在目前难以实现人为控制。其中有些自然的作用如大气降水的强度目前人们还难以控制,但人们通过某些工程措施却可以改变一些尺度较小的地质体接受降水输入的方式,从而达到改变输入的目的,至于那些人为活动构成的输入完全可以纳入人为控制体系之中,通过改变作用方式和强度,不让地质环境系统失稳。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现有的许多工程技术都起到改变输入的作用。例如滑坡防治中,坡面防渗、后缘引排水、植被铺设等可起着防止大气降水入渗或减弱强度的作用。又如泥石流的防治,常采用的治水工程即在上游建造水库、蓄水池以减缓洪水的水量与水能,以及治泥工程即拦蓄泥沙,沟头种树种草、稳固坡积体以减小松散岩土物质产生量和聚集速度。②人为改造地质环境系统的局部结构。地质体是自然演化的产物,目前科技发展水平还没有使人类具备重构和完全控制地质环境系统的能力。有些地质灾害如火山、地震等内动力地质作用引发的现象和过程,人力是无法阻止的,但对于大多数地质灾害和渐进式地质环境问题,人们都有能力对地质体施加“干扰”,使某些方面和某些地点的响应发生改变,达到防止或减轻危害的目的。这里所讲的“干扰”主要是指运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环境系统的局部结构,包括改变局部的硬结构和诸如地下水渗流场、应力场等软结构。例如滑坡防治工作中,削坡、阶地化、清除滑坡体就属于改造坡体形态结构的办法;锚索、抗滑桩、灌浆、电化学加固等措施则是改造斜坡体内部硬结构的手段,它们都会影响斜坡体内部的应力分布,减小滑动力提高抗滑力。在泥石流防治中,构筑拦坎、挡墙、谷坊和拦泥库、停淤场,其实质是改造泥石流沟的天然形式和泥石流的动力学特征,即改变软硬结构。③物质迁移过程的系统思维。在长期的地质过程中,物质经过沉积、搬运、风化等作用形成如今的地质体,在这些物质迁移过程中每一个阶段之间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过程。即使目前人为活动所施加的影响也仅是对该系统输入或输出的某个方面所施加的影响,不可能改变系统整体的结构和功能。因此,在矿山环境的治理工作中必须贯彻物质迁移的系统思维,系统地对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处理。
二是治理手段的多样化统一。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多种多样,变化多样,所以治理手段也各不相同。比如为解决酸性废水的排放问题,方法之一是往水中投放石灰;为解决煤矸石山占地问题,将其推平复垦。正如前文所言,许多问题表面看互不相干,实际上都属于一个系统之内,即从地质系统观来说,一个煤矿山的所有问题都在内部具有不可分割性,互相联系,互相影响。所以在很多时候,解决一个问题时往往会产生其他问题。因此,解决煤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思路必须着重于综合化,即所有问题一体化解决。所谓一体化就是根据煤矿山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所有问题,采用“一揽子”解决方案。例如,废水问题、煤矸石山问题、生态恢复问题、水资源保护问题等,可以将这些问题纳入一个大的系统,将多种方法统一运用,全面解决问题。
Ⅲ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昌乐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一是矿业开发过程中废气、废水及废渣排放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污染,如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等;二是矿体开采、地下水疏排及废渣堆放过程中,对矿山地质环境产生的破坏,如采空地面塌陷、水土流失、崩塌、滑坡、渣石流等重力地质灾害等。目前,昌乐县矿山地质环境污染和破坏较为突出的矿种主要为煤、建材矿产、蓝宝石等。
主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要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在做好政策、措施、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采煤地面塌陷区的土地复垦,城区、著名风景区、旅游区以及主要交通沿线(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采石坑的关停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区的调查、防治,煤矸石、尾矿及矿山废水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煤矿、铁矿等矿产资源开发区,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工作。矿产资源的开采在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要合理布置采区和开采顺序,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以减少对地面的破坏和土地复垦整理的难度,逐步实现开采与治理一盘棋。推广闭路循环生产和清洁生产,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采空地面塌陷区村庄搬迁工作应结合当地开发和小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相应向小城镇集中;塌陷区的土地复垦和综合整治工作,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优先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目前应以铺路、制作建筑材料为重点,在综合利用措施实施之前应进行其对地下水的污染研究,防止新的污染产生。在取缔了黏土砖瓦生产后,煤矿开采地区可利用煤矸石生产砖瓦。
露天建材矿产开发区,严格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的方针。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开采与造景结合起来。河砂开采要与河道综合整治相结合。
蓝宝石是昌乐县的特色矿种,其开采为露天开采。其中砂矿一般采用挖掘后用激水流冲刷淘洗手段进行采选,原生矿多采用爆破法采掘。蓝宝石矿山开采所带来的地质环境问题主要为水土流失、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等。目前,由于对蓝宝石矿山实施限采、禁采措施,其地质环境破坏有所遏制,土地复垦情况良好。
城区、风景名胜区、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沿海地区、主要交通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等禁采区、限采区内的露天采石场、采石坑的恢复治理工作,要因地制宜,采取绿化、植树、喷涂、造景(观赏景点或建筑)等多种方式进行。平原地区重点做好取土坑、取土塘的土地复垦整理工作。到2020年,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要达到80%以上,“三区两线”可视范围、著名风景区、旅游区已破坏的地质地貌景观得到全面恢复治理。
Ⅳ 煤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包括哪些内容
您好,这方面的我们可以
Ⅳ 矿区环境保护
矿区环境保护的编制依据,是1985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85)冶基字第1241号文件《冶金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若干规定》的附件:“可行性研究环境保护部分内容及深度参考提纲”。
8.1.7.1 主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源
该矿东、中、西3个矿体年产原矿100万t。露天采场剥离的大量废石和表土、矿石破碎、机修、汽修等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粉尘、烟尘和噪音等。
8.1.7.2 可能引起的污染与控制
1)对水体可能引起的污染与控制。露天采场境界外排水:根据目前资料,东、中、西3个矿体周围地形较高、又无季节性河流;当深凹露天矿时,降雨局部对采场有威胁,但年降雨量极少,故不设境界外的大的排水工程,只设局部排洪设施。露天采场内的排水:流入矿坑的水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地下裂隙水,当采场开挖后涌入采场,但水量很少;另一部分为降雨汇入采场,这部分水量也不多。东、中、西3个深部采场均采用移动式泵站一段排水。
各车间排出的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须经过中和、沉淀和隔油池处理或经化粪池加氯消毒处理后,排至低洼处。
2)固体物料可能引起的污染与控制。该矿最终将成为深凹露天矿,采矿结束时,3个矿体形成大坑,地形地貌严重破坏,并造成生态破坏,以后可能利用大气降水积水养鱼或种植水生植物以恢复生态。
3)粉尘、烟尘、噪音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控制。
A.露天采矿在采、装、运等工序均产生大量粉尘,设计备有洒水车,向矿堆洒水以减少粉尘,采场公路也采取洒水措施以抑制粉尘飞扬。
B.矿石在转运、破碎过程中,在不同部位也将产生不同程度的粉尘,这类粉尘的存在是引起矿山岗位操作人员职业病的直接原因。因此各个扬尘点,设计中均采用岗位综合治理的防尘措施。其具体办法是密闭产尘点,设置抽风系统,并使岗位粉尘浓度达标(10mg/m3)。室外排放浓度为150mg/m3。
C.对化验室内的通风柜及有余湿的泵站进行自然通风,对控制室必要时进行空调设计。
D.锅炉房选用DZI4-13型蒸汽锅炉3台和DZL120-7/95型热水锅炉两台。每台锅炉之鼓风机、引风机、除尘器均采用锅炉厂配套供应的辅助设备,锅炉合建烟囱,烟囱高30m。锅炉房的尘烟经除尘器净化后,由烟囱排至大气,烟囱排放浓度均小于400mg/m3,符合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8.1.7.3 其他方面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在全矿区配备专门的防尘管理人员,经常进行监督、监测等。
环境绿化。设计考虑了在居民区、工业场地和道路两侧进行绿化措施(种树、种草),其绿化系数可达16%。
8.1.7.4 环保投资
工程基建投资16904.67万元人民币,环保建设投资为247.00万元,占总投资的1.46%。
Ⅵ 矿山环境治理现状
1.2.1 项目实施及资金投入
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体制、管理和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一直处于粗放管理状态,大部分矿山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致使矿山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矿山地质灾害频繁发生,不仅威胁到矿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安全,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90年代初期,矿山环境屡遭受破坏和不断恶化的趋势引起中央及各级政府的广泛重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建设工作逐渐提到日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先后在全国建立了煤炭、石油、有色金属、黄金等矿山开采和燃煤发电、烧制砖瓦等20多个不同类型的土地复垦试点。国家环保总局结合全国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在马鞍山、淮北、迁安等10多个市、县开展了以矿区环境保护和生态重建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工作。冶金、煤炭、化工、有色金属等部门也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开展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试点工作。如神华集团公司自1986年开发神府东胜矿区以来,坚持开发建设与污染治理同步实施,先后建起了污水处理厂、选煤厂煤泥水处理系统等一批环保设施,营造了矿区防护林,不仅使矿区水环境、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而且,在矿区治理区内植被覆盖率也由原来的14%提高到39%。又如马鞍山南山铁矿是一个有80余年开采历史的老矿,地表植被破坏殆尽。为了做好土地复垦工作,该矿专门成立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专职复垦队伍,通过几年的努力,废弃土地的复垦率已达到70%。山西潞安矿务局王庄煤矿采用人工造林绿化新技术,为矸石山的绿化探索出一条新路子,不仅治理了矿山“三废”,复垦了土地,恢复了生态,而且树立了样板,为推动全国矿区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贡献。
2001~2002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投资2350万元,地方自筹资金3052.16万元,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矿山环境问题突出的湖北、江西、黑龙江、四川、北京、辽宁、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南、山东、江苏、浙江、新疆、甘肃16个省(区、市),安排18个国有老矿山进行矿山环境治理试点(山东和湖南安排2个试点项目,其余省(区、市)各安排1个试点项目)。治理矿区种类包括铁矿、煤矿、铅锌矿、铜矿和石材矿等,治理对象包括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验收结果表明,由于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相互支持,90%的项目超额完成设计工程量,18个项目工程质量均达到预期要求,全部验收合格。通过项目的实施,老矿区内长期威胁居民生产、生活安全的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得到治理,久弃荒废的土地得以复垦,千疮百孔的矿区生态环境重现生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后续项目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11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正式启动两权专款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主要治理对象是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重点开展:①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②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③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近年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逐年加大对矿山环境治理投入力度。2003年,在全国22个省(区、市)批复实施矿山环境治理项目74个,中央财政投资1.72亿元。2006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批复实施矿山环境治理项目339个,中央财政投资13.16亿元。在项目的批复数量上,2004年和2006年的增加幅度较大,分别增加了129.73%和75.77%;中央财政对项目投入呈稳步增加趋势,年平均增幅达66.30%。2003~2007年底利用两权专款,在全国31个省(区、市)共批复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1118个,中央财政累计投入37.10亿元。
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根据各省(区、市)矿山环境治理目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需求,地方财政向矿山环境治理投入力度也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再由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参与矿山环境治理的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和个人投资矿山环境治理的积极性。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达4.00亿元,企业自筹资金达15.51亿元。
1.2.2 治理成效
随着我国关于矿山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完善和进一步贯彻落实,以及国家和省(区、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程度和监管力度的日益加大,随着社会公众及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矿山开发者重开发轻保护、肆意破坏污染矿山环境的势头已被有效遏制,在保护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被占用破坏的土地、防治地质灾害和矿山“三废”综合治理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特别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正式启动两权专款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以后,在全国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得以有序开展,一些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国有大中型矿山、闭坑矿山和无法找到责任人的矿山的地质环境逐步得到恢复治理,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时,已实施项目的示范作用,以及有关鼓励政策的出台,极大地鼓舞和激发了企业和个人参与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的积极性,使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的资金投入更趋于多元化,治理范围更广泛、治理成效更显著。
1.2.2.1 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恢复治理
截至2007年底,全国累计恢复治理矿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约15.50万公顷,治理率达9.35%。现阶段,我国在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恢复治理过程中,普遍遵循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土地的复垦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复垦后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其次用于建设主题公园、人工湖等生态景观的恢复和其他建设用地。
(1)采空塌陷区治理现状
我国采矿塌陷区主要集中分布在煤矿,其次是石膏矿、金矿等。塌陷区的治理措施根据塌陷规模区别对待:对深度较大的常年积水区,一般采取清淤扩建、淤泥造地等措施,建设成人工湖、鱼藕塘、水田;对季节性积水区,实行挖沟排水,修建台、条田,发展特色种植;对塌陷变形地,采取削高垫洼、回填整平、复耕复林复草或用作其他建设用地。例如甘肃省华亭县对东华煤矿塌陷区进行复平整治,改造成面积达86400平方米的人民广场,成为县城居民集会、休闲场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对煤矿塌陷积水洼地进行综合整治,治理塌陷地9.26公顷,建成了具有休闲和娱乐功能的落燕湖景区。山东省枣庄市针对石膏矿塌陷,坚持以挖塘造地为突破口,发展名优水产养殖,扩大植桑种田面积,创造了种、养、加工相结合的立体高效塌陷治理示范区。累计治理塌陷地3000余亩,开挖鱼塘133处,面积近900亩,改造良田整平耕地2700余亩,整个石膏矿区已开始步入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轨道。
(2)露天采场治理现状
随着生态省(区、市)建设活动的开展,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对“三区二线”(即城市规划区、风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公路或铁路沿线、沿海岸线)可视范围内的已损山体和废弃的采石坑的治理工作。
对露天采场治理的原则是减少引发崩塌、滑坡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可能,保证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恢复采场范围内被破坏的地表植被,使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目前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首先是对不稳定岩土体进行卸载,消除引发灾害的隐患,再对土质开采坡面和矿坑清理、平整,便于复垦绿化;对石质边坡进行打坑回填客土或者进行覆网客土喷播等技术,使裸露的开采作业面迅速复绿。治理效果较好的江苏省苏州旺山露天采场,在清理不稳定岩体的前提下,针对土质贫瘠、坚硬、坡比较大的基岩坡面采用客土喷播法,对土质较好、坡比小的山体采用厚层基质法等施工工艺和复绿技术,使原来裸露的边坡得到有效的防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滑崩灾害隐患,迅速改变了地貌景观。经过三年的治理,形成一个乔、灌木及地被混交的自然种群,植被生长旺盛、根系盘结,生物保护作用明显。改造后的露天采场成为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山东省威海市按照自然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了土石方工程、植物工程和喷涂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法用于露天采场治理。2000年共喷涂陡峭坡面30万平方米,垒堰总长度9000米,填土量1.8万立方米、石方量9000立方米,栽植常攀藤植物15万株,各类乔木、灌木3万棵。福建省龙岩市上杭紫金矿业按照矿山每年编制的植被恢复计划,遵循稳定一块、恢复一块的原则逐步恢复。目前已采用草、灌、乔、藤相结合,通过人工种植、机械喷播等方法进行植被恢复工作。2001年金矿区种植草皮4.5万平方米,种树8万株,成活率均在85%以上。在2001年底,紫金矿业为实施“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矿山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始实施紫金山工业旅游项目,经1年多的开发建设,先后投入2000万元,建设成为福建省独具特色的一个新兴旅游区。2002~2003年度,共接待游客6.8万人次,累计实现旅游收入815万元。
(3)尾矿库、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治理现状
为了减少扬尘、净化矿区空气环境,预防污染水土环境、引发水土流失、发生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增加矿区土地的可利用率,建设环境优美的绿色矿山,对尾矿库、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进行治理,成为目前矿山环境治理的主要工作。
现阶段,我国对尾矿库、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的治理原则是多元开发、变废为宝,提高利用、减少囤积,复垦占地,恢复生态。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尾矿和固体废弃物大量用于建筑业、发电等行业,如加工成新的建筑材料或制砖、铺路、充填塌陷区等。湖北省武钢矿山大冶铁矿利用尾矿砂制成微晶玻璃花岗岩新型建材及仿古陶瓷工艺品,利用矿石粉碎的细石灰石粉尾矿生产高标号的水泥。安徽铜陵有色金属公司所属的五公里尾矿库已经建成无土复垦示范场,昔日尘沙飞扬的尾“沙滩”,今日已草树成荫,成为沿江绿化带。云南锡业集团有限公司左山采矿厂尾矿库,已复垦成225亩的竹林。对于无法利用的尾矿、固体废弃物可就地回填采场和采坑,覆土后用于人工造林、恢复成耕地等,或充分利用微生物技术直接在矿渣堆上复垦。通过多种形式的治理措施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修复自然景观。如山西孝义和广西平果铝土矿在矿山固体废物复垦中,采取一系列加速生土熟化技术,建立了剥采、排土与复垦联合新工艺,使用了内生菌根真菌微生物工程技术,使土壤活性增加,将工程复垦与生物复垦有机结合,成功实现了排土场的植被恢复。
1.2.2.2 矿山废水废液治理
目前,我国矿山平均年废水废液产出量约为60.88亿立方米,年处理量16.81亿立方米,年综合利用量为17.44亿立方米,综合利用率为28.64%。
矿山废水按生产过程可分为采矿作业废水和选矿作业废水;按废水pH值可分为酸性废水、碱性废水等。矿山酸性废水主要来源于矿坑水、废石堆淋滤液等;矿山碱性废水主要产生于选矿作业。矿山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酸、有机污染物、油类污染物、氰化物、氟化物和可溶性盐类等。重金属污染和酸类污染是废水污染中最普遍的,废水中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有铅、锌、镍、铜、汞、铬、镉、钴、锰、钛、钒和铋等。目前我国对矿山废水的治理方法主要有中和法、微生物法、人工湿地法等。处理工艺较为先进、成熟,例如甘肃省金川公司针对采、选、冶以及化工动力等各生产环节不同生产工艺所排放的废水,先后建成了镍等贵金属离子、硫酸、氯碱、锅炉、高含盐等废水的处理站,年处理废水达500万吨,并将未被利用的废水排入尾矿库,减轻了对矿区附近水体、土体的污染和破坏。
1.2.2.3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共发生由于矿山开采而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12000余起,影响面积33.98万公顷,已治理面积6.79万公顷,治理率为19.98%。
根据我国矿山各类地质灾害的发育状况、致灾机理、危害程度,结合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条件,现阶段我国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原则及工程措施是:①对于危害较严重、治理难度较大、治理投入回报不理想的地质灾害,一般采取搬迁、避让的措施。2003年6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辽宁考察期间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连下“四道军令”:要尽快实施、要公开透明、要责任到人、要增加投入。不久,国家有关部门就开始对东北煤炭城市沉陷区治理安排专项资金,东北三省政府全力以赴投入到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之中,治理总面积超过900平方千米。治理项目包括建设小区住宅、维修加固住宅、新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对部分受破坏的学校、医院、道路、供(排)水管线、供热管线进行维修加固等。目前,辽宁已安置沉陷区受灾居民2.8万户,超过安置户数的70%,已建成居民楼房住宅240多万平方米,建成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25万平方米。吉林省采煤沉陷区新建楼房住宅小区竣工面积为82万多平方米,安置居民1.36万户,各项配套建筑设施也同步进行。黑龙江省治理面积超过400平方千米,截至2006年5月底,已开工新建住宅223万平方米,占下达计划的78%,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安置沉陷区搬迁居民33112户,约占下达计划的70%。②对于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呈点状分布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采取部署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实施治理工程,开展重点区域专门性监测等措施。例如甘肃省小厂坝铅锌矿1138平硐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变形面积约10万平方米,其主要诱发因素是汛期地下水水位上升导致高陡基岩坡面残坡积碎石土变形蠕动。在对其进行坡面位移定期监测的基础上,采取格构加固、修建挡土墙、地表排水等工程措施及植树育草生物措施,有效地抑制了坡体蠕动变形的进一步发展。
1.2.3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工作刚刚起步,无论政策法规、管理机制、资金保障,还是技术标准都有待健全和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2.3.1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尚未步入法制化轨道,管理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局限于原则性的要求,可操作性较差,具体实施时存在一定难度。在管理体制上各执法单位之间时有交叉重叠,时有空白。特别是治理的主体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多方面的关系均缺乏明确界定。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各方责、权、利的关系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加以确立?治理之后的成果,即环境产权和复垦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应如何确立和保护?这些问题在原有法律中均未涉及,急需加以完善。
1.2.3.2 我国矿山开采历史悠久,环境破坏严重,治理难度增大
长期以来由于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滞后,加之受开采条件、开采方式、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装备条件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矿山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造成全国矿山环境问题广泛分布,且类型复杂、致灾几率大、突发性强、隐患多、灾情严重。不仅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威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而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起步晚、规模小、投入资金有限,随着矿山采掘规模和强度的增大,矿山环境问题将日益突出,治理难度也将越来越大。
1.2.3.3 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资金短缺,投资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中央财政从两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因历史欠账太多,远远不能满足矿山环境治理的需要。二是地方财政从收取的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安排部分资金,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等方面支出,用于矿山环境治理的费用极为有限。三是矿山企业交纳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于矿山环境治理工程投入大,其经济效益不凸显或滞后,再由于缺乏矿山环境治理相关的鼓励政策措施,造成矿山环境治理投资回报率不大,因此极少有其他资金投入,投资机制不畅,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治理投资机制尚未形成。
1.2.3.4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技术标准、规范急需制定
虽然国内已进行过不同层次的矿山恢复治理方面的零散研究工作,也开展过不同类型废弃矿山恢复治理的示范工程,但这些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和数据资料距离形成系统的标准、规范还有很大差距,造成目前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不很明确,治理成效界定缺乏依据,治理技术不规范。因此,出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布设较随意、技术含量低,部分治理工程的治理成果不显著,很难实现预期的效益。为了尽快提高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技术水平,规范恢复治理工程的技术路线选择、工作量布设、质量监控、预算编制、预期成果目标设定等,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专项资金,集中一批技术力量,尽快研究制定矿山恢复治理的方法、标准或规范,用以指导全社会矿山的恢复治理工作。
1.2.3.5 重前期治理,轻后期管理,影响了矿山环境治理效果
自2001年大规模、有计划地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以来,相继开展了大量的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大多数项目在前期的治理阶段,由于有资金保障,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的积极性都很高,不仅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而且监管力度大。而项目评审验收后,因没有后续资金支持,部分治理工程后期的维护工作处于停滞状态,行政监管也出现空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效果。
Ⅶ 矿井通风的任务是什么
矿井通风是指将新鲜空气输入矿井下,增加氧气浓度,以稀释并排除矿井中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
井下必须进行通风,不通风就不能保证安全和维持生产。故矿井通风是矿井生产环节中最基本的一环,它在矿井建设和生产期间始终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是:
1、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满足人员对氧气的需要;
2、稀释并排除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保证安全生产;
3、调节井下气候,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4、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
(7)煤矿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扩展阅读:
矿井通风的方式:
1、中央通风
中央通风方式可分为两种:中央平行式和中央分列式(又称中央边界式)。
中心平行通风是指进回风井均布置在井场中心,且两井相距非常近(一般相距30~50米)。
中央分列式通风模式是集水井在矿区中心的安排,和回风井安排中心沿走向上边界的矿区,和回风井相隔一定距离。
2、对角线通风
斜向通风方式可分为两种:两翼斜向式和隔断斜向式。双翼斜向式是在雷场中心布置的进气口,两口空气井分别布置在雷场两翼的上部。分区对角线式是将各采区上部开敞,用回风井代替主回风道的开采方法。这种方法称为区域对角线型
3、区域类型
井田各生产区域均布置进回风井,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
4、混合通风
混合通风方式是一种由中央和对角通风方式组合而成的混合通风方式,如中央平行通风方式和对角通风方式。中部分列式、两翼对角组合等。
Ⅷ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2013年,中央财政资金继续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下达项目预算36.56亿元。其中,资源枯竭型城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预算14.9亿元,示范项目预算20.6亿元,专项支持江西赣州稀土开发利用综合试点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1.06亿元。项目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当地居民的生产和财产安全,改善了矿区生活条件。部分矿业开发破坏、废弃土地整治恢复形成建设用地、耕地、林地,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各地城市文明建设和生态建设。截至2013年底,28个示范工程项目共恢复建设用地约46平方千米,林草地约41平方千米,耕地约36平方千米。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全面实施。全国31个省(区、市)相继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开展利用保证金督促和约束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工作,通过采取保证金缴存与采矿权审批、年检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挂钩等方法,总体上顺利地推进了保证金缴存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国保证金应缴存993亿元,已缴存612亿元,返还32.54亿元,企业使用保证金26.70亿元,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因企业未履行治理义务而由地方政府使用开展治理的保证金共0.87亿元。全国应缴保证金的矿山数量为8.86万个,已缴存保证金的矿山数量为7.17万个,缴存矿山数量所占比例约为81%。矿山企业也积极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例如,淮南矿业集团投资对淮南市区资源枯竭矿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目前已完成约10.4平方千米,包括生态修复约7.2平方千米,开发利用约3.2平方千米,还增加了约2.2平方千米城市绿地。神木县苏家壕煤矿投资1.1亿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增耕地约2500亩,林地约700亩,草地约2400亩。
26个省(区、市)已建立由省级财政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累计资金92.8亿元;14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建立了由市级财政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累计资金29.8亿元。
在新疆、宁夏、云南、山东、广西和浙江等地开展了7处化石发掘后的环境恢复与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