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维护
Ⅰ 如何增强维护核心见诸行动的整治
增强维护复核心见诸制行动的整治,做到:
以中央领导为核心,坚决杜绝地方领导“地方割据”心态,摒弃欺上瞒下恶行,把“四个意识”落到实处。
以中央领导为核心,肃清“伪政绩”。
以中央领导为核心,坚决抛弃“唯我独尊”意识。
以中央领导为核心,不把权力当做“钱途”。
以中央领导为核心,敢于担当,敢于承认错误。
以中央领导为核心,不要刻意搞“自我宣传”。
Ⅱ 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猛,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小学生对学习的补充性需求。然而,校外培训现状却不容乐观,一些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
专项治理行动力求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答: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六类不规范行为,办学隐患和办学内涵兼治,校外培训和校内教育教学行为兼治,通过打“组合拳”系统解决问题。
Ⅲ 综治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二、分析研判影响社会稳定的新问题、新动向,为党委、分局决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开展“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矛盾纠纷防合调解、突出问题联合治理、重点工作联勤联动、基层平安联合创建、重点人员联合服务管理”形成常态长效机制。
四、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诉求事项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按照程序做好化解或组织相关部门办理,督办结案等工作。
五、组织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整治,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禁毒和反邪教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法制、综治、平安建设等宣传活动,做好基层综治干部和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等工作。
七、组织、指导辖区内的社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八、督促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对综治成员单位和农场、社区综治工作的考核奖惩。
(3)整治维护扩展阅读
综治的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1年2月19日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都做了详细规定。
这是中央首次以综合治理为主题向全国发出的正式文件。同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名义,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问题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Ⅳ 如何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群众满意度
面对我国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正确认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实现社会公
正,前提是提高认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公正问题之所以得不到很好解决,与一些人尤
其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把社会公正的价值看轻了、位置摆低了不无关系。事实
上,人类社会的历史已经证明,社会公正对于社会犹如空气对于人一样,都是一种必需品,须
臾不可离开。首先,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没有社会公正的引领,经济的
增长并不必然带来社会公益品的增长、贫困人口的减少、公共服务的均等、社会福利的共享
等,反而有可能导致两极分化。社会公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就像
一面旗帜、一座灯塔,引领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也不断增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向心力
和凝聚力。其次,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社会公正通过权利的合理分
配、义务的合理承担,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有序发
展。
二.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先决条件。始终坚持发展首位,在发展中实现
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须具备现实的社会经济条
件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增加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
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因此,在新世纪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
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
会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三.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
根本保证。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制度建设的六个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加强保障公平正
义的制度体系建设,最终建立一个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
完整的社会公平制度保障体系。同时要抓好制度的落实。只有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政治、经
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社会公正制度体系具体化为实践中的措施和行动,使广
大人民群众能够共建共享社会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成果,才能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从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主
要手段之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处境,缓解贫富差距过大带
来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社会保障的目标应立足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
老保险、失业救助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的措施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
全。
四.加强制度建设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根本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
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
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一,完善民主权利的保
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权利是
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领导下
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些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从各个层次扩大
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程序,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
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第二,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
础。加强法制建设,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
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制定
法律,防止立法“部门利益化”。必须加紧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要
完善和发展有关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
面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对权
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第三,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保障。要以公正为
目标,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制约公正的关键环节着手,推进体制和工作机制的
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制度。加强的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
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加强救
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维护廉洁,严肃
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是实现
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第四,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财
政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要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加大财
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
方面的投入。逐步增加国家财政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调节收
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同时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完善中央和地方共
享税的分成办法,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促进转移支付的规范化、法制化,完善财政奖励
补助政策,增强基层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保障各级政权建设的需要。第五,完善收入分
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对收
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
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完善劳动、资本、技
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健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
度,加强对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征管
和调节。努力缓解和遏制地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促进共同富裕。
五.建立公正的利益协调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第一、建立公正的利益表达机
制公正的利益表达机制,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性,使多元化的利益诉求,通
过正当的渠道予以表达,为了解世情、整合民意、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基础。一是要进一
步拓宽利益表达的渠道。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条件让个人有充分的利益表
达权。要畅通利益表达的主渠道,完善人大和政协的职责监督和任用制度,让人大和政协更好
地发挥职能。同时要进一步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
用,以此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专家委员会与社会组织三者共同参与利益诉求的公众参与模
式,实现决策的民主化、专业化、科学化;二是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要扮演好“公正
裁判”的角色,着力解决好各类中工会缺位、职能弱化的问题,要逐步建立起由政
府、和工会组成的谈判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
权益。第二、建立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本质上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首先表现为
利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只有确立了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社会秩序才有稳
固的基础。首先,要打破市场分割,建立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机会平等、参与平等、权
利平等的利益诉求机制,这就需要一方面在政策的制定上,应保障所涉及所有的利益主体有参
与权、发言权和竞争权,使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另一方面,要完善机
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建议制度。最后,不断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
分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利益分配的主轴,也是保证收入分配社会
主义性质的客观要求,不能因为按劳分配会形成收入差距,就回归到平均主义的分式,更
不能无视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要创新劳动者增加收入的分式,要在收入分配上形成合理
的报酬差距,并优化差异的激励作用。
六.形成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合力。我们强调理性看待社会公正问题,目的就是为
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正。妥善解决社会公正问
题,努力实现社会公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其中,应突出三个重
点,这就是认识到位、举措得力、形成合力。第一,认识到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实现社会
公正,前提是提高认识。首先,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社会公正作为我国
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就像一面旗帜、一座灯塔,引领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
向,也不断增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其次,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
的保障作用。社会公正通过权利的合理分配、义务的合理承担,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
所、和谐相处,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不公正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不和谐、不稳定的
社会,极端的不公正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发展的中断。第三,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
的动力作用。公正与效率既有相互排斥的一面,也有相互统一的一面。持续的高效率必定要以
社会公正为基础。当一个社会只注重效率而导致公正缺失时,贫富的悬殊、规则的不公、社会
的动荡等使得高效率也不可能长久维持。这时,必须通过提高社会公正水平来提升效率,让社
会公正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和效率如同社会发展的两个轮子,共同驱
动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应该根据特定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作出合理安
排,以形成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最强动力。举措得力。实现社会公正,需要采取切中肯綮的举
措。其中,最为重要的举措就是实现科学发展,不断做大蛋糕,努力分好蛋糕。
可以肯定,如果我们个人缺乏公正之心,总是由股决定脑袋:当自己属于社会不公中受
损的一方时就愤愤不平、希望马上改变;而一旦自己属于受益的一方时则沾沾自喜,阻挠变革,那么,实现社会公正的道路必将变得漫长而坎坷。只有每个人都具有公正之心,为
实现社会公正不懈努力,才能让社会公正放射出比太阳还要灿烂的光辉。
Ⅳ 如何进行河道维护与整治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提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Ⅵ 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鉴定怎么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1、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前提条件。要坚持经常性打击和集中打击相结合、集中打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
2、防范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特别要大力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加强居民区楼院的安全防范设施。广泛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参与居住地的治安防范,健全群防群治机制。
3、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和战略性措施。要在人民群众中广泛深入、扎实开展普法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共青团、工会、妇联、青少年保护办公室要与学校、家庭密切结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尤其是做好后进青少年、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4、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对废旧物品收购、旅店、娱乐场所等行业的管理,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和对金库、重要物资仓库等要害部门的管理。
5、建设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健。要大力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中去。要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特别是要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6、改造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综合治理的主体方面,明确了不是一个部门或一个团体,而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个部门和人民团体,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发动和组织亿万群众关心和参加社会治安工作,即全党动手,全民动手,齐抓共管。第二,就治理方法和手段来说,要充分发挥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来整治社会治安。第三,就通过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来说,不但要打击犯罪,而且要改造罪犯,挽救失足者,控制和减少犯罪的因素和条件,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争取社会风气、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
Ⅶ “治理”与“管理”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一、公司治理与管理的区别
1、两者的目的不同:
公司治理的基本目的是要实现责权的合理安排与制衡,公司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经营的目标,即企业财富的最大化。从终极目的来看这两者是一致的,公司治理基本目的的实现,最终也是为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而服务的。
从而达到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满足。很显然,一种公司治理模式的确立或形成,就是为公司管理创造了一个适宜的环境,并最终完成对财富的创造,并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2、两者的主体与客体不同:
公司治理的主体是利益相关者,主要指股东、债权人、政府、职工、社区等,他们由于投入了专项资产,因而都要参加公司治理,以维护各方的利益。公司管理的主体是经营者,主要是指经理和员工,他们为应对供应、生产、销售等基本生产经营问题而进行日常决策。
比较而言公司治理主体更多元化些。公司治理的的客体一般包括两个层次,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董事会的治理,另外一层的治理是指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治理。公司管理的客体包括供应、生产、营销、人事等的管理。
3、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
从法律的约束力来看,公司治理不仅要遵从《公司法》、《证券法》等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而且还要遵守政府或相关自律组织提出的治理指引,如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因此规范的程度较高,约束力较强。
公司管理在遵守基本的法律法规外,如何管理一般认为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因而体现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另外,从政府的作用来看,公司治理中政府通过积极的干预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政府也是现代意义上的治理主体之一,当然这里政府在公司中的作用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政企不分不能相提并论。
4、资本结构反映出的信息不同: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说,反映的是债权人权益和股东权益,从而反映的是这两者的不同地位和权利的问题。而资本结构相对于公司管理就是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即资产的提供与组成。
5、实施的基础不同:
公司治理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内外部的显性、隐性契约来实现的,而公司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权威的关系来实现。
6、稳定性不同:
一般公司治理结构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会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这是保证公司健康稳步发展的需要,而公司管理往往会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调整相应的管理方法与决策,尤其是对于公司具体的作业管理层次。
二、公司治理与管理的联系
企业制度构架层次的公司治理与以经营决策为中心的公司管理是构成现代企业整体运作的不可割裂的两个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利益主体目标的实现。
1、两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
虽然从基本目标上来说,两者的目标不尽相同,但归结到底都是要实现企业的最终目标,及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满足。
2、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公司管理是公司治理的一种延伸。
3、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虽然公司治理规范了公司的基本运行的制度构架并建立了相应的运行机制,但这只是给企业的具体运作提供了一个舞台,如何在这个舞台台上唱戏、唱好戏那是公司管理的问题。当然要唱更大的戏、更特殊的戏就必须对舞台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公司治理也有适应特定公司的管理环境的问题。
三、治理和管理的定义
治理:
1、治理(Governance)一词在政治学领域,通常指国家治理,即政府如何运用治权来管理国家和人民。
2、是以维持政治秩序为目标,以公共事务为对象的综合性的政治行动。(这时译为Administer)
管理:
1、管理是一种以绩效、责任为基础的专业职能。这是彼得·德鲁克教授提出的观点。
2、管理就是决策。这是197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赫伯持·西蒙提出的。
3、管理就是根据一个系统所固有的客观规律,施加影响于这个系统,从而使这个系统呈现一种新状态的过程。
4、管理是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两词可以采用的英文译本有:administer、administrate、manage、run、supervise、rule,依据具体情况选定,英文的含义区分请查阅相关辞典。
治理有四大特征:
1、治理不是一套规则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
2、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
3、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
4、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而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
管理是人类各种组织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近百年来,人们把研究管理活动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统称为管理学。
作为一种知识体系,管理学是管理思想、管理原理、管理技能和方法的综合。随着管理实践的发展,管理学不断充实其内容,成为指导人们开展各种管理活动,有效达到管理目的的指南。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治理理论
Ⅷ 维修和整治
1曲线设置的要求 在线路上设计曲线时,应尽量采用单曲线,仅在困难条件下才设置复曲线。在曲线地段,应根据不同的地形条件,选择一定的曲线半径和角度,转向角越小,列车运行条件就越好;反之,转向角越大,列车运行条件就越差。所以铺设时,应尽量采用大半径,小转向角曲线。但是,同时也受到地形条件的限制,半径太大,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影响行车速度;半径太小,难以保持正确的位置。因此《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不同等级的线路,用不同半径的曲线。如:一级铁路的一般地段的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000m,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400m;二级铁路一般地段不得小于800m,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400;三级铁路一般不得小于600m,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350m。 2曲线病害产生的原因 列车的运行由轨道来导向,车体在运行时,由于惯性的作用是不会改变方向的。尤其是在铁路线路上,而在曲线地段,轨道却不断的转变方向,迫使车体也不断的改变方向。因此,车体运行方向和曲线轨道的方向总是相互矛盾着的。曲线地段是铁路线路上的薄弱环节之一,在一般的地形条件下,铁路曲线约占正线延长线的30%,提高曲线的养护质量,对均衡提高线路的质量,延长轨道各部的使用寿命,保证行车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3曲线病害的分类 铁路线路曲线病害主要有:方向不良,轨距不符,水平超限,轨底坡不统一,曲线钢轨侧面磨耗,剥落掉块和波浪形磨耗。由于在曲线地段车轮对钢轨产生的反向力,使曲线地段的线路承受着多方向的作用力。因此线路的曲线地段,特别是小半径的曲线地段是铁路三大薄弱环节之一,特别值得重点保护。 4曲线病害的危害 在现今时代与社会进步中,铁路也在不断的飞速发展,随着行车密度和轴重的提高。不少区段钢轨的侧面磨耗和剥落掉块情况十分严重,轻微的用1—2年就磨耗到限,较严重的区段8个月就需要成段更换磨损钢轨。在有的区段,钢轨波浪形磨耗已成为制约钢轨使用寿命的主要因素,钢轨波浪形磨耗一旦形成,发展下去将是十分危险的。对于曲线的超高设置应根据定期的测速资料来依次设置。在有的区域,由于多年不测速,只是凭现场经验来调整超高,致使超高与速度不相适应,存在较大的欠超高或者过超高。那样将大大影响钢轨的使用寿命,制约行车的速度。曲线地段的病害如得不到及时、妥善的整治,轻则影响行车的质量,使旅客感到不舒适或者列车发生晃动;重则造成列车的颠覆。因此,曲线地段的病害应当高度重视,绝不可掉以轻心。在曲线地段,由于离心力的作用使列车车体向外倾斜,迫使钢轨受到冲击而变形。车轮和钢轨就会产生严重的磨耗,必然导致旅客列车上的旅客感觉到不舒适等现象。怎样才能解决这些问题,使列车能够安全平稳的通过曲线,这就需要在曲线两头设置缓和曲线,合理设置外轨超高和加宽轨距,加强线路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保持曲线线形等。 5曲线地段的养护 曲线时线路上的病害多发地段,应加强养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修养并重”的原则。尤其是那些病害的多发、易发地段,特别应当加强防护的事小半径曲线地段。从设备上加强曲线,使路基参数达到设计标准。路肩平整,排水良好,整治路基病害,防止路基基础变化带动上部建筑的变形,并按规定更换失效的轨枕。根据设计的曲线要素正确测定曲线位置,及时安设曲线头尾标志固定曲线位置。正确测定现场正矢,用计算机进行拨正计算,全面拨正线路。 6设置合理的曲线外轨超高 我国铁路缓和曲线和曲线的线形大多数都采用三次抛物线,这类缓和曲线正矢和外轨超高的分布呈折线梯形,缓和曲线在其终点,不能满足正矢和超高圆顺过度的要求。因此,在缓和的始终点不可避免的要出现附加动力作用,致使缓和曲线部分正矢和超高的变化较大,超限处高于圆曲线部分。为了更进一步的提高缓和曲线的养护质量,在设置缓和曲线正矢和超高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固定缓和曲线的头尾位置,曲线头尾应有正确的标记,每次起拨道前均应校对,对已经发生的异变,应采用偏角法,角圆法或者绳正法进行校核,以确定正确位置。 2)合理设置缓和曲线头尾的正矢和超高,为了消除三次抛物线形和曲线头尾离心力的突变,可在其始终点进行适当的改善,对与不同的曲线,其取值也不尽相同,在小半径曲出现负误差,在终点更不允许出现正误差。 3)为了尽量减少缓和曲线始终点的附加动力压值,该点至直线部分50m范围内的轨距应为1435±2mm。在曲线部分设置合理的曲线加宽,曲线部分由于离心力的作用,要给车轮留一定的游动空间,否则会造成列车的倾覆。 7展望铁路线路未来发展的趋势 铁路大发展,进一步突出其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与作用,离不开国家的大力支持。自跨越式发展战略实施以来,我国铁路的发展突飞猛进,《中长期铁路网规划》通过并实施,铁路技术装备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我国铁路实施第六次大面积提速调图,铁路最大限度缓解了我国煤电油等运能的紧张状况,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迈出新步伐。在过去的几年的时间了,中国铁路已经是实现了阶段性的跨越。铁路未来将向更快,运量更大发展,运输量也将越来越繁忙,这就向铁路的基础线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一定会使得线路质量更高,病害被预防在未然,维修量将越来越少,以致达到少维修或者免维修,那样铁路的明天将更加辉煌
Ⅸ 政府部门里的综合整治办是什么意思
就是组织实施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在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
Ⅹ 如何做好综治工作
一、理清工作思路,提高思想认识
(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是当前全党全社会的重要工作之一,它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改革开放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因此,全党、全社会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重点在基层,关键也在基层。基层是我们“政权大厦”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把大量不安定因素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必须紧紧依靠基层党组织,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大局意识,有效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正确对待基层提出的各种问题;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职能部门的作用,多措并举,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基层维稳综治工作在新时期的发展和创新。
二、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
在新的形势下,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条件和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综治工作所承担的任务也更为繁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发展和创新维稳综治工作的方式方法。要落实好工作就必须落实好工作责任,要落实好第一责任就必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事有人管,个个有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要全面提升“全员参与、全面排查、全过程控制”工作格局的形成并发挥重要作用。要将责任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使其职能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具体的人相对应。同时认真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群众关注的治安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本乡镇下属各村存在的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二是要充分发挥信访、调解等组织的作用,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并把这项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大对重点部门、要害部位的管理力度,做好安全检查督促工作,有效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三是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要把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作为单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群众关心的问题入手,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重点抓好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方面的预防工作,不断探索和深化各种形式的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巩固和扩大基层安全创建成果。
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意识
为了确保乡镇综治工作的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行,就必须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综治工作机制,整合现有工作资源,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左右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一是要完善定期排查下访接访工作制度,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积极维护社会的稳定。二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对直接或转入的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归档,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法进行疏导化解。三是在工作中要加强主动性和预见性,及早发现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掌握工作的主动权,预防各种信访突出问题和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将基层综治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综治网络在维护稳定方面的作用,严密构筑保持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努力开创乡镇综治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