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害治理
① 怎样排查煤矿事故隐患
怎样排查煤矿事故隐患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四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 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 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 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 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1次。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 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 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八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九条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② 矿井安全管理的重点是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任何时候两个问题不能忽视
一、充分认识打好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两个攻坚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打好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两个攻坚战是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手段。瓦斯和水害位居矿井“五大灾 害”之首,是威胁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杀手。无论从全国还是从我市发生的煤矿事故来看,瓦斯和水害事故 都占煤矿事故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严重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 务必提高对瓦斯、水害防治工作的认识,切实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坚决打好瓦斯、 水害防治攻坚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打好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两个攻坚战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市煤矿企业虽然经过近年 来的专项治理整顿和资源整合,整体发展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有了明显的好转,但由 于我市煤矿企业地质条件复杂,相当一部分矿井受瓦斯、水患灾害威胁严重,煤矿企业经营起点低、条件 差、整体抗御风险能力不高,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脆弱,尤其是资源整合矿井普遍存在着地质资料不详 等问题,受周围关闭矿井老空水、“瓦斯罐”的威胁极大,而且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高沼矿井将会逐步增 多,水害治理难度将会逐步增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压力相当沉重。因此,打好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两个攻 坚战,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任务十分紧迫。 打好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两个攻坚战是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煤炭工业是我市的支柱 产业,其运行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必须采取科学的手段和严厉的措施, 强化安全监管,严格瓦斯、水害防治,实现煤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从根本上改变我市煤矿安全基础 薄弱的状况,不断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全市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把瓦斯、水害防治与“隐患治理年”活动结合起来,夯实基础,遵循规律,加大安全投入,改善技术装备, 严格现场管理,强化指导服务,健全完善救援体系,全面提升抗灾能力,坚决打赢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两 个攻坚战,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瓦斯、水害事故。
三、严格防控,夯实瓦斯、水害防治基础
建立制度保障体系
1.强化组织保障。煤矿实际监控人(或控股股东)是瓦斯、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矿长、技术矿长(总 工程师)是瓦斯、水害防治的直接责任人(开采实体二 煤、垂深超过200 米的矿井,必须设置一名副总 工程师专抓瓦斯管理工作;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明确一名副总工程师或矿长助理担任探放水队长), 负责全面贯彻执行瓦斯、水害防治的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瓦斯、水害防治两个攻坚战 实施方案,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水害防治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探放水人员工资单列(市 煤炭局监督发放)。要把瓦斯、水害防治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做到上面有人 抓,下面有人干,重大问题决策迅速、措施得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机制。
2.实行瓦斯、水害防治督察制。每个驻矿站要每矿指定一名专职驻矿员,专门负责督察煤矿探放水工作。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隐患纠察队,抽调专门人员重点检查瓦斯、水害防治工作。由安全矿长负责,坚 持每班必须有2—3 名专职纠察员在井下检查监督瓦斯、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监督安全隐患的整改,从 源头和现场管理上把好瓦斯、水害防治关。
3.实行瓦斯、水害防治例会制度。煤矿企业每月至少由矿长主持召开一次瓦斯、水害防治工作会议,专题 研究解决瓦斯、水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制定下步工作计划,并对办公会决定事项形成纪 要,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突发异常问题,要随时召开会议,提出防治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主要产煤乡镇政府要设立3 人以上的专家组,每月对辖区煤矿逐矿进行一次集中“会诊”,重点解决瓦 斯、水害防治的技术难题。
③ 急需煤矿水害隐患排查制度的范文
矿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地测防治水专业考核评级办法第八条制定防治水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制度:
一、成立防治水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由任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安排。
二、具体要求
1、每月下旬必须完成对矿井防治水隐患排查。
排查地点:全矿井地面、井下所有出水地点及排水设备、排水管路、水仓、水沟等。
排查内容:影响生产的水害,探放水方案及措施制定、实施过程、探放水结果、排水设备及排水管路完好状况、水仓容积及水沟畅通状况等。
2、每月下旬组织的防治水隐患排查和质量标准化合并进行,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当期防治水重点工作进行分工安排排查项目和重点环节,每个地点安排一名专业负责人,针对重点问题进行排查。
4、防治水隐患排查时,需要按照地测部门制定的检查内容和标准去逐项检查,检查完后及时将现场检查原始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进行归类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总工程师批复后,以书面形式下发有关区队进行限期整改,领导小组安排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防治水隐患排查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由于检查不认真出现影响防治水安全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地测防治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每月防治水隐患排查的工作安排和内业资料管理,对整个过程要建立完整的记录,要求内容齐全、规范(包括检查人员签字、人员分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复查情况等做详细记录)。
7、各基层区队必须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尤其是综采队要严格按照专项防治水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施完好。
8、生产技术科要超前做好水患的预测预报工作,对井下各出水点要定期进行水量观测,及时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对影响生产的区域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时处理,确保防治水工作安全。
9、相关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重点防治水区域防治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防治水隐患排查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落实的,给予相关部门负责人10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1500元处罚。
10、小组成员要认真对待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安全,季度防治水工作开展有效,无水害事故发生,给予领导小组成员适当奖励。
④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工程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到2011年,煤矿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3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5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及冶金等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
(二)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工程。
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和煤层气地面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在瓦斯灾害严重矿区建成一批理念先进、技术领先、治理达标、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开展矿井通风和瓦斯抽采利用系统更新改造。实施煤矿开采、供电、井下运输、排水、提升等系统安全技术及防灭火工程技术改造。开展煤矿水文地质和老空区普查,实施矿井水害治理工程。推进煤矿机械化和兼并重组小煤矿安全改造工程建设。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程建设。
(三)道路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
实施客货运输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工程,强制推动重点客货运输车辆全面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推广使用货运车辆限载、限速等装置。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增设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实施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实施国家主干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管控工程,建立完善全程联网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监测查处和机动车查缉布控等系统。建设国家、省两级高速公路联网监控平台及气象预警系统、交通事故自动检测系统和交通引导系统。
(四)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等隐患治理与监控工程。
推进高危行业企业建设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实施非煤矿山尾矿库、大型采空区、露天采场边坡、排土场、水害及高含硫油气田、报废油气生产设施等事故隐患综合治理。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加快实施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程。开展城市燃气与化学品输送管网隐患治理。建设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和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示范工程。建设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开展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事故隐患专项整治。
(五)职业危害防治工程。
开展全国性职业危害状况普查。建立全国职业危害数据库和国家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分析实验室与技术支撑平台。以防治矿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以防治高毒物质与重金属职业危害为重点,实施苯、甲醛等高毒物质和铅、镉等重金属重大职业危害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一批尘肺病治疗康复中心。
(六)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工程。
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补充配备现场监管执法装备。完善现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改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基础设施,更新补充煤矿执法监察装备。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港口保安设施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化工程。建设若干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综合实训基地。实施航空安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民爆行业、特种设备、航空安全监管和农业机械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完善国家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矿用新装备、新材料安全性分析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验室。完善事故鉴定分析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非煤矿山、职业危害、危险化学品、热防护和公共安全等国家安全科技研发与实验基地。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和安全监控。完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属技术支撑与业务保障单位工作条件。
(七)安全科技研发与技术推广工程。
实施安全生产典型关键技术和安全产业园区示范工程。开发深部矿井热害和瓦斯防治、顶板维护、水灾预防、通信传感等关键设备。研究开发非煤矿山动力性灾害监测及预防控制、尾矿库在线监测、高含硫气田井喷事故监测预警、深海石油开采远程监控、化工园区安全规划布局优化等技术装备以及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全部安装防碰撞设备。到2012年,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和1个实训演练基地。建设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紧急医学救援、船舶溢油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设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一批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区域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应急救援队。建设矿山、矿山医学救护、危险化学品等救援骨干队伍和国家矿山医学救护基地。建设一批区域性国家公路应急保障中心。实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及应急救援能力工程。
(九)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工程。
建设完善一批煤矿安全警示教育基地。建设一批安全综合教育培训、特种设备实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业健康教育和安全文化示范基地。实施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班组安全培训工程。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实施安全促进项目示范工程,建设地区安全社区支持中心和一批国家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完善若干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规划实施与评估
(一)加强规划实施与考核。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规划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目标指标,加快启动规划重点工程,积极推动本规划实施,并推动和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规划主要任务和目标如期完成。要健全完善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推动安全发展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实施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约束性指标,要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范畴。
(二)加强政策支持保障。
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体系和中西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的支持,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鼓励银行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机制,适当扩大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推动高危行业企业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相衔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经济处罚收入管理制度以及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设。落实煤层气开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适时调整和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支持引导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制度。建立非煤矿山闭坑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规范和统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投入渠道,实行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和渔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
(三)加强规划实施评估。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定期形成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分析报告。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开展全面评估,经中期评估确定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时,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规划发布部门批准。规划编制部门要对规划最终实施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相关规划衔接。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分解细化和扩充完善规划任务。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对本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编制工程专项规划,提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国家、地方和企业分别承担的资金筹措方案。加强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各地区要做好区域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目标指标和重点工程的衔接,并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确定规划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⑤ 常用的矿井水害治理注浆技术方法
常用的矿井水害治理注浆技术方法,按工程施工的时间顺序划分,有提前预注浆、出水后注浆;按注浆材料划分,有水泥注浆、粘土注浆、化学注浆、混合注浆等;按工程性质划分,有突水口注浆、含水层帷幕截流注浆、含水层改造和隔水层加厚加固注浆、井巷或井筒隔离封堵注浆;按受注层中地下水运动状态(或流速)划分,有静水注浆、动水注浆。
我国初次成功地应用注浆堵水技术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1955~1957年,山东淄博矿务局采用注浆堵水技术成功地恢复了1934年被水淹没的夏家林矿。当时注浆堵水的工艺方法比较简单,只是采用了钻杆注浆方法,用生牛皮、干海带和黄豆作止浆塞,仅使用了水灰比为1.5~2.0的单液稀水泥浆方法,但它的成功却为中国煤矿防治水害提供技术途径和方法。在建井过程中我国首次采用注浆技术防治水害始用于1954~1955年当时在开滦林西矿风井施工过程中采用了水玻璃、氯化钙在直流电流驱动下,使钙离子与硅酸离子结合并固结治理流砂水害的技术方法,但因“电动硅化法”注浆工艺在当时还处于研究试验阶段,这次注浆治水工程未能获得成功。直到1959年,在开滦矿务局荆各庄矿建井过程中采用冻结法通过冲积层后,发生了5号煤层顶板砂岩水突水淹井事故,为了快速治理水害并恢复矿井建设工程,历时数年,打钻进尺5000 m以上,注入水泥2800 t以上、水玻璃800 t以上,才取得最后治水的成功。
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期,我国才广泛使用注浆技术方法综合治理矿井水害,并逐渐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矿井水害治理技术方法。1962年,原唐山煤炭科学研究所矿井地质研究室与徐州矿务局首次在徐州矿务局夏桥矿开始了帷幕注浆截流治理水害的技术与工艺试验,并成功地进行了徐州青山泉矿注浆帷幕截流治理水害的工业性试验。从此,在我国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注浆工艺方法和大规模造浆注浆的机械化系统,在注浆材料上研究使用了不易被水稀释的高稠度稠化浆,使注浆技术方法用于大规模改造不利于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采用注浆技术治理大流量、高流速突水灾害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1984年开滦范各庄矿在陷落柱特大突水灾害注浆治理中,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适用于动水条件注浆的水害治理理论与方法。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山东肥城矿务局在多次大流量突水灾害的注浆治理过程中,研究发展了利用注浆技术将煤层底板下伏薄层灰岩含水层改造为阻隔水层的工程工艺和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水害治理效果。目前,我国在矿山水害注浆治理技术方面,不仅具备了成熟配套的技术,而且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装备系统。
⑥ 主要水害治理
5.5.4.132051工作面突水治理
32051工作面发生过多次出水:
2004年11月12日4∶05,综采工作面下切口机头以上2-3架,11架,16架多处底板裂隙出水,下副巷水量达230m3/h,水无色无味,用手触摸感觉不到压力,由于水量较大,影响了工作面的安全生产,致使工作面停产治水,经分析涌水水源为L7-8灰岩。
2005年1月1日5时,工作面下端出水,水量20m3/h左右,至6∶30,水量10m3/h,10∶00水量20m3/h,6架煤层底板出水,水量40m3/h,略带压力,刚开始出水时水色发灰黑,含泥。
2005年2月12日8∶30,工作面切巷41架、21架底板出水,总水量70m3/h,略带压力,刚开始出水时水色发灰黑,含泥。致使工作面停产5d治水。
2005年6月5日4∶00,工作面切巷80~86架出水,水量20m3/h;6月6日17∶00,15架出水水量15m3/h,20架出水水量2m3/h,33~34架出水水量40m3/h,60架出水水量5m3/h,65架出水水量30m3/h,80架出水水量3m3/h,84~85架出水水量25~40m3/h,工作面总出水量150m3/h,致使工作面停产6d治水。
2005年8月4日,工作面推进到第五钻巷时,采切巷22~24,18,10~15架及5架底板再次出水,且出水点位置不固定,采切巷内当班水量增大到50~200m3/h,到8月6日零点班,采切巷内水量减小到60m3/h以下,但出水集中到工作面下尾巷。
鉴于32051工作面多次出水,从出水特征看,煤层底板不完整,存在多处裂隙带,目前31051工作面还有约400×104t储量急需开发,因此需封堵现有突水点,并对工作面煤层底板进行注浆加固。井下底板注浆改造,受空间和运输条件所限,难以进行大流量连续注浆,需建立矿井注浆系统,对底板进行注浆加固改造。
5.5.4.221采区突水治理
1992年6月17日,21采区-110m水平东大巷向东掘进过程中发生滞后突水,最大突水量900m3/h,至6月26日水量稳定在780m3/h左右,使-110m水平总涌水量由420m3/h猛增到1200m3/h,超过了-110m水平原有装机的总排水能力1000m3/h。紧急增加一台大泵和一趟排水管路后才使-110m水平排水能力与涌水量基本持平。虽然保住了-110m水平未被淹没,但这次突水灾害不仅威胁了全矿井的安全生产,使每月排水电费净增20余万元,更使本已紧张的采区接替变得更为紧张。1992年10月29日,就在局矿对该突水点进行注浆封堵的过程中,-21采区-110m水平东大巷向西掘进头再次发生滞后突水,突水量756m3/h,21下山及-110m水平绕道、泵房、水仓及-110m水平东大巷全部淹没,使+50m水平的排水能力达到满负荷,存在全井被淹没的危险,被迫全矿井停产堵水。
裴沟矿21采区突水被淹后,郑煤集团地勘公司先后堵水12次,在地面对突水点进行注浆封堵,采用先堵塞突水巷道,创造静水注浆条件,然后再封堵突水点的方法成功堵水。堵水过程中采用了国内先进的射流造浆系统和旋喷固砂等工艺,对21采区堵水的成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于2004年3~4月份水量明显减小。最后,21采区水量基本稳定在30m3/h左右,基本上完全堵住了当时的中奥陶统突水。但21采区地质构造复杂,采空区已被积水充满,21采区700×104t储量重新开发必须提前考虑奥灰水的防治问题。21采区恢复开采过程中将受到老窑水、底板水的威胁,预计21采区正常涌水量500m3/h,最大涌水量800m3/h。首先应完善21采区排水系统,对突水点进行井下封堵,减少矿井涌水量,对老窑水进行探放。
5.5.4.3煤层底板高压灰岩水带压开采研究
裴沟矿主要受煤层中奥陶统灰岩含水层水和太原组薄层灰岩水的威胁。其中L7-8灰岩含水层上距二1煤底10m左右,岩溶裂隙发育不均匀,富水性相对较弱,连通性较差,但在局部区域富水性较强,对矿井的安全生产构成威胁;中奥陶统灰岩平均厚度80.47m,上距二1煤底80m左右,岩溶裂隙发育含水丰富,连通性较好,该含水层与下伏寒武系灰岩为连续沉积,目前奥灰水位98m。由于中奥陶统灰岩富水性强,连通性好,难以疏干,对矿井的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随着生产逐步向深部延伸,矿井采掘生产受底板L7-8,L5-6、L1-3、中奥陶统灰岩承压含水层地下水的威胁日趋严重。因此需进行二1煤带压开采研究。
(1)进行二1煤带压开采水文地质分区
在井下布置两个水位中间指示层孔,进行水文地质钻探,并利用钻孔取芯进行煤层底板阻水性能试验,测定煤层底板带压系数,指导矿井生产。
(2)煤层底板注浆加固改造
根据物探及钻探探测结果,分析煤层底板的实际情况,对煤层底板存在垂向越导通道的区段,进行注浆加固,以防堵为主,确定注浆层位。注浆层位可以是奥灰顶部含水层、薄层灰岩含水层和隔水层中的可注层位及构造薄弱带。目前,焦作和肥城等大水矿区已成功地在九里山、韩王等多个矿区实施底板注浆加固改造,取得了巨大经济效益。应对准备注浆加固的工作区编制专门设计方案,其中包括注浆层位、注浆孔布置、注浆方法、注浆系统和注浆工艺等。
(3)疏水降压
疏水降压一般在主要充水含水层(薄层灰岩含水层)中进行。可以采用疏干钻孔、疏干巷道等。对于裴沟矿,由于煤层下部的L7、L8灰岩处于煤层底板采动破坏带内,由于采动裂隙的存在,L7、L8灰岩水势必通过采动裂隙进入回采空间,增大工作面的涌水量,该层水量占矿井总水量的80%左右,在个别富水区段还可能引起涌水量过大而影响生产,因此,应对L7、L8灰岩进行超前疏水降压,减少其对工作面回采的影响。准备实施疏水降压的矿井,应进行数值模拟计算,以确定疏干漏斗和疏干水量的变化。做煤层底板疏水巷,对L7、L8灰岩水疏干降压,减少工作面涌水量。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在樊寨井田西翼42采区及杨河井田东翼31采区在L7灰岩中做疏水巷,让L7灰岩水从疏水巷流出,减少对工作面的影响。疏水巷应尽量和采掘工程结合起来,将某些巷道在L7灰岩中施工,达到一巷多用的目的,减少专门防治水费用。
5.5.4.442采区下山过浮山寨断层防O2灰岩水
浮山寨断层为一组断层,总断距约200m,该断层与油房沟断层在李堂北呈入字形相交。4701孔于中奥陶统马家沟组灰岩见该断层,在标高-371.63m处漏水,漏失量12.50m3/h。1992年穿油房沟断层带时,突水初始水量达892m3/h,稳定水量780m3/h。根据裴沟采掘计划,42采区下山将穿越浮山寨断层,为防止奥灰突水,需防止断层裂隙带与中奥陶统灰岩含水层导通。因此42采区下山接近浮山寨断层掘进时,应制定严密的防治水措施,进行超前探测,边探边掘,对断层破碎裂隙带进行井下预注浆,超前加固断层破碎带,同时掘进过程中要采取打钻验证及注浆。
5.5.4.5磨洞王水库水体下采煤
31采区地表有磨洞王水库,水库南北带状分布,库容30万m3,水体下压煤1200万t。水库下采煤的主要危险,在于开采覆岩的导水裂缝带达到或触及上水体时,水就会通过这些裂缝透入矿井,裂缝越发育,单位时间内透入矿井的水量就越大。特别是采后的覆岩冒落带直接达到或触及水体时,矿井就会发生溃水等大事故。因此31采区开采磨洞王水库下压煤时,开采前必须进行论证,开采时井下防水设施及措施必须到位,进行地面钻探,测试岩层力学参数,并进行岩移观测,测试顶板三带发育高度,并评价对地表建筑物的损伤,防止由于开采引起坝体破裂溃水引发恶性事故。
5.5.4.6不良钻孔封闭工程
根据裴沟煤矿未封孔及封孔不良的钻孔台账得知,井田内有记载的不良钻孔共24个。其中11-9、12-42、13-17对未来生产影响较大,需进行封闭。因这些钻孔施工年代距今较长,导致钻孔资料缺失,建议对不良钻孔的资料进行重新调查和核实。处理步骤为:
1)查阅钻孔施工现场记录,确定废弃钻孔准确位置、钻孔斜度与结构。资料清楚之后,利用钻机启封钻孔,并注浆封堵。
2)如无法获取废弃钻孔记录,则在井下接近钻孔时,利用井下短距钻探探明废弃钻孔在煤层中的位置,此时还可以参考顺槽充水反映来指明探孔位置。煤层弃孔段一旦探明,首先井下注浆封堵此段,然后在地面启封钻孔,将钻孔注浆封闭。
⑦ 《煤炭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规定》《特别制定》多少种煤矿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