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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整改项目

发布时间: 2021-01-08 18:36:35

⑴ 我是学国土管理的,请问与土地有关的工作、项目都有些什么比如土地整理、规划、开发啊

一般国土资源部门分为

1、办公室 主要职能就不再说了,伺候领导,上传下达、对外的接待、文件的收发等等。
2、规划科 .编制和实施土地规划:编制和实施行政区划内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科技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行政区划内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
3、用地科 主要负责准备土地报批的各种报件。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以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
4、储备中心 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作价入股、转让、租赁、抵押、交易以及政府收购、储备。
5、耕保科 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城区耕地保护、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6、利用科 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土地使用权价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7、地籍科 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
8、执法科 又叫法规科。出了问题打官司啊,平时查处违法占地啊。
9、执法队 一般直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国土资源案件
10、财务科 一般分两块,一块是内部财务流转,一块是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国家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
11、开发科
12、勘查科
13 储量科
14、环境科 以上四个科室全是矿口的对矿产资源的发证、登记、储备进行管理的科室。环境科主要针对地质灾害的同时申报国家级地质公园啥的。
14、机关党委 这个就不用说了,都知道得,闲差,一般还负责管理老干部。
15、监察室 监察室的干部一般都是当地纪委的派驻干部。档案都在当地纪委。

⑵ 新县国土资源局

新县位于河南省南部、大别山腹地,地处豫、鄂两省六县(市)的结合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鄂豫皖苏区首府所在地。总面积为1554平方公里。地形以浅山、丘陵为主,自然特点是“七山一水一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辖15个乡镇、1个管理区,205个行政村(居委会),总人口36万,是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也是全国著名的将军县。

扶廷胜 书记、局长

吴新固 副书记

罗传德 总支委员、副局长

汪淮河 总支委员、副局长

叶继高 总支委员、副局长

何宜萍 总支委员、副局长

许进 总支委员、储备中心主任

刘涛 总支委员、纪检组长

刘伟 总支委员、工会主任

扶廷胜简介:汉族,新县千斤人,1964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新县国土资源局党总支书记、局长。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12月~2000年9月,在县信访办任副主任;2000年9月,任县土地管理局副局长;2002年6月,任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2年9月~2007年8月,任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主任科员;2007年9月起任现职。

【土地资源】新县行政区域面积1554平方公里,其中耕地23414公顷、园地17885公顷、林地92710公顷、草地530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05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694公顷,水利及水利设施用地4233公顷,其他土地4123公顷。新县地理位置造就新县水资源和光照资源丰富,土壤肥沃,宜耕条件好,利于种植业发展。

【土地利用】全县盘活挖潜存量土地14.3公顷。全面完成土地市场动态检查与监管系统建设,对全县土地供应等多项业务,实施动态跟踪监管;争取县政府启用了新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

【耕地保护】坚持县、乡、村三级目标管理,全县1.72万公顷耕地和1.564万公顷基本农田得到有力保护;开展国土综合整治,投资3700余万元,实施了吴陈河等2个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千斤乡基本农田整治项目、新县2010年度第一批次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等,总规模806.4公顷,新增耕地294.6公顷;新县耕地保护工作代表河南省迎接了国家检查,耕地保护取得成绩位于全国前列。2011年4月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农村土地整治万里行”中央媒体采访团对新县进行了集中报道。

【建设用地管理】全县审批农宅用地400宗,面积5公顷;国有土地117宗,面积6公顷;公开出让土地15宗,面积22.98公顷,土地成交价款首次超过亿达1.06亿元;上报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24.7公顷,第一批次补办建设用地43.9公顷,组织了西气东输、京九铁路电气化改造等国家重点项目申报建设用地计划0.93公顷。

【地籍管理】审批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806宗,集体土地使用证327宗,他项权利证45宗,整理地籍档案3217宗。开展了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现场核实图斑345个,变更图斑1051个,面积3961公顷。启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全县205个行政村开展了权属调查。积极争取县政府出台了解决城镇地籍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意见。

【测绘管理】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成功建设“数字新集”,该成果获省级测绘优秀成果奖;启动吴陈河、浒湾、八里畈等3个乡镇数字化建设的基础测绘工作;D级控制网建设通过验收。2010年继续加大测绘基础投入,投资30多万元,购置了全站仪、绘图仪、大幅面扫描仪等测绘设备,新县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队成功升级丙级测绘资质。

【帮扶工作】在新县田铺乡田铺村、箭厂河乡油榨村、陈店乡云山村、沙窝汪冲4个村开展帮扶活动,帮扶贫困老党员、留守儿童和重灾户65户,贫困学生60余人,帮扶资金2.3万元;参与县组织孤儿和贫困学生结对帮扶,结对帮扶留守儿童和贫困学生4名,帮扶资金2320元;向县慈善机构捐款3万元。

【基层所建设】加强基层所标准化建设,投资300余万元,新选址新建办公楼6栋,翻新10个所办公用房,面积4300余平方米,配备办公桌椅127套,全县16个国土所全部达到“五有”标准,其中有3个所被评为先进所,1个所被评为优秀所。

【矿产资源】新县境内已探明各类矿种38种,矿点1400多处。新县素有“山上藏金、地下埋银”的美称,全县矿产资源总储量大,零星分散,以鸡窝矿为主。

【矿产资源管理】开展了采矿权人年度审查,对全县30家矿山企业和13个探矿权进行年度审查,合格率达100%。启动矿产资源整合,成立了以县政府副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方案,并建立了政府办、财政、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监管的监管机制;全面完成全县矿权核实工作,矿权核实数据库已进入实际应用阶段。

【地质灾害防治】落实了地灾防治四项制度,将地灾防治列入政府目标考评;做好全县地质灾害调查和预案防范工作,对全县危岩体和不稳定斜坡进行监测,重点对卡房王畈小学后山滑坡、红高梁小区后山滑坡等进行汛期24小时监测;争取批准了县城土坯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新县地质灾害详查项目,争取资金1100多万元,计划2011年启动实施;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完成3个矿山企业的年度入缴;争取省财政投资477万元,对大别山省级地质公园前期主题碑、主题广场及展馆进行建设。

【执法监察】坚持土地违法动态巡查,构建了村级协管员、12336举报电话、执法巡查三级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全年巡查发现违法行为724起,面积28公顷,及时处理619起,立案95件,全部结案,结案率达100%。开展全国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全县监测卫片图斑40个,监测面积36.5公顷,实测面积33.84公顷,其中合法图斑19个,伪变化图斑1个,违法图斑5个,并对5宗未报即用违法用地进行依法查处,通过处理,新县违法土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比例为5.88%。

【信访工作】抓好信访工作,先后集中开展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百日竞赛、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积案百日攻坚活动,全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15件次,结案113件,结案率达到98%,群众满意率达到98%。

【“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对2002年以来的全县所有在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卷宗进行复审并整改;开展了五类不廉洁行为和十类违法违纪案件专项清理,未发现不廉洁行为和违法违纪现象;开展了排查了廉政风险点,建立廉政风险点台账5套,查找风险点700余个,建立风险点排查档案20余套;开展了“四项清理”,对全局200名在岗干部住房进行清理,清理住房112套,其中房改房20套,集资建房28套,商品房40套,自建房24套,还对公款出国境旅游和公款旅游、车辆购置和运行费用、会议费和招待费进行清理,未发现任何违纪现象发生。

⑶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

平顶山于1957年建市,市区为西周时期为武王宗室应侯封地应国。古汉语“应”“鹰”通假,因此平顶山又称鹰城。境内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14处,有千手观音证道祖庭香山寺、“中原四大名刹”之一风穴寺和世界第一大佛中原大佛,国家重点考古发现汝官窑遗址,苏洵、苏轼、苏辙三人的安息地三苏园,全国保存最完整的明代县衙叶县县署,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马街书会,是河南曲剧的发源地和中国曲协命名的“中国曲艺城”,是世界叶姓、刘姓华人的祖籍地。尧山风景区为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现辖2市4县4区,土地面积7882平方公里,总人口503万人。

周其芳 党组书记、局长

王建民 党组副书记、调研员

孟宪友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贾鲁生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贾中志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王万京 党组成员、副局长

郑世杰 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其芳简介:河南省临颍县人,195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3年12月~1997年12月,历任临颍县窝城乡党委宣传干事、临颍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临颍县巨陵乡党委书记、临颍县城关镇党委书记、临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97年12月~2002年12月,历任中共郾城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县长;2002年12月~2009年9月,历任漯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9月至今,任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2001年10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撤销平顶山市地质矿产局和土地管理局,成立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的组成部门。主管全市土地、矿产、测绘管理工作。2010年,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文〔2010〕15号),设立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科、法规科、财务科、耕地保护科、用地审批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矿产开发和地质勘查科、矿产资源储量科、地质环境科、执法监察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等18个科室,机关行政编制为54名,下属3个副处级单位(土地复垦中心、测绘局、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支队)和10个正科级二级机构,并设新华、卫东、湛河、开发、新城5个直属分局。

【土地资源】全市土地面积为79101.212公顷,耕地31.56万公顷,62.6%分布在东部平原,37.4%分散在浅山丘陵区,人均耕地0.95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6.85万公顷。

【耕地保护】2010年,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多措并举,抓好耕地保护工作。首先,层层签订了《平顶山市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给100多万户村民发放了基本农田保护证,明确了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的责任。对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了细化,先后投入500万元,划定基本农田地块20344块,在乡镇明显位置设置基本农田保护区图1103幅,并建立健全了保护制度。其次,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执行和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审核制度。全年经依法批准建设用地27个,共占用耕地479.2公顷,补充耕地479.2公顷。组织完成了汝州、舞钢等4个县(市)12批项目的立项,项目总规模22179.45亩,投资8091.0567万元,新增耕地15082.65亩,确保了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一是超前科学编制了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并全部通过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国土资源部将平顶山市列入全国首批11家市级规划审批单位,为平顶山市城镇发展和经济建设预留了用地空间。二是为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行为,破解新农村建设用地难题,市局党组高度重视,通过认真研究土地政策,多次召开研讨会,借鉴全国各地成功经验,总结舞钢、郏县试点经验教训,协助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解决新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的意见》。在逐步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行为的基础上,有序解决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2010年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挂钩项目653.46公顷(9802亩),审批354.74公顷(5321亩),有力支持了新农村建设。同时,制订下发了《平顶山市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舞钢市申报的两个试点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土地利用管理】一是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大幅度提高供地率。2010年全市供应土地1205公顷,土地供应面积同比增长354%,供地率达到了86.1%,确保了平高、气囊丝、姚孟二期等省市重点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用地需求,有力地支持了城市建设,保障了平顶山市的经济发展。二是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和改变容积率补缴出让价款的追缴力度。全年盘活土地400公顷,清理闲置土地6宗。全市实现土地出让收入26.1亿元,其中,市本级实现出让金入库14.76亿元。同时,排除干扰,通过多种有效措施,追缴土地出让价款1.2亿元,不仅挽回大量经济损失,而且有效规范了建设秩序。三是土地储备工作实现了历史的新突破。在没有储备中心的情况下,通过协调财政、银行,全年累计筹集土地储备资金约1.6亿元,储备土地约2210亩。出让8宗,面积909.1513亩,收缴出让金4.17亿元。为政府有效控制土地一级市场、走经营城市之路作出了有益探索。四是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积极开展创建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活动。完成标准厂房建设44万平方米,已使用32.68万平方米,入驻企业30家;在全市开展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舞钢市和宝丰县产业集聚区作为省级创建单位,积极开展了多种宣传和推广活动。

【地籍管理】一是保质保量完成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在技术协作单位的紧密配合下,经过市、县两级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平顶山市二市、四县、四区调查总面积7910.1平方公里,含全市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面积约265.8平方公里。其中市本级(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农村土地调查面积约422平方公里,含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面积约60平方公里的调查任务。全面完成了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开发园区调查等各种专项调查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农村土地调查及建库、城镇地籍调查外业测量、权属调查及建库全部完成,查清了平顶山市各类土地面积、位置、地类及用途和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上报国家,等待对成果的确认。二是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工作。按照要求做到实地、数据和图件三者一致,为土地管理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翔实的基础数据。三是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厅的要求,全面开展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以石龙区为试点,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积极开展了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按要求利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此项工作。

【建设用地管理】积极与省厅沟通协调,争取更多计划指标。对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为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南水北调工程、9个输变电工程、地方铁路、高速公路等8个重点工程及时办理了用地手续。全年共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各类建设用地96件,面积31687亩,已批回用地17444亩,是省下达建设用地指标的5.4倍,有力支持了平顶山市的经济社会建设。

【矿产资源】平顶山矿产资源丰富,全市已发现矿种59种,查明资源储量的有31种,主要矿产产地137处,共伴生矿产地52处,优势矿产主要有煤炭、铝土矿、铁矿、岩盐、耐火粘土矿、水泥用灰岩、萤石等。原煤储量103亿吨,并且煤质好,是中南地区最大的煤田,主要分布在新华、卫东、石龙、汝州、宝丰、鲁山;钠盐储量3300亿吨,主要分布在叶县,叶县被中国矿业协会授予“中国岩盐之都”;铁矿石储量9.7亿吨,主要分布在舞钢、鲁山,是全国十大优质铁矿区之一,舞钢市被授予“冶铁之都”。

【矿产资源管理】全力做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的困难情况下,集中办公,超前完成初审113家,得到了市政府和煤炭兼并重组领导小组的高度赞扬。认真开展年检工作。年检矿山企业448家,全市国有矿山采矿权持证率达到100%。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依法督促463家甲类及乙类矿山企业开展储量动态检测,在全省率先开展了零星分散矿产动态检测。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全年共征收入库矿产资源补偿费1.4536亿元,实现了征收面和入库率“双百目标”。

【地质灾害防治】建立完善了群测群防责任体系,制定了《地灾防治预案》和《应急预案》,并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了防灾责任书,成立了地灾应急救援队和汛期救援预备队。汛期组织管理和技术人员150多人次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全市392个地质灾害点逐个进行调查登记,对重大影响区的7000多个居民发放了明白卡,使其明白撤离的线路和避让的地点。对重点危险区实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工作机制。为弘扬舍己救人的精神,隆重召开会议,对舞钢市杨庄地质灾害有功人员计宝臣给予5000元的奖励。由于措施得力,狠抓落实,尽管2010年全市地灾频发,全年没有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土地卫片执法】针对全市第十次卫片执法中违法比例高达62%的严峻形势,先后两次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四次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引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3月21日,市政府召开由市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参加的高规格国土资源管理大会,并请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杜滇昆副专员到会讲话。加上督察济南局督办洗煤厂整治,平顶山市在两个多月中掀起了打响两场硬仗的高潮。

两个多月中,市政府召开了4次常务会议、14次督导会、动员会,专题研究部署土地执法工作。两个多月中,市国土资源局所有班子成员分包县区,组织了5个督导组,全部吃住在拆除一线。市、县两级干部职工从没休息过节假日。市国土资源局顶住巨大压力,排除各种干扰,发扬“三铁”精神(铁心肠、铁面孔、铁手腕),采取一系列果断措施,重拳出击,在全市迅速掀起了拆除违法建筑的高潮。同时,市国土资源局致函叶县、郏县、汝州、宝丰等6个县(市、区)政府,要求必须迅速整改,掀起拆除高潮,违法用地比例必须在5月底前降到10%以下。否则,停批土地报件和一切涉地业务。市国土资源局还与市监察局启动约谈机制,对叶县、汝州、宝丰、郏县等9个违法占地严重的乡镇党委书记进行了约谈。要求限期拆除、整改复耕到位,否则,就地免职。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中启动问责,追究县级领导党政纪责任3人,科级干部党政纪责任5人,起到了以做效尤的作用。

经过两个多月的大力整治,共拆除违法用地552宗,面积1200亩;拆除违法建筑面积58万平方米,复耕土地面积485亩。通过依法拆除和补办用地手续,使违法用地比例降至7.98%,从而不仅避免了市、县两级政府被问责,而且在全社会起到了宣传法规、震慑犯罪的作用。

【洗煤厂专项整治】省政府针对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混乱无序发展、污染环境、违法占地的问题,专门下发了《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和省政府的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拆除煤炭企业188家,涉及土地面积940亩,拆除煤炭企业违法建筑120000平方米,复耕土地480亩,专项整治取得初步成效。

【矿业秩序整顿】为巩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成果,一是在全市集中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活动。重点对边远地区封闭式养殖场、个体工厂和家庭民居等场所存在的隐蔽非法矿井进行全面排查。春节前后,市局稽查队和鲁山、宝丰县局执法人员坚守工作岗位,吃住在矿区,集中打击无证开采行为,取缔5座无证非法煤矿,初步遏制了矿产资源混乱开发的势头。二是加强煤矿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了煤矿企业图纸交换、井下实测、密闭墙动态监管等制度,加大入井实测力度,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三是严厉打击非煤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行为。在全市开展了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活动,特别是对汝州、宝丰的铝土矿探矿区和采矿区进行了重点整治,立案查处违法采矿案件47起,有力打击了违法采矿者。

【信访工作】信访量居高不下,是2010年初的三大难题之一。局党组高度重视信访稳定工作,除积极做好执法等基础工作外,还强化责任,标本兼治,达到釜底抽薪和立竿见影之效。年初研究下发了《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明确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局长为信访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市局副县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同奖同罚”、分包县(市、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对县(市、区)局信访稳定工作实行“一票否决”问责制,凡京访、省访量连续排名靠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免去局长职务、停止该县年度土地报件的处理。形成了全系统“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工作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格局。通过不懈努力,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重大进京赴省案件,京访量和省访量大幅下降。京访量由年初的全省倒数第1名晋升到第14名,省访量也退出了全省的前5名。信访稳定工作取得了喜人的成绩。

【创新宣传】通过积极争取,在市委书记的亲自安排下,市委、市政府于2010年10月21日召开了由市四大班子领导、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县(市、区)长、产业集聚区主任、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市直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300多人参加的全市国土资源形势政策分析报告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周其芳作了题目为《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长达三个小时的分析报告。详尽地阐述了我国为什么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我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等。提出了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破解用地难题的具体方法和措施,纠正了部分领导干部的错误认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路春阳)

⑷ 农田土地整改施工组织计划书

一、《土地管理法》总则

(一)《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1 、加强土地管理。我国人多地少,理所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因此,必须加强土地管理。这里所说的管理,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行政管理。

2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3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4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形式,是土地以及利用土地生产的成果为谁所有、由谁支配的制度。土地的所有制在一国的经济制度中具有核心地位。

1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国有制;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制的规定,是根据宪法作出的。我国现行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 、长期以来,谁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代表,一直不清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今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仍有很大的权力,依然会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3 、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权

国家征用权,是国家固有、强制将一切产业用于公共目的权力,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力。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力时,通常予以合理的补偿。在我国,征用土地权,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征用,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强制购买。

(三)土地使用制度

1 、土地转让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通过有偿的方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目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国有土地租赁;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3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所谓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为了切实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了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土地权属的确认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着重要影响。

(一)土地所有权

根据宪法 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1 、国家土地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1 )城市市区的土地。

( 2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2 、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是土地由于各种原因,已经分别被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应当根据现状,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三是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主要是指乡(镇)兴办企业所占用的土地,或者原就属于农业 生产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对这部分土地,应当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土地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其使用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同时,也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这一规定使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现象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土地登记制度

1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两种不同的登记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这里所说的“造册”是指将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地址、面积、用途、等级等事项在土地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土地登记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核发证书“是指土地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只有获得集体土地所有证,才能在法律上确认该主体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证就是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证书。经过登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种情况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管理法》的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 用于农业建设。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的农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了应当办理法律规定的手续之外,还应当进行土地登记。该集体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确认。

2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根据这一规定,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应当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3 、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等特殊地类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人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登记可以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两种。初始登记一般情况下是土地的确权登记,而变更登记则是对依法改变权属和用途的土地以及地上权利的登记。土地登记的一项重要功能即在于确保土地流转、土地交易的安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土地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5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只有经过登记的土地物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才能在法律上对抗第三人。《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律上确保了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对于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从法律上讲,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的农业用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经营的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擅自将承包经营的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承包经营期限固定为 30 年。中央现在已经明确提出,为了保护承包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合同 30 年不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法律不作限制性规定。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提高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土地的类别,划定土地的用途,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防止耕地的大量流失。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对该地区范围内全部土地的利用所作的长期的、战略性的总体布局和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本作用在于以土地利用为中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 1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不能脱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国土整治”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进行的综合整治,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各项活动,其目的在于提高土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全国范围土地的平衡和综合开发利用。

[3] 土地供给能力。所谓土地供给 能力利用是指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状况,在一定的期限内,某一区域的土地所能提供的有限开发和使用的限度。

[4] 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5] 上一级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 )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1]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占用情况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占用的耕地。它包括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两种。

[2] 提高土地利用率

只有充分挖掘现有土地的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才有可能以少量的土地资源满足众多人口对农产品的需求。

[3] 保护生态环境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问题,合理安排可开垦的土地区域,防止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土地污染等破坏土地自然环境和耕作条件的情况,保障土地资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长期持续的发展动力。

[4] 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大量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占用耕地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进行补偿。因此,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就应当考虑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具体来说:

(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 2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首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国务院批准。

( 3 )人口在 100 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4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

( 5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土地管理法》规定:修改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即由那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哪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规划的修改进行审批。未经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或者不是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的修改,一律没有法律效力。未经合法审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所谓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是指国家对建设项目乱占农用地而实行的从总量上对建设用地的规模进行控制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只有列入计划范围,并不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方可占用土地。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主要通过两种计划手段来实施。一种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另一种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2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地数量所作出的年度的具体安排,它是保护我国土地资源,协调各部门用地,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四、耕地保护

为保护我国业已不多的耕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法》增设一章,专门对耕地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一)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1 、耕地占用补偿

耕地占用补偿制度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关部门组织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

2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中央提出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在《土地管理法》中具体表现为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规定。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的执行,其根本目的就在于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也就是说,耕地占用补偿制度是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措施。

(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所谓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 1998 年 12 月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它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立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对我国城乡人民农产品需求的满足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关于农业方面的土地使用了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等不同的概念。农用地是一个大概念,除了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外的所有土地均属于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耕地属于农用地的范围,是农用地中的一种;基本农田属于耕地的范围,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说,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才属于基本农田。

1 、基本农田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 1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 2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 3 )蔬菜生产基地;

( 4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 5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 为单位,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 80% 以上。

2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程序是:

( 1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 2 )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的下达。

( 3 )划区定界。

( 4 )设立保护标志。

( 5 )检查验收。

3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应当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措施:

( 1 )严格控制耕地占用。除能源、交通、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批准可以占用保护区的耕地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占用保护区内的耕地。需占用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2 )上收征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一律由国务院批准。

( 3 )限制开发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设立开发区一般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 4 )非农业建设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即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

( 5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等。

(三)节约使用土地,控制耕地浪费

1 、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非法占用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法律对土地使用提出了以下几项要求:

( 1 )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如果非农业建设项目可以开发利用荒地的,就不允许占用耕地;可以开发利用土壤、地力比较差的劣地的,就不允许占用地力高、土壤肥沃的好地。

( 2 )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在耕地上建窑、建坟以及在耕地上从事其他各种破坏耕地条件的活动,《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3 )《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控制闲置耕地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得耕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发使用,不得闲置、荒芜。

( 1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经合法程序取得的耕地,如果一年内不用,而该耕地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话,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 2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如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闲置费。

( 3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经收回,用地单位即丧失了继续使用该幅土地的权利。

( 4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如果原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5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承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丧失对该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四)未利用地的开发、使用

1 、国家鼓励开发未利用地

对于单位和个人开发未利用地,国家持鼓励态度,并尽可能采取措施予以支持。

但是进行未利用地的开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所开发未利用地的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 )开发未利用地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

( 3 )根据未利用地的地质和土壤条件,如果未利用地适宜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2 、开垦未利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对开发未利用地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开垦未利用地的限制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开垦未利用地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必须做到:

( 1 )开垦未利用地必须事先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对开垦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作出充分估计,并事先采取预防措施。

( 2 )开垦未利用地时,禁止毁坏森林、草原、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 3 )对于已经开垦、围垦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牧。

五、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取得

1 、建设用地原则上要使用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审批手续比较严格,因而有利于控制耕地的不合理占用,同时,在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后,国家通过调控土地一级市场,收取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并可以为财政积累资金,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2 、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现在,经大多数的土地所有权单位,仍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所控制或行使所有权的区域;也有一部分土地直接归村农民集体所有,这时的土地所有权单位就是村,其代表者则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⑸ 土地整理项目资料归档到国土资源局吗

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把资料整理完整后,然后最后移交至国土资源局。

⑹ 我是学国土管理的,请问与土地有关的工作、项目都有些什么比如土地整理、规划、开发啊

跟土地有关的工作和项目有很多。如果再国土局上班的话,具体干什么,就得看,你进哪个科?因为,地籍科,法规科,规划科,耕保科等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不一样的。所以,你进不同的科室,工作内容就不一样。
跟土地有关的项目也有很多,一般都找国土局外的单位做。比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复垦项目,等都找土地设计单位来做。地籍调查,土地拆迁评估,等都找土地评估单位来做。土地登记代理等业务一般国土局可以自己做。

⑺ 土地整理工程在立项程序是什么

一、基本程序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市行政审批大厅国土资源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1个工作日;

(二)初审:窗口初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复审;

(三)复审会审:复审人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会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领导审批(特别程序: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

(四)审批:5个工作日内局领导签批,送财政局会签;

(五)办结:2个工作日内拟办批准文件,由大厅窗口初审人,发放给申请人,资料归档。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需要的材料

(一)所在区(市)国土、财政部门的立项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三)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7)国土局土地整改项目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⑻ 土地整理项目的项目立项

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的函》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173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
二、审批方式:县级项目由县局组织评审报市局备案;市、部级项目县级初评,再报市局评审,市局下达入库通知,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审批条件:符合县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且资料要合法、合规和齐全
四、备案材料:
(一)、村、社实施项目申请
(二)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三)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蓝图
(四)1:2000项目区现状测绘图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表
(六)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地类统计表
(七)区县林业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于退耕还林范围的证明材料
(八)项目区1:2000土地利用规划图
(九)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
(十)土地开发面积20-150公顷,附区县人民政府土地开发用地批准文件,150公顷以上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涉及水利工程,提交水利部门关于同意项目水利工程实施的意见
(十二)项目资金来源说明
(十三)承诺书
(十四)项目区土地测绘成果资料
(十五)项目区设计单体图册
(十六)市土勘院对测绘成果的审查意见
(十七)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十八)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评审回复
(十九)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基本信息表
五、申请表格:项目入库备案申请表
六、申请受理单位:县国土房管局
七、审批机关:市国土房管局
八、审批程序:
(一)可研审查
(二)测绘成果资料审查
(三)实施方案审查
(四)备案资料审查
九、审批期限:实施方案报来后,我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后报市局备案,市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审查,合格后出具备案通知书,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接到备案通知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入库手续
十、审批证件及有效期:无
十一、审批的法律效力: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依据
十二、审批收费: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中介前置:有

⑼ 土地整理项目是甲方是国土资源局还是地方政府

应是国土资抄源局承担法人责任。

《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责任追究
(一)项目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承担项目法人责任,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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