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租房
㈠ 被告知群租房,要求整改怎么办呢
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1)整改租房扩展阅读:
城市房屋租赁的相关要求规定:
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㈡ 怎样整治出租屋的问题
据报道,广州近日印发《广州市出租屋专项整治暨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出租屋创建活动3年行动计划(2015~2017)》,用3年时间集中开展出租屋整治。具体措施包括严查安全隐患、给出租屋建立“电子档案”、推进居住证门禁视频系统建设、制订来穗人员服务管理规定、推行城中村出租屋自治管理模式等。
无论是潮湿逼仄的城中村握手楼,还是人满为患但“性价比”高的“群租房”,还是管理规范窗明几净的小区房,或多或少都存在出租屋管理乱象。譬如城中村握手楼,通道狭窄,电网混乱,消防、卫生隐患突出,底层住户更是频遭偷盗困扰;又如“群租房”虽然为蚁族所必须,但随意分割房屋,居住空间紊乱,消防设施完全跟不上,隐患也不小。
对于诸如此类的消防、卫生和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刻不容缓的。且在大数据时代,建设出租屋“电子档案”,服务于所有租房者,也是政府构建“互联网+”的有效实践。
然而,与以往出租屋整治焦点集中于“屋”显著不同的是,本轮整治的着眼点不再是出租屋本身,而是由屋到人,试图借助整治出租屋达成摸清所有来穗人员状况的整治目的。按照有关表述,目标是实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定期更新”常态化,登记率在95%以上。
这一目标不可谓不宏大。根据官方数据,广州目前有出租屋466万套,流动人口超过800万人,加上广州是商贸城市,人员流动频繁,短租客规模并不少,要想实现95%的登记率恐怕是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对于行政系统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负担。因为靠租房者和房东上门登记并不现实,管理部门一一敲门登记更不现实,除非依靠技术手段,让租房者不得不登记——这就是本轮整治提出的“居住证门禁视频系统”,未来不仅在城中村推行,甚至会普及到有物业的小区。
新的问题又来了。虽然居住证门禁系统对于来穗人口登记、治安监控管理都是立竿见影的,但在这一以身份标识为基础的门禁系统下,居民隐私权该如何保障?居民几乎所有出行信息都在掌握之下,对于出租屋管理和服务是否有很大的必要性?如果只是为了让出租屋人员登记在册,落实现有登记制度即可,而无须将门禁系统与身份文件绑定,更何况广州人口流动频仍,是否有必要这么事无巨细?
此外,目前广州几乎所有的出租屋都有自己的门禁系统,如果全部改换为居住证门禁视频系统,那么拆旧换新的巨额支出该由谁来承担?要知道,广州目前登记在册的出租屋高达466万套,论楼栋数恐怕也有数万之多,一套门禁系统起码几百上千元,这于房主无异于一笔负担,于某些部门可能又成了一笔生意。
出租屋整治该整治什么,这并非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消防问题、卫生问题、安全问题,毫无疑问都应该纳入整治之中,但由屋到人、由出租屋到来穗人员管理,跨度是不是大了些?显然,基于对治理理念和行政成本的综合考量,有限的行政力量,应该着眼于出租屋的消防、卫生是否合规,周边的治安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至于房主采用什么样的门禁系统,有物业的小区选取什么样的管理模式,则属于业主自治和民间自我管理的范畴。
(原标题:整治出租屋该整治什么?)
㈢ 群租房子整改好,房东有没有权力拿回去,急,要懂法律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㈣ 收到租房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怎么办
需要寻找的新的房子,在期限内搬出现有房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㈤ 租房整改,无语了
有难度,因为你组的时候,有无租赁协议,协议有无约定,这种情况,可否退款
㈥ 北京群租房限期整改最新消息
近期,各区县开始对租房平台隔断出租的房屋进行清理整改,拆除隔断。在房屋租赁托管中规模较大的链家自如CEO熊林27日中午发文表示,对于因为房屋隔断被要求整改、搬离的租客,该公司承诺免费换租、免费搬家,以及提供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搬家与误工补偿。不过,北青报记者调查后发现,仍有隔断房房源挂在自如APP上供租客选择。
温习提醒:"群租房",是将住宅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这种现象已经过度占用了住宅内的电梯等社会公共资源。签订合同认真阅读。
㈦ 住建部等6部门重拳整顿租房市场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意见》要求,规范租赁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市场还存在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问题,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有效监管,将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成果制度化、常态化。
一是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开业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二是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房源信息应当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三是规范租赁住房改造行为。各地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对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作出明确要求。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的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五是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
六是建立住房租赁常态化管理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多层次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另外,《意见》还对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机构服务收费、加强行业自律等内容作了要求。
6部门强调,各地要以《意见》出台为契机,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坚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持续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让群众租房更安心。
㈧ 政府整改群租房,因要整改,我不想继续履行与原房东的合同了,这算是违约还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吗
政府整改群租房,因要整改,我不想继续履行与原房东的合同了,这算是违约还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