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与国家治理
1. 谈谈你对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财物的一种形式。
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相对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依靠国家的政治权力强制征收的。
税收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
税收相对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征税的范围和标准等,非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改变。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这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标志。
2. 请问什么是税收具体对国家的用处在哪里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用以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财政收入。其职能作用为:
1.筹集财政收入。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近几年,我国的税收收入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1999年我国税收收入突破1万亿元大关,2003年突破2万亿元,2005年突破3万亿元,2006年达到3.76万亿元。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保持在95%左右。
2.调控经济。税收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国家可以利用税收政策,调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鼓励或限制某些产业或产品的生产和发展。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时期,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安置就业和再就业的企业,节约能源、利用“三废”的项目,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产业等,给予低税率或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对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污染严重、能耗高的产业,不予减税、免税,并可以通过提高税率等政策措施予以调节或限制。
3.调节收入分配。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居民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解决收入分配上存在的问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其中税收作为重要的调节手段,通过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力度的加大,可以起到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比如,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等费用扣除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到1600元),可以惠及广大中低收入群体。2006年全国减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00多万。同时,通过对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个人实行自行申报等,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监管,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缩小各阶层收入分配差距。国家将征收来的税款,或用之于公众,或用之于老弱病残及失业等人群的社会保障,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
3. 刘尚希:为什么说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
刘尚希:为什么说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
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财政不能过度工具化
财政之所以被过度工具化,其理论的渊源实际上在凯恩斯,凯恩斯以后财政就变成了政府的手段。而且,在西方国家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手段,也成为搞福利的手段,一种选举工具,成为满足政治家需要的政治手段,所以赤字和债务就不断扩大,最后变成危机。在西方国家的选举政治支配下,财政的工具化趋势很难逆转,只能是通过财政危机才能收敛一点。欧盟定的财政纪律之所以难以执行,这是重要的原因。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不能过度被工具化,尤其是不能为了短期的目标过度使用财政手段。否则,国家治理的这个基础就会松弛,甚至崩溃。
那么怎么保证这个基础的稳固呢?法治化。我看到《决定》里特别强调要完善立法,这可能吸取了房产税试点时受到合法性质疑的教训,更重要的是,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的确是必须“法”字当头。财政是政治的一部分,也是政权的一部分。国外的国会主要干吗?就是审查预算,就是围绕预算的问题争来争去。前不久美国两党的争斗主要是预算问题。征税权的问题也是国家很重要的事情,从世界历史看,宪法的产生就与此相关。过去提税收法定主义,现在提预算法定主义,这就是财政法治化,也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这在我国还是弱项,税收既然是法定原则,这在《决定》中也明确提出了,那我们现在有多少税种是真正的法律呢?18个税种只有3个法律,其他都是条例。这方面需要大力推进。有人大代表已经提出议案,建议人大把税权收回去,不要给国务院过多授权。这就涉及到人大和国务院的关系,如果真收回去,条例就很麻烦了,意味着要变成了法律才可以用,现在都是人大授权的办法。不难看出,财政法治化不只是颁布一些法律条文,而是涉及到国务院和人大的关系问题,涉及到权力的配置问题,十分复杂。真正实行法定主义,人大和政府关系的改革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
预算既可以是政府分钱的工具,也可以成为约束政府的制度。在国外,预算没有被通过政府就会关门,甚至解散。而我们的预算主要是政府分钱的工具,各个部门讨价还价的平台。这两者有质的区别。把预算变成约束政府的一种制度,这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说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它是综合性的,涉及到多个层面,涉及到权力分割。怎么分权,怎么制衡。这里涉及很多深层次的问题。所以说,财政改革决不仅仅是如何分钱那么简单。
财政怎么改?
从上述意义上讲,这一次对财政的认识应该说很到位。有了明确的认识,财政改革的思路也就清晰了。这其中每一句话都非常重要,牵一发而动全身。“明确事权”,这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而影响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关系。“改革税制”,这涉及到政府和老百姓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稳定税负”,这涉及到社会的期望,稳定税负大家有期待。过去财政收入的增长远远超出经济的增长,老百姓担忧甚至有骂声。最近一年尤其是经济增长下滑以后,财政收入的增长又低于经济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任其这么下去,意味着宏观税负会下来,今年的赤字已经跳跃性增长,明年的赤字若是又跳跃性增长,那肯定不行。那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现实条件,我认为稳定税负是非常正确的。但问题又来了,稳定税负,那结构性减税是不是要停下来?其实不矛盾,恰恰相反,结构性减税是保证现有条件下税负稳定,防止财政收入增长进一步下滑的重要措施。所以结构性减税和稳定税负是不冲突的。
还有“透明预算”,究竟怎么透明?这其中有非常复杂的问题。透明预算涉及到很多技术性问题和基础性工作,比如说政府收支分类是否科学的问题,还没有资产负债表,不知有多少资产和负债,怎么透明,这也是一个问题。“透明预算”提出了要求,指出了方向。还有一句话就是“提高效率”。刚才魏部长讲的,我们政府的效率不高,内耗造成的;而内耗则是职责不清造成的,导致花了不少冤枉钱。我们在教育、科技方面的投入增长很快。但从效果来看并不是很高。科技方面的投入,就像车挂在低档上使劲踩油门,油耗增加很快,转速表也很快,但车速很慢。科技带动经济的作用很弱。这些年来重投入,轻改革。各个部门把事情干好了,是各个部门的功劳,但如果有问题,就是投入不够,财政给的钱不够,普遍都是这么个说法。国家怎么样真正形成一盘棋,对提高效率非常重要。
还有一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怎么建立?就是法治、透明、高效。把前面说的做到了,现代财政制度就建成了。这里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这个太重要了。
为什么提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而不提五级政府五个积极性呢?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实行的是两级治理架构:国家(中央)治理、地方治理,这与五级政府不是一个概念,不能划等号。我们过去老是从五级而不是从两级的角度来考虑财政体制,是混淆了国家治理级次与政府级次。我国的立法体制就是两级,而不是五级的概念。司法体制也很快要变成两级。这意味着,财政体制也将是两级架构:国家财政体制、地方财政体制。地方可以根据地方的情况实行不同的治理体制、不同的财政体制,甚至包括不同的财政改革。我认为,应该一方面扩大地方的权力,加快简政放权;另外一方面也要强化地方的责任约束。中国这么大,中央都直接管到县乡,那根本管不好,抓了芝麻丢了西瓜,国家治理的主线反而模糊了。国家治理实行两级分权,这就是主线。至于地方治理,则属于另一个层次的问题。两个层次的问题不能混淆起来,眉毛胡子一把抓。
4. 税收治理和税收征管有什么区别哪个范围更大
税收来征管包括税收治理源,税收征管范围更大。
1.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又称“税收稽征管理”。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广义的税收征管包括各税种的征收管理,主要是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五个方面
税收征管包括管理、征收和检查三个基本环节。这三个环节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管理是征收和检查的基础,征收是管理和检查的目的,检查是管理和征收的补充和保证。
2.税收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是新形势下税务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5.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新”在观念 “常”在落实
“依法治税”是随着1997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确立的,其标志是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客观地说,这一方针虽然提出已久,但一些领域和部分机关仍然没有对其形成准确认识,在实践中未能全面有效贯彻,呈现税收法律供给明显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和执行状况不佳的状况,甚至局部产生按指标征税而非依法征税的现象。笔者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格局下,应当着力打造依法治税的新常态。
新常态之“新”在于观念。过去,社会上有一种观念认为,依法治税就是征税机关要按照法律来征税,税法是政府用来管理纳税人的法律。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税法变成用来授予、规范和监督政府征税权的法律。作为一种公共财产,税收来源于纳税人,最终服务于纳税人,也经由法律体现纳税人的意志。对此,全会公报专门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启示我们,人民群众不再是依法治税的被动受体,而是权利主体和最终归宿。申言之,依法治税观念之“新”,就在于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管理到法治,从治民之法到治权之法。
新常态之“常”在于落实。有人认为,现在的核心任务是加快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税收法治是第二位的。对此应看到,依法治税不能只停留于观念和口号,而应当成为税收活动实际奉行的日常准则。推进依法治税和深化税制改革并不矛盾,二者应当是协同推进、一体两面的统一过程。一方面,依法治税是改革要实现的目标。相比服务于经济市场化的1994年税制改革,本轮税制改革的目标是治理现代化,因而完善法治自然是改革的题中之义。另一方面,改革要在依法治税的框架下进行。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表明“改革突破法律”的做法将告终结,法治将成为税收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常态。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重提依法治税,虽然语词未变,但却在立场、内涵、范围和要求上都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法谚有云:“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全会公报也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依法治税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让税收法治成为信仰,成为征纳双方共同的内心认同。在此基础上,就可以消解纳税人的对抗情绪与税收焦虑,内在地提升其税法遵从,营造合作、互动的税收文化。
6. 如何认识和理解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
如何理解“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三中全会《决定》站在历史的高度,高屋见瓴地肯定财税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他认为,财政是七分财、三分政。财,是指财产、财产权利,既有私人财产权又有公共财产权的因素。政,是指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要平等和有效保护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财政的深层次问题则反映着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还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中重点是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这些问题涉及着我国的治理架构、运行机制和法治化。可以看到,我国所有改革内容都涉及财税和法治问题。新一代领导人正是洞察了古今中外历史的经验教训,才把财税和法治提高到如此重要的位置。此次全会《决定》第五部分是专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但财税体制改革问题,不仅仅限于《决定》的第五部分,应该说《决定》从头到尾都贯穿着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的精神。在三中全会召开前,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一部重要的财政制度。这说明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是我国新时期改革的主线和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决定》实现了财政、税收两个制度的创新和突破。长期以来,财政被列在经济、收入范畴。而实际上,财政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正如刘剑文教授所言,理财就是治国,理财是治国的主要形式。《决定》把财税从简单的经济领域提升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高度,不是对财税的褒奖,而是回归了财税的本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西南大学教授张新民等人也认为,《决定》的很多方面都涉及财政,不仅是在第五部分专门对财税体制改革问题作出了部署。以前仅仅是从经济的方面研究财政问题,没有上升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高度。对此,财税法学人在感到欣慰之余,更感到任重道远。他们表示,未来要努力推动财税改革成果的法制化。
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耿琴认为,《决定》是我们国家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政治转型的关键时期出台的一个最顶层的设计,展现了党治理国家、改革国家的决心。在这个举世瞩目的方案中,提出了很多涉及财税领域的重要问题。可以说,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领域之一,也是民心所向。
如何理解稳定税负?
《决定》提出稳定税负。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认为,稳定税负就是在现实的税负基础上不再增加也不再减少税负。但问题是税收负担究竟多少合适?当前各方面比较接受的税负是33%左右(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绿皮书》计算出,中国的宏观税负为32.2%。国家税务总局原局长肖捷在《求是》杂志上撰文《走出宏观税负的误区》,以2009年数据为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口径测算得出,加上政府性收费和基金等非税收入,宏观税负约为30%)。更关键的问题是,这样的税负是否用到了民生,是否实现了公共服务均等化。他认为,应该通过法制来界定这些问题,如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确定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的税收用到什么地方。这样,《决定》提出的完善立法、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就紧密结合起来了,由此才能解决稳定税负的问题。同时,应重视对实体法的完善。比如通过清费立税,实现环境保护费、社会保障费等费改税,用7—8年的努力,到2020年使税收占到整个财政收入的90%以上。这样,稳定税负的目标才有可能得到实体法方面的保证。
7. 税务部门为什么要加强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税收现代化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社会各阶层利益,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国税务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主要处于执行层的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面对税收现代化这一宏伟工程,务必找准着眼点,把握施力点,把切实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作为推进税收现代化的重中之重。
着力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要克服本位主义,打破部门壁垒,将税收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去定位、推进、考量。要服务于宏观经济调控。税收治理体系出自“顶层设计”,但扎根于基层实践,设计科学与否,取决于是否真实掌握了基层情况、是否准确把握了税收规律。打通自下而上的决策通道,在税制改革、依法治税、优质服务、信息管税、廉洁办税的实践中,运用现代税收理念和全球化视角,为“顶层设计”提供思路、素材、论据,促使税收治理体系更加科学完善。要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税收是经济的晴雨表,要精于深度分析税收数据,通过税收视角观察和反映经济运行态势,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决策参考。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每项税收制度性安排,都有宏观调控的深意,必须坚决执行到位,使之达到预期目的。
着力提升依法治税的能力。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一切税收工作都必须以法治为前提,以制度为基础,严格依法办事,按照规章办事,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努力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确保干成事而且不出事。优化组织,逐步改变以收入为导向的税收管理模式,努力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优化流程,依法依规取消和下放涉税行政审批事项,以纳税人为中心再造税务机关工作流程;逐步建立税务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税务机关的重大工作决策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纳税人代表参与,且纳税人代表的选择要坚持自愿原则并随机抽取;建立健全涉税救济机制,纳税人在涉税事项上受到不对等、不公平的对待时,可以方便地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法律、政策和服务上的救济。
着力提升改革创新的能力。改革是中国的最大红利,创新是发展的力量源泉。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的动力,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的优势,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的资源,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的空间。不能坐而论道或坐等上面出台现成的、拿来就用的征收、管理、服务等一整套科学的、完美的办法,而是在法治的框架内,深入到纷繁复杂的市场主体进行调查研究,盘点、分析、研究,总结成功的经验,提炼进步的因素,舍弃过时的做法,围绕促进税制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强化税收征管等目标,出台贴切实际的、符合潮流的有效办法。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改革,以绩效管理为抓手,建立起抓工作落实的长效机制。
着力提升倾情带队的能力。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没有税收治理主体,治理能力就无法生成;没有治理主体的优化,治理能力就无法提高。税收治理主体主要是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优化主体的关键就是要提升倾情带队的能力。要优化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能配置。在充分考量经济基础和行政环境、充分兼顾征纳双方权益和效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前提下,科学推进专业化、扁平化,实现机构功能最大化。要优化人员增量和存量。既要着力于个人素质提升,又要着力于团队能力建设,更要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改革、尤其是激励机制的创新,来激发全体税务人员持续释放最大的正能量。要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善待与严管的统一,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严肃税风税纪,筑牢反腐倡廉的坚强防线,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8. 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依法治税,是国家税收工作走向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动员令,全面开启了依法治国“升级版”的新篇章。在依法治国新阶段大幕徐徐拉开的历史性时刻,税务部门在国家法治建设大局中必然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一、依法治税需要依法治国理论的指导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税,二者均包含“治理”的内涵。只有正确理清依法治国与依法治税的辩证关系,才能加深对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理解,才能更好的指导税收实践,大力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
1.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税的前提。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和世界文明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税的重要保障,它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依法治税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并作为依法治国整体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在与其他包括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诸方面在内的法治子系统工程相互有机联系、互相促进的过程中才能切实开展并深入进行。
2.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税既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基本特征、价值诉求和评价指标,与税制改革同步而行、相互支撑,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点。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和实现程度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税收活动关涉国家与社会、公民自由与法律秩序、意思自治与国家规制,是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国家治理的核心环节,为此,必须遵循现代国家治理基本规律,将税收活动建立在法律和规则之治的基础之上。
3.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灵魂和立足点,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依法治税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强化和改善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福利国家的有效杠杆。
二、依法治税基本条件的理性构建
依法治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通过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的创建和落实,使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法治轨道,从而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社会秩序状态,其具体包含法律至上、权力法定、义务法定、程序法定和作为法定五个层面的含义: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观念上,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开展税收工作的依据和评判税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职务大小,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这里所讲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泛指一切与税务相关的法律。
2.权力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税收征管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这是因为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当然法律法规禁止的,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必然要负法律责任。
3.义务法定。即征纳双方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有所不同,既必须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程序法定。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执法,即使税务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依据是正确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并要求纳税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5.作为法定。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1)作为方式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时,不是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是由法律来规定;法律要求其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选择不作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不能选择作为的方式,否则,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2)作为手段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自行选择作为的手段,而必须根据法律赋予或设定的手段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作为手段。(3)作为责任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作为时,应对由其作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作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必须作为,否则,必须承担因不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反之,亦然。
三、当前我国依法治税的形势与环境分析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1988年,国务院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以法治税”。时隔10年之后, 1998年3月,新一届国务院又明确提出了"依法治税"。20多年来,我国依法治税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依法治税思想逐步深入人心,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成,税收管理日趋科学规范,税务人员执法水平显著提高,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初步建立,全民纳税遵从意识明显增强,税收收入连年稳步较快增长。但也应当看到,影响依法治税的因素仍然较为突出,依法治税之路任重道远。
(一)依法治税外部环境不容乐观
1.税收立法存有缺憾。一是没有税收基本法,立法依据不足,对税收活动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原则、税收立法权及管理权、税务机关职责权限等没有加以确认。二是立法级次低,法律效力弱,大多数以行政机关暂行条例面目出现的税法在适用效力上显得刚性不足。三是立法滞后。比如跨境税源管理事关税收主权和经济安全,国际税源的竞争,已经从征纳双方的关系上升到政府间、国家间的关系,加强反避税立法,完善反避税防控体系,捍卫国家的税收权益迫在眉睫。
2.独立司法权缺位成为制约执法行为的"瓶颈"。我国的最高法院每年都颁布大量的司法解释,实际上也在积极充当立法者的角色,但与税法有关的司法解释,除了税务犯罪的以外,几乎没有。税务机关没有独立侦察、检察和审判等权力,甚至还没有专门用于审理税务案件的税务法庭,税务司法只能依靠税收非专业性的公、检、法等机关,难以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应有的惩治。
3.行政干预频频“越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从本地区利益出发,擅自出台与国家税法相违背的文件,有的越权执行减税、免税优惠政策。有些地方政府对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决心不大,措施不力,甚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干预执法办案,涉税案件处理和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依法治税的进程。
4.公民税法遵从意识淡薄。从我国的税收实践看,每年因各种偷税、逃税、骗税、越权减免等造成的税收流失相当严重。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通过税务稽查方式检查纳税人19.1万户,共查补收入1250亿元,占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纳税款的比例达到1.1%(以上数据源自《中国税务年鉴2013》),而实际漏征、逃缴、骗取的税款则可能超过应征税款的10%以上。全社会护税协税的意识薄弱,有些方面如主动申报涉税信息、协助配合检查意识的缺失甚至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制约因素,税收执法综合协调机制有待健全。
(二)税收法治内部环境亟待优化
1.法治管理机制不健全。在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往往孤立单纯的强调应用技术手段,忽视了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的创新;强调以技术设备的配置为主体,忽视了以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和税收管理的优化为支撑点,期望通过信息化解决征管难题。这使税收信息化建设在税收管理体制落后、低效的构架上,高技术与低产品并存,税收成本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逐步攀升,影响了执法水平的提高。
2.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仍待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与能力是实现依法治税的保障。当前,有些税务干部自身法治意识不强,当工作中遇到深层次矛盾和复杂问题时,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思维去分析、处理问题;执法程序不规范、税收执法权行使质量不高,文明执法以及办事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不够强,审批环节多程序繁琐;税收违法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造成权力寻租等问题制约着依法治税的具体实践。
3.政策管理和制度建设有待加强。税务机关部分内部制度存在职责界定不合理或模糊之处;政策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高,政策执行的不统一问题还待有效解决;政策效应评估反馈的主动性不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4.征管改革顺应税收法治有待深化。一段时期以来,税务机关为了服务经济发展和服务纳税人,在征管模式、服务举措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新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出现了新问题,如管理职责交叉重叠造成多头监管,纳税人负担明显加重;过多地强调服务,有可能掩盖企业涉税问题的性质,导致税法刚性的削弱等。征管改革与税收法治难以呼应合拍,直接影响了依法治税水平的提高。
5.内部执法监督有待跟上。执法内控机制和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权的应用须进一步规范;执法风险的事前防控能力还需提高;执法检查和风险防控的针对性还需加强。
四、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税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将"依法治国"重要思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我国正式迈上依法治国的道路,也预示着依法治税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推进依法治税,应以依法治国理论和现代先进管理念为指南,逐步理顺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兼顾影响依法治税质量和成效的内外部因素,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由浅入深,循序渐进,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税收法治管理内外部体系,内外融合、相互促进,不断推动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走向深入。
(一)完善税收立法。目前,我国执行的税法、单项条例及实施细则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市场转型的需要,缺乏相关配套的单项管理法律条文或实施办法,税收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可操作性差,日常执法过程中出现依据不充分甚至无法可依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今后在税收立法方面,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一是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明确税收职能、作用,税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税收立法权限划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务司法保障等。二是提高税收暂行条例、法规等法律级次,提高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加透明度。三是加快反避税立法的步伐,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主权,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大局。四是应当正视实体法和程序法各自的价值及其局限,达到实体和程序公正的统一。五是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和实施,消除恶性税收竞争,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实现良性循环。
(二)规范税收执法。具体包括税收政策管理、税收执法管理、税收执法监督、税收争议预防调处、税收执法综合协调、法治意识和能力培育保障等,这些都是事关税收执法全局的重要内容,必须依靠税务机关自身来解决。
1.建立素质优良的队伍保障体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进一步转变日常执法一线的人员的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树立“公正、正义、平等”的价值观和“程序、责任、服务”的权力观。完善在岗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措施,逐步建立素质优良的税收执法队伍。
2.建立权威统一的政策管理体系。出台权威统一的政策管理平台,避免政出多门和解释不一。加强税收政策确定性问题研究,让规范性文件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商品交易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稳定的税法预期。各级税务部门组建税收政策专家团队,积极开展政策解读、政策答疑、政策效应评估反馈,政策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3.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运作体系。应对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和职能分工进行科学的界定,构建由政策法规调控体系、征收管理调控体系、税务稽查监督调控体系等组成的综合调控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务权力运作体系。既要避免权力职责交叉,也要防止出现监控死角。完善重大执法事项集体审议、重大案件审理等制度,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4.建立完善税企争议调处和解体系。根据行政法平衡论原理,强调税企协调和复议环节在争议解决中的核心地位。法治发达国家绝大多数税收争议都在征纳双方的协调与和解程序中化解,进入复议或者诉讼的仅为少数个案。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复审和自动纠错机制,具有节约社会成本并切合中国传统文化“非诉”心理的优势。因此,税收和解和税收行政复议,应成为今后税收法治和解决税收争议的主渠道。
5.建立严格到位的执法责任追究体系。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一项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需要在岗位职责、工作规范、考核评议、责任界定、过错追究等方面开展工作。要将执法责任考核指标量化、考核程序细化,追究方式相对固化。借助科学合理的现代化手段,准确界定税务行政执法责任。
6.建立高科技信息技术支撑体系。税收信息化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载体和手段,是加快依法治税的重要方法之一。要结合实际,逐步扩大电子信息在税务行政管理中的涵盖面,提升网络速度,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完善税银库体系建设,简化多元化申报手续,强化以票控税、信息管税,拓展税控设备的使用面,形成一个自然运转、自动比对、信息对称、协调均衡的工作格局。
7.建立规范高效的绩效考评体系。建立规范务实的执法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要求,确定税务工作的法律评价体系和标准。这个法律评价标准具体包括执法指标、普法指标、法律监督指标、公共安全指标、社会参与指标、法律资源指标、法律服务指标、基础指标等内容。实施切合实际的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优劣的评价标准,及时评价税务人员执法行为,并实行能级管理、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并将考评结果列为干部尽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税收司法。随着税收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税法内容也会越来越丰富,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复杂程度也会越来越高,对审理涉税案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既有税收业务知识、又精通法律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来审理税收案件。因此,在全国设立税务法庭,专门负责税务案件的诉讼和审判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为了从根本上增强打击犯罪、震慑犯罪的目的,应顺应实际需要,尽快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队伍,专司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一是加强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主要强化五个层面的监督:党的监督,即各级党委、纪检机关对税务机关、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对税务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即各级政府及政府的专业监督部门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司法监督,通过各级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社会监督,指社会团体、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等社会各方面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二是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发挥纪检监察和督察内审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经常性的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专项执法监察,对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也就延伸到那里,从而做到把问题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健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优化税收执法程序,完善执法风险内控机制,充分运用内控机制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督管理。同时,根据税务执法行为的时间和性质,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五)净化法治环境。税收法治外部环境是一个涵盖社会、经济、人文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概念,主要包括全民的纳税意识、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法律文化背景等,净化税收法治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创新税收宣传方式方法,拓展税收宣传渠道,让税法真正走进千家万户,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诚信度和遵从度。二是增强国家行政的透明度,公开税款的用途,让所有纳税人明确自己的纳税权利和义务,向纳税人提供持续、便捷、文明、及时的服务,让公民切实感受到纳税人的光荣与尊严。三是理顺国家行政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收费,推进税费改革。四是从法律层面明确其他社会经济部门对税务管理应负的义务和责任,并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障落实,逐步形成全社会护税协税的良好局面。
9. 基层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的差距不足
税收现代化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社会各阶层利益,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国税务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主要处于执行层的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面对税收现代化这一宏伟工程,务必找准着眼点,把握施力点,把切实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作为推进税收现代化的重中之重。
着力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要克服本位主义,打破部门壁垒,将税收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去定位、推进、考量。要服务于宏观经济调控。税收治理体系出自“顶层设计”,但扎根于基层实践,设计科学与否,取决于是否真实掌握了基层情况、是否准确把握了税收规律。打通自下而上的决策通道,在税制改革、依法治税、优质服务、信息管税、廉洁办税的实践中,运用现代税收理念和全球化视角,为“顶层设计”提供思路、素材、论据,促使税收治理体系更加科学完善。要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税收是经济的晴雨表,要精于深度分析税收数据,通过税收视角观察和反映经济运行态势,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决策参考。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每项税收制度性安排,都有宏观调控的深意,必须坚决执行到位,使之达到预期目的。
着力提升依法治税的能力。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一切税收工作都必须以法治为前提,以制度为基础,严格依法办事,按照规章办事,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努力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确保干成事而且不出事。优化组织,逐步改变以收入为导向的税收管理模式,努力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优化流程,依法依规取消和下放涉税行政审批事项,以纳税人为中心再造税务机关工作流程;逐步建立税务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税务机关的重大工作决策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纳税人代表参与,且纳税人代表的选择要坚持自愿原则并随机抽取;建立健全涉税救济机制,纳税人在涉税事项上受到不对等、不公平的对待时,可以方便地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法律、政策和服务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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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何认识税收在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支柱性作用
要进一步增强税抄收在国家袭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使之成为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建设和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从国家治理的高度肯定税收作用并作出专门部署。
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纳税服务举措,主要表现在:
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这将彻底改变长期以来一个地方一个规矩,国税、地税有所不同的局面,使纳税人办税更顺畅。
将推出办税便利化一系列“组合拳”,如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让纳税人异地办税与异地取款一样便利。
国税、地税合作将按照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要求,进一步提速提质提效。
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健全纳税服务投诉机制,让纳税人和全社会更加便利地监督税务人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