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治理术
1. 米歇尔·福柯的个人作品
《疯癫与文明》(Histoire de la folie à l'âge classique - Folie et deraison)是1961年出版的,它是福柯的第一部重要的书,是他在瑞典教法语时写的。它讨论了历史上疯狂这个概念是如何发展的。
福柯的分析始于中世纪,他描写了当时人们如何将麻风病人关起来。从这里开始他探讨了15世纪愚人船的思想和17世纪法国对监禁的突然兴趣。然后他探讨了疯狂是如何被看做一种女人引起的病的,当时有人认为女人的子宫在她们的身体周围环绕可以引起疯狂。后来疯狂被看做是灵魂的疾病,最后,随着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疯狂被看做是一种精神病。
福柯还用了许多时间来探讨人们是怎样对待疯子的,从将疯子接受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到将他们看做必须关闭起来的人。他也研究了人们是怎样试图治疗疯狂的,尤其他探讨了菲利普·皮内尔和塞缪尔·图克的例子。他断定这些人使用的方法是残暴和残酷的。图克比如对疯子进行惩罚,一直到他们学会了来模仿普通人的作为,实际上他是用恐吓的方式来让他们的行为像普通人。与此类似的,皮内尔使用厌恶疗法,包括使用冷水浴和紧身服。在福柯看来,这种疗法是使用重复的暴行直到病人将审判和惩罚的形式内化了。 《词与物》(Les Mots et les choses: une archéologie des sciences humaines)出版于1966年,它主要的论点在于每个历史阶段都有一套异于前期的知识形构规则(福柯称之为认识型(épistémè)),而现代知识型的特征则是以“人”做为研究的中心。既然“人”的概念并非先验的存在,而是晚近知识型形塑的结果,那么它也就会被抹去,如同海边沙滩上的一张脸。这本书的问世使福柯成为一位知名的法国知识分子,但也因为“人之死”的结论而饱受批评。让·保罗·萨特就曾基于此点批判此书为小资产阶级的最后壁垒。
这部著作力图构建一种“人文科学考古学”,它“旨在测定在西方文化中,人的探索从何时开始,作为知识对象的人何时出现。” ] 福柯使用“知识型”这一新术语指称特定时期知识产生、运动以及表达的深层框架。通过对文艺复兴以来知识型转变流动的考察,福柯指出,在各个时期的知识型之间存在深层断裂。此外,由于语言学具有解构流淌于所有人文学科中语言的特殊功能,因此在人文科学研究中,语言学都处于一个十分特殊的位置:透过对语言的研究,知识型从深藏之处显现出来。
这本书“妙语连珠,深奥晦涩,充满智慧” ,然而就是这样一本十足的学术论着,甫经出版即成为供不应求的畅销书:第一版由法国最著名的伽利玛出版社于1966年10月出版,印了3500册,年底即告售磬,次年6月再版5000册,7月:3000,9月:3500,11月:3500;67年3月:4000,11月:5000……,据说到80年代为止,《词与物》仅在法国就印刷了逾10万册。对这本书的评价也同样戏剧,评论意见几乎截然二分,不是大加称颂,就是愤然声讨,两造的领军人物也个个了得:被誉为“知识分子良心”的大哲学家萨特声称这本书“要建构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即资产阶级所能修筑的抵御马克思主义的最后一道堤坝”,法国共产党的机关杂志也连续发表批驳文章;不过更有意思的是,这一次,天主教派的知识分子们同似乎该不共戴天的共产党人们站到了同一条战线里:虽然进攻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在反对这一点上,两派倒是心有期期。但福柯这一方的阵容也毫不逊色:冈奎莱姆拍案而起,他于1967年发表长文痛斥“萨特一伙”对《词与物》的指责,并指出争论的焦点其实并不在于意识形态,而在于福柯所开创的是一条崭新的思想系谱之路,这恰恰又是固守“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的萨特等所不愿意看到并乐意加以铲除的。
不管怎样,《词与物》为福柯带来了巨大声望。不久,福柯又一次离开了法国,前往突尼斯大学就任哲学教授。福柯在突尼斯度过了1968年5月运动的风潮。这是一个“革命”的口号和行动时期遍及欧洲乃至世界的时期,突尼斯爆发了一系列学生运动,福柯投身于其中,发挥了相当的影响。此后,他的身影和名字也一再出现于法国国内一次又一次的游行、抗议和请愿书中。 《规训与惩罚》(Surveiller et punir: naissance de la prison)出版于1975年。它讨论了现代化前的公开的、残酷的统治(比如通过死刑或酷刑)渐渐转变为隐藏的、心理的统治。福柯提到自从监狱被发明以来它被看做是唯一的对犯罪行径的解决方式。
福柯在这部书中的主要观点是对罪犯的惩罚与犯罪是一个相互关系——两者互为前提条件。
福柯将现代社会比做边沁的《全景监狱》(Panopticon),一小批看守可以监视一大批囚犯,但他们自己却不被看到。
传统帝王透过凌迟罪犯、斩首示众,以肉体的展示来宣示自身统驭的权威,这种直接曝入施力者与受力者的脚色,16世纪进入古典时代,福柯以两个历史事件作为典范,说明规训手段的方式与样貌完全不同以往。其一是鼠疫肆虐于欧洲,为了让发生鼠疫的地区灾情不致继续扩散,指示每户人家关紧门户,闭居自身住所,不可在未经许可下到公共空间溜搭,街道上只有持枪的军人以及固定时间出来巡察、点名,透过书写登记,记录每个居民的存亡交付市长进行重新审核,规训方式从原来展示威吓,至现代转变成用科学知识、科层制度进行各种分配安置,显示规训手段的改变。
福柯无意解释罪犯是怎么来的,或是为何会有犯罪的行为等等起源或事件发生的原因等问题。他要强调某种机制存在于那边,原本只是要将一群扰乱社会秩序者关起来,然这件单纯事情开始被关注,研究为何这群人这么不同,观察颅骨大小、小时候是否被虐待,开始产生心理学、人口学、犯罪学这些学问,为“罪犯”这个身份附加更多的意涵,也同时加以主体化罪犯,试图让人正视强调这命题。再从这套认识,于监狱中透过反覆操练、检查审核、再操练,不只是要矫正犯人,并要犯人认清自己是个罪犯,是拥有偏差行为的“不正常”人,所以你自己要努力矫正自己,监狱、警察都是在“帮助”你做这件事情。也就是说,这套机制中的受力者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不只告诉罪犯你必须做什么,还会要求时时问自己这样做对不对,并且如何为自己的这个罪犯身份,忏悔和自我审查。 除了1977年休假了一年之外,从1971年1月开始,一直到1984年6月逝世为止,福柯在法兰西学院进行了一周一次的教学课程。当时的讲稿和录音皆有留存,且正陆续出版中。此外,福柯在1983年曾于柏克莱加州大学以英文做了六场讲课,后来以福柯说真话(FEARLESS SPEECH)的书名出版。
以下为福柯在法兰西学院的课程主题:
认知的意志(1970-1971年)
形式理论与制度(1971-1972年)
惩罚的社会(1972-1973年)
精神病学的权力(1973-1974年)
不正常的人(1974-1975年,已出版)
必须保卫社会(1975-1976年,已出版)
安全、领土与人口(1977-1978年)
生命政治的诞生(1978-1979年)
对活人的治理(1979-1980年)
主体性与真理(1980-1981年)
主体解释学(1981-1982年,已出版)
对自己与他人的治理(1982-1983年)
对自己与他人的治理:说真话的勇气(1983-1984年)
2. 法律的现代性剧场怎么样
1, 导言部分。 先是由纽伦堡审判这一历史场景提出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问题。然后提出研究的探索方法,即知识考古学的研究方法,知识考古学(看过福柯的书,但觉得中文版有些晦涩,应是自己思考力不够,不过以后多学几门外语是值得考虑的),反抗“话语捐税”,即思考问题是如何被问题化的,而这个如何问题化的前问题的问题就必须在观念史、制度史等中寻找,在具体的历史和历史面临的问题中去寻找。也即在历史背景中寻找,而强老师将这一历史背景归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背景,其中现代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和法律实证主义取代自然法学说表现的最为突出。”(p10)同时,提出问题,哈特和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论战分歧点与共识都在哪里,分歧与共识又如何与现代社会的状况和命运联系在一起。 2, 法学家阶层和法律实证主义。 首先介绍并论述的是十九世纪之前法理学的历史背景,“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欧洲继受罗马法的运动既是主权国家战胜基督教世界的重要武器,也是建构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秩序的重要工具。罗马法借助16、17世纪的自然科学,逐步发展出普适的自然法理论,使得几个世纪以来欧洲法律秩序多元竞争的局面最终借助这种法律科学化的努力实现了国家法的一统江湖的局面。”(p12)待这种统一实现之后,现代国家中的主权权威取代了教会权威,实在法也相应地取代了自然法,(这一套说法其实应是源自于科耶夫、施密特等人,《陆地与海洋》《法国国事纲要》,对于政治哲学我并不十分了解),实在法取代自然法导致宪法取代自然法承担起高级法的职责与功能。这种统一的国家法律体系形成了韦伯所说的“形式理性法”。 然后讲“从立法者到学者”,论述在这一向“形式理性法”过渡的历史背景之中,法学家的角色变化。“整个19世纪,立法的任务完成了”,法学家从“立法者”(不是通常理解的那种制定实体法者,立法也是定立一种政治秩序)过渡到“学者”,“曾经作为超国家的普遍只需的罗马法消失了,代之以国家的领土疆界作为有效范围的国家法;多元的法律渊源消失了,代之以成文法作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作为普遍道德之体现的自然法不见了,代之以主权者颁布的以国家暴力强制作为后盾的实在法;曾经为天地立法的罗马法学家们不见了,代之以讲授民法典的民法学教授。”(p15)(强老师的很喜欢用排比的,排比能贯穿激情)。“技术取代了智慧,对法律的操纵取代了对法律的敬仰。”(p15)“法学家注定要从立法者转移到解释者的位置上,法学家知识分子的转型实际上就是鲍曼公共知识分子形象转型的原型。”(p15)(关于知识分子转型,强老师在《法治与治理》一书中有详尽的论述,关注知识分子也是关注自身的命运)也因此,“法学家在法律教育中而不是立法实践中寻到他们的位置,12世纪的注释法学如今变成了概念法学”。 最后论述在向“形式理性法”过渡的历史背景中法学方法的变化。即法律实证主义的产生与发展。首先论及法律实证主义的概念,“这个概念与社会学上的实证主义、哲学上的经验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混在一起。”(p20-21)其次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产生,“法律实证主义这个概念不是出自具有强大的罗马法传统的德国或者法国,而是出自曾经成功地排斥了罗马法入侵的英国。”(p21)“法律实证主义与其说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科学传统的总结,不如说是借用实证科学的力量来改革英国普通法的旗帜。”(p21)而且“这种区分与其说是针对法律实践的,不如说是直接针对法律教学的。”(p22)再者,论述法律实证主义所解决的问题,“尽管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是理论放大的产物,但它所解决的问题绝不是一个理论自身内部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法律教育的问题,更主要是解决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所面临的困境问题,即在民族国家兴起的时代,如何处理12世纪以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前面所说的流行的超越于国家之上的自然法和传统中形成的习惯法与新兴的主权国家所构成的两组关系”(p23)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关于自然法的命运,“自然法一旦通过科学逻辑的演绎转化为实在法之后,自然法通过法典化运动帮助绝对君主建立起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之后,自然法作为革命性的力量一旦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之后,自然法作为普遍道德的存在在实践中已经没有意义了。”(p23)“现代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及其宪政民主国家(或者人民主权)的强制力,已足以为法律本身提供正当性。”实证科学本身就是在强化主权国家的社会秩序之合理性和正当性。“(p25)最后论及的是法律实证主义与本书的中心探索点——哈特与富勒论战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关系。而探索本书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又必须在“法律科学的方法论和法律与民族国家的复杂关系中“探索。 3, 法学方法,分析的还是社会的?这部分是主要论述法律与道德分离这一观点的。 首先论述所谓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到底是什么意涵,与我们的常识有什么分歧,“坚持法律与道德区分的法学家从来不会否认在历史上道德对法律的影响。”(p28),在“社会的/诠释的”意义上,法律与道德具有相关性,在“逻辑的/假设的”意义上,法律道德相分离。“边沁、奥斯丁和哈特坚持一种完全不同的方法,它不再考虑经验的历史现实中法律与道德之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是从规范的角度考察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概念上的逻辑关系。”(p29)其次论述作为法学分析方法的概念分析方法。蜻蜓点水地提到了边沁、奥斯丁、潘德格顿学派,重点提到了霍费尔德的“法律的最小公分母”,可以说这是概念分析的一种极致了。麦考密克对霍费尔德的“法律的最小公分母”在方法论上的批评,“麦考密克的问题是:在我们分析法律概念的时候,我们参照的是这些词汇在法律中的使用,还是参照这些词汇在关于法律的语言中的使用?这意味着要将‘概念’(concept)与‘观念’(conception)区分开来.”(p33)“尽管概念逻辑分析的目的是针对法律实践,他们并没有理解法律是一个由人来操作使用的技术,这种分析方法将法律概念作为客观中性的‘存在的语词’来分析,而不是作为一种实践中‘使用的语词’来分析”(p34)哈特在这一问题上运用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分析哲学(在我理解中,哈特之所以称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就是因为其在法律概念分析中语言哲学的运用,不知道这种理解对不对)。“在哈特看来,重要的不是阐明概念的天然含义,甚至概念根本就没有什么天然固有的本来含义。”(p34),也因此,哈特的概念分析形式不是“什么是……”,而是“……包含了……”,采用内在视角的解释性分析方法。第三,论述哈特的转向与纯粹法学。简要论及了哈特的一些基本观点,然后论述了哈特与凯尔森关于“是”与“应当”的区分的观点。“哈特语义学分析使得分析法学发生了一个转向,使得哈特的理论成为一种描述的社会学。哈特将自己的著作归为描述社会学(descriptive sociology),通过对语词的分析来认识社会现象,在哈特这里,法律规则成为一种社会规则,一种‘情形定位的规则’(rule-situation),区别于奥斯丁和霍费尔德等传统分析法学的‘观念的规则’(rule-idea)”(p34)“与传统分析法学家关注概念不同,哈特尤其关注概念所构成的规则,以及这些规则是如何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即primary rule与secondary rule 的结合。(关于这些的相关论述,简要的了解的话沈宗灵先生的书是最好的选择)这种分析,是为了澄清法律思想的一般框架,不是对法律进行批判和政策粉刺,在这个意义上,分析法学将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是不是法律是一回事,是不是好的法律是另一回事。此处强老师借用了凯尔森“纯粹法学”的提法,并将文字引到凯尔森关于法律与道德区分的观点上去。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对应于“实然”与“应然”的区分,源于休谟。凯尔森的思想许多渊源于康德,康德关于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分也是“应然”与“实然”区分的一大基础。(有关凯尔森的相关的,我还是觉得沈宗灵先生的书极好)。“正是在法律职业的分析技巧和推理技术中,法律与道德才截然区分开来”(p39)“一现代社会实在法为基础的分析法学是一门关于法律的技术科学,而不是法律的伦理科学,是一门关注形式理性的科学,而不是关注实质理性的科学。”。第四,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的意识形态。“法律与道德的区分之所以成为19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分析法学的核心命题,就在于这种法学是以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这种法律与道德分离的观点与其说受到了实证主义哲学的鼓励,不如说是受到了法学家转向法律教育之后,所培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维逻辑的影响。”(p39)这些论述就与之前的背景介绍相互照应了。“正式这种职业技术所要求的清晰性,使得法律的司考应当排除道德因素带来的含混”(p39)“法律实证主义或者分析法学之所以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就在于从逻辑概念上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由此形成了独立的法律概念或者范畴,并在这些概念的基础上建构为以往的法哲学或者法律社会学和历史所忽略的法律科学,一种精致的技术科学。”(其实“技术”一词可以说是强老师的高频率用词)(p40-41)“如果说16-18世纪流行的法律科学是一套建构秩序的科学,属于广义上的政治学范畴,那么,19世纪以来流行的法律科学,不过是一套自我纪律的治理技术,是法学家阶层从立法者和社会改革家转化为解释者和知识传播者之后所精心编制的技术科学。因此,法律实证主义很自然地构成了‘法律共同体’(lawyer’s community)的‘集体无意识’,是一种学院化的、专业化的法律思维的产物,它要排除的正是将法律与道德相混淆的常识的看法。”(p41)最后论及凯尔森暴露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弱点,从而为引出文章下一部分富勒的观点作出铺垫。 4,法律:规则还是过程。这部分主要介绍富勒的观点。 首先,“认真对待常识”,“富勒对哈特的批评就是坚持常识的观点”(p41)因为,“应然”与“实然”在人们的经验或是常识中是无法区分的。“区分规则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只能诉诸经验提供给我们的原材料加以陌生化的抽象。”(p45)强老师在分析哈特与富勒的观点分歧中引进了凯尔森的观点,“在这一点上,我想哈特和凯尔森并不会反对富勒的看法:法律实证主义法律道德分离论实际上是一种‘分析的’结果,是一种对经验原材料的抽象。因此,哈特与富勒的争论实际上涉及了凯尔森所谓的自然法、法律科学和法律社会学之间的三元划分,我们是采用凯尔森所说的法律科学的分析方法,还是凯尔森所努力区分的社会学的方法或者现实主义法理学的方法?这正式哈特与富勒的理论立场的真正区别所在。富勒并不是所谓的自然法学家,而实际上是法律社会学家。当哈特采取分析的方法,将法律看作是一种社会规则的时候,富勒则直接诉诸经验、诉诸人类活动的行为本身,将法律看作一个人们不断努力实现某种价值的过程,是一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参与到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实现某个目的的行动过程。”(p45)第二,哈特和富勒的分歧还在于他们对于法律的概念的不同理解。针对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富勒并没有否认法律是一套规则,但他认为“单纯地依赖科学将法律规则从社会经验生活抽象出来本身并不足以理解法律,而且对法律的理解也是有害的。”(p47)他主张法律是一项有目的的事业。不仅是法律规则应当在“目的”的指引下理解,法学家在理论方面所做的努力也应当放在这个有目的的事业中来衡量。由此,强老师推论出,“哈特与富勒之争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转化为法学方法论在法律事业中的效果问题,一个科学方法论问题转化为一个社会学甚至政治学的问题,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主题在方法论上是否可能的问题就转化为这种分离导致的社会效果或政治效果问题。”(p48)第三,富勒对于哈特的反驳。哈特的分析实证法学主张自己的目的仅仅在于描述,富勒对之的批评触及了其所主张的“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内在紧张,“一方面法律实证主义主张不包含价值的客观的描述,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描述本身已经不自觉地包含了一个价值倾向,包含了一种理想的‘应当’。”(p49)强老师继续重复上一段得出的结论,“哈特与富勒的争论表面上是不同的认识论或者方法论导致的法律理论的学术争论,而实际上这种争论是法学理论的社会学或者政治学的争论。”(P49)富勒看来分析实证法学有其“价值”,而不是单纯的描述,那么法律实证主义它自身隐含的“价值”或“意识形态”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富勒进一步认为,人类活动不可能缺少目的,价值和存在不是不同的东西,而是统一现实的两个方面,将之区分无异于将人类的精力引向没有效果的地方。哈特针对富勒的反驳也有自己的观点,他并不反对法律目的理论,但这种钟爱于目的的激情会使得法学研究缺少许多明晰性。第四,分析法学的政治边界。首先由哈特的结构开放的“认可规则”引出富勒对之的质疑,并提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限度,“法律不能基于法律而建立。”(p53)然后由一个现象,即自然法学家总是抓住边沁、奥斯丁、凯尔森、哈特不放,但将分析发挥到极致的霍费尔德却并没有在法律与道德分离的这个命题上遭到反对,得出,“自然法学家可以与注释法学、潘德格顿法学派和概念法学这些技术操作的学问安平相处,但却与法律实证主义或者分析法学和纯粹法学这种法哲学思想不共戴天,因为后者已经超出了简单的技术操作的范畴,将这些技术上升到对国家或政治的总体性哲学的理解,这无疑侵蚀了自然法传统的地盘,也侵蚀了哲学的地盘。法律与道德之争的背后实际上是哲学与法律之争。”(p55) 5, 告密者困境 首先,介绍了告密者案件的大致案情,引出恶法是否是法的争论。拉德布鲁赫的观点从相对主义转向自然法观点,认为恶法非法。而哈特看来,“这种诉诸自然法的主张来处理告密者问题,实际上掩盖了告密者问题所隐含的伦理困境:我们要么在两种恶或者两种善之间选择,要么纵容告密者这种不人道的行为,要么采取违背基本法律原则的溯及既往的法律,也就是某种意义上的‘恶法’,来惩罚这种行为。”(p61)可见,“法律实证主义不是诉诸深奥哲学问题来解决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而是以可操作的方式教导人们如何让不服从在道德上恶的法律”,它肯定了法律的存在,同时又不反对从道德的立场来抵制这种恶法,兼顾了法律与道德。第三,论述作为一种法哲学的实证主义,在哈特看来,法律实证主义建立在功利主义或自由主义的政治立场上。“边沁和奥斯丁并不是枯燥无味的分析家,当城市被大火焚烧的关键时刻依旧沉溺于语词的区分之中;相反,他们是改革应当的急先锋,这场运动充满了激情而又取得巨大的成功,它艰苦努力以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和更美好的法律。”(p63)继而强老师得出结论,法律实证主义者与自然法学者在政治立场上实则是一致的。那么,政治立场一致之下两者又为什么会产生分歧?强老师在此处更进一步论述了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律与道德二分的原因,“它与其说产生于实证主义哲学的方法论,不如说产生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p64-65)法律实证主义之所以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是为了反对“道德或者以道德面目出现的政治意识形态对法律的干扰或者侵蚀。”(p64)按照柯林伍德的说法,每个命题都是包含问题的,我自己引申一下,每种思想也都是针对其问题意识而产生的。“如果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法学的复兴是基于对德国法治国理念及其导致的纳粹统治的反思,那么,边沁的法律实证主义恰恰是基于对自然法理论及其导致的法国大革命的反思。”(p64)而有两种只有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区分才可以帮助我们安稳度过的危险,“一种危险是在人类的法律应当是什么的概念中,现存的法律及其权威被消解了;另一种危险是现存的法律可以取代道德作为行为的最后标准而逃避了批判。”(p64)凯尔森和哈特,“他们二人都建构了一个无须政治权力推动的、自足的规则或者规则体系;一个独立的法律科学知识和法律职业实践的场域;一个‘前政治的法律图景’”,“如果说凯尔森的理论是对德国的国家社会主义的担忧,那么哈特的理论则是对福利主义国家干预的担忧,这种担忧和边沁对法国大革命的担忧是一致的,国家的权力往往是通过自然法、道德这样的东西来破坏法律的。”(p65)可见,实证主义者实则有巨大的政治热情,边沁将之直接表现出来,而凯尔森和哈特的这种志向则更为含蓄甚至隐蔽。第四,抵制恶法的伦理空间。强老师在文中明显是贬拉德布鲁赫而褒哈特的,拉德布鲁赫的恶法非法是一种鸵鸟政策,而哈特的“法律与道德的区分主题不仅具有知识上逻辑清晰的‘美’,而且有政治上诚实的‘善’;当我们面对道德上认为属于‘恶’的而在实践中依然有效的法律的时候,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我们在忠于法律与捍卫道德之间面临的道德困境。”(p66)“这意味着哲学或者伦理不再是自然法这样的预定的先验安排,而必须是每个人面对的困境的决断,一项必须承担后果的伦理实践。“(p67)法律实证主义并将恶法也视为法,并且是有待改进的法,它要求公民不践踏法律的权威同时用认真的态度来对待法律,对恶法进行合法抵抗。“这也正是苏格拉底尊重城邦的法律而自愿被处死的伦理意涵。”(p69)然而,吊诡之处在于“正是在抵抗恶法的过程中,恶法非法的自然法思想为这种伦理行动提供了信念,自然法学说和法律实证主义学说在政治行动方面,也许仅仅具有程度上的微妙差异。”(p69)强老师得出了法律与道德分离主题正反双方的实质上的共识,“正是在政治实践的意义上来看,‘恶法’究竟是不是法律,不是一个在真理意义上的非此即彼的哲学选择,而是一个在政治意义上的可审慎权衡的伦理选择。其答案既可以是‘恶法亦法’的公民不服从,也可以是‘恶法非法’的政治革命。关键去决定于我们对作出伦理决断时的全面的政治考量。如果说自然法学说是一种在紧急时刻凝聚道德力量的政治指南,那么,法律实证主义的态度则应当成为常规政治下的公民美德。”(p69-70)(写得真好啊!每读一遍这段话都能产生思维上莫名的快乐,爽啊~) 6, 自然法:古典与现代。 首先,论述作为一种绝对价值追求的古典自然法。简要说明了19世纪之前自然法与实在法关系的三个基本规则,1自然法是普遍的和不可改变的,实在法是具体而可以改变的。2自然法的效力比实在法要高,是高级法。3如果实在法与自然法发生冲突,实在法是无效的。其次,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强与弱。哈特反对“强势”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即恶法非法论),而同意“弱势”的法律与道德结合论(即主张法律实际上反映了道德的内容,但是,法律即使不符合道德也是法律)。而且,“哈特并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反对‘强势’的法律与道德结合论,问题关键在于我们能不能找到普遍的道德原则?如果我们能够找到这样的原则,那么法律必须服从这些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特提出了著名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通过‘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来支撑整个实在法的规则体系。”(p75)第三,论述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在目的论的观点看来,有规律地降临到事物上的事情并不仅仅被看作是有规律地发生,这些事情是否确实有规律地发生这个问题,与它们是否应当发生或者它们发生了是否就是好的这个问题,还并没有被看作是两个分开的问题。”“实际上这种观点最大努力地缩减了实际上有规律地发生了什么的陈述与应当发生什么的陈述之间的差异,因此也最大限度地缩减了具有其自己有意识地努力去实现目的的人类与其他有生命的或者无生命的东西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现代思想中极为重要。”(p76)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也即从此而来,它不同于理性自然法要通过人类理性所发现或设计,而是一种人类生存事实体现出来的必然要求,是一种自然的必然性(natural necessity),他认为“这些道德原则来自人类有目的行为的背景上对经验事实的描述,而不是人类理性的认识或者规定,在这个意义上,哈特所谓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或者普遍道德原则不过是一些‘事实’,而不是‘价值’;在坚持‘事实’与‘价值’分离的现代立场上,他坚定地站在‘事实’智商,甚至将‘事实’作为‘价值’的基础。第四,论述富勒的程序自然法。也即是法律要成为法律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形式要件,即法律的内在道德。在这一思想下,针对告密者案件,富勒不同于哈特也不同于拉德布鲁赫,“他认为拉德布鲁赫根本无须诉诸‘高级法’,他说:‘我认为,如果德国的法理学能更多地关注法律的内在道德,它就不必求助于这种概念来宣布残暴的纳粹法无效,对我而言,以冠冕堂皇的法律形式掩盖独裁统治如此远地背离了秩序的道德性、背离了法律本身的内在道德性,以至于它不再是法律制度’”富勒彻底背弃传统自然法理论对法律具体道德内容的要求,而提出了法律规则自身的内在要求,(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八个法治原则,具体看沈宗灵先生的书,写得很清晰)(在我看来,关键的不是什么法律与道德之分了,关键在于道德到底是什么)“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本身就是道德的,只要是一般的规则,比之余具体命令就已经具备了道德性。”(p80)一个完全符合法律内在道德的法律体系有可能服务于一个邪恶的外在目。进而,强老师又开始了他充满激情的雄辩,“由此可见,哈特与富勒的分歧远远不如他们所坚持的共同立场,即一致反对拉德布鲁赫所主张的外在的道德对法律的干预,这意味着二者都将‘法律’理解为现代意义上独立于道德、宗教等的规范,它是由立法者正式公布的法律。富勒的这种内在的道德性或者程序自然法与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一样,体现在现代社会的低调政治。富勒的自然法主张并不是对解决法律与道德的哲学回归,毋宁说在他更加彻底地远离了古典的方案,甚至以自然法的名义更加无情地出卖了古典的自然法”(p81)“如果我们将哈特、富勒的观点放在韦伯的‘实质理性’和‘形式理性’的关系中加以思考,我们将会发现二者都坚持了法律的形式理性,对法律的实质理性保持了警惕。尽管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包含了实质理性的内容,尽管富勒反对哈特所提出的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但是,他们两个人的主张在登特列夫看来,他们坚持的依然不过是一种‘事实’而已,他们两个所主张的‘应当’就是‘如果你要加速就应当踩油门’这样的描述事实的应当,是基于事实必然性的应当,而不是伦理道德的应当。因此,尽管哈特和富勒的立场看似水火不容,但是二者都坚持了‘事实’与‘价值’分离的现代性立场,坚持了现代性法律的形式理性原则,对实质理性持警惕甚至怀疑态度。”(p82) 7, 结论 哈特与富勒法论战以法律实证主义的表面上的失败而实际上取得了更大的胜利为结局,“正是在哈特与富勒论战所提供的现代舞台上,德沃金轻而易举地将法律与道德之争转化为法律内部的‘原则’与‘规则’之争”(P83)最后论及我们自身的法学,我们其实也面临着诸如恶法是不是法的问题,但是“只不过我们过分依赖了对问题的解决,反而在解决问题途中丧失了问题本身”(p87)“这不正以另外一个方式皆是了法学研究本身与政治权力的现代性关联吗?”(p87).
3. 福柯的“知识型”与库恩的“范式”有哪些相似之处
福柯的概念直接来自康吉莱姆,福柯一直讨厌库恩,因为他觉得他的范式理论是抄版袭他老师的。如果非要这样权的说的话,福柯的知识型还是一个来自结构主义语言学架构的Humanism架构,这个和库恩还是很不一样的。另外福柯的权力本体论啊,福柯毕竟不是直接讲知识论,他有点“行为主义”模式的权力社会学的态度,所以他不太看重认知维度(也是他力图超越话语和行动的二分吧,这方面我个人牢骚很多,不展开说)。他们共同涉及的无非就是断裂的问题吧。
4. 社会治理的内涵
社会管理从属于社会治理。社会不是一个实在的事物,所以社会管理是通过管理社会事务体现出来的,而治理,不仅包含了管理,同时也包含了规划,秩序,体制、规则的建立。所以概念内涵社会管理 < 社会治理。社会治理 = 规划 + 建立秩序 + 制定规则 + 组织 + 管理。说管理到治理是一个必然趋势这句话,可以这么考虑,建立体制与规划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也可以这么说,当还没有建立规划、秩序的时候,社会仅仅处于响应社会事务管理需求的阶段,只有社会管理,没有治理,随着社会意识水平提高,开始能够预先规划,建立秩序,构成治理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但是我们知道的,许多原始部落,他们有解决争端的方式以及婚嫁丧葬祭祀仪式,所以也有实质意义上的社会管理,但是发展了几万年到现在,他们还没有发展出秩序,也就是说的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社会治理,所以,社会管理并非必然发展到治理。
5. 福柯的图书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疯癫、理性与沉默
心理学家的基本原则
疯癫的历史
作为心理分析版的谱系学权
人、疯癫和作品
第二章 文学、临床医学与话语分析之诞生
空间、语言和死亡
临床医学、目视和死亡
源于解剖学精神的话语分析的诞生
第三章 符号史与人之死亡
表征时代
生命、劳动和语言
人的死亡与人文科学考古学
尼采还是马拉美?
第四章 从话语秩序到权力分析
告别疯癫
话语的秩序
福柯的话语分析与德国人(康德、胡塞尔、卡西尔)
话语分析
“谁在说?”——作者的权力和杀戮的逻辑
第五章 监狱、规训社会和心灵机制
鼓动囚徒
作为现代心灵谱系学的权力微物理学
身体规训化与全景敞视主义
个体的建构(包括皮埃尔·里维埃和“不名之人”)
第六章 权力和性欲,生物政治和种族主义
权力和知识
与拉康的争辩
性配置
生物政治和种族主义
第七章 治理理性、精神性与自我关怀
治理理性
什叶派的精神性与主体的呈现
自我技术和自我关怀
第八章 俄狄浦斯王、米歇尔·福柯与法则
年表
6. 学者如何克服对国家的幻想症与恐惧症
李永晶一大凡看到题目新颖的著作,读者们想必感觉如获至宝:期待读到一部富有创造性的学术作品。我初见本书亦然,但读后却陷入了沉默不是源于期望落空的情绪,而是因某种东西欲寻不见。后来某日读到法国思想家米歇尔·福柯的《生命政治的诞生》(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所引用的一句话,方释然长叹:原来如此。在一次讲座的开始,为分析近代西欧国家行事的理由,福柯引用了一位叫贝伦森的艺术史家于暮年时说出的一席话:上帝才知道我是否害怕原子弹把世界摧毁,但至少有一件事我同样担忧,那就是国家对整个人类的侵犯。福柯概括说,这是一种国家恐惧症的最纯粹、最清晰的表达,并且这是我们所熟悉的主题。国家,准确地说是对国家的认识,这就是前面提到的欲寻不见的东西。 在福柯看来,这种对国家的恐惧症状历久弥新,但20世纪的独特经验包括1920年代出现的苏维埃、德国纳粹主义、战后英国的计划运动使得这种症状的易感人群对国家,对以国家为工具的专制、暴力、独裁敏感异常。既然患病,那么除非自暴自弃,人们自然会去寻医问药。结果,法律与秩序的关系得到了反复的探索,法治国家最终成为对症的处方。对于粗通近代政治思想史的人们而言,这些都是老生常谈。不过,福柯却更进一步。通过对疾病、犯人、疯人等一系列近代西欧国家出现的范畴的研究,他得出结论说,国家没有本质。国家只是一个多重治理术体制所带来的可变结果。福柯在何种程度上推进了人们对国家的理解,并非这里关注的问题。因为,中国学者、读者面临的问题可能完全相反:对国家的无意识。 问题正出现在这里。当福柯说这种国家恐惧症是我们所熟悉的主题时,有多少中国学者可以心安理得地认为自己属于我们的一员?又有几人堪称熟悉这个主题?这么说绝非苛责中国学者未染上恐惧重症,而只是想低声询问:中国学者缘何近乎先天性地丧失了对国家的免疫力?这里的中国学者自然是指部分而言,而非一个不漏。当他们面临各种问题而诉诸国家时,他们如何未曾想到:问题可能正是国家所造成的,国家正是他们面临的问题?他们的观念中并非没有国家;但那是一种与国家恐惧症全然不同的东西,用国家幻想症命名之,庶几可得其神髓。通过幻想,国家被抽象为正确、正义的代理,一种实现幸福的手段;另一方面,通过幻想肩负国家建设的重任,与国家融为一体,学者们自己也光荣、伟大起来。 这种国家幻想症的表现形式林林总总。在学术研究领域,它表现为学者对国家框架诸如国家视角、国家建设、国家任务无反思、无批判、甚至是无意识的设定。这种状况反映了学者对国家性格与品格的不理解。国家究竟为何物?熟悉近代政治思想的人们会说,那就是源于近代西欧的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不错;但问题在于,这个说法是如此粗糙,以至于它非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掩饰了问题自身。在人们熟悉的历史叙述中,民族国家的诞生通常被刻画为一部英雄史诗;国家被视为统帅子民们进行反抗、进行建设、追求繁荣的某种行动的、人格的化身。于是,以这个(民族)国家为前提的研究,充斥了最近三十年来人文社会科学、诸如文学、历史学、政治学等多个领域。借助这个未被质疑的、因而是可疑的国家框架,我们的生活诚然得到了某种刻画,得到了某种有序化;然而,我们因此而付出的认识上的代价,却不可胜数。 从宗教社会学的角度看,上述情形可以说是神义论在世俗化社会中的经典表达。如同上帝一样,国家被视为永恒正确的行为者;即便显而易见的过失或差池,也被解释为国家正义的某种体现这个有着神性的国家会发怒,会让人恐惧,让人费解,但其根本目的却是将正义带给人间。它让人敬畏,因而让人幻想,让人感到安慰。 这样一来,这个结论就水到渠成了:国家恐惧症与国家幻想症原来竟是亚努斯的两副面孔;人们因恐惧而幻想,因幻想而恐惧。不过,这两种症状的临床表现和最终结局却截然相反。前者激发人们揭示国家的本来面目,因为恐惧来源于无知;克服了恐惧,就有了过上真正幸福生活的可能。而后者却将希望寄托于国家的善意自身,通过希望、憧憬、信仰来克服恐惧,换取虚假的幸福。人类迄今为止的经验表明,前者将人们引入理智的世界,让人们至少过上尘世体面的生活;而后者却是相反。二这里之所以引用福柯对国家本质的描述,源于本书的主题正是福柯自身所开创。读者期望本书能通过疾病这一对象,将围绕这种疾病诞生的历史,将关于这种诞生的微观政治比如国家权力与当事者主体复杂的互动刻画出来。读者更希望,通过本书获得关于国家本质的地方性的知识,这种知识将促使人们进一步反思国家为何物,反思社会为何物,反思生活为何物。一言以蔽之,人们期待获得新的理智上的认识。当然,如果读者愿意,他们完全可以通过阅读其他书籍来获得这种认识,而无需借助任何可能被认为是特殊的、中国固有的、有中国特色的经验。 毋庸说,上述说法是对学术作品的一般要求,亦是源于学术自身的要求。这么说来,我们必须克制对本书的批评,因为本书所反映的问题恰恰是中国学术界普遍存在的问题。评价本书,我们无形中承担了更多的任务。 文本中对布罗代尔、霍布斯、福柯等思想巨擘的引用,也多少让人期待作者的研究将在这种高端层面展开。然而,紧接着这些让人目不暇接的说法与引述,作者展现出来的却是国家建设的平常视角;作者又将其分为认同建设、体制性建设与实践性建设三个层面(第25-31页)。这种做法自身恰切与否的问题暂且不提,因为真正重要的问题在于,当作者将送医下乡这样一种国家行为视为国家建设的工具时,文章全部的启发意义竟戛然而止。作者再未表达出比国家建设的工具更具有反思性、批判性的思想与认识。 尤其不可理解的是,在具体事例研究中,作者对其预先提示的工具视角也束之高阁,而是将送医下乡匆忙地定性为中国道路与中国特色了(第91页、第163-170页)。这让读者再次好奇,本来应该是问题研究发现问题、解释问题以及意义提示的学术研究,如何竟然成为了国家正当性的论证。这让人从根本上怀疑本书的学术价值。不过,作者真诚地欢迎任何形式的批评与指正,这倒显示出了学者应有的谦虚与纯朴,与当下那些过失同样、但却洋洋自得的学者名流相比,诚然因难能而可贵。三为了展现上述批评的普遍意义,让我们回到福柯笔下的国家恐惧症。前面提到,纳粹德国的历史存在似乎表明了极权国家的终极形式国家权力无限制的增长,国家的强大无以复加。然而,这就是纳粹德国的本质吗?这种无限制的国家权力是令人恐惧的根源吗?福柯回答说,答案正好相反:德国民族社会主义的运作方式,可以说第一次最系统地使国家处于弱势。简言之,纳粹主义就是国家的衰弱。正因如此,这个极端事例突显了现代国家的终极状况;福柯对这个国家体制进行的下述三点分析,有助于人们理解国家恐惧症的本质。 首先,从法权结构上说,在德国民族社会主义体制之下,国家丧失了法律地位,仅仅被定义为某种东西的工具,而这个某种东西就是Volk(人民)。Volk既是法律的原则,又是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组织的工具。这种作为工具的国家,失去了其本应有的地位与强度。其次,国家从内部被剥夺了权利,不再体现为行政管理上的权威与责任,而是Führertum(元首身份)原则这是一种导引原则,与之匹配的则是忠诚与服从。第三,政党的存在以及调节行政管理机关、政党关系的所有立法机关,以损害国家为代价来赋予政党根本的权威。国家本应具有的权威,在纳粹党国体制下,被转移给政党。 这样,德国纳粹政体的本质问题就得到了破解:在党和国家体制下,国家处于衰弱的状态,它完全无法维护任何法权意义上的正义。这种正义的丧失,成就了帝国的终极状况。在这种空前的党国体制中,现代政治所使用的一切概念,诸如国家、政府、社会、人民、个体等,都遭到了极度的扭曲。不难想象,如果简单地使用这些概念,那么真相将无法得到揭示与解释。事例虽然极端,然而它警示的道理却是寻常并非国家的抽象原则自身,并非国家对特定权力的占有与使用,而是某种特定的历史统治形态,才是万恶之渊薮。
7. 谱系学的福柯谱系学的辨析
谱系学的分析方法,贯穿于福柯晚年的《规训与惩罚》、《性经验史》以及治理术研究中的基本方法。可以说,福柯成熟时期的思想,其主要分析方法就是“权力谱系学”的方法。福柯晚年以“权力——知识——身体”三角关系的谱系学分析,取代了其早年的“知识考古学”的方法。
福柯的“谱系学”放弃对“深层”的探索,将目光转向表层,它寻找时间的细节、微小转换以及细微轮廓的外现。福柯的原话是;“谱系学是灰色的,注意细节的……谱系学要求耐心和对话细节的知识与广泛的原材料的积累。”由于不存在什么深层的本质、深刻的意义需要解释,因而每个事物都是可以解释的,而且对每个事物都可以有多种解释。但每一个解释毫无疑问都不是必然的、唯一的、绝对正确的,都包含着任意的成分。“谱系学”就是要记录这些解释而不是唯一解释的历史。
“标出对象的发生”是福柯“谱系学”的第二大步骤或任务,实际上,谱系学打破人们对纯粹、高尚本源、本质、同一的幻想,正是为了给考察对象的“发生”留下空间。所谓考察对象的“发生”就是要追溯新元素的出身,考察已结合为新元素的各个组成部分,也就要“发现所有缠结在读乡内的子个体”。
“谱系学”对历史中的一致性和规律性坚决的拒斥态度。它明确的告诉人们:这些一致性和规律性完全是“虚构”的。纯粹的假面具。福柯提出,现代主义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根据现在写过去的历史”。既把现在的概念、模式、制度、利益或感觉强加到历史中去,强加到其他时代,然后宣称发现这些较早期的概念、制度等具有现在的意义。二是决定论。这种决定论在过去的某一点发现现在的核心,然后揭示从那里到现在的发展的必然性。在福柯看来,历史并存在终极目的,历史并非普遍理性的进步史,也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绝对观念展开的历史,它是人类统治到另一种统治前进的权力的戏剧,是一部“没完没了重复进行的关于统治的戏剧” 。
概言之,福柯的谱系学力图使一直看着“熟悉”的过去,看起来“陌生”,在人们过去认为“简单”的地方发现“复杂”,在过去人们发现“同一”的地方找到“差异”。福柯的谱系学是一种把握“异”的方法。 对于福柯来说,尼采的谱系学思想提供了一种打破现代性权力——知识——主体关系的工具,有助于分析和解构西方早期现代性以及整个西方形而上学的基本前提。当然,谱系学的哲学思想并不是福柯思想的盖棺定论,福柯晚年清醒地意识到了谱系学思想的局限性。
8. 福柯:自由主义是什么意思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福柯对自由主义的分析围绕三个时期进行,这三个时期既是调查领域,又是具体例子:第一次工业革命,进入物质产品的系列化生产;1948年至1962年的德国自由主义;美国芝加哥学派的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是什么意思?……使治理(gouvernement)运行理性化的所有努力,都在于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尽可能降低其耗费,包括政治耗费和经济耗费。自由主义理性的出发点是:治理(这里当然不是指‘政府’机构,而指这样的活动,它在国家范围内,并以国家工具来管理众人的行为)不应该成为它自身的目的。……由此而言,自由主义和‘国家理性’(raison d’État)相区别;自16世纪末起,国家理性就试图在国家的存在和强化中寻找这样一个目的,此目的能够论证正在兴起的治理术,并调节其发展。”[1]因此,对福柯来说,自由主义旨在反对治理学(Polizeiwissenchaft),也就是反对在国家理性的主导之下发展治理技术,譬如在18世纪的德国。“自由主义贯穿了如下原则:‘治理总是过分的’,或者至少总要怀疑治理过分了……”。————注释:“生物政治的诞生”,《法兰西学院年鉴,第79年,“思想体系史”,1978—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