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治理
⑴ 美国公司治理体制
你的问题太笼统了,而且关键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同的公回司治理结构在全世界任何答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中都会有所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治理结构是法学与管理学的交叉学科,是一门科学。你总不能提问“美国大学的物理学跟中国的有什么不同”罢?
⑵ 美国宝洁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是Outsider模式还是insider模式
英美公司outsider模式居多,按此推论,美国宝洁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是outsider模式。
⑶ 5.如何学习和借鉴美国经验,发挥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1、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要进一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壮大基金的资产规模,要加快商业银行设立证券基金的试点工作。中国工商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已经完成。同时,还要积极研究保险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试点,稳步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
2、促进机构投资者协调发展。在稳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同时,要不断扩大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投资资本市场的资产比例和规模,并积极推动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壮大。
3、要丰富市场投资产品,积极推动市场的创新,研究开发适合于不同机构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产品。
4、加强对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监控,有效防范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
5、建立健全对基金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股东的有效约束机制,保持这些管理机构运行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6、继续完善有利于各类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等等措施。
(3)美国公司治理扩展阅读
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收益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
其中最典型的机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自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通常具有集中性、专业性的特点,比较注重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
⑷ 公司治理的三种投资主体模式是
公司治理结构自20世纪9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以来,主要被概括为两种模式:美英模式和大陆模式。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日本为代表。两个国家企业在发展背景、市场结构、文化传统上各具特色,它们导致了两者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巨大差异。以下从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背景、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模式和内部治理结构模式等三个方面对美日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进行比较。 1.美、日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背景 美国从立宪到1840年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内,依然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此时的美国尚不存在过股份公司。但是从1840年以后,美国股份公司以铁路企业的发展为起点并迅速崛起,这种现代企业制度随后又很快蔓延到批发、零售、金融、制造等各大行业。美国因此成为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发祥地,美国公司的组织体系、管理方法等为其他西方国家所效仿。 股份公司在美国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国家的经济实力迅速集中到少数大股份公司手中,但经济力的集中与股份公司的所有权的分散是同步进行的。在股份公司所有权日益分散化的趋势下,其中掌握“有意义股权”所需的股份额也日趋减少。其结果是,现代股份公司只是由最少量的股份所有权来行使支配权,甚至完全没有股份的经营者也可以行使支配权。进入七八十年代,美国股份公司所有权的趋势仍在发展。据统计,1982年美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数达3 200万,加上间接持股(即以股票经纪人登记和持有股票)的人数,则高达13 300万,约占美国人口的60%,这还不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而非上市公司在数量上占股份公司总数的95%以上,这种情况是其他西方国家无法比拟的。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散会产生代理成本,而高度的股权分散则会带来更大的代理成本。要减少这种成本,就需要设置一种恰当的机制,以激励和约束经营者,使其为股东的利益而行动,这种机制即为公司治理结构。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十分分散,直接监督成本包括获取信息的成本太高,外部股东运用所有权直接约束的力量是不足的,由此形成了以资本市场间接监管为特色的美国公司治理结构。 日本企业结构则是典型的法人持股结构。二战前日本大公司的股权份额由以家族为核心的一些财阀绝对控制,甚至达到100%的控股,构成了战前日本企业的所有制特点。二次大战以后,美国占领日本,对这种制度进行了重大结构性改组。大多数以家族为核心的财阀被强行解体,完全消灭了个人大股东,其位置均被法人股东占据。日本法律对法人持股的限制不多,并不像美国立法加以严格限制。这样就导致了日本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互相持有股份。日本法律为法人持股开绿灯,成为战后日本法人持股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日本所具有的文化传统加强了其独特的法人持股结构的色彩。日本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均信仰“和为贵”、“忠诚心”,日本人具有强烈的集体主义意识。这些文化特征反映在经济活动上,就是日本企业间的兼并很少发生,这不仅因为被兼并的企业员工沦为别人的附属物,丧失独立企业的共同荣誉感,而且兼并企业的员工也会抵制一个陌生群体的进入。因此,通过兼并来促进企业的扩张在日本是很难实现的。这样,日本企业之间只能通过相互投资、交叉持股形成纵横交错的经济网相互控制,不断扩张。 2.美、日公司外部治理结构模式比较 完善的市场体系为美国公司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市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完善的国家,其健全而有效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以及劳动力市场等为其公司的各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了便利的监控。其中,产品市场与技术市场对企业的产品和技术迅速做出评价,并影响到企业的财务;而企业财务的变化又通过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出来。金融市场通过股权市场和债权市场予以反应,这表现为公司股票价格的升降和外部融资的可能性,透明的证券市场使公司潜在的收购者能不受阻碍地收购公司的股票,从而使公司所有权易手,新的股东通过改组公司的经理层解雇不称职的经理;经理劳动力市场对经理的人力资本进行评价,从而使不称职经理的人力资本贬值,最终影响公司的收入。产品市场、金融市场、经理人市场构成了对企业和经理的外部监管体系。 相反,日本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弱,强有力的政府干预为其公司外部治理结构染上了鲜明的特色。日本模式中,政府通过制定经济战略、运用合适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加强同企业的合作并参与企业的内部治理。日本政府运用多种手段与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商讨、制定、调整、实施有关政策、措施和计划,通过这种方式,使企业按政府的意图进行运转。 高度透明的企业运作是美国外部治理模式的又一特色。在美国,通过会计、外部独立审计、内部监督制度和信息披露的四位一体,保证企业运作的高度透明,以提供一个有效发现经营者滥用权力的外部监管环境。如果没有信息的充分披露,经营者滥用权力的行为就会难以被发现。美国企业所具有的高度的运作机制、有效透明,发达的会计、独立的审计和健全的内部监控从本质上确保了企业所有的交易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记录下来,并以全面公开的原则披露出来。 日本企业则是通过主银行的相机控制形成对经营者行为的外部监督。相对于以市场为公司治理模式的美国来说,银行成了日本模式的中心。尽管银行对贷款的公司拥有的股权不太大,但却能施以重大影响,包括:以股东或债权人身份,派驻人员到公司;要求查阅公司的有关信息资料;与公司高层人员洽谈,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依此决定是否追加贷款等等。这样,银行对公司的信息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因而能对公司形成有效的监督,使业绩稳定增长。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弱化了证券市场对企业的治理,企业监控权市场的功能缺失又会导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主银行制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形成了有力的监督。 3.美、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模式比较 美国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其发达的证券市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施加了巨大的外部压力。在美国公司的融资结构中,主要呈现以股权为主、股份高度分散化,并且股份多为机构投资者持有的特征。这种分散化的特点导致了其所有权的间接控制,即股东通过在股票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方式来评价经营者的绩效,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而不是通过股东会来实现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它被形象地比喻为“用脚投票”。由于分散的小股东难以承担昂贵的监督成本的问题,又会因“搭便车”而弱化对代理人约束的问题。因此美国通过“用脚投票”来抑制这一内部监控效率低下的缺点。它以简单、便捷、成本低下构成了对所有权的间接约束,成为美国股东的必然选择。 美国公司的股权分散的特点导致了股权结构不稳定,股东不能联合起来对公司进行控制,因此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和经理层则是分开运作的,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董事会负责重大项目的决策以及对经理层进行监督。传统的公司董事会常由公司的内部职员组成,因此无法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此,现代美国企业更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其董事须未被公司或子公司雇佣,也非任何公司雇员的亲属,不得向公司提供任何服务。这些规定确保了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其权力能够有效地予以执行。 日本模式中企业经营者成了实际权力拥有者。日本企业法人股东相互持股、交叉结合,占企业股份的绝对比重。法人股东相互持有股份常常使股东的影响力相互抵消。此外,不同的法人股东之间互相默契,互不干涉,一般不会反对公司的议案,并不构成对经营者决策的威胁。个人股东十分分散,基本上不起影响经营者决策的作用。 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构成。日本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集团内部,这种状况使得日本公司的高层领导机构既是最高决策机构,又是最高业务执行机构,这就形成了其决策和决策执行一体化的特点。日本企业公司董事名义由股东选举产生,实际上由经理直接提名经股东大会通过,而经理又是在董事会上选举的,这无异于经理自己选举自己,并在实际上导致了经营者具有超越股东会的特殊权力。
⑸ 美国与日本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
公司治理结构自20世纪9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以来,主要被概括为两种模式:美英模式和大陆模式。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日本为代表。两个国家企业在发展背景、市场结构、文化传统上各具特色,它们导致了两者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巨大差异。以下从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背景、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模式和内部治理结构模式等三个方面对美日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进行比较。
美、日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背景
美国从立宪到1840年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内,依然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此时的美国尚不存在过股份公司。但是从1840年以后,美国股份公司以铁路企业的发展为起点并迅速崛起,这种现代企业制度随后又很快蔓延到批发、零售、金融、制造等各大行业。美国因此成为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发祥地,美国公司的组织体系、管理方法等为其他西方国家所效仿。
股份公司在美国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国家的经济实力迅速集中到少数大股份公司手中,但经济力的集中与股份公司的所有权的分散是同步进行的。在股份公司所有权日益分散化的趋势下,其中掌握“有意义股权”所需的股份额也日趋减少。其结果是,现代股份公司只是由最少量的股份所有权来行使支配权,甚至完全没有股份的经营者也可以行使支配权。进入七八十年代,美国股份公司所有权的趋势仍在发展。据统计,1982年美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数达3200万,加上间接持股(即以股票经纪人登记和持有股票)的人数,则高达13300万,约占美国人口的60%,这还不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而非上市公司在数量上占股份公司总数的95%以上,这种情况是其他西方国家无法比拟的。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散会产生代理成本,而高度的股权分散则会带来更大的代理成本。要减少这种成本,就需要设置一种恰当的机制,以激励和约束经营者,使其为股东的利益而行动,这种机制即为公司治理结构。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十分分散,直接监督成本包括获取信息的成本太高,外部股东运用所有权直接约束的力量是不足的,由此形成了以资本市场间接监管为特色的美国公司治理结构。
日本企业结构则是典型的法人持股结构。二战前日本大公司的股权份额由以家族为核心的一些财阀绝对控制,甚至达到100%的控股,构成了战前日本企业的所有制特点。二次大战以后,美国占领日本,对这种制度进行了重大结构性改组。大多数以家族为核心的财阀被强行解体,完全消灭了个人大股东,其位置均被法人股东占据。日本法律对法人持股的限制不多,并不像美国立法加以严格限制。这样就导致了日本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互相持有股份。日本法律为法人持股开绿灯,成为战后日本法人持股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日本所具有的文化传统加强了其独特的法人持股结构的色彩。日本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均信仰“和为贵”、“忠诚心”,日本人具有强烈的集体主义意识。这些文化特征反映在经济活动上,就是日本企业间的兼并很少发生,这不仅因为被兼并的企业员工沦为别人的附属物,丧失独立企业的共同荣誉感,而且兼并企业的员工也会抵制一个陌生群体的进入。因此,通过兼并来促进企业的扩张在日本是很难实现的。这样,日本企业之间只能通过相互投资、交叉持股形成纵横交错的经济网相互控制,不断扩张。
2.美、日公司外部治理结构模式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为美国公司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市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完善的国家,其健全而有效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以及劳动力市场等为其公司的各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了便利的监控。其中,产品市场与技术市场对企业的产品和技术迅速做出评价,并影响到企业的财务;而企业财务的变化又通过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出来。金融市场通过股权市场和债权市场予以反应,这表现为公司股票价格的升降和外部融资的可能性,透明的证券市场使公司潜在的收购者能不受阻碍地收购公司的股票,从而使公司所有权易手,新的股东通过改组公司的经理层解雇不称职的经理;经理劳动力市场对经理的人力资本进行评价,从而使不称职经理的人力资本贬值,最终影响公司的收入。产品市场、金融市场、经理人市场构成了对企业和经理的外部监管体系。
相反,日本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弱,强有力的政府干预为其公司外部治理结构染上了鲜明的特色。日本模式中,政府通过制定经济战略、运用合适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加强同企业的合作并参与企业的内部治理。日本政府运用多种手段与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商讨、制定、调整、实施有关政策、措施和计划,通过这种方式,使企业按政府的意图进行运转。高度透明的企业运作是美国外部治理模式的又一特色。在美国,通过会计、外部独立审计、内部监督制度和信息披露的四位一体,保证企业运作的高度透明,以提供一个有效发现经营者滥用权力的外部监管环境。如果没有信息的充分披露,经营者滥用权力的行为就会难以被发现。美国企业所具有的高度的运作机制、有效透明,发达的会计、独立的审计和健全的内部监控从本质上确保了企业所有的交易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记录下来,并以全面公开的原则披露出来。
日本企业则是通过主银行的相机控制形成对经营者行为的外部监督。相对于以市场为公司治理模式的美国来说,银行成了日本模式的中心。尽管银行对贷款的公司拥有的股权不太大,但却能施以重大影响,包括:以股东或债权人身份,派驻人员到公司;要求查阅公司的有关信息资料;与公司高层人员洽谈,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依此决定是否追加贷款等等。这样,银行对公司的信息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因而能对公司形成有效的监督,使业绩稳定增长。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弱化了证券市场对企业的治理,企业监控权市场的功能缺失又会导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主银行制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形成了有力的监督。
3.美、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模式比较美国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其发达的证券市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施加了巨大的外部压力。在美国公司的融资结构中,主要呈现以股权为主、股份高度分散化,并且股份多为机构投资者持有的特征。这种分散化的特点导致了其所有权的间接控制,即股东通过在股票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方式来评价经营者的绩效,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而不是通过股东会来实现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它被形象地比喻为“用脚投票”。由于分散的小股东难以承担昂贵的监督成本的问题,又会因“搭便车”而弱化对代理人约束的问题。因此美国通过“用脚投票”来抑制这一内部监控效率低下的缺点。它以简单、便捷、成本低下构成了对所有权的间接约束,成为美国股东的必然选择。
美国公司的股权分散的特点导致了股权结构不稳定,股东不能联合起来对公司进行控制,因此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和经理层则是分开运作的,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董事会负责重大项目的决策以及对经理层进行监督。传统的公司董事会常由公司的内部职员组成,因此无法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此,现代美国企业更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其董事须未被公司或子公司雇佣,也非任何公司雇员的亲属,不得向公司提供任何服务。这些规定确保了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其权力能够有效地予以执行。
日本模式中企业经营者成了实际权力拥有者。日本企业法人股东相互持股、交叉结合,占企业股份的绝对比重。法人股东相互持有股份常常使股东的影响力相互抵消。此外,不同的法人股东之间互相默契,互不干涉,一般不会反对公司的议案,并不构成对经营者决策的威胁。个人股东十分分散,基本上不起影响经营者决策的作用。
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构成。日本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集团内部,这种状况使得日本公司的高层领导机构既是最高决策机构,又是最高业务执行机构,这就形成了其决策和决策执行一体化的特点。日本企业公司董事名义由股东选举产生,实际上由经理直接提名经股东大会通过,而经理又是在董事会上选举的,这无异于经理自己选举自己,并在实际上导致了经营者具有超越股东会的特殊权力。
⑹ 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司治理的具体措施有哪些我国有哪几项措施是可以借鉴的,为什么
西方的管理学兴起的很早,有很多东西是我们都要学习的比如员工问题,营销问题,和产品质量问题等等,其中不能借鉴的倒是可数清楚。比如销售问题来说,美国的销售措施我们不能借鉴,因为美国的市场比较稳定,有较好的秩序,所以销售的话形势比较简单,只要考虑营销策略就行了。而中国有很多问题很复杂,人情世故、强买强卖的素质问题等。对员工的管理中,有些措施也是不适宜的。有很多内容的啊,如果想详细些就给我发信息联系我。
对于第一点问题其实一点都不用质疑,诚信问题对管理者很重要,不管是对员工还是顾客,人性化是现在最提倡的。
对于第二点问题,至于并购而言,在中国没有几个大的私企并购案,在西方并购尚且是个大问题就别说中国企业发展缓慢的地区了。不过最近有消息传出,五大通信业要有并购和拆分的事件,你可以关注下。
对于第四点问题主要是维护小股东的权益,而中国的一些大城市都开始不注重小股东了,比如他们把大厅里的供小股东们观看的屏幕拆除,更有甚者把提供给小股东的座位也都拆掉了,这对证券交易所来说确实是减少了成本和设备的消耗率。对小股东的影响就比较大了尤其是现在的一些老股民们和没有电脑能随时浏览股票的人。一些比较更深的就不太清楚了因为我对股票的实际情况了解很少,你可以浏览下:http://blog.tom.com/blog/read.php?bloggerid=38630&blogid=40769。
对于另两个问题来说我就不行了,根本不了解。
⑺ 又说公司可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票公司都需要达到哪
标准一
股东权益达1500万美元;
一个财政年度或者近3年里的两年中拥有100万美元的税前收入;
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公众持股的价值达800万美元;
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3个做市商;
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股东权益达3000万美元;
110万股公众持股;
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达1800万美元;
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3个做市商;
两年的营运历史;
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市场总值为7500万美元;或者,资产总额达及收益总额达分别达7500万美元;
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至少达到2000万美元;
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4个做市商;
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标准二
标准三
企业想在纳斯达克上市,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及一个原则:
先决条件
经营生化、生技、医药、科技(硬件、软件、半导体、网络及通讯设备)、加盟、制造及零售连锁服务等公司,经济活跃期满一年以上,且具有高成长性、高发展潜力者。
消极条件
有形资产净值在美金五百万元以上,或最近一年税前净利在美金七十五万元以上,或近三年其中两年税前收入在美金七十五万元以上,或公司资本市值(Market Capitalization)在美金五千万元以上。
积极条件
SEC及NASDR审查通过后,需有300人以上的公众持股(NON-IPO 得在国外设立控股公司,原始股东必需超过300人)才能挂牌,所谓的公众持股依美国证管会手册(SEC Manual)指出,公众持股人之持有股数需要在整股以上,而美国的整股即为基本流通单位
诚信原则
纳斯达克流行一句俚语:Any company can be listed,but time will tell the tale(任何公司都能上市,但时间会证明一切)。意思是说,只要申请的公司秉持诚信原则,挂牌上市是迟早的事,但时间与诚信将会决定一切。
⑻ 企业运营管理中有哪几种模式
一、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股权结构 美国目前最大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人寿保险、互助基金以及大学基金、慈善团体等。其中养老基金所占份额最大。在90年代初,机构投资者控制了美国大中型企业40%的普通股,拥有较大型企业40%的中长期债权。
20家最大的养老基金持有上市公司约10%的普通股。不过;尽管机构所有的持股总量很大,一些持股机构也很庞大,资产甚至达几十亿美元,但在一个特定公司中常常最多持有1%的股票。因而在公司中只有非常有限的发言权,不足以对经理人员产生任何压力。
市场控制公司 在美国主要依靠资本市场上的接管和兼并控制公司。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不长期持有一种股票,在所持股公司的业绩不好时,机构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公司运转,而是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卖出该公司的股票。
持股的短期性质使股票交易十分频繁,造成公司接管与兼并事件频频发生。研究表明,股票价格的波动太大,与企业的盈利水平关联不强。
因此,利用股票市场对公司进行控制难以有效。而且,由于股票流动性大、周转率高,出现严重的持股短期化,经理人员面对主要股东的分红压力只能偏重于追求短期盈利,对资本投资、研究与开发不太重视。
近年来,美国实业界采取了一些措施,力图改进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92年规定:
(1)增大关于公司执行人员的报酬与津贴的披露程度,要求董事会报酬委员会在其年度代理声明中公开说明怎样确定以及为什么这样确定执行人员报酬水平。
(2)强化机构股东的作用。同时,尝试加强商业银行的作用,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股权结构 自60年代以来,日本控制企业股权的主要是法人,即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法人持股比率在196 0年为40.9%,1984年为64.4%,1989年增加到72.0%。法人持股主要是集团内企业交叉或循环持股,集团形成一个大股东会。
控制结构与主银行制度日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内部。决策与执行都由内部人员承担。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首先是来自交叉持股的持股公司,一个企业集团内的企业相互控制。总经理会(社长会)就是大股东会。
如果一个企业经营绩效差或者经营者没有能力,大股东会就会对该企业的经营者提出批评意见,督促其改进工作,直至罢免经营者。另一重要监督来自主银行。主银行一般有三个特点:
提供较大份额的贷款、拥有一定的股本(5%以下)、派出职员任客户企业的经理或董事。银行几乎不持有与自己没有交易关系的公司的股份,持股目的基本上是实现和保持企业的系列化和集团化。
主银行监督公司运转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公司业绩较好、企业运转正常时,主银行不进行干预,但在公司业绩很差时,就显示控制权力。由于主银行对企业的资金流动密切关注,所以能及早发现财务问题,并采取行动。
譬如事先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对策,如果公司业绩仍然恶化,主银行就通过大股东会、董事会更换经理人员。主银行也可以向相关企业派驻人员,包括董事等。借助于这些手段,主银行就成了相关公司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监督者。
在公司交叉持股和主银行持股体制中,持股目的只在于使股东稳定化,相互支持和相互控制,而不是为了得到较高的股息或红利。所以,股票轻易不出手,周转率低,股票市场因此也对经理人员影响甚微。
就股票市场上的兼并而言,日本也很少发生。日本的兼并活动进入60年代后虽然也增加了,但主要发生在中小企业之间或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而且,即使兼并,也很少采用公开购买股票的方式,往往是合并双方的大股东先行商谈,再转移股票。
三、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双重委员会制度,即有监察委员会(监事会,相当于美、日的董事会)和管理理事会(理事会,相当于美、日的高级管理部门或执行委员会)。监事会成员不能充当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
股权结构 在德国,最大的股东是公司、创业家族、银行等,所有权集中程度比较高。德国的银行是全能银行,可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银行持股在1984年和1988年分别为7.6%和8.1%,如果加上银行监管的投资基金的持股(同期分别为2.7%和3.5%),则银行持股达10.3%和11.6%。
而且,银行持股的大部分是由三家最大银行持有,其中德意志银行影响最大。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性质也使银行成为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另外,公司交叉持股比较普遍,权威部门对持股的管制也比较宽,只有持股超过25%才有义务披露,超过50%才有进一步的义务通知管制机构。
⑼ 企业治理的内部人模式和外部人模式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1.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 即内部人控制模式和控股股东模版式。在控股
股东模式中, 当控股股东为私权人或私人企业时, 往往出现家族企业的现象; 当控股股东为国
家时, 往往出现政企不分的现象。这两种模式的实际实施, 通常趋向于采取同一种形式, 即
关键人模式: 关键人大权独揽, 一人具有几乎无所不管的控制权, 且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
和监督权于一身, 并有较大的任意权力。
2.二者的区别是前者是外部人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后者是内部人模式,以日本为代表。两个国家企业在发展背景、市场结构、文化传统上各具特色,它们导致了两者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巨大差异。以下从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背景、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模式和内部治理结构模式等三个方面对美日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进行比较。
⑽ 美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今年初,保监会正式出台《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三支柱”的保险监管框架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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