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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发布时间: 2021-01-04 19:25:10

1. 如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多。如何切实落实措施,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水平,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已成为当前的中心工作和主要工作。通过多年的实践,我认为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和经费投入。提高各基层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新形势下的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各村计生队伍的力量,在原有计生专干的基础上增加工作人员,确保人员到位。镇村两级不断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所需的经费的投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强化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建立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大力推行流动人口“统一管理,统一办证,统一查验证,统一服务”的“一条龙”管理模式,坚决落实“一证先行,无证否办”的制度,完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考核内容,按“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口径进行服务管理、情况管理、检查考核。 三是完善考核和奖励措施。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考核和奖励方案》,设立重点考核指标。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纳入农村岗位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加强不定期抽查力度,将平时抽查考核结果列入年终总评。推行计生工作人员激励制度,制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奖励办法》,调动计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加大出租屋的管理力度。成立专职的出租屋管理队伍,设立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管理和服务并重,逐步实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强化出租屋主与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签订《出租屋外来人员计划生育责任书》,建立“一屋一档案、一屋一登记簿、一屋一份计生责任书、一屋一份计生合同书”的出租屋管理制度。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常规宣传的同时,借助有较强影响力的宣传方式方法,开办贴近社会、贴近生活的计划生育政策专栏、生殖健康专栏、青春期教育专栏等,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内容。六是抓好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查证验证工作。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基本信息,以查证验证促办证,减少和杜绝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等现象。 七是强化信息化技术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应用。抓好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资料的计算机录入工作,实现全镇管理系统的联网,及时掌握流动人员迁移、就业 、居住、计划生育、卫生保健等情况,以动制动,提高管理效率。

2. 新时期怎样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2013年开始推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一、社区网格化管理取得的成效
(一)组织机构基本成立。社区网格化管理的组织机构基本成立,如市金水区住宅区每栋楼房都悬挂了楼栋长、综治管理员、宣传员等人员的名字和联系方式,既能深入联系群众,为居民提供方便,又能充分了解群众的动态信息。
(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各社区都建立了网格化管理的管理制度,对工作职责做出了明确要求。如金水花园社区详细制定了《文化路社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制度》、《社区网格化管理入户走访制度》、《楼栋长管理制度》、《综治网格化职责》等相关制度。
(三)信息采集工作全面铺开。部分社区已经做了详细动态的信息统计,如金水花园社区,对辖区内的住户、流动人口、重点关注对象都有详细的信息数据,高效便捷。

二、社区网格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城市社区网格化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网格管理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试行社区网格管理是一件新事物,目前还有少数居民不知道什么是网格管理,对网格管理员的身份以及承担的工作不够理解,有事不关已的现象,社区工作人员上门调查还存在不开门、不配合的情况发生。
(二)网格划分有待进一步科学规范。多数社区都存在单位和居民并存、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混杂,网格内部人员结构复杂,个体利益诉求差距大的现状。按照规定,一个网格600-700户,人口2000人左右,但目前标准不一,有的网格规模偏大,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较大,直接影响到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利于各项信息的收集和反馈,不利于网格管理各项细化工作的落实到位。此外,对于辖区内的单位住宅区,社区仍然采取交给单位管,社区基本不介入,实际管理还是无法落实。
(三)网格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区社区网格管理员没有确定工资待遇,相关工作依然是社区工作人员在落实。过去在社区中发挥自治作用的是社区小组长和楼栋长,网格化管理员在网格化管理中应该充当什么角色,发挥什么作用,没有界定。此外,社区管理需要居民的参与,但是较普遍的现象是居民的自身素质不高,参与自治管理缺乏积极性。网格管理员既没有相应的学科背景,又不熟悉专业化的工作方法,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和现代化信息管理的技能,不利于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全面落实。
(四)网格管理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网格繁多未整合。因工作需要,我区设有多种网格,而且没有统一的管理和要求。以一个社区为例,有创文网格、计生网格、综治网格、卫生网格等,没有自上而下地将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很难落到实处。二是权责不统一。社区不是行政部门,没有行政执法权,且人员少,工作量大,对于信息采集、社区管理等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三是信息技术推广力度小。目前全区只有人民路街道东风社区等少数社区拥有信息化管理的系统软件,并进行了数字化的信息采集和统计。其他社区都是实行人工采集信息,纸质化存档,无法实现资源共享和动态化管理。

三、推进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社区网格化管理是社会管理的新课题、新手段、新趋势,面临的是新格局,鉴于我区网格化管理实施的情况,要通过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机制创新和队伍建设,从而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的科学高效。
(一)搞好宣传,提高思想认识。社区要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广泛运用宣传媒介,积极开展社区活动,统一广大社区工作人员的思想,激发社区广大居民参与社区网格化管理的热情,营造社区推行网格化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夯实基础,科学划分网格。实施网格化管理,首先必须科学规范地划分网格。一是注重完整性。要以社区、单位为基础,将街道划分成若干网格单元,建立纵横有致、节节相连的网格体系,既要边界清晰、无交叉,又要避免遗漏、无盲点。二是注重便利性。依据地理状况、道路走向、区域属性、人口分布等要素,合理划分,确保管理便利。三是注重均衡性。既要考虑好网格面积的大小,又要兼顾网格内人口数量和实际工作量。四是注重差异性。根据网格内社会管理秩序、治安环境的不同状况,可以将网格评定为一般管理、重点管理、综合治理等不同等级,以突出管理重点,提升管理实效。
(三)提供保障,配齐配好人财物。要做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必须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保障。一是人力保障。要充分整合各类有效力量,包括整合人力资源,增强工作合力,强化协作氛围,提升网格运行效率。切实解决因多头管理造成工作合力不强、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二是财力保障。给予网格化管理员适当的工资待遇,根据网格内服务对象的数量、范围、特点和需求,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形成一格多员、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于社区内的动态信息及时采集,对于社区内出现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并处理。三是物力保障。要做到社区内的单位、楼房、个人都有动态的详细的信息统计,全区建立一个统一标准的数字化管理系统,以这个系统为平台,建立“信息采集——建档立卷——调度派遣——案件处置——处理反馈——核实结案——综合评价”七个环节的网格工作流程,为建立全市乃至全国的统一的信息系统打下基础。
(四)健全机制,明确各项职责。一是建立网格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街道为主与共建共管相结合,政法、城管、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口业务的督查和考核。邀请驻区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居民代表等参与网格管理与监督,督促工作落实。二是建立互动机制。健全管理服务网格之间、管理队伍之间的互动机制,做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困难互助。三是建立岗位考核机制。要实行“四权下放”,将“社会管理工作者”的事权、财权、人事权、考核权等管理权全部下放给街道,由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岗位、调整人员,负责对“社会管理工作者”聘用辞退、日常管理、岗位调整和绩效考核等工作。要建立网格化管理考评办法,对各单元网格进行日巡查、周通报、月评比、年奖惩,对检查考核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检查考核不达标的分别予以扣发绩效工资、通报批评、待岗、停职和辞退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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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可以由家人代办。

(一)适用人员:

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证明以及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二)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可用全家户口本代替;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节育措施证明,以及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对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可提供与户籍地计生部门签订的知情选择合同;

4.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5.办理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的,应提供生育证,拟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或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部门:

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拟生育一孩人员的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可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扩展阅读:

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由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广东政府门户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网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方面有哪些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5. 速求最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 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 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6. 如何抓好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与服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服务管理体制,更新服务管理理念,针对本辖区外来流动人口分布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一、加强管理,注重引导。
组织各社区积极宣传流动人口相关服务内容以及《**省流动人口条例》等政策法规,一旦发现当年怀孕、生育未持证人员,立即督促其回原籍地办理婚育证明,要求限期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加强协作,及时反馈。
为切实掌握流动人口的准确信息,为流入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一方面对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及时与户籍地计生办取得联系。
另一方面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将流动人口相关信息提交给户籍地计生部门,做到信息互通,管理互动。
三、加强服务,亲情关怀。
始终坚持“属地化管理,亲情化关怀”的原则,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机制,为流动人口建立生育、节育档案,免费为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提供政策咨询和发放计生宣传品及避孕药具等服务,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
四、加强宣传,服务群众。
积极通过开展内容丰富、贴近群众的宣传服务活动,使辖区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优惠政策等知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积极推动辖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同时受到广大育龄群众的一致好评,进一步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知识的知晓,使计生政策深入人心,达到家喻户晓的成效。

7.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发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8. 求: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自查报告范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题评估自查报告 根据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自查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对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同时要求各组开展自查。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1、二00八年1—6月份我区共有流动人口28人,并且均为流出人口。其中11人为男性,流出男性中平均年龄在33岁,流出方向以省内居多,以打工为目的的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这些人一种是家中有劳动力,再一种就是返迁移民,没有地,也没有收入来源,只能以打工生活。有17人为女性,其中已婚13人,未婚4人,都是以打工为目的的流出。这28人中,以省内居多22人,再次就是北京4人等其他外省市,平均年龄在33岁。 这些人基本上都是以打工为目的的外出,他们在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工作后,就会稳定下来没有频繁的更换工作。 2、我区的流动人口中没有新生儿的出生。 3、流动人口中流出、流入育龄免费手术落实率。我区工业项目少,女工以市内居多,基本上都是以打零工,免费孕检率达到100%。 4、流动人口协会 开发区建立了机关流动人口协会组织,各企业也都根据其实际情况设立了完善的流动人口协会组织。 对流入我区的育龄妇女都查验了婚育证明;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都建立了档案;免费为流入和流出的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测和对流入我区的已婚育龄妇女完全免费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孕检率和免费手术率达到了100%。 二、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机制建设和执行效果 开发区制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于4月中旬分别与公安、民政、工业、卫生四部门签定。责任状里明确提出计生部门与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奖惩机制。通过几年来的部门间相互沟通、配合,公安、民政、工业、卫生四部门都能够按照责任状里的规定安排与落实,并建立了各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的部门间的协作,卫生部门没有发现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的情况发生;民政部门在执行“收养法”过程中,严格办理相关手续;公安部门对育龄妇女的迁入、迁出都有婚育证明和公章,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时,都有出生医学证明和落户通知单;工业部门积极配合计生部门进行劳务输出人员的婚育证明查验,并严格把关。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按照省规范,我区对流出人员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通过信息平台了解我区流出育龄妇女的现状;我区没有大规模的工业,流入人员比较少,没有外省市流入到我区务工的流动人口,基本都是市内的和在我辖区内临时雇佣的用工人员,他们更换工作频繁。我区对流入到我地的流动人口,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并免费为他们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发放避孕药具,并定期对他们走访,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我区到现在还没有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发生。 针对户籍在我区,但不在我区长期居住,而在其他乡镇居住的育龄妇女。我区积极与其居住的所在乡镇联系(如:***、***、***等),进行育龄妇女的交接,由我区开出育龄妇女交接单并把育龄妇女的当前情况告之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作到及时管理,不漏人。 对流出到市外省内、省外的育龄妇女,我区都及时填写育龄妇女信息个案提交查询表,把育龄妇女的各方面信息填写详细,通过市计生委进行信息个案查询,并及时为其建立档案,使流动人口底数清。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落实情况 1、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成都的高度出发,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作为全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摆到突出位置,纳入目标管理,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全面落实“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要求,着力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新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呈现出依法管理、优质服务、规范有序、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2、一是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常识等便民信息服务措施;二是在流动人口密集处公示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服务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及时有效的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生殖健康服务;三是对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依法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后,建立流动生殖健康档案卡;四是在流动人口密集的场所,设立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随时发放避孕药具;五是免费为流出人口发放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上门为留出人口办证,在与外出人员签订协议时,不得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或保证金;六是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加强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尽力帮助流出人口解决家庭困难。 3、我区至今还没有接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访、投诉案件。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情况 1、开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由三人组成,**任主任,**药具员,**流动人口工作人员。开发区共5个组,各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分别由***、***、***、***、***三人完成。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及技术服务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2006—2008) 开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2006—2008)共投入1000.00元,平均330.00元/年,都用在买办公用品、车费、技术服务等方面;技术服务的经费使用(2006—2008)共投入了228.00元。 六、本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本经验 按照打造“示范乡镇”,加快新机制建设的要求,更新理念,创新举措,针对我区人群结构、居住特征、生活方式和就业特点的变化,积极探索计生工作新模式、新方法。一是强化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坚持把工作重心下移到各组。规范计生工作,整合资源。二是抓住我区特点,围绕落实属地管理和现居住地管理体制,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运行模式。建立了属地管理、法人负责,企业服务、职工落实的企业计生工作模式。不断加强计生队伍建设,以育龄群众为主体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体系。调动了群众自主参与计生事务的积极性,杜绝了漏管现象的发生,使特殊育龄人群管理不再“特殊”。三是大力实施“网上计生”工程,健全人口计生信息共享体系,优化提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搭建信息网络平台,形成互联互通的人口计生信息网络。实现了以区人口计生办信息中心为枢纽,民政、卫生、公安、劳动等相关部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网络,推动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七、本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措施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观念陈旧。 时至今天,“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观念依然还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现代人尤其是远离城市的农村人的生育意愿和行为。据了解,多数家庭希望儿女双全,主要原因一是想减轻将来养老给子女带来的负担;二是给自己的晚年生活多一份寄托。由于害怕老无所养,老无所侍,加上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逃避计划生育而“辗转四方”的“超生游击队”比比皆是。 解决问题的对策:首先,计生部门积极上门开展宣传咨询服务,及时宣传相关管理政策制度,提供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其次,我们抓好重点人群的服务。凡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定期享受免费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对流出

9.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1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如果对回答满意,请采纳,鼓励鼓励热心人,这年头助人为乐也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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