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备用金
① 环境治理费用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03-12 15:27:07
【法规分类号】C422031200101
【标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12/19
【实施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地质矿产
【文号】浙政发(2001)81号
【题注】
【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治理备用金的内涵
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应缴纳的备用治理费。
二、收取标准
治理备用金的收取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收取标准见附件)。各市、县(市、区)可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不同矿种的收取标准。
三、收取方法
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同时(责任书样式和内容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另行制订),向矿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治理备用金。治理备用金原则上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矿区范围跨市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跨县(市、区)不跨市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治理备用金自2002年1月1日开始收取。采矿权人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治理备用金,确有困难的,经采矿权人申请,矿区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的治理备用金不能低于应缴纳总额的30%。
② 请问:矿山缴的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两项,会计总账和明细怎样写感谢!
1、支付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采矿权核算,
借: 无形资产-采矿权
贷:银行存款
2、支付的矿山地址环境治理备用金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