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整改整治 » 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重大意义

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重大意义

发布时间: 2021-01-03 04:18:25

Ⅰ 商鞅变法的措施中既有利于发展经济又有利于提高军队的作战力的是

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它既是新兴的地主阶级为提高军队战斗力而采取一项措施,同时也是调整当时社会关系的途径之一。顺应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全新的封建制度保证了秦国最终战胜了其它对手。

Ⅱ 关于复员的政策规定都有哪些

(1)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去向有何条件要求?

民政部等7个部门下发的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工作需要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或者一方复员的,还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2)军队复员干部是否可以回农村安置?

军队复员干部除从农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户口在农村且本人要求回农村安置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凭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对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的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凡要求复员回农村而配偶仍留在城市不随同前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夫妇同系军队干部,一方要求复员回农村的,一律不予批准。

(3)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有何规定?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谋职业。对就业有困难的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地政府应优先纳入社会再就业统筹规划,并提供就业服务。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军队复员干部。

(4)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后待遇有何规定?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后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照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军龄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可以比照安置地政府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

(5)军队复员干部住房保障有何规定?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的住房纳入安置地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军队复员干部出售。对无自有住房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对象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安置地政府应当纳入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优先予以解决;租住军产住房的,按照军产住房管理规定,经批准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军队复员干部享受与其复员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者同等条件地方人员买房或者建房的有关待遇。

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应核定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并向本人出具待支取证明,在其退还军产住房时发给个人。

(6)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有何规定?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为军队复员干部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或者个人缴费记录,划转服现役期间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后,所在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从事个体经营或者通过其他形式灵活就业的,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安置地政府要适当给予救助。

(7)军队复员干部领取费用有何规定?

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干部复员费和安家、回乡生产、医药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76号)规定,军队复员干部可领取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回农村安置还可领取回乡生产补助费。此规定适用于1993年1月1日以后批准复员的干部。

(8)军队复员干部领取复员费有何规定?

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干部复员费和安家、回乡生产、医药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76号)规定,自愿复员的干部,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2个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

对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干部,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2个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发。

(9)军队复员干部领取安家补助费有何规定?

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干部复员费和安家、回乡生产、医药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76号)规定,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干部安家补助费标准,仍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63年8月27日《关于军官复员发给安家补助费的规定》执行。其标准是:军龄在十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半个月的本人薪金(不满一年的,按半个月发给);军龄在十周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薪金(不满一年的,按一个半月发给)。

对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干部,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安家补助费外,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军龄每满一年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

(10)军队复员干部的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调随迁有何规定?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的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与军队复员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随调配偶由安置地政府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工作,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要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军队复员干部随迁中小学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军队复员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等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11)军队复员干部由何部门负责安置工作?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编配专人负责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

(12)军队复员干部档案由何部门负责接管?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

(13)军队复员干部的组织生活和日常管理由何部门负责?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的组织生活和其他日常管理服务等,未就业期间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就业后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

(14)军队复员干部发生问题的如何处理?

军队复员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15)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复员干部如何处理?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复员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无正当理由滞留累计满3年的,由所在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指派专人,会同安置地省军区转业办,到地方进行移交,民政部门配合出具接收安置通知书,由所在部队告知本人或配偶、父母。从告知之日起,两年内本人仍不到民政部门报到、公安部门落户的,由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作出严厉处理。

(16)对违犯军纪被取消干部身份作退役处理的人员如何处理?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对违犯军纪被取消干部身份作退役处理的人员列入军队干部复员计划,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予以接收,不享受军队复员干部待遇。

(17)对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有何规定?

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58号)规定:

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应由原部队重新确定其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确定的原则,一般应低于其服刑前的职级。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也可不降低其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除犯过失罪并在服刑期间表现好适合继续担任干部职务的可安排转业外,其余的一般作复员处理。作复员处理的人员,原则上由批准其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部队在办理复员手续之前,要派人与安置地区退伍军人办公室联系。从城镇入伍,配偶现在中等以下城市(镇)工作的,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从农村入伍,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区安置。

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从城镇入伍的,复员后原则上由政府分配适当工作;入伍前是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回原单位复工;分配工作确有困难的,也可由本人自谋职业。对有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发给营业执照。从农村入伍的,当地有条件的,可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没有条件在乡镇企业安排的,应按照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民〔1981〕优100号文件)的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让其承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

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具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到这些单位工作,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其军龄(不含刑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的配偶可随同其到安置地区落户,原吃商品粮的仍吃商品粮。配偶有工作的,干部由人事部门、工人由劳动部门负责安排,调出调入单位相应增减劳动指标和工资总额。随迁子女需转学入学的,由当地教育部门予以解决。

各地公安机关对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及其随军无工作的家属,凭县(市)以上复员、转业军人安置部门的证明及所附的随迁家属名单办理落户手续;随同调动工作的配偶,凭县(市)以上劳动或人事部门同意调入的证明予以落户。

(18)军队出国留学逾期未归人员回国后安置有何规定?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出国留学逾期未归人员回国后接收问题的通知》([1994]政联字第8号)规定:

自行脱离军队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军队确实需要,本人适合并愿意回军队工作的,按照军队接收地方留学回国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不适合在军队工作的自行脱离军队的留学回国人员,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不按军队复员干部对待,不计发复员费和安家、回乡生产、医药生活补助费。

自行脱离军队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去向、交接程序、落户办法,参照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及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做好1993年军队复员干部交接工作的通知》(〔1993〕国安办字第13号)规定办理。

接收自行脱离军队的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与实施年度复员干部计划同步办理。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地方接收的,由总政治部干部部报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方可接收,下年度追加接收计划。

Ⅲ 国防和军队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国防和军队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一、推进领导指挥体制改革

这轮改革对领导管理体制和联合作战指挥体制进行一体设计,着力构建军委——战区——部队的作战指挥体系和军委——军种——部队的领导管理体系,形成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格局。

通过一系列体制设计和制度安排,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进一步固化下来并加以完善,强化军委集中统一领导,更好使军队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集中于党中央、中央军委。

主要改革措施包括,调整军委总部体制、实行军委多部门制,组建陆军领导机构、健全军兵种领导管理体制,重新调整划设战区、组建战区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健全军委联合作战指挥机构等。

二、优化规模结构和部队编成

精简机关和非战斗机构人员;调整改善军种比例,优化军种力量结构,根据不同方向安全需求和作战任务改革部队编成,推动我军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更加精干高效。

三、构建严密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向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分别派驻纪检组;调整组建军委审计署,全部实行派驻审计;组建新的军委政法委,调整军事司法体制,按区域设置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3)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重大意义扩展阅读:

军队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牢牢把握“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原则,以领导管理体制、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改革为重点,协调推进规模结构、政策制度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改革。

2020年前,在领导管理体制、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改革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在优化规模结构、完善政策制度、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等方面改革上取得重要成果,努力构建能够打赢信息化战争、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的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

按照总体目标要求,2015年,重点组织实施领导管理体制、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改革;2016年,组织实施军队规模结构和作战力量体系、院校、武警部队改革,基本完成阶段性改革任务;2017年至2020年,对相关领域改革作进一步调整、优化和完善,持续推进各领域改革。政策制度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改革,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二)领导管理体制。着眼加强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军委机关的战略谋划、战略指挥、战略管理职能,优化军委机关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完善军种和新型作战力量领导管理体制,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

从职能定位入手,按照突出核心职能、整合相近职能、加强监督职能、充实协调职能的思路,调整改革军委机关设置,由总部制调整为多部门制。军委机关下放代行的军种建设职能,剥离具体管理职能,调整归并同类相近职能,减少领导层级,精简编制员额和直属单位,使指挥、建设、管理、监督四条链路更加清晰,决策、规划、执行、评估职能配置更加合理。

健全军种领导管理体制,优化军种机关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发挥军种在建设管理和保障中的重要作用。调整改革后勤保障领导管理体制,以现行联勤保障体制为基础,调整优化保障力量配置和领导指挥关系,构建与联合作战指挥体制相适应,统分结合、通专两线的后勤保障体制。

改革装备发展领导管理体制,构建由军委装备部门集中统管、军种具体建管、战区联合运用的体制架构,装备发展建设实行军委装备部门—军种装备部门体制,装备管理保障实行军委装备部门—军种装备部门—部队保障部门体制。加强国防动员系统的统一领导。

(三)联合作战指挥体制。适应一体化联合作战指挥要求,建立健全军委、战区两级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构建平战一体、常态运行、专司主营、精干高效的战略战役指挥体系。重新调整划设战区。

按照联合作战、联合指挥的要求,调整规范军委联指、各军种、战区联指和战区军种的作战指挥职能。与联合作战指挥体制相适应,完善联合训练体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军视网-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Ⅳ 部队经济适用房政策是怎样的

可以买。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1、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2、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Ⅳ 什么是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的政治与制度保证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5)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重大意义扩展阅读:
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坚定不移地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的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统一,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是中国国防的主要任务。
中国的国防政策以国家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安全战略。中国紧紧抓住并充分利用本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发展与安全的统一,
努力提高国家战略能力,运用多元化的安全手段,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谋求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的综合安全。
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制止分裂,促进统一,防备和抵抗侵略,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维护国家发展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综合国力;
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适应世界军事发展趋势的现代化国防,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持正常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争取较长时期的良好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
制止“台独”势力分裂国家,是中国武装力量的神圣职责。中国政府继续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
只要台湾当局接受一个中国原则、停止“台独”分裂活动,两岸双方随时可以就正式结束敌对状态,包括建立军事互信机制进行谈判。中国人民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
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向台湾出售武器或与台湾进行任何形式的军事结盟,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如果台湾当局铤而走险,胆敢制造重大“台独”事变,中国人民和武装力量将不惜一切代价,坚决彻底地粉碎“台独”分裂图谋。
为适应国际战略形势和国家安全环境的变化,迎接世界新军事变革的挑战,中国坚持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加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
走复合式、跨越式发展道路。人民解放军适应世界军事发展的趋势,把信息化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向,逐步实现由机械化半机械化向信息化的转型。立足国情和军情,坚持以机械化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主导,以信息化带动机械化,以机械化促进信息化。
推动火力、机动力和信息能力的协调发展,加强以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为重点的作战力量建设,全面提高军队的威慑和实战能力。
实施科技强军。人民解放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战斗力,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
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加强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发展,改造现役武器装备,形成系统配套的武器装备体系。创新和改进训练体制、方式和手段,推动军事训练向更高层次发展。
依靠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军费使用的整体效益,走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军队现代化建设道路。
深化军队改革。人民解放军根据现代战争形态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在改革创新中谋发展、求突破。创新发展军事理论,探索信息化条件下建军和作战的规律。
按照精兵、合成、高效的原则,以组织结构调整和指挥体制改革为重点,建立和完善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机构精干、指挥灵便的军队体制编制。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军人与国家、军人与社会以及军队内部的关系,形成有利于调动官兵积极性的政策制度。
加紧军事斗争准备。人民解放军立足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突出加强武器装备建设、联合作战能力建设和战场建设。坚持人民战争思想,发展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
适应一体化联合作战的要求,建立能够充分发挥武装力量整体效能和国家战争潜力的现代作战体系。加强针对性演练,提高应对危机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人民解放军贯彻国家对外政策,发展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军事合作关系。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和国际反恐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军事交流,建立军事安全对话机制,营造互信互利的军事安全环境。
参加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双边或多边联合军事演习,提高共同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能力。学习和借鉴外军有益经验,有选择地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方法,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

Ⅵ 军队分房政策规定

营以上的军官,如果结婚就可以分配营职房子(56平方米)。如果没有房子只能等待、排队。

Ⅶ 如军队后勤服务社会化政策有调整,合同无条件终止,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如军队后勤服务社会化政策,有调整合同,无条件终止以上政策规定为准,当然了你最新政策为准。

Ⅷ 99年军队复员干部现在有何新规定

请先链复接这个网址制看看。有些东东这里不宜发表: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91dfb30102viot.html

Ⅸ 中国在2020年军队改革后士官制度是怎样改革的

这个应该还在制定当中。不会那么快就出台的,因为还需要一个研究个探讨的过程,还需要有一个实验的过程。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