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营治理
⑴ 非法营运除了惩治打击,就没别的方法来治理吗
朋友,现在社会就是这么个风气,也不用悲哀了,人怎么都是活一辈子,开心也是,悲伤专也也,属各行都有各行的苦,官大一级压死人,惹不起咱就躲着点。对生活积极乐观点,要是因为这样使你生活压抑那可真是不值,你的生命是有限的,在有限的生命中干点自己喜欢做的事,成天抱怨也无济于事。
⑵ 农民合伙非法挖沙,政府目前无法治理,这种情况法律如何处理
政府无法治理,法律也没有办法
法律也是人执行的
你可以报警试试啊
一般是土地局管理
⑶ 非法营运怎么处罚
国家公安部、交通部已确定2009年2月20日至5月20日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黑车与非法营运专项治理活动;如果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行驶证、上岗证等即可认定非法营运,非法营运就是扰乱客、货运市场秩序并产生许多不安全、不稳定的因素。您提到的“非法营运是怎么处罚的”的问题,请您参阅以下法律、法规:
一、根据 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⑷ 怎么重点整治非法“一日游”
八月暑期,进入旅游旺季,一些地方旅游新规也即将开始实施。5月26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北京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突出首都旅游特色,发挥旅游业在强化首都核心功能中的作用,重点解决提升旅游文化内涵、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及治理非法“一日游”、完善民宿经营管理等三个问题。
同时,旅游、公安、环保、卫生计生、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民宿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⑸ 赤水市打击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工作目标
巩固前期非法营运专项治理成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行为,确内保全市干线公容路、通村公路、景区公路等重点区域和重要时段非法营运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治理工作机制,提高行政监管、运输组织、综合治理效能,有效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提升客运服务能力和质量,维护守法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⑹ 对非法回扣的治理
您好!治理医药回扣问题必须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要组织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查自纠,自觉将收受的“回扣”上缴单位;各单位组织排查,根据举报线索和收集的其它信息,提出重点治理的问题;对问题清楚而认识不到位的人员,要进行戒勉谈话。对有条件“统方”的工作人员,要列入重点排查范围。要注意对在医院进行“统方”和送“回扣”的医药代表进行追查,掌握其个人资料和所在企业的名称,对证据确凿的,应向检查机关举报。对在本单位行贿和送“回扣”的医药企业,要建立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停止采购该企业的产品。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各地各单位要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各项制度,提高落实制度的执行力。
一是针对责任不落实的问题,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医院党政领导要齐抓共管,党风廉政建设由书记负责,纠风工作和行风问题由院长负责。根据“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院长要从医院管理的角度,对治理“回扣”、“红包”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的问题负责。
二是针对药商向医院工作人员行贿送“回扣”的问题,建立抵制“回扣”贿赂的相应制度。包括建立药企人员院内活动暗访排查制度、行贿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停止采购行贿企业产品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建立追查统方制度,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三是针对少数医院管理人员利用采购决策权谋取个人利益的问题,建立完善医院内部药品、耗材、设备及其它物资的“阳光采购”、“阳光物流”制度,形成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抓好药品集中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落实,加强医院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容易产生“回扣”的采购项目进行严格监控。要合理确定医院领导的职责分工,对涉及基建、项目招投标、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定期交流轮岗。
四是针对用药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加快落实“阳光用药”制度。要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完善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纠正不合理用药。
五是针对一些医务人员道德缺失的问题,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要认真执行《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完善记录考核制度,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谢谢阅读!
⑺ 整治非法小吃摊的法规
路边的非法小吃用不着国家出台法律来管,主要的依据都是各地自己规定的《关于治理占道经营的相关规定》。名称也因地方不同而不同。如:靖安市《关于对临街经营门店及临时占道经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配合城市创建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场秩序,本着“既规范管理又方便市民”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临街经营门店及临时占道经营规划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街门店经营规划
1、纺织服装日用品、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五金家俱、文化体育用品、医药及医疗器材、汽车摩托车零售、食品饮料烟草零售业及无油烟、噪声污染的住宿、餐饮、金融、娱乐等服务行业均可在主要街道门店经营。
2、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除建材街外,安排在建设南路门店经营。
3、汽车、摩托车维修。大型客、货车维修除非临街暴露的修理场外,其余均安排在交警大队停车场内及塔上万家沿路一带经营。摩托车维修可在双溪大道、石马路、北大街、后港路汽车站路段经营。
4、废旧物资回收、石碑雕刻必须在非临街、较偏避的场所经营。
5、夜宵必须全部入室入店经营。
二、占道经营规划
1、水果零售。夜间可在城管部门规定的人行道范围内占道经营。
2、修理服务。东门外路、胡家巷为修理一条街,对占道修鞋、修伞、修钟表、配钥匙等服务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各经营业主必须购置统一式样的遮阳伞。
3、烧烤经营。建设南路靠百货大楼、五交化两侧为烧烤一条街。街面流动烧烤摊点必须统一入街管理,经营时间为每天19时以后。
4、冷饮经营。在中南广场设置冷饮一条街。在国税局、移动公司门口人行道上各设一个摊点,经营时间为每天18时以后。
5、洗车服务。现已临街占道经营的洗车场仅保留东门场所,其余均安排在停车场(商城停车场、汽车站停车场、交警大队停车场)附近经营。
三、农民自产自销季节性水果临时占道经营规划
1、西瓜零售。商贩西瓜零售必须入室入店入市经营,农民自产自销西瓜零售除自愿入室入店经营外,统一安排在青湖农贸市场和靖安商城经营。
2、
⑻ 怎样整治非法“一日游”
非法“一日游”问题由来已久,有的旅行社以超低报价为诱饵,诱使游客自愿增项,版找借口取消景点,有的导游权甚至在要求游客消费时,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采取各种手段最终达到强制消费的目的。多年来,非法“一日游”已经形成了散发虚假信息、低价揽客、变更行程、强制购物、牟取回扣等一整条利益链,在侵害游客权益的同时,也破坏了旅游城市的整体形象。
同时,也要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市场联合执法监管机制、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和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等,实现市场监管常态化,既要加强事后处罚力度,更要强化事前监督体系,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
⑼ 如何理解网络餐饮中违法经营行为加重非法添加治理难度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