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清理整治
❶ 雁过拔毛专项整治是什么时候提出来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6年4月开始,2016年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4月中旬前)
1、成立机构。省农委成立“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委党组书记、主任刘宗林任组长,驻委纪检组组长丁友平、委副主任钟正洪、省农机局局长王罗方、省畜牧水产局局长袁延文任副组长,委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专项整治办”)设驻委纪检组监察室,丁友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委机关党委、经管处(站)、种子站、农垦站等抽调5人集中办公。省畜牧水产局、省农机局和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委(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农经局(站)要按照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并认真解决机构运行费用。
2、制定方案。委专项整治办负责制定《“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省畜牧水产局、省农机局,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委(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农经局(站)要根据工作方案,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抓紧组织实施。
3、宣传发动。全省农委系统和农村基层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中心工作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迅速组织学习“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相关精神及具体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全面进行部署安排。
4、上报备案。省畜牧水产局、省农机局和各市州农业委(局)要将专项机构成立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20日前上报省农业委专项整治办公室。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委(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农经局(站)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调度、报告和通报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实行一月一报告、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调度,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农委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清理核查(4月中旬-8月)
按照委党组统筹协调、处室(部门)负责、分类分级清理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上下联动,省市县乡村五级开展本系统内项目资金大清理、农村集体“三资”和村级财务大清查、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线索“大起底”。
1、清理自查。清理自查要做到农委系统和农村基层全覆盖,纵向要到村到组,横向到机关处(科、股室)和直属单位,确保清理排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清理自查应在五月下旬完成。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委(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农经局(站)要按照专项整治部署要求,重点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惠农补贴发放和项目资金申报、审批、分配、拔付、使用过程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盘剥克扣、虚报冒领、强占掠夺、贪污挪用、收受贿赂等问题进行清理清查。
2、问题核查。委专项整治办将根据了解掌握的问题线索和农民群众信访,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促交办,对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线索督促或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加大对问题突出、工作被动地区和单位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要坚持边清理边核查处理的原则,对清理排查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或移送处理。
3、汇总分析。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委(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农经局(站)应每月底按照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开展全面自查、问题核查、督办交办等相关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并认真填写附表1-4。
(三)督查督办(9月-10月)
1、实地抽查。委专项整治办将分别对全省农委系统和农村基层开展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委(局)和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农经局(站)要采取走村入户、查看现场等形式,对所属单位开展清理核查和问题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2、重点督办。省农委、市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实地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对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交办和督办。
3、检查验收。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于10月下旬,组织对各级农业农村工作部门和农村基层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重点线索、重要问题查处情况进行回访督办。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委(局)除对本系统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外,还要对乡镇、基层站、村(场)所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总结规范(11月-12月)
1、整章建制。各级农业委(局)和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农经局(站)要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和监管方面的漏洞,在进行全面整治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原因,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2、全面总结。省畜牧水产局、省农机局、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委(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农经局(站)要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研究评估专项整治工作效果,形成总结报告,连同附表(1-4)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农委专项整治办。省农委专项整治办对全省农委系统和农村基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12月中旬向委党组和省专项整治办作专题报告。
❷ 求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2)四个清理整治扩展阅读:
为扎实推进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专项清理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意见》明确,处理遗留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依法纠治,突出重点、全面整改,积极稳妥、讲求实效的原则。
要坚持历史问题历史看待,客观认定问题性质,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依法依规纠治问题。要紧盯关键环节和重难点问题,逐项对标清查,逐一挂账销号,以破解难题带动整治工作扎实落地。
《意见》针对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存在的遗留问题,从完善报建手续、规范住房出售、推行物业管理、规范住用秩序等方面,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方法、操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军政主官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发挥统揽总抓作用;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军委机关和大单位挂牌督办制度,上下联动聚力攻关,始终保持真纠实治的强劲态势;
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和违规问责,对单位组织不力、工作滞后、整改落实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❸ 关于后勤(保安,食堂,清洁)整顿方案,谢谢!
新的不能给,机密性。
给你个过期的,可作参考。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规定、通告及公告。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应热爱日升、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努力实干。
一 尽忠职守,勤奋努力,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 热爱本职工作,时常锻炼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 遵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言行应诚实,谦虚、廉洁、勤勉,同事间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四 积极维护公司利益,遇有突发事故和意外时,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二 不得泄漏本公司的商业机密,不该看的文件不看,不该知道的不打听,不该说的不说。
三 不得携带公司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出厂。
四 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职务。
五 非因职务需要不得动用公物和支用公款。
六 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易燃品,易爆品进入厂区。
七 不准拉帮结派,纠集势力,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第四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当地乡规民约。
第二章 聘用规定
第五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分为两类: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正式员工是公司员工队伍的主体,员工聘用时,必须经过一定时间培训,试用,合格后才聘为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应与本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协议,正式员工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公司各用人部门根据生产或业务需要向行政办公室(以下简称行办室)提出聘用员工申请,由行办室公开从社会求职人员或公司在职人员中择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时用人部门应参加面试。
第七条:应聘人员面试合格后,签订试用协议,普工试用期一个月,技工试用期二个月以上(含二个月);业务、管理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所有应聘人员除董事会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都必须经过一个月至三个月的试用期后才可考虑聘为正式员工。对试用期内,确能胜任工作的,由部门推荐,董事会批准,可提前转正(普工除外)。
第八条:从事一线生产作业的员工试用时,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一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 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35岁。
三 身高:男,1.60米以上;女,1.5米以上,身体健康。
四 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从事管理和业务工作的员工试用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一 高中或中专以上的学历。
二 一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
三 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45岁。
四 外贸业务人员还必须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五 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一 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的招聘表格。
二 学历、职称证明。
三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四 计划生育证明。
五 近期照片2张。
六 员工介绍引荐担保书(由公司视需要而定)。
第十一条: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工作。
第十二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工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 一线操作员工,男每月750元,女每月700元。
二 业务、管理人员,每月800元。
第十三条:试用人员经试用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被公司解聘的,发给工资;自行辞职者,不发工资。
第十四条:试用员工转正时,根据公司要求,由行办室负责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全部资料汇总保存于人事档案里。
第三章 辞退、辞职规定
第一节 辞退
第十五条:为保障生产、营销及生活秩序,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而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十六条:公司对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一)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二) 连续无故旷工三次以上,并严重影响生产进度和交货期者。
(三)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四)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六)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七)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章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八) 因破坏、窃取、损毁、隐匿公司设施,资料、制品及文书等 行为、致使公
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九) 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教不改者。
(十) 擅自离职为其他公司工作者。
(十一) 泄漏业务上的机密情节严重者。
(十二)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体弱多病者,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
(十三) 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经培训、调换岗位后,仍不能胜任者。
(十四) 年终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试用仍不合格者。
(十五) 因公司调整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六)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者。
(十七)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十八)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十七条:本公司按上述规定辞退员工时,应于事前一至七日告之,并由直属主管向员工发出《员工辞退通知》,并注明辞退理由或原因。
第十八条:被辞退员工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程序如下:
(一) 向直属主管移交所使用的设备、工具、资料、文件等,由主管点收后在移交
表上签名。
(二) 业务员、收款员离职时,应将未收帐项和所经手的业务往来列出清单,交主管和财务部门稽核,经确认无误后,由主管在清单上签名。
(三) 向行办室上交注销其暂住证登记,取回属于个人的证明资料。
(四) 凭签字后移交表、《员工辞退通知》、工资核算单等到财务部结算工资。
第十九条:被辞退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员工辞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办室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员工异动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业务员、管理人员的辞退必须经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员工必须经生产部门主管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一般员工由各部门主管批准执行,报行政部备案。
第二节 辞职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应、不满意等,应有辞职权力。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提前七天向行办室递交经直属主管和部门主管签发意见的《辞职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公司员工无论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至七天。
第二十六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但其工资结算需于公司发薪日领取。特殊情况须经董事长批准,提前结算。
第二十七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批准执行后,行办室应及时填写《员工异动登记表》,并查询辞职员工部门是否需补充人员。
第二十八条: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司财务部可不予结算工资。
第四章 劳动纪律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员工要服从分配,听从安排,对直属管理人员交办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搪塞。
第三十条: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严格按照生产作业指导书和技术工艺图纸要求生产作业,
服从生产办、车间管理人员和质检人员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十一条:必须保证安全。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规范操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玩忽职守,违反规程操作。
(二) 作业时间严禁穿拖鞋、短裙裤、无袖上衣及长发披肩。
(三) 擅自进入变电室、样板房、仓库及其它禁入地方。
(四) 生产时间不准会客,特殊情况经车间主任批准同意,只准会客10分钟,严禁把客人带入车间。
(五) 擅离岗位或串岗游荡,需要请假时按规定办理。
(六) 喝酒上班,包括中午用膳时间。
(七) 随意动用不属自己保管使用的工具、设备,需要时须获得允许和批准。
(八) 工作场所,吸烟、有烟蒂。
第三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和矛盾纠纷时,双方当事人要及时向直属主管汇报,听从劝告,不得擅自停工,吵架争斗,严禁纠集势力打架斗殴。
第三十三条:穿厂服、戴厂牌按时上、下班。
(一) 做足工时,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
(二) 工作态度端正,不谈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 管理人员能督导部属,部属能自觉地工作。
第三十四条:上、下班时,按照“6S活动管理”要求做好:
(一) 整理工作场所不需的东西。
(二) 整顿物品定位放置,不得占用通道。
(三) 清扫不需要的物品,扫除垃圾污渍。
(四) 清洁设备、工作台、办公桌及地面、门窗。
(五) 下班前,做到产品和工件入库、清点工具、切断电源、保养机器、 清理场地。
第五章 工资福利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固定工资制及计件工资制度。依据员工的技能、工作态度、承担的责任、工作条件和实际贡献,分配给个人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结构工资制
适用对象:除公司董事会成员以及后勤人员(不含保安人员)外的所有正式员工。以上员工在完成月度工作时间、月度指标后所须发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司龄工资、考核工资。
第三十七条:固定工资
适用对象:工作量均衡的后勤服务人员。具体指食堂、清洁、小卖部等类人员。该类人员不再享有其他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计件工资
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其员工即按计件取酬。
第三十九条:试用工资
适用对象:试用期员工,指公司支付给试用期员工的在本公司培训试用期间的生活基本费用,该类员工不享受正式员工的结构工资。
第四十条:工资发放
每月10日为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提前一天发放。
第四十一条:福利
1.保险类:
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全员投保,由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
②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全员投保,由公司和财政承担费用。
③ 社会养老保险:按上级部门规定人数投保,由公司与个人共同承担费
用。
④ 国寿松柏养老保险:对部分老员工投保,由公司承担费用。
2.夏季降温费:生产一线员工7-9月份每人每月30元。
3.春节生活补贴:按公司年终放假时规定办理,次年第三次发薪日发放(春节后
4.特殊困难补贴:员工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公司从职工工会福利基金中支出补贴,一次最高500元。
第四十二条:有关扣薪规定
按绩效考核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报酬待遇调整。
公司员工因职务和岗位变动,须调整薪金时,由行办室作出调整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其它报酬待遇的调整:每年年初或特定时期由行办室作出调整方案报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第六章 考勤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员工要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员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上下班时间刷卡。
(一) 经总经理批准者。
(二) 因公出差者。
(三) 因故请假,经批准者。
(四) 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主管核准者。
第四十六条: 员工上下班实行刷磁卡
(一) 刷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刷卡,在规定时间之外的刷卡为无 效刷卡。
(二) 正常刷卡:
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各刷卡一次(共4次)。
第四十七条:员工迟到或早退(5分钟内),每月累计达1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四十八条:无效刷卡和委托他人代刷卡,均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九条:迟到、早退有特殊原因,必须向直属主管说明原因,证明情况属实,并以“内部联络单”报行办室备案。
第七章 请假、销假制度
第五十条:员工因特别情况,可请假处理个人事宜。
第五十一条: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例外),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五种:
1.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10天为限。
2.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须出具诊所以上的医疗证明,每年累计10天为限,
住院者以20天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20天。
3.婚假:员工结婚可请假20天,子女结婚可请假15天。
4.丧假:父母、配偶丧亡的可请假10天。
5.公假:①兵役体检,以地方人武部提供的通知书期限为准。
②参加国家考试可请假20天。
第五十三条:员工因执行公务所发生的危险致伤、疾病的,按工伤假论。
第五十四条:请病、婚、丧、公假的,其天数超过给定期限的,按事假论。
第五十五条:请假逾期的按旷工论,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六条:员工请假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批,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七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或延期请假。
第五十八条:请假审批权限 生产一线员工1-2日由生产办负责人批准;3-4日由行政部批准;5日以上(含5日)由公司领导批准;业务和管理人员必须由公司领导批准,假期3日以上的,其假条、考勤卡、厂牌上交行办室,由行办室负责保管统计。
第五十九条 销假 员工假期回来后,先到行政部销假,并领取考勤卡、厂牌,然后到生产办报到上班。
第六十条 本公司例假日如下:(因业务需要时可指定照常上班,其薪资按加班计算。)
1.元旦1天 ; 2.春节3天 ; 3.劳动节1天;
4.国庆节1天; 5.每月11日为公休日。
第八章 宿舍制度
第六十一条:集体宿舍员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宿舍规定。
第六十二条:作息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十三条:保持安静。在宿舍区内严禁高声喧哗,大音量收看电视和听音乐。
第六十四条:保持清洁。讲究个人卫生,自觉整理个人内务,轮流打扫室内外卫生,不随手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及时清洗、晾晒个人衣物,时刻保持干净、整齐。
第六十五条:保持安全稳定
(一) 各寝室成员要服从室长管理,不得随意变动床位和更换房间。
(二) 需要在外住宿时应交回钥匙,若要回公司宿舍居住,必须向行办室报告。
(三) 爱护公物,注意个人物品和现金的保管。
(四) 不得随意留亲朋好友住宿。
(五) 有传染病者、不良嗜好者、粗暴行为者不得在集体宿舍寄住。
(六) 住宿人应注意礼貌,与同事和睦相处。
(七) 住宿人必须在22:30时前回到住宿楼,准备就寝(夜班除外)。
第六十六条:严禁下列不良行为
(一) 私拉乱接电线和室内做饭。
(二) 集体宿舍男女同居。
(三) 在宿舍区域打牌赌博。
(四) 在宿舍区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五) 在墙上剪贴字画及乱钉铁钉衣架等。
(六) 在走廊门窗上晾晒衣物。
(七) 蓄意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物。
(八) 在宿舍内酗酒,正常就餐。
第九章 安全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公司全体员工应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并有预防灾变和有抢救损害的责任和义
务。
第六十八条: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熟悉安全管理准则,对所属人员、物资负有安全领导责任。
(一) 时常进行安全常识教育,不断增强所属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
(二) 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生产办、仓库、车间每月不少一
次安全形势分析。
(三)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生产办、仓库每天要进行一次检
查。
(四) 做好安全登记,安全教育、分析、检查等工作情况要有记录。
(五) 健全安全组织,各级应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车间、班组应设安全检查员。
第六十九条:全体员工应有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对于违纪、违章和责任工作不落实而造成的灾变,要严肃处理,并赔偿规定的损失,直属领导、主管也要承担连带定额责任。
第七十条:几种常见灾变的预防。
(一) 火灾防护
1. 仓库、车间及重点目标应有专人负责,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进入工作重地。
2. 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下班时,应关闭电源。
3. 灭火设备按规定置放,通道畅通,定期检查,严禁破坏和挪用消防设备,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并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4. 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检查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要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5. 发现有火情,应迅速将着火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6. 任何人发现火险,应立即呼救,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及管理人员立刻协同灭火,并通知单位主管,必要时接通火警电话,请求支援。
(二) 身体伤害的预防
1. 作业人员必须按规范程序操作机器、设备,不得穿拖鞋,无袖上衣、长发披肩作业。
2. 有危险性的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检。
3. 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源是否完好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4. 维修机器设备时,应切断电源,试机时身体应离开机器、设备。
5. 尖锐工具不得随意乱放,工作结束后,应妥善保管。
6. 抛光、喷砂等工作人员,作业时应带上口罩和眼镜。
7. 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8. 不得私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9. 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三) 窃盗的预防
1.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应有专人负责,下班后放置于保险柜中。
2.加固安全设施,安装防盗警器。
3.加强警戒,仓库、车间及重要目标指派专业人员或安排警卫人员夜间巡逻。
4.门卫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厂区。
第十章 处罚细则
员工守册是公司员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行为准则,人手一册,员工有义务按守则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使之成为一名合格员工,对一些违背守则的行为和作法,公司将按本细则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处罚分类和原则。
(一) 本公司处罚分行政处分和经济罚款及损失赔偿。
(二) 行政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1.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200元以下)和影响较坏的,给予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3.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和影响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4.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或者影响极端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5.撤职处分只适用于管理人员。
(三) 经济罚款和损失赔偿
1.未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行政处分外,还要给适当的罚款(5元—100元)。
2.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责任大小全责赔偿损失。
第七十二条:不服从领导,对直属主管交办的工作寻找不正当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诿和敷衍的:
1. 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的,直属主管给予口头说服教育。
2. 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与分工不尽忠职守去完成,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不大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册。
3. 对上级的分派工作,致之不理,并以语言、行动进行对抗者,给予书面警告或记过,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辞退。
4. 在工作中,殴打管理人员的致伤的,不管何种理由,给予开除处分,并提公安机关处理,受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由殴打者全额承担。
第七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营与本公司类似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职务的:
1. 劝说立即终止者,给予书面警告或记过处分。
2. 经营或兼职过程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屡教不改者,赔偿损失外,给予辞退。
第七十四条:不加强工作技能锻炼、工作质量、效益不佳者:
1. 经考核发现工作质量、效益经常达不到要求者,给予调离原岗位,或停职培训。
2. 经停职培训或调换工作后,仍达不到要求者,给予辞退。并负担培训费用。
第七十五条:泄漏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接受对方财物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1.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经查属实,其经济数额不大,并能悔过者,给予经济数额一倍的罚款,并开除留用,以观后效。
2. 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者,除追究损失外,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工作时间内未经准许而会客,或超出规定会客时间:
1. 有上述行为者,给予口头警告,超过时间的按考勤制度处罚。
2. 口头警告后再次发生,或将亲友带至工作场地的,罚款5—100元,同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十七条:将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带进工作场所的:
1. 发现后能立即纠正者,给予口头警告。
2. 发现后强行带入或从偷带后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外,罚款5—100元,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十八条:将公司财物私自携带出厂的:
1. 一经发现除追回财物外,处以财物等值罚款,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或机密资料及复印件,除追回财物、资料外,给予辞退和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非工作需要而进入变电室、样板房、仓库及其它禁入地方的:
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均由其负全部责任,并酌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八十条:不讲究个人卫生,不按规定打扫作业地点、宿舍卫生的:
1. 不讲究个人卫生的,进行说服教育并限期改正。
2. 不按规定打扫作业地点、宿舍卫生的一次罚款5元,并给口头警告。
第八十一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
1. 不按时就寝,看电视、听音乐、高声喧哗,不服从管理的行为,罚款5-5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2. 损坏、丢失公司物品的,除按价值赔偿外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3. 私拉乱接电线和室内做饭的,罚款5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4. 不遵守作息规定,无故超过晚11:00时回厂的,罚款5-50元,并给予口头警告。
5. 半年内违反宿舍规定三次以上的,不再提供住宿。
第八十二条:作业时间看杂志、报纸或聊天,做些与工作无关的事:
1.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每次罚款5元。
2. 因有上述行为而造成设备、产品或其它财物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并给予书面 警告、记过,情节严重者开除。
第八十三条:穿拖鞋、短裙、无袖上衣、长发披肩进入作业场地的:
1.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每次罚款5元和口头警告。
2. 有上述行为而遭受身体伤害者,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八十四条:未经同意或批准私自动用他人使用的工具、设备的:
1. 因上述行为而与他人发生纠纷、吵闹者,当事人应负主要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
2. 因上述行为造成工具丢失、设备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开除。
第八十五条:在工作或生活中搬弄是非、吵闹、斗殴的:
1. 搬弄是非造成他人吵闹、斗殴者,给予书面警告或记过,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
2. 因工作或生活中的小事发生吵闹,并用侮辱歧视语言的,应向对方公开道歉,并给予书面警告,由此而引起打架斗殴的应负主要责任。
3. 双方打架斗殴时,第三者介入出手帮助者,加重处罚,一般打架斗殴罚款30—100元,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致人受伤的,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司给予开除处分。
4. 纵容、唆使吵闹双方演变成打架的,与打架者同等处罚。
第八十六条:各级管理人员不注意自身涵养,不以身作则,工作中语言粗鲁,态度蛮横的:
1. 各级管理人员违纪各项规章制度的,参照处罚规定加重处罚,或撤职。
2. 工作中语言粗鲁,态度蛮横导致吵闹,影响正常工作的,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撤职。
第八十七条:遇到损害公司利益的人和事,不制止、不报告,有突出事件时不配合、不支持的给予书面警告或记过,担任管理职务的应负担部分经济损失。
第八十八条:不按时间工作:
1. 迟到、早退每月累计1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2. 未刷卡和委托他人刷卡的,双方均按旷工处理。
3. 请假未批准不上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4. 旷工一天,扣当日三倍基本工资或生活补贴。
第八十九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1. 在工作场所吸烟者,每次罚款5-50元,给予口头警告;
2. 损坏消防设施,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和记过处分;
3. 因吸烟或携带引火物及工作严重失职而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参与赌博活动、违反当地民俗民约和国家法规、法令的:
1. 违纪当地民俗、民约和国家法规、法令的一切后果自己负担,视情节报公安机
关处理。
2. 因赌博而影响第二天工作的,不论何种理由、借口均按旷工论处,因赌博后精神
不集中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辞退。
第九十一条:上述条款的口头警告在一年之内达三次者,按一次书面警告论。三次书面警告按一次记过论,三次记过给予辞退。
第九十二条:上述各条款的赔偿、罚款在发薪日一次扣除,赔偿款项归受害者所有,罚款充作公共福利基金。
附则:一、本手册共有十章九十一条。
二、本手册最终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三、本手册从二00七年十月一日实施,原有手册作废。
❹ 七个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1、“常消毒”行动:
对学校、医疗机构、机场、车站、公共交通工具、文化娱乐场所等重点场所,酒店门把手、电梯按钮、扶梯扶手、座椅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杯具茶具、床单被套、毛巾浴巾等可反复使用的物品用具,提出了清洁消毒的标准、频次及方法,明确了进入公共场所人员必须检测体温、扫健康码等要求。
2、“众参与”行动:
提出了“科学健身、控烟限酒”的社会倡导,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天坚持一次工间操,学校每天开展一小时以上体育活动,促进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把今年疫情防控中“保持社交距离、实行分餐公筷”等有效阻断病毒传播的措施进行总结提炼,上升为社会倡导。
3、“清垃圾”行动:
整治城乡建成区裸露垃圾;消除交通沿线裸露垃圾;扎实推进村庄清洁行动;加快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治理。
4、“扫厕所”行动:
全面消除学校旱厕,大力推进学校卫生厕所标准化建设,改造提升6933所学校7120座旱厕。确保全省城镇消除旱厕,所有城市公共厕所达到“三无三有”标准。新(改)建1000座城市公厕达到二类标准,新(改)建1100座旅游厕所达到A级以上标准。
5、“勤洗手”行动:
以学校、医疗机构、集贸市场、室内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客运站(码头)、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8类公共场所为重点,整合现有城镇公共厕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区域洗手设施,在现有手触式水龙头改造升级为感应式水龙头的基础上,新建、配置一批感应式便民洗手设施。
6、“净餐馆”行动:
做到周边环境整洁达标。保持门前路面整洁,餐馆周边无杂物、无垃圾、无积水、无污物。做到就餐场所干净达标。保持门窗、桌面、座椅、地面洁净,有顾客洗手设施,卫生间设置合理、配套齐全。
7、“管集市”行动:
加强对操作台面、垃圾桶、活禽及水产等区域和部位重点消杀,整治市场环境卫生;严格防止疫情通过冰鲜肉类、活禽、水产等商品传播,加强市场疫情防控;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加大检查力度,强化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