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治理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的产品采取暂停销售工作,确保该项行政措施规范执行、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监测发现的含有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适用范围)、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标示有效率、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以及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严重违法广告,要依法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对涉及的产品,先进行公告,公告后仍继续发布的,应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监管措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GSP检查,加大对行政区域内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已经采取暂停销售措施产品,在解除暂停销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销售,确保暂停销售措施执行到位。对拒不执行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若要恢复产品销售,必须向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申请。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必须在原发布违法广告媒体的相同版面、相同时段发布更正启示。对在广播或电视的零点至清晨6点时段发布违法广告的,除在原媒体发布更正启示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其违法广告造成的影响程度,责成违法广告发布企业在指定的省级媒体上同时发布更正启示,更正启示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
在行政区域内多次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更正启示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5天。
(二)更正启示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名称;明示在发布违法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销售的原因;被暂停销售的范围;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向公众致歉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等。
(三)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具体内容的字号不得小于(含)5号字体;在电视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启示,字体必须清晰可辩,同时更正启示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旁白予以宣读。
三、生产企业应在发布最后一次更正启示后,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的实物原件、在电视和广播发布《更正启示》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申请后,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决定;对提供的材料不全、发布的更正启示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的销售。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发挥对违法广告所涉及产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作用,加大治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力度。在推进做好违法涉及的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中,各地如有好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局稽查局。
2.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什么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第一、强化食品安全统一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全程监管,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为实施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
第二、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
理制度。在风险治理方面,新法增加了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风险交流制度、风险自查制度、责任约谈制度同时还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除食品生产者承担问题食品召
回义务外,食品经营者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问题食品发生时,也应承担召回义务;
第三、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风险贯穿于食品的全生命周期,防控也必然覆盖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全程治理。不仅强
化源头管理,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
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同时还强化过程控制和全程追溯;
第四、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建立最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的同时,新法还建立了贡献褒奖制度、有奖举报制度、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强化食品安全阳光治理。新法突出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有关公布、公开、广告、公示等规定达40多处,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公开、风险交流公开、产品注册公开、企业许可公开、监督抽检公开、行政处罚公开等多个方面,形成系统完备的信息公开机制;
第七、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检验机构、认证
机构、新闻媒体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违反法定义务的,强化刑事责任追究。突出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新法还建立了首负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强化民事连带责任,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管理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可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
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3.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首先派有这方面工作需求或有食品专业背景的人员参加相关机构举办的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学习,回来后成立食品安全小组,任命小组组长和组员,按照体系要求编制食品安全手册和相关的程序文件。
编制从采购到销售的整个环节的流程图,对这些步骤进行HACCP分析,设立CCP点和OPRP点,针对其制定相关的控制措施。
还要制定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PRP,配合GMP、GHP管理......
还有定期的内审......
4. 中国古代如何治理食品安全犯罪
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变质食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唐代:《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
宋代: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同时,《宋刑统》规定,如果卖肉者无意中将变质的肉卖出,导致买肉者食用后中毒,剩下的肉要迅速焚毁,如果不按规定焚毁,则杖打九十。如果卖肉者明明知道肉已经变质,还要卖给他人,则流放一年;致他人死亡的,要处以绞刑。
几点启示:首先,古代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施以“重典”,规定以有毒食品致人死命者,要被判处绞刑;其次,古代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强调的不仅仅是食品卫生、食品安全,而且对掺假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管也毫不含糊;第三,古代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的同时,还引入了行会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对食品质量进行把关并监察其不法行为。
5. 为什么说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的原则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结合监管实践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就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做一探讨。
鉴于政府职能的有限性,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使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够形成合力,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原则、新理念,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就是要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让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食品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的专业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应该发挥重要作用。由于追求最大利益化是食品企业的目标,再加上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也存在着“失灵”现象,因此,我们应该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引入另一种力量——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一是建立健全行业规范。行业协会是企业之间的信息枢纽,它能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类信息,掌握行业内部各企业的动作情况,然后再根据大量的信息和市场发展的趋势,分析制定出行业标准,及时为企业和政府提供有效信息,为本行业企业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建议和指导。在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方面,行业协会拥有政府监管部门无法替代的优势。二是行业协会自身固有的自律性更易于实施奖惩机制。一方面,行业协会对本行业内企业的经济活动有着较清楚的了解,一旦有企业违背行业规则,同行就能及时发现,这种快速准确的相互监督机制是政府监管部门无法比拟的。另一方面,如有个别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违背行业规则,必将影响本行业的声誉,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共同利益。那么,行业协会会本着共同利益的原则对违规企业进行干预和管理,促使整个行业向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
《食品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消费者是最后一道环节,尽管这一末端的安全保障责任并不是法律要求的,但却是保证个人饮食安全所必需的。食品安全就是要发动人民群众,让群众关注身边的“柴米油盐事”,让社会各界都参与进来,携手共筑食品安全防线。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就是发动群众的监督作用,让群众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让其自觉消费,把“我们还能吃什么”的忧患意识转变为“我们可以吃什么”的认知意识。认知是前提条件,要通过系统的食品安全教育和风险交流,让消费者理性选择符合个人饮食安全的食品,选购具有“安全符号”的食品等。消费者在自我保护能力的认知提高的同时,还要意识到自身消费行为的社会意义,即社会监督的重要性。让群众直接监督,一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广大群众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二是相对于职能部门的抽检等信息获取渠道而言,群众监督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信息获取渠道。通过对群众监督信息进行核实、分析,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违法犯罪动态,更有针对性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工作效率。三是有助于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遏制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志愿者,依托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群众性队伍,延伸和壮大监督力量。
《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质上是公民具体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监督权,实现公民民主监督的方式。核心价值,就在于将政府监督和公民的民主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创造了依靠群众参与、监督、表达的制度机制,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食品安全问题多发,原因错综复杂,无处不在、无所不有,而监管力量又十分有限,常常有捉襟见肘的感觉。基于食品安全社会背景的复杂性及传统行政手段的局限性乃至纰漏,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和紧迫感。因为有奖举报制度不仅能有效保护举报者的合法利益,还能震慑违法者,让违法者感到自己时刻在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减少违法的几率。它既是一项措施,一种手段,更是一种机制。
实行有奖举报,充分发挥和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还规定,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对于人民群众来说,食品安全是事关生命的大事,因此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信息,政府部门在公众面前不要支支吾吾、遮遮掩掩,而是要主动公开,用公开消除不利因素,让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更及时、更透明,树立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同时,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发布,使之与企业融资、市场准入、优惠政策、项目审批等挂钩,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面对假冒伪劣食品的多样性,职能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牢固树立“宣传也是监管”的理念,引导媒体积极参与,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形成群防群治格局。
6. 如何理解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就是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乃是一个国家强大与否的一个象征
这个必须严谨对待,而且不能太慢,太慢了没得吃会饿死人的。
7. 唐朝是如何治理食品安全的
在唐朝,相关的法律也极其严格。《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从《唐律疏议》的规定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却不马上焚烧销毁的,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去后患,否则杖打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具体说,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导致使用者中毒的,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绞刑。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过失杀人论罪,要支付一定的金钱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他人窃盗而食致中毒身亡的,食品所有者不负责任,但须杖九十。
当然,如果将有毒的食品拿给尊长卑幼食用,欲加杀害他们的,就不援引此项法律,刑罚将更重,对馈食尊长者准谋杀尊长罪,馈食卑幼者依故杀卑幼科。《唐律疏议》云:“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准谋杀条论;施于卑贱致死,依故杀法。”
《唐律疏议》中“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与《二年律令》中“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的规定是完全对应的。
8. 古代中国和近代英国在食品安全治理上的异同都是什么
食品安全治理上面可能方法有所不同,但是目的都是一样的。
9. 怎样治理 食品安全问题
现在食品确实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中小企业及手工作坊,他们不了解国家法律专法属规标准,又没有时间和机会学习,甚至没有能力学习。解决办法不能全靠打击,必需对他们进行登记培训,并对加工环境及加工过程进行现场指导整改,保证环境清洁卫生、防止蚊蝇鼠患,指导加工过程不使用劣质原材料,不超范围、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更不能使用非食用物质。对于环境改造有困难的,国家应拨出专项资金进行免费资助,帮助他们改好为止。
10. 我国政府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采取了哪些措施
措施:
一、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宏观法律政策背景
中央人民政府也明确提出要求,必须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健全监管体制。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而且还特别指出,食品安全工作必须标本兼治、长抓不懈,德治法治兼用,促进社会共治,保障食品安全。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修法要点
原《食品安全法》第七条关于食品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的规定,这次修法后通过新法第九条补充强化规定为“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法理基础
食品安全具有特殊的公共性,它既表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具有普遍的损害性,而且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使得公民作为分散的个体缺乏自卫能力,在食品安全风险中易于受到伤害,故需加强自上而下的食品安全监管;
还表现在食品安全问题是公众普遍关心的疑难社会问题,须要公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公共治理,故需自下而上的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10)在食品治理上扩展阅读
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公民作为建设主体具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是具有宪法依据的。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可见,宪法赋予公民对于“两事务、两事业”进行管理的宪法权利,再结合其他的宪法和法律规范,显然可以将此概括为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而这也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权利来源和基本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