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整改期
Ⅰ 山东个人网站备案还在整改期暂不能提交
没有时间限制。。。因为是山东通管局 不审核部分接入商提交的备案
Ⅱ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显示责令整改,企业无法联系,需要提交什么资料,进行复核
先自己找原因,看看提交的配方、生产工艺、检验报告、包装等内容是否准确,如果还搞不清楚哪里出问题,打电话问一下你们那边药监负责审核的备案老师备案中出现的问题是什么,然后整改.
Ⅲ 基金管理人备案十月份整改,以后备案是不是非常难了
关于私募备案要求的问题
一、公司所需要的条件和材料:1.最新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最后一页需有签字、日期、公章);3.验资报告(实缴资金是注册资金的25%以上或是实缴100万以上,带实缴银行汇单);4.财务审计报告(营业执照是2017年之前注册的公司需要提供,会计师联系人电话和邮箱);5租赁合同;6.公司所在写字楼全图片和带有机构LOGO的前台图片;7.公司员工花名册8人以上(带身份证号码);8.工商公示出资人信息图片;9.工商存档出资人信息图片。二、所有股东需要需要的条件和资料:1.原件身份证(正、反面);2.毕业证;3.联系方式(移动电话、邮箱、办公座机);4.个人简历(教育经历从高中依次填写,工作经历从大学毕业后填写,工作经历从大学毕业后填写)。三、所有高管和法人需要的条件和材料:1.原件身份证(正、反面);2.毕业证(高中-大专- 本科-硕士-博士,需连贯不能中断);3.个人简历(教育经历从高中依次填写,工作经历从大学毕业后填写,工作经历需要和投资、证券、基金公司相关的经历,工作经历的证明人和电话);4.联系方式(移动电话、邮箱、办公座机);5.基金从业资格证;6个人征信报告;7.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以上是最新材料清单,最新增项我都已经标注。虽然不是比较严苛的要求。对于不能提供的企业者依然是致命的。最起码是比较麻烦的。另外就是基金业协会审核尺寸趋向保守,可以说是越来越保守,模棱两可的就不行,所以别凑数。别有投机心理,现在只要被打回一定次数就会被锁定三个月。三个月内不能有任何动作。我 司专业代办 。
Ⅳ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查结果如果是责令改正是该怎么处置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查结果如果是责令改正处置
一般性,药监局会进行抽检,如果发现厂家有相关违规问题,会进行通报,有责令改正、停止生产等通告。如果责令改正按照违规的内容进行,相关的整改就可以,不是什么大问题。
(4)备案号整改期扩展阅读:
为进一步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下称国产非特)备案工作,总局药化注册司及省局按照“随机”和“全覆盖”的抽查原则,对我省国产非特网上备案信息进行了初步抽查,现将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产品处置要求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备案信息主要问题
经抽查,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涉及的问题主要分为三类,现对主要问题统一编号列举如下:
(一)产品不属于国产非特备案范围
1.超出了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
2.应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审批后方可生产的产品等。
(二)产品配方问题
3.违规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
4.使用了化妆品新原料但未能提供批准证书;
5.限用物质未标注含量;
6.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未标注化学文摘索引号(CAS号);
7.着色剂未标注《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CI号);
8.配方中的原料未使用标准中文名称、原料INCI名称不规范、原料使用目的不规范等。
(三)产品标签标识问题
9.产品命名违反《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命名有关事宜的批复》(食药监药化管函〔2015〕71号)要求,使用禁用语;
10.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原料类别词汇,但与配方成分不相符;
11.产品宣称不规范,如宣称内容与配方不符、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夸大产品功能;
12.生产企业地址标注信息不正确、不完整,委托双方地址标注不明确;
13.未按要求标注相关使用条件、注意事项或警示用语;
14.全成分表、保质期及净含量等其他产品标签信息标注不全的情形;
15.销售包装图片不清晰等。
上述15项问题中,第2、3、4项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问题,其他各项属于一般性问题。
二、相关问题产品处置要求
对涉及一般性问题的产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限期责令改正,要求辖区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企业)对网上备案系统的问题产品信息进行变更或注销。对逾期未完成问题产品变更或注销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对情节较为严重的问题产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直接责令生产企业注销问题产品,并依法予以查处。
近期,省局发布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信息监督检查结果的通告(2016年第1期)》。问题产品涉及的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核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于2016年3月29日前报省局。
三、市局组织检查有关要求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产品备案后检查工作,采取抽查或排查方式,对已完成网上备案的产品进行深入检查,并按本《通知》要求做好问题产品处置及通报工作。
Ⅳ 已备案的网站被阿里云核查后要求整改怎么办
这个不是个案,现在去几大云服务商都在清查备案!只要在跑的网站与备案信息不一致,都要被限期整改!否则将被屏蔽。
解决办法
1,个人备案的网站,不能出现公司类型的信息,修改网站信息,符合当初备案提交的信息
2,跟换备案信息,由个人变更成企业
3,注销备案,将网站服务器转到香港等不需要备案的地区去
Ⅵ 劳务没及时备案,建委查到,怎样写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应由以下内容组成,报告须加盖公章:
1、缺陷项目表复印件及整改实施方案。整改方案内容包括:缺陷内容、时限要求、责任人等;
2、对应缺陷项目表,企业需逐条对整改情况作出详细的文字说明,包括采取的措施、落实部门、达到效果、完成时间,并须附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包括:
涉及软件的,应提供修订完善的软件文本(最好把过期的文本也附上,这样容易比较);
涉及硬件设施设备的,应提供设施设备仪器采购合同及结款收据,需计量校验的需提供校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须提供安装位置图;
涉及厂房改造、布局调整、设施设备调整位置的,应在提供文字说明的同时,提供厂房改造效果图和车间布局图、设施设备安装位置图等;
涉及人员、机构调整的,提供相应文件和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涉及标识的,应提供整改后反映标识状况的照片;
涉及人员培训的,应提供修订后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考核方式及考核记录等;
涉及验证的,应提供验证报告、有关数据和记录。
Ⅶ 建设单位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应为几天106号令里为5日内,107号令里为7日内,应为哪个
不是5日也不是7日,5、7日都是上交资料的期限,整改是10日(最下面那条)
106号令: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起七日内,通过“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纸质备案表。对不需取得施工许可(装修、改造、用途变更等)的建设工程,应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备案。
107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对未依照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在5日内备案。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消防安全职责和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第60条规定的行为除外),责令改正期限不应超过10日。
(7)备案号整改期扩展阅读
(1)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3)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各类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其规格、性能、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施工物资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5)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规程规定应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
(6)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7)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8)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设单位
Ⅷ 那个未进行消防竣工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怎么办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内,并处三万元以上容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Ⅸ 事务所股东超龄未按时备案责令整改检查怎么写
请到辖区行政审批大厅办理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交材料版 :1.公司法定代表人权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9.住所使用证明.
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不合格整改后申请复查
消防大队都有装订成册的档案的,而且网上也有电子档,你可以到消防大队请他们重新帮你打出一份并盖章,这个是完全可以的。凭证丢失最好去补办,因为这是你办理过消防手续的凭证。消防大队检查时你可以告诉他们你的凭证丢失了,他们根据你的工程名称就可以查到你是否办理过消防手续。
审查设计备案是这样的: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