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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整治补偿

发布时间: 2020-12-26 03:45:20

1. 农村土地退出有补偿吗

大部分地都是有偿退出呦

有偿退出方式分两种:
目前在改革试点的农村中,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永久退出土地承包权,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交还村社集体后,流转给大户统一经营。
这就是等于彻底放弃土地了,以后土地不会再和你有一点关系。
二、长期退出土地承包权,有的农民采用“折中”办法,不直接退地,但将土地剩余承包期限内的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农业大户。
这一类不属于永久退出,和土地流转差不多,只是一直流转到土地承包截至的年限,不用流转一年或者三年。
有偿退出农民能得到多少钱?
其实有的时候咱们对土地是有情怀在里面的,但更重要的一点就是交易一个重要因素,给多少钱?看看这些钱能否让我们放弃情怀。
目前对于有偿退出到底给多少钱还没有一个准确的规定,不过已经有农村开始尝试了,四川龙门村永久退出按每亩每年1000元,补偿30年,也就是3万元/亩。长期退出每亩每年850元,补偿14年。
不过也有的地区,永久退出的价格出道了5万,这就看你怎么商谈了。
永久退出最需要注意的几点:
农民自愿
这个是极其重要的,一切都要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意见》当中也明确说要农民自愿。所以当出现逼迫农民的现象,咱农民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一点大家一定要记住,是自愿!
在城市要有生存的资本。
永久退出眼下来看你是能得到几万块钱,但是现在钱不抗花的,这是我最常说的一句话,你要考虑好今后如何生活,只要永久退出就相当于是无产阶级了,当你进入城市后,我国现在是否有能力完善所有社会保障制度,还是一个未知数,所以你只能靠自己,而你自己是否能在城市体面的生活,将会决定着你的未来。
土地改革是农业改革非常重要的一个举措,现在还无法看到会产生何种副作用,不过内心总有一丝不安,咱农民在选择退出的时候,也要仔细思量好,再做决定。

2.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农村土地整治补偿扩展阅读: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参考资料:

土地管理法-网络

3. 湖南农村土地全域整治有补偿吗

会有补偿的,只是多少还没有公布出来放心,等待就是了。

4. 安徽省新农村土地整治补偿标准

你好楼主~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附录所列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蓄滞洪区。第三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有关工作。第四条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负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第二章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获得补偿。区内居民除依照《办法》和本细则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第六条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予以补偿:(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二)住房水毁损失;(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水毁损失;(四)无法转移或者因转移而死亡的役畜水毁损失;(五)无法转移的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第七条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一)根据国家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二)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三)按照转移命令规定的时间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第八条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0%、50%、50%补偿。(二)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三)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第九条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由于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第三章补偿程序第十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将登记结果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期限为7日,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查;期限届满后,居民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结果进行核查。第十一条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财产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将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期限为7日,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查;期限届满后,居民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第十二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区内居民的财产损失进行核查,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核查情况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期限为7日,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查;期限届满后,居民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收到补偿方案后,及时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附具所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意见,上报国务院。第十五条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经国务院批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张榜公布的期限为7日,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查;期限届满后,居民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每年汛期预报,在汛期前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蓄滞洪区运用后,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损失情况进行核查。第十七条蓄滞洪区运用后,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第十八条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不得向区内居民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五章罚则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财产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二)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第二十条骗取、侵吞或者挪用补偿资金的,对骗取、侵吞或者挪用的补偿资金予以追回,补偿资金属于区内居民的,依法返还给区内居民;属于财政的,依法上缴财政。骗取、侵吞或者挪用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蓄滞洪区内有承包土地、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区外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其财产水毁损失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蓄滞洪区内国有农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国有农场职工的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工作,由国有农场负责,并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执行。登记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部门核查后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国有农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省人民政府收到登记结果后,及时组织财政、水、民政、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结果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确定的蓄滞洪区运用后,参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省级财政和受益地区的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蓄滞洪区运用后的实际损失情况和受益地区的市、县财政收入水平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附:国家蓄滞洪区名录长江流域:华阳河淮河流域:蒙洼、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老汪湖、南润段、邱家湖、姜家湖、唐垛湖、寿西湖、董峰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湾、洛河洼、汤渔湖、荆山湖、方邱湖、临北段、花园湖、香浮段、潘村洼。

5. 国家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最新政策,多少钱一亩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6. 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国家补偿金是多少

征用土地补偿政策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经济作物地、园地、鱼塘、藕塘、苇塘按5倍补偿;雷响田、旱地、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轮歇地、竹林地、牧场、草场按3倍补偿。

(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耕种3年以下的开垦荒地,按上年产值的3倍补偿,并赔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和建场的工本费补偿。

(四)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本条的规定办理。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亩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1亩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每亩耕地、菜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

(三)国家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

征用集体的宅基地、林地、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时,均按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特种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用城市近郊区菜地的,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亩交纳20000元;昆明市其余各县及东川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市)每亩交纳15000元;其

他县每亩交纳10000元。省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可以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交纳数额进行调整。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规定调减农业税。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已收获的下年调减。

第三十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安置,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需要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户存入银行,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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