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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整治10条

发布时间: 2020-12-25 04:33:47

❶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五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四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不能提供来源合法凭证的车辆,可以暂扣或者没收;能提供车辆来源合法凭证,但未取得号牌、行车执照的,对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和其他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可以暂扣或者予以折价处理,对符合号牌、行车执照或者行驶证申领条件的车辆,责令拥有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申领号牌、行车执照或者行驶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其他车辆,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
以上中的(三)就是你所需要的内容。

❷ 我对上海市交警处理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有异议怎么去投诉

没有用的,不管你来停的地方离北京源东路有多少米,只要路边没有允许停车的标志,就不可以停,既然你离开了车子,那哪怕只有1分钟,只要交警到了,你没在车内,就算违章停车,而且现在处罚违停都有现场牌照的,只能以后多注意啦,这次认倒霉吧

❸ 哪位兄弟有《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酒驾含量71毫克将怎样处理

❹ 上海市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处以50-500元的罚款.

❺ 上海发生的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可以主张那些权利

一、对方是外地在沪打工的流动人口,若向法院起诉,担心无法传唤到对方,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被告经两次传唤仍然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我想你可能比较担心被告人间蒸发,然后想告都没处告,其实这个你根本不用担心,被告不仅仅就是司机一人,你可以从车子入手。我建议你不要仅仅就告肇事司机一人,毕竟他也是一个打工仔,就算赔也没多少钱,要告就连一下人等单位一起告:机动车所有人 、保险公司 、司机所在单位。
(1)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 。交通安全法第70条 规定:在公共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的保有者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保有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 四项权能的人。司机可以逃但是车的所有人应该跑不了吧!而且通常车的所有人就是司机所在单位。
再者,司机撞伤人也极有可能是在工作期间,所以单位肯定是要为此次事件负责。

(2)租、借车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 。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辆所有人出租或出借时明知机动车辆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基于信任关系,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

(3)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 。上海出具的伤残鉴定是否可信是由法院来采纳的,并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高,保险公司难逃责任,至于他现在做的任何表示可不予理会,法院判决要赔那他也只能赔。

所以不要把赔偿义务人仅仅锁定在肇事司机一人之上,要把可以列为被告的统统列为被告,这样即使肇事司机消失了也没有关系。

二、起诉的话,我方可以主张些什么权利?赔偿金额各应该是多少?
答:最实际的权利就是主张获得经济赔偿:
赔偿项目
1)受害人未因伤致残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在特殊情况下,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时的精神抚慰金。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金额的多少,要看具体情况了,我只能提供具体的计算方法:
1)医疗费赔偿金额为医疗期间实际花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 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 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 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天\元)
无固定工资的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致持 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 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待其发布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营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关于营养费赔偿的明确标准并 没有,一般认为,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亲友探视时所携带的营养品应认定为赠 予,在计算营养费赔偿金时不应计入。
5)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往返次数×往返人数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最高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第一种情况: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第二种情况: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第三种情况: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 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据上海市统计局数字,上海市2007年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20668元/年,农村居民人居纯收入9213元/年。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最高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 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据上海市统计局数字,上海市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6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213元/年。
9)精神损害抚慰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一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有没有必要请律师?律师费大概需要多少?
答:有必要请律师,至于律师费:你可以在诉讼请求一栏中加上由被告承担律师费。

四、即便宣判了,如果遇到对方拒不执行且人间蒸发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对方的车辆好像隶属于某家公司)
答:该问题在第一问中已经解决。
五、胜算有多大?
答:证据齐全,事实清楚,胜算不再话下,你应该想的是让对方赔多少,赶紧找个律师把赔偿额好好算下。

六、有没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
1、查询保全情况。 一般情况下,不论哪一类交通工具的所有人,为了减少风险都为交通工具办理车损险和第三者险。调查车主是否还有为车辆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2、掌握和控制肇事交通工具。 如在诉讼中未对肇事交通工具采取诉讼保全等控制手段,那么在执行中执行员应当查明肇事交通工具处于何种状态,可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并对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协助执行手续,避免被执行人通过对肇事车辆办理转户或过户等手续来逃避执行。

3、督促被执行人举报和申报财产。 在 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的同时,督促其对自己所有的固定财产、土地使用权、工资收入、银行存款、债券、专利权、股份和到期水到期的股息红利,股票、股权和 投资权益,以及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未到期的债权等进行申报。相应的采取查询、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划拔、变卖、拍卖,转让和履行通知等方法,实施 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对申请执行人应当告知其有举报被执行人在何处有何种财产的义务。

4、查清楚所有的被告,不要遗漏被告。

❻ 上海地铁一共几条线

一共有10条地铁线。分别为:

一,轨道交通十号线

● 10号线一期为规划中的七宝高速铁路客运站至新江湾城站,二期将由新江湾城延伸至外高桥保税区。 目前部分标段已开始工程招标。

● 规划设站:高速铁路客(七宝)- 七莘路-航中路- 外环路- 吴中路- 虹中路- 虹许路- 古北路- 宋园路- 凯旋路- 华山路-高安路- 陕西南路-马当路- 西藏南路-豫园- 南京东路- 天潼路- 四川北路- 海伦路- 曲阳路-四平路- 同济大学- 国权路- 国定路-五角场- 三门路- 殷高南路-新江湾城 – (军工路)- 双江路 - 浦东北路 - 外高桥保税区站


二,轨道交通十一号线

● 规划中的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类似北京的地铁十号线,采取主线和支线两条线路,主线由嘉定新城到浦东三林(一期),支线在西北段上连接上海国际赛车场和安亭汽车城。线路总长60公里。二期由浦东三林到南汇临港新城,总长也是60公里。

● 规划设站:(嘉定停车场)城北路-静宁路-叶城路-墨玉路–汽车城-同济嘉定校区-赛车场-嘉定新城-马陆-环球乐园(预留)-南翔-白丽新村-武威路-祁连山路-同济沪西分校-上海西站-铜川路 -中山北路-隆德路-江苏路-华山路-徐家汇-上体馆站-龙漕路站-龙水南路站-济阳路站-上南路站-三林站-御青路站-周浦站-航头站-新场站-野生动物园站-惠南站-浦东铁路站-临港新城1站-临港新城2站





三,轨道交通十二号线

● 规划中的轨道交通12号线由虹梅路漕河泾科技园区至浦东的金桥出口加工区。

● 规划设站:虹梅路-桂林路-漕溪路(换乘1号线)-龙漕路(换乘3号线)-龙华路-南浦站(南浦站方案,换乘7号线)或东安路(龙华路方案)-零陵路(换乘4号线)-肇嘉浜路(换乘9号线)-陕西南路(换乘10号线,接近1号线)-长乐路(换乘14号线)-南京西路(换乘2号线,近13号线)-梅园路 (换乘13号线和1号线)-曲阜路(换乘8号线)-河南北路(换乘10号线)-旅顺路-公平路-大连路(换乘4号线)-江浦路(换乘18号线)-黄兴路- 隆昌路-军工路-浦东大道-巨峰路(换乘6号线)-杨高北路-金京路-申江路(换乘9号线)-金海路-(金桥车辆段)




四,轨道交通十三号线

● 规划设站为:(北翟路车辆段)-丰庄路-万镇路-真北路-大渡河路-中山北路-隆德路(换乘11号线)-武宁路(换乘14号线)-常德路(换乘7号线)-江宁路-汉中路(换乘12号线和1号线)-南京西路(换乘2号线,近12号线)-复兴中路(换乘10号线)-徐家汇路(换乘9号线)-中山南路-浦东世博园-耀华路(换乘7号线)-上南路(换乘8号线)-东明路(换乘6号线)-杨高南路-锦绣路-沪南路-杨莲路-华夏西路-(川杨河车辆段)

五,1-5号为已建成线路,在建的有6、7、8、9号线,10号线、11号线已开始部分路段的工程招标,12、13号线正在进行环境影响公众调查评价




六,14-18号线为远景规划,目前尚未确定具体走向,预计在2010-2020年间全部建设完成
上海轨道交通14号线
即原来的M6线,起讫点为环西二大道至金桥。

七,上海轨道交通15号线
即原来的轻轨L1线,起讫点为上海西站-环南二大道


八,上海轨道交通16号线
即原来的轻轨L2线,起讫点为祁连山路-虹口公园


九,上海轨道交通17号线
即原来的轻轨L3线,起讫点为上海西站-军工路


十,上海轨道交通18号线
即原来的轻轨L5线,起讫点为长江西路-华夏中路

❼ 上海非法客运规范标准2015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已经201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4年7月29日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
(已经2014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乘客安全,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制止车辆非法客运行为,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的管理;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的管理。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的监督检查。
本市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一般禁止规定)
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三轮车不得安装驾驶座以外的座位等客运设施。

第四条(禁止假冒客运出租汽车)

除客运出租汽车外,其他汽车不得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或者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退出营业规定)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报废或者更新时,经营者应当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并在车辆报废或者更新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

第六条(招揽行为)

除营业性客运汽车驾驶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

第七条(专用候客区域)

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或者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专用候客区域内候客,其他车辆不得在专用候客区域内停靠。

第八条(信息服务管理)

利用互联网网站、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应当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调度服务规范,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

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客运服务驾驶员或者车辆不具备营运资格的,前款规定的服务商不得提供召车信息服务。

第九条(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车辆非法客运的监督检查。对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大对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力度。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等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宣传动员和社会举报机制)

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非法客运行为的危害性,动员市民积极配合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工作。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举报车辆非法客运的专用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并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车辆非法客运的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十一条(证据采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检查笔录等,可以作为认定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收集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采用上述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查处车辆非法客运的依据。

第十二条(违反一般禁止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定程序没收用于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车辆。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对有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非法客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三轮车安装座位等客运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客运出租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的;

(二)非客运出租汽车安装顶灯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的;

(三)非客运出租汽车安装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设施的。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顶灯和安装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为非客运出租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或者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牌照、营运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退出营业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每辆车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或者专用营运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的。

第十五条(招揽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营业性客运汽车驾驶员以外的人员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招揽乘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专用候客区域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非客运出租汽车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内停靠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网站、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未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调度服务规范、未提供相关驾驶员和车辆信息或者为不具备营运资格的驾驶员或者车辆提供召车信息服务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的处理)

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驾驶员有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正当事由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扣押车辆的处理)

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非法客运的车辆予以扣押,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被扣押的车辆达到报废条件的,依法予以报废。

按期接受处理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归还扣押车辆。

无法查明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扣押车辆依法作出拍卖等处理;所得款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罚的,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案件移送)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有违反税务、环保、规费收缴、道路交通安全、客运经营等有关规定的行为,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查处车辆非法客运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制止车辆非法客运行为。

第二十三条(非法客运信息管理)

非法客运违法行为人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法客运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送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本市居住证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法客运车辆信息以及非法客运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送交公安机关纳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扣押的非法客运车辆的;

(三)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五)在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同时废止。

❽ 我对上海市交警处理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有异议怎么去投诉

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就不违法了?真是法盲!!!

❾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是什么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是:车辆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先予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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