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整治目的
Ⅰ 三合一整治要是一个补习机构因为要整治消防就和另一个补习机构合在一个地方补课算不算
三合一指的是:生产、仓储、居住三种使用性质的组合在一栋建筑内,生产专、仓储任一种和居属住在一起,就属于三合一。两个辅导班合成一个,不属于三合一。但你要看是否还有其他生产车间、作坊、仓库之类的,如果有,也算三合一。
Ⅱ 3合1火灾隐患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中解释为: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
2、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释义: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
3、以下为《消防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及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的原则规定,是在原《消防法》第十五条基础上修改的。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在广东、福建等东南沿海地区集车间、仓库、宿舍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大量出现,并连续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引起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原《消防法》第十五条专门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原《消防法》有关规定,加强了对“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公安部联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连续几年部署开展了“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在一段时期内“三合一”场所火灾多发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不断增多,尤其是随着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各地陆续出现了大量家庭式的小作坊、小企业以及集从业人员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为一体的小规模的销售、服务、加工等经营性场所。这些“三合一”场所既有在厂房、仓库等工业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也有在民用建筑等居住场所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的,而且大多住宿部分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致使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隐患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耐火等级低。多为住宅、出租屋改变用途,还有的是违章搭建的临时建筑。二是疏散逃生困难。多数只有一部楼梯,安全出口被锁闭、疏散通道被占用,外窗设置铁栅栏。三是消防设施缺乏。大多没有防火防烟分区、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设施,没有基本的灭火和逃生自救器材。四是火灾荷载大。存放大量易燃、可燃的原材料、半成品,一旦失火,蔓延速度快,燃烧时间长。五是防火间距不足。主要分布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或村屯,且相对集中,建筑密集,间距狭小,火灾扑救难度大。因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大量存在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据统计,2002年至2007年,全国共发生“三合一”场所火灾2.4万起,造成504人死亡、816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4亿元。其中,重特大火灾104起,造成289人死亡、86人受伤。
本条第一款所指易燃易爆危险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这些物品火灾危险性极大,在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中操作管理稍有不慎,遇火或受到摩擦、撞击、震动、高热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即可引起燃烧或爆炸,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要求,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为有效预防“三合一”场所火灾的发生,明确“三合一”场所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公安部于2007年颁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规定了“三合一”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是指对既有“三合一”场所,应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确保消防安全。对新建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应完全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坚决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修改。原《消防法》针对当时有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节省开支,不顾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一旦发生火灾,往往火势猛烈、蔓延迅速,导致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专门就“三合一”建筑问题规定,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并相应地在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自原《消防法》施行以来,有关部门加大对“三合一”场所的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实践中采用“一刀切”的方法解决“三合一”的问题,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如商住两用建筑物以及一些储存不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或者其他居住场所,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情况。考虑到经济发展和社会情况的变化,不加区分地对“三合一”场所予以禁止显然是不现实的,有的也无必要。为了使人民群众生产经营活动及日常生活更加方便,同时又有利于作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止重大火灾事故发生,这次《消防法》在修改时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在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条作为与第十九条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也相应地对原《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作出了修改。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包括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行为,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虽然与居住场所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本款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居住场所”、“安全距离”等规定的含义,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
对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如何处理,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从安全生产的角度作了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也对特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设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这些规定更多是从员工安全的角度考虑。本条从消防安全的角度,考虑到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都属于严重的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规定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就应当责令从事有关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停产停业,立即消除火灾隐患,这与安全生产法等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另外,本条也规定,在责令停产停业外,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罚款,是针对行为人无视消防安全,盲目追求利润的心态,从经济上对其进行处罚,以起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本条第二款是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不是绝对的禁止性规定,根据该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对于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其社会危害性与本条第一款处罚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责令从事有关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停产停业,立即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Ⅲ 消防安全“三合一场所”指的是什么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
“三合一”场所具有投资小、规模小、房间多、人员密度大、火灾隐患大的特点。从消防角度看,“三合一”场所的危险性主要表现在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耐火等级低,布局杂乱拥挤,管理混乱,从业人员自防自救技能差,无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往往达不到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因火势蔓延迅速、人员难以疏散而造成死群伤。
(3)三合一整治目的扩展阅读:
类似集经营、仓储、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火灾致多人死亡的悲剧时有发生。消防部门并非不知道类似“三合一”场所是火患重灾区,也不是没有对其进行排查整顿,但似乎总跳不出“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
不少小型企业、家庭工厂等,规模小、人数少,为了经营方便、节省成本,常常将经营、仓储、居住场所合一,给自身和周边消防安全埋下隐患。消防专家认为,要避免类似重大伤亡的火灾事故,必须杜绝“三合一”店铺的存在:消防部门有必要对藏身于集贸市场、商业住宅等场所的“三合一”商铺开展地毯式检查整治,并进行网格化管理,避免运动式执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应严格相关经营场所的规划,从建设开始就避免形成经营、仓储、居住一体的场所。
Ⅳ “三合一”整改怎么样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现状是长期积累形成的痼疾,短期内不易根治。针对“三合一”场所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不仅要强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还要加强日常监管、
1.加强整治关闭力度
由政府牵头治理,各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对违反消防法规,设置在居民住宅或出租房等建筑物内,且场所耐火等级低,场所内未设置消防设施,场所周围无防火间距,未设置或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的“三合一”场所,一律予以取缔;对设置在符合消防法规要求的建筑物内的“三合一”场所,应责令其将生产、储存、住宿不同功能区域有效分离,逾期没有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关停;对场所室内消防安全出口数量、高度达不到规范要求,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疏散通道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被损坏,或未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关停;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消防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违章用火、用电、用气或存在其他突出消防隐患的,应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逾期不改的,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搬迁。在强化行政执法的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加强行政指导,在日常的消防监督工作中,对违反其他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则应运用行政执法的职能给予监督、制止;对尚无法律依据而又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则应运用行政指导的职能给予规劝、引导。
2.加强日常监管
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三合一”场所业主消防安全责任制,使其逐步树立起“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意识,帮助其完善、健全消防安全保障机制,购置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同时,要加强外来人员相关管理和服务,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引导用工单位出资或由房产公司投资建造外来务工人员宿舍楼(亦称打工楼),这样既能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以及社会治安问题,也可给务工人员提供一个安定、整洁的生活环境。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高“三合一”场所业主和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其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Ⅳ 儒道释三合一是怎么回事在中国历史上有何重要意义
儒、释、道三教合一的思想。肇始于南梁梁武帝时,直至隋唐代儒、佛、道三教,这种“合流”并不能掩饰彼此之间的排斥和斗争,直到元明并渐由论难而趋于融汇调和。
意义:中华文明几临全面覆灭的情况下,因蒙古推存道教而在保存中华文化客观上起了巨大的保护和传承作用,因此,三教合一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极重要的意义。
儒家学说,又称儒学,也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宗教而称之为儒教。儒家思想是一种奉孔子(前551年-前479年)为宗师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
道教,是指在中国古代宗教信仰的基础上,承袭了方仙道、黄老道和民间天神信仰等大部分宗教观念和修持方法,以老庄的神秘主义和养生思想所形成的得道成仙思想为道教的核心信仰。
释,即佛教。由距今三千多年由迦毗罗卫国(今尼泊尔境内)王子乔达摩·悉达多所创 。佛教重视人类心灵和道德的进步和觉悟。
(5)三合一整治目的扩展阅读:
中国历史上之所以能够形成儒释道三教会通融合、和而不同的宗教文化体系,这种现象,在世界文明史上实属罕见。
儒释道三教各有擅长,以三教的不同功能实现了三教的和谐共存,素有“以佛修心,以老治身,以儒治世”之说。
其实,三教成为一种互补关系——儒家是治理国家的意识形态,道教主要功能是“治身”,佛教主要是“治心”,消除精神烦恼。
因此,后来的三教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其一是三教平等型,认为三教各有长短,功能不同,彼此相辅相成,这主要是儒家统治者平衡三教的政治目的。
总之,中国历史上的儒释道三教并奖格局的出现,从历史事实上证实了不同宗教的互补、会通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Ⅵ 消防“三合一”整治五必须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
Ⅶ 何为三合一工厂。
“三合一”主要指从业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为一体的场所。如有的专是将员工集体宿属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有的是利用住宅或出租屋从事生产加工,住宿与生产在同一场所等等。这些场所普遍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救能力差、消防设施特别是人员逃生通道和出口严重缺乏等安全隐患。由于这些场所存在较多的可燃物,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所以,整治“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关键是要坚决把住宿人员搬出来,同时要加强日常用火用电管理,并在场所内安装简易火灾报警、简易自动喷淋装置等消防设施。如果的确因为值班等原因需要留守住宿,就必须进行必要的物理分隔,设置独立的楼梯和防火门,将经营、住宿场所彻底分隔开;并且,住人的地方要设置独立的逃生出口。为安全起见,你说的情况,最好在二楼设置独立的逃生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