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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整治单位提前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24 17:30:54

Ⅰ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持续开展秋冬季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建管部),市管项目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期,市委主要领导同志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调研,发现施工扬尘防治仍存在措施不严、力度不够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持续加大管控力度,加严整治措施,推动扬尘治理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确保我市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市住建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秋冬季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及范围
整治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3月底;
整治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工地。
二、整治重点
(一)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房建工地落实施工围档、物料覆盖、土方湿法作业、道路硬化、车辆清洗、渣土密闭运输“六项措施”情况;洗车台、喷淋等设施“有而不用”现象;“覆盖不严、冲洗不净、数据不准”等行为;《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山东省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线性市政工程扬尘防治措施导则》《山东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执行情况。
(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扬尘治理费用足额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催工期、抢进度行为;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责任体系落实情况,方案制定、信息公示、场地洒水保洁及出场车辆清洗台账等;监理单位巡查记录及督促整改情况。
(三)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扬尘防治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建立台帐、发现问题闭环整改情况;监测监控系统在线使用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收官之年,秋冬季更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时期。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持续做好辖区内施工工地扬尘监管工作。要建立完善房建、市政和拆除“三类工地”扬尘防治监管台账并实时动态更新,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将每一个工地的监管责任明确到人,责任人全过程包保,全方位巡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强人员力量,以不间断巡查、随机抽查和暗访夜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督查,对国控省控监测点附近的工地重点关注,排放指标高于临近国控和省控监测点数据的,及时责令整改;日常施工中,使用防尘网覆盖的,网眼不得少于2000目/2500px2,不达标的,一律更换,确保防治措施真正落实到位。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市扬尘包县督导组每月不少于两次督导暗访,督导情况作为本月考核结果上报市生态委,纳入县(市、区)综合环保排名。
(三)加大处罚力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执法,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及时跟踪复核;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要挂牌督办,坚决给予停工整顿并处罚,违法违规事实及处罚情况定期报市住建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曝光并计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实施信用惩戒,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结合建筑施工特点和季节性特征,建立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机制,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精准防治,为“十四五”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打牢坚实基础。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5日

Ⅱ 政府部门的专项行动或整治要提前公示吗

政府出台新政策有提前公示的义务,通过报刊、电视、新闻、电台宣传政府的新的政策及执行时间相关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

Ⅲ 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这个是真的吗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核实获悉,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清理整顿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84号文)。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整改类互金机构,明确业务规模和存量违规业务要“双降”,不再新增不合规业务,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即整改实施阶段应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多位接近地方金融监管人士表示,已经收到上述通知。
84号文要求:
一、继续发挥好省级领导小组和整治办的统筹作用。各省要高度重视,毫不松懈地继续做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保持对互联网金融各类违法违规活动的高压态势。各省领导小组以及整治办联合工作机制要继续保持,定期召开会议。
二、扎实做好重点对象的分类处置。抓紧完成重点对象现场检查、出具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等工作。
具体来说,对整改类机构提交的整改计划,要履行批准程序,确保符合要求,一是明确业务规模不能增长、存量违规业务必须压降、不再新增不合规业务,二是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需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
对已提交整改计划的机构,要加强监管,要求其按月提交标准化的整改进度报告。
对列入取缔类的机构,要明确取缔工作责任主体,并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对此,华东某地金融监管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非常时期非常手段,限制规模,意在防止风险扩散和穿透,只是短期的控制,但不是长期的目标和方向。”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双降”不是指平台的成交额不能增长,不能再发新项目,而是指待偿金额不能增长,违规业务不能新增,若有存量,要尽快处理和化解。
方颂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提出“双降”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整改延期风险扩散。由于行业从业机构数量庞大、业务创新头目繁多、合规界定困难等客观因素影响,为保证整顿质量和效果,整改期限已经从最初原计划的2016年11月,延长到了2018年6月。对于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来讲,要控制整体和最终风险,最好的方式是控制总量,不因整改时间的延长而导致总量的增加,从而导致更大的风险。
三、持续做好非重点对象的随机抽查。各省要按月进行滚动抽查,月度抽查比例不低于非重点对象的5%。对于抽查发现规模较大、问题较严重的,要纳入重点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并视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于新发现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或相关从业机构,要及时纳入清理整顿档案库。
四、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非现场监测、督查。各省整治办要按月报送辖内工作进展情况,为加强全国整治工作的调度,全国整治办将按月通报各省进度情况。

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的工作内容

(一)继续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前一阶段整治中发现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区域和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二)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基层医疗机构中存在的以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文号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检查中,一经发现上述产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予以暂停使用,并按照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738号)要求进行处理。
(三)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线索进行梳理,集中力量追根溯源,重点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的产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查处。
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对假药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四)对查处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Ⅳ 关于开展安全质量大反思,大排查和大整治活动的通知怎么写

哈哈,真是好孩子安全反思,那就是列举几个不安全因素之后进行剖析和分析呗请问你爸爸是班组长么?如果是就把以后的工作计划也安排上!与其在这里等答案不如过来找答案~~去大中华班组建设研究网上找找吧呵呵,能减少很多时间呢

Ⅵ 首先感谢您使用河南联通宽带业务。 按照《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互联网违规接入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超过连接限制了,是一个宽带多个人或者多个电脑用的吧,打联通电话激活一下就可以了

Ⅶ 通告的范文

标准完整的政府通告范文
关于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扎实推动全县创卫工作,以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迎接周文化艺术节顺利举行,县委、县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任务1、全力整治县城和蔡家坡地区城镇环境卫生。对各路段、背街小巷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以及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发传单广告等 “五乱”现象彻底整治,取缔所有马路市场、占道经营等行为,坚决消除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现象。
2、重点整治周五路沿线环境卫生。要集中清理路面和绿化林带垃圾,彻底清除周五路沿线及各支线视野内 “三堆”;全面清扫各乡镇政府驻地的街道、市场和村组的环境卫生,清理“三堆”、治理“三乱”,开展绿化、美化活动,大力改善卫生面貌。
3、集中整治民俗村环境卫生及经营秩序。对重点区域、公共区域及民俗接待户垃圾乱倒、污水乱泼、乱贴乱画、宣传牌不规范等问题下功夫整治。
4、突击整治各乡镇区环境卫生及市容市貌、交通秩序。
二、职责任务县城环境卫生整治由县创卫办组织各路段包抓部门牵头负责落实;蔡家坡地区环境卫生整治由开发区管委会和蔡家坡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周五路路面环境卫生整治由县交通局负责,绿化林带由各责任部门负责;周原广场西侧、南侧环境卫生整治由凤鸣镇负责;北郭民俗村由周公庙风景名胜民俗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凤鸣镇配合;其他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三、工作要求1、充分发动,全民参与。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各方面积极参与,集中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全面整治所辖路段和地区的环境卫生。各包抓责任部门要由领导带队,组织干部职工对包抓路段进行彻底打扫,力争在短期内使市容市貌和城乡环境卫生有较大改观。
2、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县建设局要抓好县城市容市貌日常监督管理和“门前三包一严”制度的落实,开展市容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区清扫保洁力度,清理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乱贴乱画和流动摊点,取缔马路市场,规范建筑工地施工管理;县卫生局要抓好全县“六小”行业管理,督促指导改善卫生状况;县工商局要抓好市场管理,全面清理各专业市场环境卫生;县公安局要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坚决杜绝车辆乱停、乱放、乱调头等违章行为;凤鸣镇要重点抓好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彻底改变脏、乱、差现象。蔡家坡开发区管委会要抓好蔡家坡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蔡家坡镇要负责抓好蔡家坡镇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工作。周公庙风景名胜民俗区管委会要积极组织各经营户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做到卫生干净整洁,经营规范有序,整体容貌美观舒适。各部门、各单位集中人力和物力,对县城区和周五路包抓路段进行彻底打扫,坚持值班制度,全天搞好保洁。各乡镇要将乡镇政府所在地作为重点,对公路和河渠沿线垃圾集中进行清理,突击治理“脏、乱、差”,彻底解决“三堆”、“三乱”等问题。
3、密切配合,强化督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工作措施,夯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创卫效能督查组和县创卫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整治任务落实情况。县电视台要跟踪报道,对工作成效显着的单位要通报表扬,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整治效果差的单位予以曝光批评,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中共XXX委办公室XXX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6日

Ⅷ 尊敬的客户,根据工信部等十三部委联合下发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司现正开展

电信公司发布的预警告知短信,提醒用户的。

Ⅸ 限期治理由什么部门决定

目录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决定程序
第三章执行与督察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五章附则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决定程序
第三章执行与督察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五章附则
展开 编辑本段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6号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1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九年七月八日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决定程序 第三章执行与督察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第四条【级别管辖】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特殊管辖】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第六条【期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第七条【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限期治理决定书》、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 (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排污单位名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编辑本段第二章决定程序
第八条【立案调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者监测的结果,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或者超总量。 对经现场检查判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原因。经分析判断超标或者超总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管辖权限的规定立案调查,并确定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 第九条【判断步骤】 对已被立案调查的排污单位,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步骤,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是否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断,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现场监测: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对污染源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 (二)技术评估:组织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条【事先告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判断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向排污单位发出《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 第十一条【告知内容】 《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名称; (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和证据; (三)拟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法律后果; (五)排污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污染源限期治理事项,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申请听证】 排污单位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以及是否应当适用限期治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三条【组织听证】 排污单位提出听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排污单位。 依据本办法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认定事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考虑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排污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结果的基础上,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决定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并制作《限期治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决定书内容】 《限期治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事实、证据和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限期治理任务,即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后应当稳定达到的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第十七条【告知相关事项】 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在《限期治理决定书》中告知以下事项: (一)排污单位负责自行选择限期治理具体措施; (二)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 (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十八条【送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治理决定书》送达排污单位。 《限期治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重点湖泊流域】 对国家确定的重点湖泊流域内,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要求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而逾期未完成,且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是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直接责令停产整治。编辑本段第三章执行与督察
第二十条【企业采取治理措施】 排污单位接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应当根据限期治理任务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并报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限期治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监测记录】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对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备查核。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不得超标超总量】 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标或者超总量。 第二十三条【试运行监管要求】 限期治理期间,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需要试运行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报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试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基础上,相应增加采样频次,进行加密监测。 在试运行期间,因水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原因所产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必须将所产生的水污染物存放于应急储存池或者其他临时储存设施,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跟踪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制定跟踪检查方案,明确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跟踪检查方案,通过现场检查、采样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治理进度和排放水污染物状况加强后督察。 试运行期间,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相应增加监测频次。 第二十五条【限产限排、停产整治】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发现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产限排或者责令停产整治。编辑本段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二十六条【解除依据】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经过限期治理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一)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监测认定,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浓度的日均值能够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限值的。 (二)生产负荷无法调整到75%以上,但经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认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相匹配的。 (三)所排重点水污染物未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解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二十七条【届满核查】 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采取现场监测、实地察看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查阅监测记录、工程建设资料以及投资报告等方式;对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通过走访或者举行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形成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出具限期治理监测报告。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应当由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核查意见】 负责现场核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制作限期治理核查意见,连同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限期治理监测报告,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 限期治理核查意见应当提出对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决定或者依法关闭的建议和理由。 限期治理核查意见、现场核查笔录、监测报告,应当与限期治理决定文书,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核查后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三十条【申请提前解除】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前,认为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可以向决定限期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申请提前解除的,应当提交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并附具能够证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核查和决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核查的规定组织核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确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决定。 (二)对未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第三十二条【企业后续管理】 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保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加强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所排水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三条【部门后续监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监督检查。 对被解除限期治理后12个月内再次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终结情形】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结限期治理决定: (一)依法被撤销的; (二)依法解散的;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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