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述职报告
㈠ 村支书选举程序
镇党委是可以直接任命村支书的,村支书选举程序:
1、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差额提名、推荐候选人;
2、报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同意后作出批复;
3、支部接到上级党委批复后,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公示;
4、上级党委在公示结束后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考察;
5、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先推选支部委员,支部委员确定后,召开委员会,选举支部书记。
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因故调离,而本届党支部委员会任期未满,在这种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新的书记或副书记。党支部要根据支部运行情况,经支委会研究讨论决定后,请示报告上级乡镇党委直接任命,上级党委经党委会专题研究后印发正式文件进行直接任命。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