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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 2020-12-23 13:55:35

Ⅰ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新动向表现为哪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专省“打黑办”统一部属署与安排,省法院即成立了“打黑除恶”调研组。调研前,认真学习了相关主要文件,确定了调研主要内容,制订了详细的调研计划,于X18年5月15日至6月25日,调研组先后深入到X、X、X等地建筑、运输、采矿、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进行了暗访,谈话X余人次,相继走访了X、X等。第二方面,听取当地区、县政法委、“打黑办”关于“打黑除恶”专题工作汇报X场,召开公、检、法、司座谈X次,对全国、全省“打黑办”转来的群众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进行重点查处与督促,并提出一些指导性意见。第三方面,对三地“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了深入摸排,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对目前三地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有了深入了解,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规律、特点及滋生蔓延的原因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意见。

Ⅱ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提高政治站位,摸排涉黑涉恶线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首先是提高政治觉悟,认识到打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心中,通过发动人民群众提供打黑涉黑线索,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进行。

Ⅲ 对扫黑除恶工作的意见建议

今年以来,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中央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此举不断增强了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为更好开展这一工作,笔者认为提出以下五条建议:

一是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各有关部门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二是建立严密的防控体系、坚实的基础工作在源头上控制黑恶势力团伙的形成。司法部门要强化对刑释解教等重点人口及其他列管工作对象控制管理;公安部门要对辖区的出租房、娱乐场所以及流动人口管理,特别是要对流动人口中无固定居所、无固定职业的高危人群或受过打击处理的人或有涉恶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倾向的人进行掌控。

三是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要深化对黑恶势力的性质和危害的认识。有些地方许多黑恶团伙的头目也是当地的经济能人,尤其是在他们开办了一定数量的经济实体时,尽管发展早期和壮大后的经营方式和手段涉黑涉恶,但为当地提供了不少就业岗位,吸纳了不少剩余劳动力,就像网络上调侃的那样,“我们不是黑社会,我们是商会”。基于这种情况,地方领导人担心影响任期政绩和地方经济发展环境,不愿意承认当地有黑恶犯罪以下基层组织的领导打击黑恶势力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在处理了黑恶头目之后,如何以及能否正常维系这些实体的运营是个大难题,这也是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打击农村黑恶犯罪的根本原因之一。地方领导人要破除这种观念,要意识到,只有社会安定了,群众才能安居乐业,营商环境才能吸引资金和人才流入。

篇幅有限,追答继续。

Ⅳ 叙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着力打击的重点领域和黑恶势力犯罪有哪些,有什么好的

专项斗争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打击第重点黑恶势力是什么

1、黑势力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2、恶势力

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根据法学家的解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

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5)扫黑除恶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扩展阅读

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

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加大督办力度,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卫生健康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卫健行业特点 ,突出打击什么类重点对象

卫生健康行业突出打击重点对象是 一是全面摸排在医疗纠纷调处过专程中组织、煽动、参与闹事属或暴力威胁,甚至伤医伤护的黑恶势力;
二是重点摸排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决策和业务(包括:医疗项目、后勤服务及其他建设、采购项目等)开展的黑恶势力,及其它影响系统安全稳定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以及参与黑恶势力的“两劳人员”、吸毒人员、艾滋病人等特殊人群;
三是延伸摸排在损害群众就医权益的“医托”,医疗卫生单位周边违规摆摊设点影响诊疗秩序,以及违规违法开展业务的黑救护、黑出租,以暴力手段抗拒劝离的黑恶势力等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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