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公共卫生
2006年度乡镇(街道)公共卫生工作
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卫生强市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年我市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0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06〕35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余姚市乡镇(街道)公共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余政办发〔2006〕47号),现就2006年度乡镇(街道)公共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2006年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到2006年底,建立基本适应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二级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二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建立本地公共卫生的保障和考核机制。2006年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有3大类12项(详见附件):一是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二是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三是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
二、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二级公共卫生管理体制
(一)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二级公共卫生管理组织和公共卫生联络员队伍。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任主任,分管教文卫工作的副乡镇长(办事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教文卫、财政、工业、农业、民政、社保、综治、妇联、团委等各办线负责人及辖区内卫生院(医院)院长为组成成员。下设办公室,教文卫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并配备一名专职公共卫生管理员。各行政村应成立公共卫生管理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指定一名村干部为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员,并在每个村民小组落实一名公共卫生联络员。
(二)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二级公共卫生管理组织和公共卫生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经费保障,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协调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村公共卫生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社区)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教育、集体聚餐、食品药品等相关产品的巡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社区)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办好村卫生室,督促村卫生室履行公共卫生的有关职责。根据村(社区)地域和人口基本情况组建村级公共卫生联络员队伍,做好公共卫生联络员的管理工作。
村(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并熟悉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宣传公共卫生知识。在村公共卫生管理小组的领导及卫生院(医院)的工作指导下,与村卫生室密切配合,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了解村民的卫生需求,积极做好村公共卫生管理小组的参谋,做好相关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
2、配合做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改水改厕工作,协助开展饮用水质监测和除“四害”工作。
3、切实做好外来流动儿童及外来孕产妇的调查摸底和上报工作,通知并督促其到卫生院(医院)接受常规计划免疫管理及孕产妇系统管理。
4、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就医和报销情况。
5、其他相关工作或指令性任务。
三、构建乡镇(街道)、村(社区)二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一)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由本辖区卫生院(医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组成,村公共卫生联络员辅助配合。加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标准化建设,按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要求,逐步把村卫生室建设成集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等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联村医生、乡村(社区)医生及村公共卫生联络员三支队伍,建立“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结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有多名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分片确定一名乡村医生为村片区的责任医生,具体负责该村片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乡村医生较少的村,可由卫生院联村医生分担负责村片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山区乡镇要力争做到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室,承担全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暂无法建立村卫生室的行政村,乡镇政府可在行政村设立公共卫生服务点,由卫生院派医务人员定期到服务点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同时,可聘任无执业资格的原乡村医生或聘任一名文化程度高中以上、品德良好、热爱该项工作的人员为该村的卫生员,经过一定的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协助履行部分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二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的职责。
1、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乡镇(街道)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等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职能,承担市卫生局和乡镇(街道)政府委托的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职能,开展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考核和对公共联络员的工作指导。主要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的协助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康复保健服务、计生技术指导、卫生信息的收集和管理等7项工作。
2、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工作职责。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承担常见病的初次诊治和转诊、健康教育、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防治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具体职责为:
(1)做好村委会参谋,组织实施村(社区)健康教育。设置健康教育栏,定期更新内容,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及时上门宣教,使健康教育进村入户。
(2)提供基本医疗惠民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治、上门出诊、设立家庭病床等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3)搞好健康管理。充分利用健康检查、临床诊疗、无偿献血、婚前检查、重点人群服务等体检资料,结合上门服务,协助做好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活动。
(4)定期开展重点人群服务。为60岁以上老年人和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进行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
(5)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按规定要求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集体中毒、职业危害及农村集体聚餐、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外来人口等信息。
(6)协助落实疾病防治措施。协助卫生院做好传染病人的消毒隔离、治疗和其他防治工作,协助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区域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进行管理和跟踪服务。协助卫生监督所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卫生指导工作。
3、村公共卫生服务点卫生员职责。村公共卫生服务点卫生员作为解决山区有些行政村没有村卫生室的盲点问题,主要承担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健康教育、为村民提供非处方药品等工作:
(1)做好村委会参谋,组织实施村健康教育。设置健康教育栏,定期更新内容,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及时上门宣教,使健康教育进村入户。
(2)为村民提供非处方药品。可以备有非处方药品,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卫生院的医生提供病人的有关病情,询问有关用药情况,并向村民提供非处方药品。
(3)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收集并向卫生院报告有关疾病、集体中毒、职业危害及农村集体聚餐、外来人口等信息。
(三)关于落实直接面向农民的3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分工原则。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二级公共卫生管理组织的领导下,主要由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由于服务项目直接面向农民,量大面广,要做好3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分工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1、“卫生院为主,村卫生室为辅”原则。在今年工作的分工上,乡镇(街道)卫生院要多承担服务项目的内容,村卫生室(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安排少些,以便乡村医生有培训学习的过程,工作任务可逐年增加。
2、“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原则。对项目的具体内容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分工,并把责任落实到人。
3、“既分工,又合作”原则。乡镇(街道)、村二级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做到卫生院医务人员、乡村医生上下联动,公共卫生联络员积极参与,确保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到位。
四、推进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召开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商量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召开村公共卫生领导小组组长会议,听取和部署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要建立培训制度,组织村级公共卫生联络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开展业务培训。要建立考核制度,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要制订对卫生院、行政村、村卫生室的考核办法,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业绩要与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相挂钩。
(二)资金保障。各乡镇(街道)的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落实,并按余政办发〔2006〕47号的文件精神根据工作考核情况下拨。各乡镇(街道)财政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经费,用于补充本地公共卫生工作经费。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出台的《关于落实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办法》,落实医疗机构补助经费。乡镇(街道)卫生院从事预防保健的人员经费由乡镇(街道)财政按实给予补助,今年补助标准为6万元/人;乡镇(街道)卫生院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等保障费用由乡镇(街道)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村卫生室建设保障。各行政村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建设的领导,要为村卫生室建设提供工作用房等硬件支持。
附件
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内容
一、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及要求
1
健康教育
村村设置健康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户户获得健康教育资料,及时上门宣教;开展育龄妇女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咨询与教育。
2
健康管理
充分利用健康体检、临床诊疗、无偿献血、婚前检查、职业体检、重点人群服务等体检资料,结合主动上门服务,为农民逐步建立健康档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
3
基本医疗
服务
方便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治;建立双向转诊制度;结合农忙和疾病防控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社区巡诊,处理常见病患,访视重点对象,落实防控措施,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药收费政策,对困难群众适当减免诊疗费用。
4
合作医疗
便民服务
负责合作医疗相关问题的解答,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及时了解本区域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就医情况。通知并协助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及时报销等。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序号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及要求
二、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及要求
5
儿童保健
向0-7岁的儿童提供省免疫规划确定的7种一类疫苗的接种服务,确保接种率达到95%以上;0-3岁儿童在首次体格检查时建立系统管理档案,定期接受8次健康体检,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6
妇女保健
向孕产妇提供5次产前检查、3次产后上门访视和1次产后常规检查;向育龄已婚妇女每3年提供1次常见妇女病检查。
7
老人和困难
群体保健
为60岁以上老人和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配备社区责任医生,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动态管理。
8
重点疾病
社区管理
(1)结核病:发现病人及时登记报告并督导服药、复查;
(2)血吸虫病:开展查灭螺、病人检查和药物治疗;
(3)艾滋病:开展艾滋病咨询,协助做好艾滋病自愿检测和抗病毒药物治疗;
(4)精神病:对农村精神病人进行监护指导和治疗指导;
(5)主要慢性病:对高血压、肿瘤、糖尿病、肝炎等疾病开展咨询服务和用药指导。
三、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及要求
9
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
按规定要求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集体中毒、职业危害及农村集体聚餐、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外来人员等信息。
10
环境卫生协管
配合做好村居环境综合整治和改水改厕工作,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和除“四害”工作。
11
卫生监督协查
配合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对农村学校、医疗机构、相关企业和经营单位开展卫生检查。
12
协助落实疾病防控措施
承担或协助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治疗和其他防控工作,协助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说明:1、上述项目的劳务性服务开支,从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支出,对农民
实行免费服务。
2、国家规定向农民免费提供的项目,如向适龄儿童提供一类疫苗的免疫
接种、艾滋病自愿检测和抗病毒治疗等,所需经费由各财政另行安排
落实。
❷ 运尸体的殡葬车应办什么手续
需要在车管所取得资质,详情去当地车管所进一步咨询。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2)整治公共卫生扩展阅读:
1、严格收费标准。免除城乡居民遗体接运费用,各殡仪馆或乡镇殡葬服务站承接的居民遗体接运费用,按照济宁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统一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2、规范殡仪车辆。殡仪服务专用车辆要统一喷印“殡仪车”醒目标志,注明服务和监督电话。殡仪车辆要保持整洁卫生、性能良好。
3、加强执法检查。公安、民政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市非法承运遗体、殡仪车辆在公共场所乱停乱放、运尸途中抛撒黄纸冥币、焚烧丧葬用品等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殡葬管理条例
❸ 举报非法行医需要什么证据
《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只要被举报人有以上行为,任何公民都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举报一般不需要提供证据,只要说明非法行医人姓名、行医地点等要素即可.
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非法行医人有以上行为之一,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3)整治公共卫生扩展阅读: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你要首先要参与卫生部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注册才能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满五年后才能进行个体行医,个体行医还需要医疗机构构执业许可证。
在经当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个体行医。否则就是非法行医,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