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无证无照整治
❶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意见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办法》的名称
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修订草案》将《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同时,由于《行政强制法》没有将“取缔”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关于“取缔”的明确定义,《修订草案》删去了《办法》名称中的“取缔”。
(二)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机制
从十余年的执法经验来看,查处无照经营涉及多个行政部门,需要各行政机关密切协作,齐抓共管。2010年4月,在中央综治办的支持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被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机制。这一举措,极大地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修订草案》增加了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机制的规定,即“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三)关于无证无照经营的界定
《办法》的第二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在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后,营业执照不再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对于后置许可项目,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须取得相应的后置行政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修订草案》第二条对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的证照条件作了规定。
(四)关于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部门分工
《修订草案》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查处无证无照行为的部门职责分工作了规定。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无须取得前置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二是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既无证又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三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
(五)关于强制变更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对许可审批部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后的工作职责和时限作了规定,但对于工商部门仅规定了:“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为使工商登记与前置许可相符,《修订草案》增加了:“当事人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登记事项予以强制变更”的规定。
(六)关于行政强制权
对于无照经营的查处需要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办法》仅将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强制权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虑到在实行先照后证后,各主管机关都负有查处无证经营的职权,《修订草案》将《办法》的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权,同样赋予了其他主管部门,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行政机关”。
(七)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与《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修订草案》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
(八)关于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处罚
《办法》第十四条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作了规定。但是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十余年的执法实践看,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数量不到全部查处无照经营案件的1%,涉及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案件数量不到全部案件数量的四分之一,即将近四分之三的无照经营案件为一般违法行为。考虑到无证无照经营的社会危害差异较大,《修订草案》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处罚按照其对社会稳定及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作了调整。
(九)关于例外处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为进一步搞活市场流通,方便群众生活,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修订草案》删去了《办法》中的“农民”、“自产”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增加了“以及除食品、药品外的日常生活用品”。
❷ 无证经营如何投诉
发现无照经营可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专九条任属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因此,举报人可拨打当地114查询电话查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电话(一般为12315)进行投诉。
(2)工商无证无照整治扩展阅读:
近期国家出台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与此同时还约束了城管的执法方法,明确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该项政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施行了14年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也将废止。
参考资料:网络-无照经营
网络-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❸ 无照经营工商局罚款直接给一张询问通知书第二天到工商局做完笔录就说要罚款对吗没有别的手续了吗
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❹ 无营业执照被人举报 工商局会怎么处理
无营业执照被人举报,工商局会依照法律进行查处,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4)工商无证无照整治扩展阅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❺ 工商管理有关无证经营下发限期改正通知多久才罚款
只要来你在《责令改正通知书》期限内自办理好营业执照就没问题的了
如果过了期限还没办好,却没有暂时关门停业,而是继续无照经营,那就是逼着工商部门对你处罚了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规定如下:
1、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根据《条例》(即《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❻ 宾馆无证无照经营,工商如何查处
宾馆必须要在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才能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如果没有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办理。罚款额度根据情节严重在2000到20000之间。
❼ 请问一般工商查处无证小作坊是怎么处罚的
罚款并且查封处置。
根据我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7)工商无证无照整治扩展阅读:
成都市郫都区2017年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小作坊(企业)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4月6日上午,由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牵头,联合团结镇、安靖镇镇政府,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国土局、区规建等10多家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近年来最大力度、最大规模的无证无照企业集中拆除行动。
拆除连片无证无照经营小作坊(企业)共60余家,占地面积达357亩。按照整治行动计划,在本月底前,全区所有2300余户无证无照经营小作坊(企业)都将被拆除完毕。
随着挖掘机的“轰隆”作业,一栋栋加工厂房应声倒下,今日一早,在团结镇长河村、石桥村,郫都区集中拆除无证无照小作坊(企业)行动在这里展开,执法人员出动十余台大型工程挖掘机,逐一将厂房拆除。
“实在是太好了,就像是拔掉了我们心里的一根刺一样痛快。”拆除现场,当地群众无不拍手称快,石桥村居民陈先明大爷说,以前这些企业不仅噪音大、粉尘重,排出来的气味也十分刺鼻,住在附近的居民真是苦不堪言,早就盼着政府把这些无证无照的企业赶紧拆掉,这下终于还大家一个清爽干净的环境了。
记者了解到,此前,在长河村、石桥村一带,相连成片的无证无照的小作坊(企业)达到60多家,多为废旧木材加工、石材加工、塑料制品类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产生的粉尘、异味、垃圾等对环境污染很大,周围群众也反映强烈,多次向镇政府、区政府投诉举报。
近几年来,区政府、镇政府也不断开展整治行动,但由于这些无证无证小作坊(企业)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容易“死灰复燃”,整治效果不佳。
2018年初,郫都区启动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小作坊(企业)专项行动,也打响了2017年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确定把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等切身利益,以及影响区域经济健康运行重大问题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坚决查处取缔。
同时实施分类治理,特别对安靖镇、团结镇、犀浦镇片区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无证无照小作坊(企业)进行强力整治规范,该拆除的一律拆除,该整改的都要整改规范。
“这次我区开展的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小作坊(企业)专项行动,是近年来决心最大、力度最大、规模最大的一次行动,对这些环境污染严重的无证无照企业通过集中拆除,可以杜绝‘死灰复燃’。”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李洪成介绍说。
集中拆除行动重点在区内的团结镇、安靖镇、犀浦镇、红光镇等区域展开,行动中,对摸底发现的无证无照小作坊、企业发放了通告,在4月前劝其自行关闭、搬离。
到目前,多数分散的无证无照小作坊(企业)已经进行了关闭。4月底之前,这样的集中拆除行动每周都会进行,将对全区范围的2300余家对环境有污染的无证无照小作坊(企业)全部拆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