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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治理原则

发布时间: 2020-12-21 02:10:21

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党委领导
2全党动手
3坚持谁主管谁负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版党的领导,全党权动手的原则;
二、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六、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
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㈡ 简述公共治理的原则

公共治理的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
污染水治理

㈢ 实现自主治理的八项具体原则是什么

一、实现自主治理的八项具体原则:

通过分析分布在世界各国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场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资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宾群岛的灌溉系统的组织情况等等,奥斯特罗姆总结和界定了其中8项原则。

1、清晰界定边界。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2、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或(和)资源单位数量的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或(和)资金的供应规则保持一致。

3、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

4、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责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

5、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的制裁,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

6、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

7、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

8、分权制企业。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

二、自主治理理论:

自主治理理论概述,当代公共选择学派和公共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大量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开发了自主治理理论,从而在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集体行动的理论。 从影响理性个人策略选择的四个内部变量、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自主治理的具体原则三个方面阐述了自主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

㈣ 教育治理的规范性原则是什么

对教会治理的原则,基本有三种见解:

一、持否定态度,认为教会治理不过是人的行为,与基督教的精义背道而驰,因此教会要去组织化和行政化。贵格会和达秘派的信徒多持这种看法。

二、持开放的态度,认为圣经就这个问题没有清晰的启示。所以,各个教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一般原则自行建立治理体系。现代有许多教会持这种观点。

三、与以上两种见解相反,认为圣经启示了教会治理的原则。因此,教会治理必须依据圣经。

本文的目标是阐述合乎圣经的教会治理原则,并对前两种观点作出简单回应。

一、教会治理原则的圣经根据

虽然教会治理的主要原则不应在旧约里寻找,但我们可以从上帝对以色列人的治理,联想到他对教会也设定了治理原则。以色列国是教会的影儿,教会作为真以色列,理当有更美的治理。

在旧约时代,上帝先是为以色列人制定由祭司、长老和官长组成的治理体系,自己做他们的王。后来,以色列人要求撒母耳给他们立一个王,像其他国家一样,上帝给他们设立了君王为首的治理体系。

在新约时代,基督是教会的元首,他设立了长老(牧师/监督)来治理教会。从新约圣经的表述来看,使徒对教会治理所持的观念并不模糊或彼此抵触,反而是清晰、完整、一致的。

保罗对哥林多教会说: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照次序行(林前14:40),并且强调他写给教会的规矩是主的命令(林前14:37);他又吩咐帖撒罗尼迦的教会说:凡有弟兄不按规矩而行,不遵守从我们所受的教训,就当远离他(帖后3:6)。很明显,帖撒罗尼迦的教会有使徒传给他们的治理原则。

保罗也写信给提摩太说:我将这些事写给你……你也可以知道在上帝的家中当怎样行(提前3:14-15)。我们都知道,《提摩太前书》的主要内容是:怎样在教会设立长老,以及怎样治理教会。在《提多书》里也有类似的教训。

使徒保罗也对以弗所的长老们说:所以我今日向你们证明,你们中间无论何人死亡,罪不在我身上。因为上帝的旨意,我没有一样避讳不传给你们的。圣灵立你们做全群的监督,你们就当为自己谨慎,也为全群谨慎,牧养上帝的教会,就是他用自己血所买来的(徒20:26-28)。除非保罗已将牧养教会的原则传给了以弗所的长老,否则不会这样严严地警戒他们。从保罗与以弗所长老的谈话也可以看出,他已经向教会传递了清晰、全备的教导,并没有暗示长老在治理教会的原则上可以自己酌定。

彼得也讲了类似的话:上帝已将一切关乎生命和虔敬的事赐给了我们,皆因我们认识那用自己荣耀和美德召我们的主(彼后1:3)。很显然,彼得宣告的与教会有关的所有真理,上帝已经赐给了教会。

根据以上经文,我们有理由相信教会治理的原则已经交托给使徒,并写在了圣经上。历代教会的责任是承继,而不是创新。

二、教会治理原则的归纳

虽然圣经启示了教会的治理原则,但这些原则分散在圣经中,有必要加以归纳,明晰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

(一)教会治理原则的三个方面:

第一,规范性治理原则。

规范性治理原则,主要来自圣经中清晰表述治理法则的经文。对此,我们不能增添,也不能减少,要忠实地遵行。例如,设立长老(牧师/监督)教导并管理全教会,按照《马太福音》18章15-17节和《哥林多前书》5章的原则执行教会纪律等等。

第二,一般性圣经原则。

一般性圣经原则主要来自没有就具体事项启示相应原则的经文,也可称之为总原则性经文。例如,保罗对哥林多教会说: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照次序行(林前14:40),又说,无论做什么,都要为荣耀 神而行(林前10:31),凡事都当造就人(林前14:26)。一般性圣经原则的设立,是为了规范圣经没有清楚教导但又必须行的事,使之符合圣经的主旨。

第三,一般启示原则。

一般启示原则来自人性的自然之光,这些原则虽不出自圣经,但符合圣经的一般原则,圣经也肯定它们的价值(林前11:14;罗2:14)。因此,在圣经没有清楚教导又必须行的事上,只要不违背圣经的规范性治理原则以及圣经的一般原则,又能荣 神益人,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制定相应原则。例如,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规范性治理原则的首要性

一个较完善的教会治理体系,必然综合了以上三方面的治理原则。不过,它们之间有主次轻重之分。很显然,规范性治理原则是教会治理体系的中流砥柱,因为这是上帝明确的吩咐,是一间教会能否健康运转的决定性因素。

而一般性圣经原则和一般启示原则,主要功能是辅助规范性治理原则更好地发挥功用。若一间教会在财务上非常清晰规范,聚会也循规蹈矩,但在选立长老和执行教会纪律的事上不依照圣经,或不设立长老和执行教会纪律,就不是一间健康的教会,也达不到教会治理的目标。因此,一间教会的治理模式是否合乎圣经,关键看是否按照规范性原则治理。

问题是,我们该如何确立教会治理的模式,因为圣经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治理章程,供历代教会采用。是的,如同圣经也没有给我们明确的教义规范,不过历代教会借着对圣经的详细考察,使各样的教义得到了规范,其成果就是各类“信经”和“公认信条”。

同样,教会治理的原则也散布在圣经里,历代教会也归纳出了各种教会治理模式,像主教制、长老制、公理制、地方教会长老制。但这几种治理模式,哪一种是合乎圣经的治理模式?我的回答是,圣经启示了具体而特定的教会治理模式,就是地方教会长老制,但因为教会软弱,未能完全领悟,所以在教义和教会治理模式上各有偏重,都应详细查考圣经,存着谦卑和随时归正的态度持守自己所信,直到到了天上,那唯一合乎圣经的教义规范和教会治理模式向我们显明。

(三)一般启示原则在教会治理中的制定:

上文已经说明,规范性教会治理原则来自圣经清楚的吩咐,一般启示原则是辅助性的,为了更好地实施规范性治理原则。一般启示原则即人性的自然之光(林前11:14;罗2:14),教会可以根据自然之光和基督徒的智慧来规范某些治理细节,因为圣经支持我们这样做。

但有几点需要注意:第一,制定一般启示原则必须在没有规范性治理原则的前提下。在圣经清楚规定的事上,不可以加上一般启示原则。例如,圣经教导我们,使徒之后的教会只有长老和执事两种职分,因此,就不能将“同工”当做教会的一个职分,更不能按立一个人做“同工”;

第二,一般启示原则的制定必须符合圣经的一般原则(总则),且要达到荣 神益人的目的;

第三,一般启示治理原则一旦制定,教会就当遵守,并以为是顺服上帝,而不是顺服人。但当一般性原则不能达到荣 神益人的目标时,就应当废除。

教会要特别小心,总要将一般启示原则放在圣经原则的规范之下,否则就会给教会带来亏损。例如:天主教规定神父、主教不能结婚,将圣经所没有吩咐的强加给人;有的教会规定牧师(教导长老)的职分是终身制,长老(治理长老)的职分却要一届一选,甚至最多连任二至三届,这是用两种原则对待同一种职分。他们制定这些原则的意愿是好的,但不符合圣经。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将一般启示原则放大,将这些原则上升到了规范性原则的高度,形成了不合圣经的传统,很多这样的传统后来成为教会改革的拦阻。

㈤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协调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要完成这样一个具有长期性、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确立并遵循符合其自身规律和特点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其高效有序地运作 一、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原则,就是要在宏观上把预防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最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注重从抑制和消除产生危害社会治安现象的具体原因和条件入手,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违反法律、纪律、道德等社会行为规范的现象发生,从而达到治本之目的。 二、法制原则。确立法制原则,就是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律的轨道,使综合治理工作法律化、制度化,从而在法律制度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三、协调原则。确立协调原则,就是要求从宏观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安工作予以统筹协调,以提高这项工作的整体功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宏伟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是各种社会组织、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和治理活动的简单相加和无序堆砌,而是各个子系统和诸因素的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协调运作的动态大系统。 四、科学原则。确立科学原则,就是要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科学性。</p><p>首先,要重视和开展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的研究。只有切实加强这方面的科学研究,才能使这项工作获得科学的指导而富有成效。 网上摘录,请参考做答!如果需要更详细的论述请补充提问!

㈥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原则是什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全党全社会各个方面。三十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证明,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要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调查研究等重要原则,而且还要坚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色的“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机结合的属地管理”原则。

㈦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原则

根据《“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土地恢复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让污染者负责治理,破坏者负责恢复,历史遗留问题区别对待,通过政策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根据调查和收集到的资料,通过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将西北地区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恢复治理区依据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现状、潜在环境地质问题危害性、矿山的区位条件、矿山恢复治理难易程度,及轻重缓急,划分为近期重点恢复治理区、近期重点防治区(表5-9)。

㈧ 创新社会治理的原则和措施有哪些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必须走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社会治理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二、坚持多方参与,努力形成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社会治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必须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

三、坚持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水平:首先,要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增强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的思想自觉,逐步培育起全社会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坚定信仰,进一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8)地方治理原则扩展阅读

强化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基层社会治理遇到不少新矛盾、新问题,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执法规范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就需要在综治、信访、基层自治、社会组织发展等重点领域加快立法进程。

一方面,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范围及政府职能法定,明确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加快基层社会治理重点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根据新型社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等的发展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注重提升群众法治观念,保障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事务中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㈨ 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1)根据小流域内水土资源现状及社会经济条件,正确地确定生产发展方向,合理安排农、林、牧用地的位置和比例,积极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提高单位面积粮食产量,促进陡坡退耕,为扩大造林种草面积创造条件。

2)水土保持工作要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

3)在布置治理措施时,使工程措施与林草措施及农业耕作措施相结合,治坡措施与治沟措施相结合,在地少人多的地区,林草措施面积比例可以小些。

4)在实施顺序上,一般先坡面后沟道,先支、毛沟后干沟,先上中游后下游。

5)讲求实效,注意提高粮食产量与经济收入,注意解决饲料、肥料和人畜饮水问题。

㈩ 黑臭水体治理原则是什么

黑臭水体是百姓反映强烈的水环境问题,不仅损害了城市人居环境,也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回。近几答年“让市长下河游泳”的呼声反映了百姓对解决和治理城市黑臭水体的强烈愿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系统性强,工作涉及面广。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的责任主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委指导地方落实并提出目标:2017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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