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停产整治
⑴ 县级环保局有权关停企业吗关停重污染企业需要哪些程序
任何行政行为均需遵循法定程序,关停污染企业也是这样。当前治污行动中,形成了一股关停污染企业的风潮,并且由于环保高压态势,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一刀切”、追求效率、忽视程序要求的倾向。本文意在强调污染企业关停所必须履行的程序要求,以提醒执法机关,保障企业合法的程序利益。
要明确污染企业关停需履行的手续,必须首先明确“关停”这一行政行为的性质。《环境保护法》设专章(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污染物排放超标需受到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处罚、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会受到罚款处罚等。“关停”规定在同章第六十条,表述为“……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按照体系解释方法,其应属行政处罚无疑。《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列举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虽然没有明确包括“关停企业”,但其中第四项“责令停产停业”,第五项“吊销执照”与企业关停的效果别无二致。此外,该条第七项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环境保护法》属于法律,其规定的“关停”当然属于行政处罚。此点应当没有异议。
既然关停企业属于行政处罚,其就应当遵循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规定。《环境保护法》并未涉及关停企业的程序问题,因而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据此,调查和告知,是所有行政处罚都必须履行的程序。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于那些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听证是他们的法定权利。关停企业显然是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具有同等利害关系的行政处罚(包含在第四十条“等”字内涵之中),必须告知相对人并赋予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此外,在调查阶段,关于调查的人数、方式、证据的获取等有诸多细致的规定,执法机关也必须遵循。以上均是关停企业所必须遵循的步骤,缺一不可。
⑵ 镇政府有权关停取缔无环评手续,无任何污染物治理设施的砖窑厂吗
没有权利的。执法主体是环保局,镇政府无权处理砖窑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镇政府无权做出处罚的决定。
⑶ 环保部门有权作出断电停业的处罚决定吗
环保部有权。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环境保护部。环保部仍负责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协调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还有环境政策的制订和落实、法律的监督与执行、跨行政地区环境事务协调等任务。
⑷ 环保检查不合格厂被关停有没有补偿
没有补偿。
因环境保护问题不合格被关停,这个属于是企业自身的责任。只能后果自负。因为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污染严重的企业是政府或环保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除了违法行政情况(须经人民法院认定),不涉及到政府或环保职能部门须向企业赔偿的问题。当然,如果企业因停产造成职工生活困难,职工可以通过信访途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扶助与安置。而因环境污染受到直接侵害的单位和个人,由排放污染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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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⑸ 环保涉刑案件法人被关停后 固体废弃物 如何处置谁的职责寻法律依据
应当由涉案生产单位承担责任。环保行政部门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及证据和作出停产整治决定的法律依据;责令停产整治的种类和改正方式、期限。
法条链接:《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
1、第十一条 【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和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种类和改正方式、期限;
(四)排污者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2、第十三条 【实施整改】排污者应当在收到限制生产决定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
3、第十五条 【终止】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行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
4、第十六条 【后督察和跟踪检查】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履行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
⑹ 没有设环境主管部门的区政府有批准责任企业停业、关闭的权力吗
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环保局直接关停企业的权力,只能是环保局依据企业环境违法情况提请政府关停,由政府下达关停决定。
⑺ 河北将深度整治露天矿山污染
据报道,近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表示,河北省今年将对1170个有证露天矿山实施停产整版治,同时权对256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迹地进行修复绿化、恢复生态,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任务。
另一方面,进行了责任分工,明确了各市政府是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方案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发改、公安、财政、环保、林业以及电力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实施“一矿一策”的治理措施,各地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的原则,逐矿逐点制订整治方案。
据悉为充分调动各地和矿山企业的积极性,河北省还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明确提出对适宜复垦的矿山废弃地,实施开发复垦工程,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指标收益可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家表示这标志着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进入攻坚阶段。
⑻ 河北将停产整治1170个有证露天矿山是怎么回事
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全省无证矿山已于去年清理完毕,今年将进一步加大环保整治力度,对1170个有证露天矿山实施停产整治,同时对256处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迹地进行修复绿化、恢复生态,将于10月底前完成任务。
为确保这一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在2016年集中整治的基础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一方面,明确了任务目标,将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任务目标按照矿山名称、市县区域、整治类型、矿山交通位置、坐标点等内容细化,分解下达到各市县;建立了管理台账,实行挂图作战,倒排工期。另一方面,进行责任分工,明确各市政府是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方案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发改、公安、财政、环保、林业以及电力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实施“一矿一策”的治理措施,各地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的原则,逐矿逐点制订整治方案。
⑼ 环保停止生产和停产整治是否一个概念
不一样啊,整治整改是针对问题,进行改造,问题解决了以后是可以恢复生产的。而环保停止生产是彻底的不容许生产,要恢复生产必须重新备案,需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呢。
⑽ 江淮排放造假被罚1.7亿元,这对该汽车的销量会带来什么影响
淮汽车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而存在“以次充好”行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江淮汽车处以合计1.7亿余元的罚款。
据公告显示,本次抽查的车辆为京五排放标准(第1阶段)的载货汽车产品,只在北京销售,该款产品共计765台,且在2018年9月1日已经停产。
不过,江淮汽车同时表示,本次罚没款将计入2019年公司损益,这意味着罚单将相应的减少2019年度净利润。这让去年已经陷入巨亏的江淮汽车,今年的业绩或将再蒙上阴影。
截至7月8日午间收盘,江淮汽车收于5.11元,跌幅为6.07%。
排放造假领巨额罚单
早在今年3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一则“听证公告”最早透露出江淮汽车涉嫌“排放造假”。据听证公告显示,由于江淮汽车涉嫌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拟进行重大处罚,并在4月15日举行听证。
随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除了责令江淮汽车针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879836.54元以外,同时处以货值金额8474.08万元的两倍罚款1.69亿元,合计1.7亿元。财联社记者针对此事联系江淮汽车询问对今年业绩影响,对方未作回应。
去年巨亏7.8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此次罚没款将计入2019年公司损益,因此江淮汽车今年的净利润已经先行扣除1.7亿元,这无疑加剧了公司在2019年扭亏为盈的难度。
在当天同时发布的还有江淮汽车6月产销快报,江淮汽车6月份销量31756辆,同比增长11.47%。不过,今年1-6月份的累计汽车销量为23.52万辆,同比下降6.78%。
受车市的销售低迷行情影响,江淮汽车在2018年实现的归母净利润为-7.86亿元,同比下降282.02%,扣非后净利润为-18.77亿元。
在2018年业绩预亏公告中,江淮汽车表示在报告期内受行业不景气影响,乘用车、客车销量下滑明显,导致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下降;因应收账款、存货、专用模具、专有技术等因素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较上年同期增加4亿元左右,除此之外,还有投资收益减少,研发费用增加以及汇率波动和融资成本上升导致的财务费用增加等。
虽然公司净利润呈现巨亏,但是江淮汽车近年来收到的各项政府补助却尤为惊人。包括新能源补助在内,公司在2018年收到各项补助逾11亿元。截至今年6月19日,在不含公司前期已披露政府补贴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7876万元。
进入2019年,在延续2018年汽车市场阶段性下行周期影响下,车市销量继续下滑。据江淮汽车2019年一季报显示,报告期内净利润仅为6463.59万元,同比下滑69.13%,公司盈利并未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