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犬整治
㈠ 西安三环内真的不能养大型犬了吗
不能!直接拉走的。
㈡ 西安有哪些禁养狗禁养是全面禁养还是市中心禁养
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等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章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
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第十条个人申请养犬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2)西安犬整治扩展阅读:
相关注意事项:
1、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饲养或者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3、对养犬实行登记造册,从狗狗们的居住地开始管理。同时,西安警方也推出史上最严厉整治举措,对于不听劝阻的不文明养犬者,将吊销其养犬登记证,5年内不得再养犬。
㈢ 西安市的禁养犬种有哪些
西安限制养犬规定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因登记注册版、检疫、治病或者交易权需携犬出户的,应采取措施确保安全,不得牵领。
烈性犬、大型犬是指成年犬体长超过50厘米的犬;小型观赏犬是指成年犬体长不超过50厘米的犬。
㈣ 西安限制养犬的种类中包不包括边牧
比特犬、土佐犬、阿根廷杜高犬、高加索犬、藏獒、马士提夫、意大利护卫犬、罗威版纳犬、纽波权利顿獒犬、威玛猎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菲勒犬、牛头梗、法老王猎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爱尔兰猎狼犬、英国斗牛犬、澳洲牧牛犬、苏俄牧羊犬、松狮犬、大丹犬、阿拉斯加雪橇犬、秋田犬、昆明犬、杜宾犬、川东猎犬、比利时玛利诺犬、中华田园犬(土狗)、日本狼青犬、灵缇犬、大白熊犬、圣伯纳犬等犬种,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和肩高50厘米(指成年犬的平均身高)以上的犬种。
顺便说一下,只要你遛狗时低调点,没人举报,你在家养啥都没人管····
㈤ 西安狗狗限养 都禁止养什么狗拉布拉多能养不
列入西安市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名录有34种,具体为:比特犬(美国斗牛梗)、土佐犬、阿根廷杜高、高加索犬、藏獒、巴西獒、意大利护卫犬、罗威纳犬、纽波利顿、西班牙斗牛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菲勒、巴斯特牛头梗、法老王猎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爱尔兰猎狼犬、英国斗牛犬、澳洲牧牛犬、苏俄牧羊犬、西伯利亚雪撬犬、大丹犬、阿拉斯加雪撬犬、秋田犬、昆明犬、杜宾、川东猎犬、比利时玛利诺犬、中华田园犬(土狗)、日本狼青犬、灵缇犬、大白熊、圣伯纳犬等34种,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和肩高50厘米(指成年犬的平均身高)以上的犬只。但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按《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㈥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什么是大型犬
大型犬一般是指犬成年时体重在30-40公斤,身高在60-70厘米的犬。大型犬体格魁梧,不易回驯服,气大勇猛,常被答用作军犬和警犬。比如说藏獒、大白熊犬、圣伯纳犬、高加索犬、阿拉斯加雪橇犬、纽芬兰犬、中亚牧羊犬、猎鹿犬、可蒙犬、大丹犬等等都是大型犬。
㈦ 西安办狗证的流程是什么,需要多少钱
西安办理狗证。
个人养犬:需要提供养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犬只免疫证明复印件,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包括:养犬人住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家庭饲养犬只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所养犬只情况等);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助残犬只,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单位养 犬:提供本单位法人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饲养绝育犬只提供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绝育手术证明。《养犬登记申请表》、《申请书》等 有关表格可在西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117.35.118.62/下载,或到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局限养办及电子芯片植入点领取
受理机构: 西安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及各分县局限养办
需要材料:
1.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部门的《犬类免疫证》;
2.养犬人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3.单位养犬的证明或介绍信;
5.犬的彩色照片一张(3×5寸);
5.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的保单。
首先要有居住地证明,派出所、居委会、街道办、甚至物业公司都可以开这个证明(如果户口本和本人现在居住地相符的话,就不用开证明,带上户口本就行),然后带上身份证和证明(户口本),还要有一张狗狗的五寸彩色照片。到养狗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在管理办公室,首先领一张表,填好。然后交上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钱。就可以获得狗证。共425元,其中管理费300元,工本费75元,疫苗50元。
㈧ 在西安办理养犬证需要什么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3年7月16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本市二环路以内区域及二环路以外的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开发区、居民住宅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二、在《条例》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三、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作为该条第一、二款:“二环路以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四、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独门独户居住”。
五、将《条例》第九条修改后作为第十条:“申请犬类养殖的,必须具有专门场所和相应的安全、防疫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批准从事犬类养殖业的,还应到农业、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将《条例》第十条修改后作为第九条:“个人、单位养犬,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在重点限制养犬区每只犬登记费500元,年度审验费50元;在一般限制养犬区每只犬登记费200元,年度审验费50元。检疫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须经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删去《条例》第十二条。
九、将《条例》第十四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三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污染市容环境卫生;(二)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影剧院、医院、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但执行侦查巡逻任务和专业表演团体用犬演出的除外;(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五)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六)持防疫证每年定期到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为犬进行检疫和免疫;(七)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
十、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后作为第十四条:“从事犬类交易,必须在市公安机关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
十一、将《条例》第十六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五条:“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手续,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按每只犬处2000元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按每只犬处800元罚款;对拒绝补办手续的,没收其犬”。
十二、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后作为第十六条:“逾期不履行年度审验手续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责令补办审验手续,按每只犬处200元罚款”。
十三、将《条例》第十八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七条:“未经批准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后作为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污物,视情节可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十五、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九条:“在指定交易市场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每只犬可并处500元罚款”。
十六、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后作为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将《条例》第二十五条修改后作为第二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单位、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和查处。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罚款额20%的奖励”。“对在居民住宅区、道路、草坪、绿地等公共场所无人管理的犬,任何公民均有权捕抓,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举报人;未尽职责查处的,对责任人员由区、县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删去《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九、将《条例》中的“公安部门”修改为“公安机关”。
二十、有关条款顺序、文字根据修改作相应调整或删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03年修正本)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二环路以内区域及二环路以外的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开发区、居民住宅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二环路以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门独户居住。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 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
(一)侦查、巡逻;
(二)科研、医疗实验;
(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
(四)动物园观赏。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 个人、单位养犬,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在重点限制养犬区每只犬登记费500元,年度审验费50元;在一般限制养犬区每只犬登记费200元,年度审验费50元。检疫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犬类养殖的,必须具有专门场所和相应的安全、防疫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经公安机关批准从事犬类养殖业的,还应到农业、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须经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登记所养的犬,因出售、赠与、走失、死亡的,养犬人、购犬人和受赠人应在30日之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污染市容环境卫生;
(二)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影剧院、医院、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但执行侦查巡逻任务和专业表演团体用犬演出的除外;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六)持防疫证每年定期到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为犬进行检疫和免疫;
(七)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从事犬类交易,必须在市公安机关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
第十五条 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手续,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按每只犬处2000元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按每只犬处800元罚款;对拒绝补办手续的,没收其犬。
第十六条 逾期不履行年度审验手续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责令补办审验手续,按每只犬并处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区、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污物,视情节可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在指定交易市场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每只犬可并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单位诊治和防疫,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予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收集、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走失的和被没收的犬。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单位、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和查处。对举报属实的,应给予罚款额20%的奖励。
对在居民住宅区、道路、草坪、绿地等公共场所无人管理的犬,任何公民均有权捕抓,交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举报人;未尽职责查处的,对责任人员由区、县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登记费、审验费和罚没款,应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㈨ 西安都有什么狗是禁养犬
禁养犬名录
比特犬(美国斗牛梗)、土佐犬 、阿根廷杜高、高加索犬专、藏獒、巴西獒、意大利属护卫犬、罗威纳犬 、纽波利顿 、西班牙斗牛梗 、中亚牧羊犬、加纳利、菲勒、巴斯特牛头梗 、法老王猎犬 、阿富汗猎犬 、德国牧羊犬 、爱尔兰猎狼犬 、英国斗牛犬 、澳洲牧牛犬 、苏俄牧羊犬 、西伯利亚雪撬犬、大丹犬、阿拉斯加雪撬犬、秋田犬、昆明犬、杜宾、川东猎犬、比利时玛利诺犬、中华田园犬(土狗)、日本狼青犬、灵缇犬、大白熊、圣伯纳犬34种,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和肩高50厘米(指成年犬的平均身高)以上的犬只。
但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㈩ 边境牧羊犬 西安 可以养吗 能不能办犬证
边境牧羊犬西安可以养能办犬证,但对饲养的数量有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第九条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
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第十条个人申请养犬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第十三条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居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养犬登记的: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犬笼、犬舍、围墙等防护设施;
(三)有专职管养犬只的人员;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10)西安犬整治扩展阅读: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第十四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
(一)养犬人身份证件;
(二)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固定居所的证明;
(三)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四)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
(五)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