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班子
Ⅰ 当前政治生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1、政治生活“形式化”。部分干部对党的政治理论学习、研究、领会不深入,对民主议事的规定、规则执行不自觉、不认真;部分基层党组织生活、民主生活匮乏,甚至流于形式;
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党味不足、辣味不浓,使“一把手”权力得不到有效制衡和监督,其他班子成员得过且过;仍有极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运用权力中以权谋私,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大搞利益输送。
2、纪律规矩意识较弱。一是还存在不讲政治个例。极个别党员干部不能真正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涉及党的方针政策随意发表评论,口无遮拦,毫无顾忌,甚至对上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二是还存在不守规矩怪圈。拉小山头,搞小圈子,致使“老乡圈”、“同学圈”、“玩乐圈”等各种利益“圈子”客观存在。
三是还存在不要原则的操作。特别是在经济利益突出的项目建设、工程发包及重大资金使用上依然存在着不讲制度讲关系,不讲程序讲运作,不讲公平讲摆平的诸多不正常现象。
3、选人用人透明度不高。受前些年政治生态诟病的影响,一到干部选用和提拔时,干部群众依然认为,所谓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研究等有时不过是玩程序、走过场、掩人耳目罢了。
虽然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买官卖官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治,提出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但要彻底消除“潜规则”带给干部群众的伤害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4、作风建设仍需加强。当前,部分党员干部在作风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急功近利,好大喜功;重权轻责,胡乱作为;心浮气躁,慵懒散漫,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得过且过;贪图享乐,挥霍浪费。
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对上吹吹拍拍、曲意奉承,对下官气十足、颐指气使;干事创业“玩空手道”、“练假把式”等等。
5、担当精神需要激励。少数领导干部遇事“难”字当头、“退”字当先,遇到矛盾和问题,上推下卸、左躲右闪,能推则推。
有的八面玲珑、四处讨好,当“两面人、老好人”,把“不表态”当法宝,把“打哈哈”当护身符。有的在驻村帮扶上沉不下去,在督导检查上走马观花,在民主生活上只放礼花,在落实执行上敷衍塞责等。
Ⅱ 单位作风建设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是出现了“廉而不勤”和“廉而不为”两种不良习气。八项规定就像给干部戴上了“紧箍咒”,作用巨大、效果明显、十分灵验,尽管广大干部职工正逐渐养成落实八项规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但随之而来,个别地方少数人身上也出现了“廉而不勤”、“廉而不为”的不良习气。
比如,管理干部的制度多了、实了、严了,少部分干部就滋生了“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不拿不占也不干”的懒政怠政思想,总以工作不好干、有风险、规矩多为借口不主动作为,特别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怕担风险、不想作为,导致错失良机、影响发展。
再如,津补贴规范了,一些干部觉得收入少了,产生了“官不聊生、为官不易”的消极情绪,工作热情减退、投入精力减弱,得过且过,满足现状,不思进取,不愿担当,出现了“在岗不在位、在位不履职、履职不尽责”应付式干工作的倾向。
二是出现了“变通执行”和“被动执行”两种不良倾向。八项规定出台后,经历了一个由不习惯到习惯、由不积极到积极、由不适应到适应的艰难过程,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干部职工都能坚定执行、精准执行,但也存在一些以“对策”对“政策”,以“变身”对“变化”的不良行为。
如公务接待方面,在接待场所上搞“大挪移”,或从大酒店转移到农家乐,或从私人会所转移到干部职工家中;在接待费用上用“隐身术”,或采取分开发票、变通入账的方式报销,或转嫁由企业买单;在接待方式上“玩变脸”,将内部接待场所贴上廉政灶的标签,私自提高廉政灶标准。
又如办公用房清理方面,通过虚设人员岗位、增加办公桌子等办法在使用面积上搞变通;通过加挂牌子、设置“隔断”等办法在办公用途上搞变通。
同时,还存在被动执行倾向,落实八项规定并非出于自觉自愿,而是怕群众监督、怕媒体曝光、怕纪委追责、怕上级检查,只要有人查、有人管,就老老实实、规规矩矩、谨谨慎慎;只要没人查、没人管,就思想上松懈、话语上放肆、行动上失控,存在着“犟牛拉犁——鞭子打上身了才照沟走”的被动执行的问题。
三是出现了“不以为然”和“等待观望”两种不良思潮。八项规定作为约束规范干部行为的铁律,刚柔相济,新旧相依,有些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限制性规定,致使一些干部对规定以为是老生常谈而不以为然,误认为八项规定管官不管民、管上不管下、管大不管小、管近不管远、管朝不管夕、管公不管私,甚至受惯性思维的影响,认为落实八项规定只不过是走过场、刮阵风、吓唬人、做样子,对八项规定长期坚持、持续执行缺乏信心,存在观风向定事、看变化做人的问题,幻想着重过那种摆阔比奢、大手大脚、高高在上的腐朽生活方式,最近曝光的公款消费回潮、公车私用反弹等问题足以说明这种不良思潮。
还有部分干部对八项规定不以为然,缺乏敬畏感和自律感,把落实八项规定与加快发展对立起来,认为只要为了发展,接待标准高一点、迎送远一点都是小事,导致出现超标准接待、高接远送、赠送土特产等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同时,还有一些干部摆脱不了人情社会的束缚,公款不让花了,但私人请客大操大办,无形中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
四是出现了“僵化落实”和“选择落实”两种不良作风。八项规定旨在规范干部行为、转变干部作风、重塑干部形象,尽管条款不多、篇幅不长,但是内涵丰富、信息量大,易记、易懂、易做,于是就出现了机械照搬、僵化照抄、选择落实等作风。
比如,八项规定要求“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而有些地方就断章取义,会议时间一味求短,省去了本应会议讨论的环节,造成会议作出的决议意见统一不了思想、形成不了共识,落实会议精神意见大、分歧大、阻力大;又如,对八项规定照抄照搬,不制定符合八项规定要求的配套政策,缺乏细化、实化、本地化、具体化的办法和措施,致使像公务接待、改进会风等方面的约束性条款,由于缺乏具体标准导致落实时留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
再如,一些单位在执行这些制度时却跑偏走题念错经,在诸如执行年休假应休未休补偿政策时,以八项规定为挡箭牌,拒不发放或克扣发放,致使干部职工利益受到损害;还如,有的单位在执行八项规定及省市相应配套制度时,做加法、搞减法,凡有利可图的、有好处可得的变着法子执行,凡给个人带不来实惠、显摆不了形象的找着理由推、躲、拖、顶,特别是在办公用房、公务车辆、接待标准等方面多半取上限而不取下限。
五是出现了“监督乏力”和“躲避监督”两种不良行为。能不能执行好八项规定,他律是外因,自律是内因,外因是强制的、辅助性的,内因是主动的、决定性的,只有二者有机结合、良性互动,才能确保“铁八条”落到实处。
从目前我们所处的阶段来看,完全依赖自律落实“铁八条”尚缺乏道德基础和社会条件,仍需借助监督的他律来助推落实。然而,在现实中却出现了一种监督有时“软绵绵”和被监督不时“躲猫猫”的不良行为。尽管当下监督的方式很多,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还是最具杀伤力的监督,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又面临着工作要求严、执纪任务重、进入门槛高、整体人手少、工作人员流动慢、队伍结构老化、装备相对落后等多重现实困难,限制了监督职能的完全发挥,加之被监督对象故意躲避监督,甚至为监督设置障碍,导致督促落实的效果不够理想。
比如,对八项规定执行情况的明察暗访尽管已成常态,但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力量有限,多半在节假日开展一些检查巡查,而日常随机性明察暗访做得不够,真正难以发现和纠正问题;再如,从近期各地通报的违反八项规定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只给予党政纪处分,处罚较轻,威慑不够;还如,对于纪检监督机关开展的监督检查,一些单位总是采取掩盖、躲避的办法应对,单位内部串通一起相互打掩护,导致监督检查看不到真实情况。
(2)整治班子扩展阅读
八项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参考资料:秦风网-关于基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Ⅲ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
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6、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
7、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8、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第十九条)
9、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
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
三是增加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10、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
11、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与原规定相比,增加“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八条)
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排查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3、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
与原法相比:
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
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
三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4、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第四十六条)
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全生产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第二十条)
1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第二十四条)
1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1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第三十四条)
19、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第四十条)
(3)整治班子扩展阅读:
内蒙古出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等手段提升装备安全水平。
《规定》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包括编制完备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等。如有违反《规定》、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此外,对于出现由于安全生产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处罚等五种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依审核程序纳入自治区级联合惩戒“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市场和行业准入、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申请政府性基金项目、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Ⅳ “绿水青山”如何转化成“金山银山”
要让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除了需要本底基础好的生态外,通常须有地域比较优势、产业比较优势、人才比较优势、制度比较优势,并通过科学决策,把这些优势转化为生产力的优势。
绿水青山要变成金山银山,需要有全社会的协调发展共识和共同参与。各地条件不同,生态文明建设意识的水平也有较大差异。目前有些地方因为发展水平高,生态保护意识强,生态文明的意识已经处于自觉阶段。但在不少欠发达地区,生态文明的意识还处于灌输阶段。因此,必须通过教育培训、学习参观、示范引导和追责倒逼等方式来培育。只有形成共识与合力,才能形成经济与环境协调共治的局面。
绿水青山要变成金山银山,需要发挥地域比较优势的带动作用。沿海地区之所以能率先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型,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因为这些地区有地域优势,能够吸引优质资源集聚。同样地,一些省会城市、中心城市,也因为具有政治、经济和地域优势,转型的进展要快于其他地区,也能够拉动周边的农村实现乡村振兴。所以,各地要转型,应当与具有优势的城市捆绑在一起,形成城市群,通过产业分工,实现特色转型。
绿水青山要变成金山银山,需要有自然与人文方面的景观比较优势。没有自然与人文方面的特色,旅游业是难以得到需求侧的青睐的。譬如,海南的海滩对于北方人群具有吸引力,东北的冰雪对南方游客具有吸引力,这些都可以做大做强。而对于不具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地区,贷款或者引进资本大力发展旅游,就要格外慎重。虽然有一些地方在城市的辐射圈内,利用山水林田湖的自然资源和美丽村庄的人文资源,发展民宿经济和农家乐经济取得了成功,但也有不少失败的案例。其中缘由,一是城镇购买力总体不足,二是乡村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缺乏特色。
绿水青山要变成金山银山,需要有绿色工业、特色农业等产业比较优势。工业在转型中必须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为导向,全面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壮大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活动的资源消耗、污染排放强度和总量。通过做强自己的比较优势,最终夯实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质量的综合竞争力。
上述比较优势要转化为区域生产力的优势,必须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民主和科学决策作用。通过民主和科学决策,比较优势才能有序和持久地发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才能实现。这首先需要听取各方意见,采取立足于现实和发展目标的“多规合一”措施,制定综合发展战略,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其次,需要各级党委按照综合发展战略,本着功成不必在我的执政理念,保持定力,一届接着一届干,必然会久久为功。
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不能是一时的,必须是持久的和相对稳定的。绿水青山要长效地转化为金山银山,目前亟需走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路子,让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在不断协调中并进。治本一要通过改革激发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撑的活力,二要靠法治建设,营造法治环境。只有制度规范了,环境宽松了,才有利于资本和人才的聚集,这些地方的发展转型或者脱贫致富才有真正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