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河治理公告
❶ 黄河整治过多少次
在1919-1938年的20年间,黄河共决口14次,直接经济损失约银洋1000亿元.1933年黄河洪水造成决口54处,淹没30余县,灾民364万人,死亡1.8万人,直接经济损失约银洋2.3亿元.1935年黄河决口6处,淹没27县,灾民314万人,直接经济损失约银洋1.95亿元.1938年黄河大水,蒋介石命令在郑州花园口扒堤决口,致使1025万人受灾,89万人被淹死,直接经济损失约银洋9.5亿元.
从1972年起黄河经常出现断流的情况.断流的原因有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全球变暖——随着近年来全球变暖情况的加剧,一方面使得河道的蒸发量大增,另一方面春夏季上游冰川的溶化大量吸收热量,造成内陆局部气温低于往常,减小了内陆和海洋之间的温差,进而造成季风减弱,缺少季风从海面带进内陆的水汽.虽然全球变暖使冰川融化加大上游水源的流量,却抵消不了蒸发量的提高和季风减弱的影响效应.造成中下游的水量逐年减少.
2. 植被破坏——黄土高原地区植被破坏严重,缺少植被涵养的土地逐步沙漠化,蒸发量变高,土地干燥地下水需要不停吸收流经河道才能补充.
3. 灌溉方式落后——黄河中上游流经的多为经济较不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缺少节水灌溉的技术和资金,多为大水漫灌,黄河水浪费严重.
①上游属干旱半干旱区降水少,中游为主要补给区但水土流失严重、季节变化大,下游流域面积小,补给少;
②流域内人口增长快,人口增长速度远远超过粮食增长率;
③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发展,黄河沿岸工业和城市用水量不断增加,引黄灌溉面积不断扩大;
④水库调节能力较低,水资源管理不统一;
⑤水费低廉,低水价唤不起人们的节水意识,工农业用水浪费极大
河道变迁
黄河是我国第二条大河,自远古以来即为多泥沙河流.公元前4世纪黄河下游因河水混浊即有“浊河”之称.公元1世纪初,有人指出"河水重浊,号为一石而六斗泥".唐宋以后泥沙有增无减.这些泥沙中的一部分堆积在下游河床上,日积月累,河床淤高,全靠堤防约束,时久形成悬河.每逢伏秋大汛,防守不力,轻则漫口决溢,重则河道改徙.据粗略统计,黄河下游决口泛滥见于20世纪50年代前历史记载的约1500余次,较大的改道有二三十次,洪水遍及范围北至海河,南达淮河,纵横25万平方公里,对中国黄淮海平原的地理环境影响巨大.
就黄河下游河道变迁的特点而言,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① 战国筑堤以前
上限大致从新石器时代开始.当时黄河下游流经河北平原,在渤海湾西岸入海,因两岸未筑堤防,河道极不稳定.据文献记载,黄河曾往返更迭多次流经的有《禹贡》、《山海经·北山经》和《汉书·地理志》中记载的三道.前二道在河北平原偏西,沿太行山麓北流,《山经》大河下游大致北流到永定河冲积扇的南缘,向东经过雄县、霸县一线,到今天天津市区附近入海;《禹贡》大河下游在今深县与《山经》大河别流,穿过今河北平原中部,于青县以东入海;《汉志》大河则离开了太行山东麓,经豫东北、鲁西北、冀东南,东北至黄骅县境入海.上述三河道在战国中期以前,或互为主次,或同时存在,但以流经《汉志》大河为常见.在古代,“河”就是黄河的专称.据《汉志》、《水经注》记载,河北平原上被称为"河"的水道达10余条,都可能是黄河某次决流改徙后的故道.
② 公元前 4世纪~公元初年(战国中期至西汉末年)
战国中期,下游大规模修筑堤防后,固定下来的河道就是《汉书2地理志》里记载的大河,从此结束了长期以来多股分流、改道频繁的局面,我们暂时作为黄河第一次重大的改道.
在战国中期,黄河下游地区人口稀少,初筑堤防时,两岸堤距宽达50汉里 (1汉里相当现今414米),大溜(水流主泓)得在堤内游荡,河道蓄洪能力较强,不易发生决口.以后生齿日繁,在大堤内河槽两旁淤出的大片滩地上进行了垦殖,修筑民埝以自卫,远者距水数里,近者仅数百步.遂使河床迫束,河身多曲,淤高迅速,险情迭出.西汉末年,今河南浚县境内河道,“河水高于平地”,显然已成“悬河”.这是秦汉以来黄河中游地区水土流失加剧的结果.公元11年王莽时黄河又东决,河、淮之间水灾延续了60年之久.
③公元1~10世纪(东汉至唐末)
公元11年(王莽始建国三年),黄河在魏郡元城(今河北大名东)以上决口,河水一直泛滥至清河郡以东数郡.当时,王莽因为河决东流,可使他在元城的祖坟不受威胁,就不主张堵口,听认水灾延续了近六十年,从而造成黄河史上第二次重大的改道.
此后,在将近千年时间里,黄河下游河道出现过相对稳定的局面,偶而有决溢,也未造成大规模改道.其原因:
一,东汉开始大量游牧民族入居黄河中游,退耕还牧,次生草原和灌木丛代替了耕地,水土流失相对减弱.
二,公元70年,在王景领导下,对西汉末漫流的河水进行全面治理,才固定了一条新的河道,大体流经冀鲁交界地区,从长寿津(今濮阳西旺宾一带),自西汉大河别出,循古漯水河道,经今范县南,在今阳谷县与古漯河分流,经今黄河和马颊河之间,至今山东利津县境入海.
三,当时黄河下游存在不少分支,或单独入海,或流入其他河流,沿途更有一些大小湖泊和沼泽洼地,都起着分洪、排沙与调节流量的作用.
④ 公元10世纪~1127年(唐末至北宋末)
经近千年的堆积,到唐末开始,黄河下游河口段已逐渐淤高.公元 893年(唐景福二年)河口段,发生近百里的改道.到五代时期,决口的频率明显增加,平均不到三年就有一决泛决.
至11世纪初,在今山东商河、惠民、滨州市县境内,河道又"高民屋殆逾丈".此后决口地点又上移到澶州(今河南濮阳)、滑州(今滑县东旧城)一带.总的趋势是,河道逐渐向北摆动.五代末年、北宋前期决出的赤河、横陇河,都在唐代大河之北.
1048年商胡埽(今濮阳东昌湖集)决口,北流经今滏阳河与南运河之间,下游合御河(今南运河)、界河(今海河)至今天津入海,史称“黄河北派”.这是黄河变迁史上的第三次重大的改道.(黄河北流大的共有三次:商胡埽、小吴埽、内黄口)
⑤ 1128年~16世纪中叶(金元至明嘉靖万历时)
1128年(南宋建炎二年),为阻止金兵南下,宋东京留守杜充竟然在今河南滑县西南人为决河,使黄河东流经豫东北、鲁西南地区,汇入泗水,夺泗入淮.从此黄河离开了春秋战国以来流经今浚、滑一带的故道,不再进入河北平原,在此后的700多年中,以东南流入淮为常.这是黄河下游变迁史上划时代的大事,也是黄河第四次重大的改道.
浚、滑之间原是黄河下游的窄道,由于这一段河道的控制,以下河道决口后摆动的范围,基本上限制在太行山以东、山东丘陵以北的河北平原上,离开了这段河道以后,下游河道折向东或东南,摆动于豫东北至鲁西南地区.在金代,有记载的12次决口中,决后河道摆动在该地区占10次.
1286年(至元二十三年)10月,黄河在原武、阳武、中牟、延津、开封、祥符、杞县、睢州、陈留、通许、太康、尉氏、洧川、鄢陵、扶沟等15处决口.大致可以分成三股;一股在中牟境内折而南流,经尉氏、洧川、扶沟、鄢陵等地,由颍水入淮;一股在开封境内,折而南流,经通许、太康等地,由涡入淮.我们将其称为黄河历史上第五次大改道. 从金元至明中叶,黄河变迁特点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决口地点西移.起初决口多在今山东境内(12世纪50、60年代),以后西移至今河南汲县、阳武(今原阳东部)、延津一带(12世纪80、90年代).到13世纪70年代~14世纪40年代,决口已移至新乡、原武(今原阳西部)、荥泽(今郑州市西古荥镇)一带,几至黄河下游冲积平原的顶端.
第二,河道干流逐渐南摆.12世纪中期以后河道经豫东北、鲁西南,至今山东梁山县境流入泗水.以后逐渐南摆进入豫东开封、商丘地区,经安徽砀山、萧县至江苏徐州夺泗入滩.金元之际两次人为决河,先后由濉夺泗或由涡入淮.13世纪后期有一段河道夺颍河入淮,达到黄河下游扇形平原的西南极限.
第三,下游河道除干流外,同时分出几股岔流,迭为主次,变迁无定.自12世纪下半叶(金大定年间)开始,即出现“两河分流”的局面.以后又分成3股,大致均流经今废黄河一线以北汇入泗水,夺泗入淮.到13世纪下半叶(元初),下游又出现了夺濉、涡、颍入淮的几股.嗣后,或东流入泗,或南流入淮,时而又东北决入马颊河、徒骇河、北清河(今山东东平以下黄河)入海.经常数股并行,迭为主次,变迁极为混乱.元末(1351)贾鲁治河时,曾整治一条从河南封丘东至徐州夺泗入淮的河道,史称贾鲁河.不久即告废坏.
⑥ 16世纪中叶~1854年(清咸丰五年)
黄河下游多股分流的局面至16世纪中叶(明嘉靖中叶)基本结束,“南流故道始尽塞”,“全河尽出徐、邳,夺泗入淮.”这是河势的一大变化.后来在万历初年,潘季驯推行“筑堤束水,以水攻沙”的治河方针,下游河道方始基本固定,即今图上的废黄河.其后虽有决溢.但旋即恢复故道.清前期经大筑堤防.河南境内河道出现过一段相对安流时期,而山东、江苏境内河段决口次数增多.江苏徐州至淮阴河段兼作运河,是“咽喉命脉所关,最为紧要”.潘季驯治河重点即在这一河段上,如大修两岸缕堤、格堤、月堤、遥堤,重修高家堰,抬高洪泽湖水位,蓄清刷黄等工程.到清初河患的重心下移淮阴至河口段,这是因为金元以后黄河长期夺淮入海,大量泥沙排入海口,河口不断延伸,使坡降变化,加速河口以上河道的淤积.故18世纪以后徐州以下河患最为集中.19世纪以后,河道淤废不堪,决口连年发生,更兼国内政治动荡,治河不力,发生新的改道已不可避免.
⑦ 1855年 (清咸丰五年)~20世纪 50年代以前
1855年6月,黄河在河南省兰阳铜瓦厢决口,先向西北淹到封丘、祥符各县村庄,又往东漫流至兰仪、考城、长垣等县后,分成3股:一股出曹州东赵王河至张秋穿运;一股经长垣县,流到东明县雷家庄,这里就分成了两股,都东北流到张秋镇;三股河汇合后,穿过张秋运河,经不盐河流入大清河,由利津牡蛎口入海.这是黄河第六次大改道.
这次决口,使黄河下游结束了700多年由淮入海的历史,又回到由渤海湾入海.其后的20年内,洪水在以铜瓦厢为顶点,北至北金堤,南至今曹县、砀山一线,东至运河的三角洲冲积扇上自由漫流,水势分散,正溜无定.直至1876年全线河堤告成,现今黄河下游河道始基本形成.下游河道中自铜瓦厢至陶城埠一段,决口经常发生,故有"豆腐腰"之称.
1938年6月,国民党政府消极抗日.人为扒开花园口大堤,企图有洪水来阻止日日本侵略军的西进.这次决口,使黄河南泛于贾鲁河、颍河和涡河之间地带,成灾严重,史所罕见.也是黄河史上的第七次大改道.
据历史记载,在1946年前的三至四千年间,黄河受到近1593次泛滥威胁,而因泛滥令河道大改道共26次,决口一千多次.
最近的一次黄河大改道是在1855年(清咸丰帝5年).在那次黄河大改道之前,黄河下游流经路线,按照现时中国行政区域划分,大体上经过河南的荥阳、郑州、原阳、延津、封丘、中牟、开封、兰考、濮阳,后经山东的曹县、单县,再经安徽的砀山、萧县、最后入江苏的丰县、沛县、徐州、邳县、睢宁、宿迁、泗阳、淮安、涟水、阜宁、滨海然后入黄海.但在改道后,于铜瓦厢缺口后,黄河冲破原有的河道,改东北走向,在山东境内借大清河入渤海.
最近因为风化问题越来越严重,现在专家说,如果人类再滥砍滥伐的话,黄河的源头很可能会被淹没在风沙之中.黄河是中华民族的起源,但是这条被誉为母亲河的源头今天却被荒山大围斩,风沙处处.
专家指出,人类违反自然的生活方式滥砍滥伐是破坏水源的主要原因,使这个具有数千年历史的生态系统面临崩溃,也很可能成为人类文明破坏下的另一个遗址.
❷ 宋史·列传第九十五译文
译文:
司马光,字君实,是陕州夏县人。他的父亲司马池,曾任天章阁待制。司马光七岁的时候,严肃如同成年人,听别人讲《左氏春秋》,他特别喜爱,回家后将所听到的讲给家人,竟能说出其中的大意。此后,他整天手不释卷。宋仁宗宝元初年,司马光考中进士,这年他刚二十岁。
他不喜欢华丽,“闻喜宴”唯独司马光不戴花,一位同中进士的人告诉他说:“君王赏赐的花,不可违背。”于是司马光才戴上一枝。司马光跟随庞籍,担任并州判官。麟州屈野河西良田颇多,西夏人蚕食这一带土地,已成为河东的祸患。
庞籍命令司马光去巡视,司马光建议说:“修筑两个城堡来抵御西夏人,招募老百姓去耕种土地。耕种的人多,买入粮食的价格就低,也就可以慢慢缓和河东粮食价格昂贵而依赖远处供给的忧虑。”庞籍听从了他的计策。
麟州将领郭恩勇敢却有点狂妄,率兵在夜间渡河,不设防备,被敌方消灭,庞籍因此获罪,离开了麟州。司马光三次上书陈述郭恩覆灭是自己的过失,但没有得到答复。庞籍死后,司马光上堂拜见他的妻子,待她像母亲一样,抚养他的儿子就像自己的兄弟一样,当时的人都很称赞他。
原文:
司马光,字君实,陕州夏县人也。父池,天章阁待制。光生七岁,凛然如成人,闻讲《左氏春秋》,爱之,退为家人讲,即了其大指。自是手不释书。仁宗宝元初,中进士甲科,年甫冠。
性不喜华靡,闻喜宴独不戴花,同列语之曰:“君赐不可违。”乃簪一枝。从庞籍辟,通判并州。麟州屈野河西多良田,夏人蚕食其地,为河东患。
籍命光按视,光建:“筑二堡以制夏人,募民耕之,耕者众则籴贱,亦可渐纾河东贵籴远输之忧。”籍从其策。而麟将郭恩勇且狂,引兵夜渡河,不设备,没于敌,籍得罪去。光三上书自引咎,不报。籍没,光升堂拜其妻如母,抚其子如昆弟,时人贤之。
出处:出自元代由丞相脱脱和阿鲁图先后主持修撰的《宋史》。
(2)界河治理公告扩展阅读:
人物简介:
司马光(1019年11月17日-1086年10月11日),字君实,号迂叟,陕州夏县涑水乡(今山西夏县)人 ,世称涑水先生 。北宋政治家、史学家、文学家,自称西晋安平献王司马孚之后代。
宋仁宗宝元元年(1038年),进士及第,累迁龙图阁直学士。宋神宗时,反对王安石变法,离开朝廷十五年,主持编纂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编年体通史《资治通鉴》。
历仕仁宗、英宗、神宗、哲宗四朝,官至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元祐元年(1086年),去世,追赠太师、温国公,谥号文正。名列“元祐党人”,配享宋哲宗庙廷,图形昭勋阁;从祀于孔庙,称“先儒司马子”;从祀历代帝王庙。
为人温良谦恭、刚正不阿;做事用功,刻苦勤奋。以“日力不足,继之以夜”自诩,堪称儒学教化下的典范。 生平著作甚多,主要《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稽古录》、《涑水记闻》、《潜虚》等。
❸ 黑龙江新闻有关于省公安厅发布的40条便民措施的具体消息吗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优化发展环境四十条措施
一、户籍管理
(一)进一步放宽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一是年龄放宽到45周岁以上(提前退休、体弱多病可不受年龄限制);二是不受户籍所在地是否还有其他子女限制。
(二)进一步放宽毕业生落户政策。已将户口落在就业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工作变动离开就业地,但超过教育主管部门改派期限无法办理改派手续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持迁移证(落户地址非原籍)未落户毕业生也可按此规定办理。
(三)进一步放宽城郊失地农民“农转非”落户政策。凡城郊失地农民,只要本人申请,凭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即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提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效率。首次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证时限由60天缩短为30个工作日。
(五)优化节假日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业务。在春节、国庆节等长假期间,全省户籍管理窗口确定一天为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受理日,方便外出务工经商群众返乡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业务。
(六)改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查询方式。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推出手机短信、互联网邮箱查询业务。超过领证时限未领到证的,可通过发送短信、登陆邮箱查询。在省内新闻媒体和“龙警网”公布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查询电话,接受群众查询和监督。
(七)改进户口注销业务。公民在法定休息日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可由值班民警先行受理,并出具相关证明,待户籍民警上班后再行办理。
(八)优化省公安厅人口数据核查受理与服务中心功能。开辟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与数据上报、更正“绿色通道”,对有以下特殊需求急需办理的,工作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1、近期需要报考上学的;2、办理医保、社保业务的;3、办理银行贷款、存取款业务的;4、办理出入境业务的;5、办理户口迁移业务的;6、办理暂住证业务的;7、其他急需在短时间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数据上报和更正服务的。
二、治安管理
(九)深化护校安园工作。定期深入学校、医院了解治安防范需求,协助学校、医院完善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学生上、下学及早、晚自习等重点时段加大巡逻力度,及时打击侵害学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十)优化大型活动安保工作。对各类经贸、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主动上门指导主办部门制定和完善安保方案,协助培训参加安保工作人员,并派出警力监督指导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三、出入境管理
(十一)缩短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签发及证件制作时限。其中:因私电子普通护照由11个工作日内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往来港澳通行证由15个工作日内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15个工作日内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由1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市地级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实行自助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的,由1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2个工作日内。
(十二)便利省内流动人口办理出入境证件。自2013年6月1日起,在全省市地级城市和绥芬河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本省居民,可就近到居住地所属市地及绥芬河市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因私电子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上述城市的本市户籍居民,其非本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父母或未满16周岁子女,能够提供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的,可就近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十三)畅通出入境证件发证渠道。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出入境证件发证方式;因特殊原因和紧急情况,申请人可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中心直接领取出入境证件。
(十四)增加“龙警网”办证大厅出入境服务功能。申请人可通过“龙警网”出入境证件服务栏目自助查询证件办理进展情况。自2013年7月1日起,在“龙警网”开通我省申请人办理出入境证件预约受理及预申请服务,公布全省公安出入境窗口咨询监督电话。
(十五)优化节假日办理出入境证件业务。在春节、国庆节等长假期间,全省出入境窗口为外地回乡申请人提供两日“绿色通道”服务。
四、边防管理
(十六)加快出入境旅客验放速度。确保旅客快速通关,保证95%以上的旅客口岸等候办理边防检查手续时间不超过25分钟。
(十七)推行旅游团组出入境网上报检。结合全国公安边防机关网上办事大厅开发推广进程,适时推行出入境旅游团组网上报检工作,提高团组通关速度,缩短口岸候检时间。
(十八)实行重病人员和鲜活产品口岸优先验放。在陆地口岸开通“绿色通道”,优先验放出入境重病人员和载有易腐货物车辆,实现快速通关。
(十九)提供边防检查电话咨询服务。各边防检查站在口岸执勤现场公布咨询电话,随时受理出入境旅客、涉外企业等服务对象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办理的业务咨询。
(二十)建立重大经贸活动通关服务保障机制。在“哈洽会”等重大经贸活动期间,开设会议或活动“专用通道”,开通边检服务热线,为参会代表通关提供便捷服务。
(二十一)跟进服务对外开放重大项目建设。在中俄原油管道建设、黑瞎子岛中俄合作示范区建设、界河大桥以及浮箱固冰通道建设等重大项目上,主动跟进边防服务措施,推动对俄合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五、消防管理
(二十二)完善窗口服务制度。公开消防行政审批项目事项、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发放消防行政审批项目服务联系卡,公开联系电话、便民网站和电子邮箱,在提供窗口受理、送达服务的同时,增加网上登记、电话预约服务。
(二十三)主动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对“八大经济区”建设项目、对俄经贸合作建设项目以及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积极主动与发改等部门沟通项目计划和信息,结合当地年度建设安排,主动联系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办理土地、环评、规划等阶段即先期介入,做好项目消防技术方案论证指导、施工消防质量监督、消防系统功能和性能验收等全过程跟踪服务。
(二十四)缩短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专家评审、开业前安全检查办理时限。其中: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由2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15个工作日内;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至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由2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15个工作日内;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自收到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报送的组织专家评审申请资料之日起,至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由3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20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进行检查、做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由13个工作日内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
(二十五)开通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公开受理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对安全疏散方面的举报、投诉,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由3个工作日内缩短为2个工作日内。
六、交通管理
(二十六)优化校车管理服务。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在收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并审查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二十七)车辆管理所七日内服务事项:1、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的,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手续;2、对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增加准驾车型的,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换证手续;3、对增加准驾车型为A1、A2、A3、B1和B2的驾驶证,因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增加准驾车型的,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换证手续;4、对新取得准驾车型为A1、A2、A3、B1和B2驾驶证的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参加教育考试。
(二十八)车辆管理所一日内服务事项: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在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3、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在申请人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4、对遗失机动车驾驶证且符合补发规定的,在1个工作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5、对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行驶证;6、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7、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补发。
(二十九)车辆管理所限时服务事项。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有效期为3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参加学习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三十)改进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告知服务。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降级换证业务的,于注销前3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满两个月前,或者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后两个月内,通过信函、手机短信或者向社会公告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三十一)改进交通违法查询处理方式。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在龙江交警网设立“网上车管所”,可随时查阅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下载有关表格。
(三十二)改进异地营运服务。对在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直接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登记。对备案登记一年以上的,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可直接办理机动车检验和驾驶证审验业务,无须办理异地委托手续。
七、经济保卫服务
(三十三)建立警企平安共建平台。对重点企业落实辖区领导分包、定期走访和挂牌保护等措施,主动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协助重点单位排查治安隐患、落实防范制度、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开展处置突发事件演练。
(三十四)全力维护企业及其周边秩序。采取主动服务、提供预警、指导防范、法律咨询等措施,防止重点企业受到非法侵害;适时开展工业园区、新投资投产项目、大型建筑工地等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治理整顿行动,严厉打击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重点企业周边设置必巡线、必巡点,提高企业周边见警率;对发生在重点项目企业的事件,要快速反应、妥善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三十五)慎重处理涉企案件。对全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最大限度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依法办案前提下,严格执行涉企刑事案件的执法规定,严格依法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执法办案给企业合法经营造成干扰与破坏。
八、其他管理服务
(三十六)推行刑事案件执法公开。公开刑事案件执法权限及办案流程,严格落实受案回告、破案告知、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及刑事犯罪情况公告制度。
(三十七)推行监所管理公开。看守所公布对外联络电话,在接待大厅放置宣传单,公布服务承诺和预约方式、流程,及时进行登记、回复和安排相关提审、会见工作。有条件的看守所在互联网上公布服务承诺和预约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来所办事人员。
(三十八)优化110报警服务。在全省推行12110短信报警求助服务,方便聋哑人或其他群众在特殊情况下报警求助。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在县级以上城市推行路灯杆编号标识,为报警群众尤其是外来不熟悉路况人员以及外地路过报警人员提供快速高效服务。建立110回访机制,定期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群众报警随机回访,接受群众对110报警服务的评议和监督。
(三十九)及时发布警务信息。充分利用“龙警网”、公安微博群、微信、手机短信等方便快捷的传播方式,及时发布警务资讯和预警信息。
(四十)完善勘查鉴定服务。对接报的非公诉及疑似非正常死亡、工伤事故、自然灾害等案(事)件,做到不迟检、不错检、不漏检,确保现场必须勘查、鉴定必须准确、质量必须保证。缩短检验鉴定时限,将一般案件鉴定时限缩短为7个工作日。
❹ 百分数的意义和写法在生活中有哪些
如15%,80%,95%……叫做百分数。百分数表示一个数是另一个数的几分之几。百分数也叫做版百分率或权百分比
百分数通常不写成分数形式,而在原来的分子后面加上百分号“%”来表示。例如:
百分之五 5 %
百分之六十 60%
❺ 主要水害治理工程
(一)老窑水探查
老窑水涌水一般突发性强,来势凶猛,并含有害气体携带块石,破坏性大;同时,老窑水涌水还可成为其他水源涌入矿坑的通道,此时危害更大。老窑水因年代久远,分布范围不清,调查困难。老窑水的防治应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物探探查以查明积水区范围并分析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在此基础上通过留设足够的防水煤柱或探放水以解除老窑水对15采区开采的威胁。其具体流程见图4-10。
1.对井田内小煤矿及本矿采空区进行调查
主要通过对矿井周围小煤矿进行调查,须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对于本矿可能影响15采区开采的13采区老窑水,井巷积水区,必须认真核实图纸资料,严防漏填、漏绘。弄清积水区的可能范围和水量,查明最洼、最高点的位置和标高。
图4-10 15采区老窑水探查与疏放流程图
2.综合物探探查
在对小煤矿调查的基础上还需要利用物探手段,探清井田范围小煤窑的采掘边界情况、积水范围、煤柱尺寸及导水通道等,为防治老窑水提供科学依据。其具体步骤为:用瞬变电磁法对采空区范围圈定,并按有关法规程规定经计算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相邻两矿井属人为边界,且水文地质类型均属简单或中等型的,其边界煤柱总宽度也不得小于40m);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当井下掘进或采掘受到采空区影响时,用井下直流电法进行超前探测,并进行探放水。
3.探放水
对于掘进或采掘可能受到老窑水威胁的地段必须事先进行探放,其基本对策是“先探后掘,坚持不探明,不放净不回采”,在探防水之前需先进行探放水设计。
探放水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有:①探放水巷道推进的工作面和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如老硐积水范围、积水量、确切的水头高度(水压)、正常涌水量,老硐与上、下采空区及断层构造的关系,以及积水区与其他充水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程度等;②探放水巷道的开拓方向、施工次序、规格和支护形式;③探放水钻孔组数、个数、方向、角度、深度和施工技术要求及采用的超前距与帮距;④探放水施工与掘进工作的安全规定;⑤通讯联系和避灾路线的确定及灾害处理措施;⑥防排水设施,如水仓、水泵、管路和水沟等排水系统及能力的具体安排等;⑦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探放水孔布置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等。其中探水线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
2)对本矿开采所造成的老窑、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3)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4)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再由物探进一步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应以不漏掉“老窑”、保证安全生产和探水工作量最小为原则。应以透积水区的最洼点为主,透两侧为辅,边探放水边监测水压、水量的变化,切实掌握积水水位下降的速度及其有效探放水范围。发现积水位下降缓慢或只放不降等异常,必须查找原因。对另有水源补给者,必须先封堵水源,而后再进行放水,对可能存在的“孤立区”或“滞流区”,应通过分析补打钻处理。
探水前应注意的事项如下:①检查排水系统,准备好水沟、水仓及排水管路,检查排水泵及电动机,使之正常运转,达到设计的最大排水能力;②准备堵水材料,在探水地点应备用一定数量的堵水材料,以应付突发情况;③检查支架情况,有松动或破损的支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帮顶是否完好,都要仔细检查;④检查煤壁,煤壁有松软或膨胀等现象时,要及时处理,闭紧填实,防止水流冲垮煤壁,造成事故;⑤检查安全退路,时刻保证畅通无阻。
在以上配套措施实施的同时,还需严密监控小煤矿采掘进展现状,及时分析发生突水的可能性,采取相应防治水措施,确保矿井安全开采。
(二)双洎河综合治理工程
1996年3至5月份,大平矿于东风井至界河桥间,对双洎河流量进行了逐日观测,上游东风井测站流量6.01~9.67m3/min,下游界河河桥测站流量为5.27~7.50m3/min,两测站相距约400m,漏失量约1~2m3/min,说明双洎河对其下第四系有补给。大平矿14采区处于隐伏露头地段,其上又发育有南源双洎河和池塘,它们能通过第四系砾石含水层间接持续地向矿井煤层顶、底板进行充水。为了避免地表水对矿井开采造成威胁,大平矿于2004年对14采区南源双洎河河底进行了铺底加固,通过对井下14采区各测水点涌水量测定,结果表明此措施效果明显。
15采区上部的双洎河,由于受小窑开采影响,河道下沉并出现裂隙,很可能会增大双洎河的入渗率,造成工作面开采时矿井涌水增加,威胁矿井安全。因此需加大投入,对上部双洎河进行进一步综合治理。
❻ 辽宁省防洪法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已根据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现予重新公布。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2007年5月30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洪方针,制定措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六条 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进行专项论证。
第七条 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不含鸭绿江、辽河),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跨市、跨县河流,分别由有关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有关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鸭绿江、辽河、跨省河流以及城市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条规定制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安排防洪规划工作经费,按计划完成防洪规划。
第八条 沿海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防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制定和落实相应的防台风预案。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防治纳入区域性防洪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逃险方案。
第十条 辽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大辽河、大凌河、鸭绿江和跨市界河的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其他河流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应当按照河口整治规划进行。
第十一条 江河规划治导线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权限拟定、报批。
第十二条 防洪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设施;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按照《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对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现有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村屯,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外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占用土地的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低限标准减半执行。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四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标本兼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固堤防和水库,疏浚河道,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及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
第十六条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入海口管理范围的划定,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出口宽度的2至3倍执行;出口的划定,不得超过最低潮位线。
第十七条 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
(四)挖筑鱼池(塘)或者从事水产品养殖的;
(五)修建设施的;(六)存放物资的;
(七)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前款所列行为发生在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或者发生在跨市河流且影响两个以上市防洪安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在大型河流非主要河段或者其他河流的,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
(四)设置拦河渔具。
第十九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等工程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由具有水利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对防洪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的维修加固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原有功能;在行洪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的,应当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河费。拒不缴纳的,责令停止占用。
因施工、排污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防洪任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制定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时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洪避洪措施,编制并落实蓄滞洪区安全转移方案。
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常设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专人负责防汛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辽河干流、浑河、太子河、绕阳河、大辽河、大凌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省管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柳河、大洋河、浑江、艾河、清河、六股河、小凌河的主要河段和省辖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以及其他大型水库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三)鸭绿江和跨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跨市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跨县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江河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机构拟定,分别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四)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按照河道和水库分级管理权限由县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具有《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物资调用权和紧急处置权;对不服从调用和紧急处置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防汛车辆标志按照行政区域由防汛指挥机构制发。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建筑设施和林木等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方案,并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气象站、水文站、雨量站、海洋站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洪涝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雨情、水情、风暴潮预报和工程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
财政、计划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等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工作经费;
(五)储备防汛物资。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落实。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逾期不缴纳的,按规定交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除涝的总体规划,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多种形式,兴修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第三十九条 防洪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不得非法转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属于经营性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处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 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权限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9年01月28日 (地方法规)
❼ 判断题 1、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饮用水水...
水法规及水知识竞赛题
一、判断题: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对)
2、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上级机关批准。(错)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的河段,应当禁止通航。(错)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4、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对)
5、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对)
6、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对)
7、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是临时机构。(错)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是常设机构。
8、水文工作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对)
9、科研、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等使用的水文资料,必须经市级以上水文机构技术审定。 (对)
10、非水文测验船只在通过正在进行水文测验的河段时,应当减速并避开水文测验仪器。 (对)
11、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对)
12、水文站网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对)
13、国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设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错)
国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设由所在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4、在水文测验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建造房屋、码头等建筑物。 (对)
15、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以及其它重要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水文测站。(错)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文测站。
16、我国单位面积产水量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台湾、广东省、福建省和浙江省。 (对)
17、“3.22世界水日”是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确定的。 (对)
18、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错)
2002年10月1日。
19、浙江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937亿立方米。 (对)
21、《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
2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必须达到Ⅳ类以上。(错)
Ⅲ类。
23、我省目前地下水位下降最为严重的是温黄平原。(错)
杭嘉湖平原。
24、在市(地)界河上取水由省水利厅审批。 (对)
25、在大型水库中的取水由水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错)
由省水利厅审批。
26、《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规定,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错)
3年
27、水政监察人员开展水政执法活动必须“两证”齐全,“两证”是指水政监察证和水土保持监督证。 (错)
水政监察证和行政执法证
28、《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基本监测项目有24项。 (对)
29、我省的降水主要集中在“梅雨期”和“台汛期”。 (对)
31、反映水体富营养化的常用指标有总氮、总磷和叶绿素等。 (对)
32、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对)
33、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需要。(错)
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用水
3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对)
35、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错)
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36、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对)
37、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对)
38、单位和个人可以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对)
3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错)
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40、《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 (对)
41、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对)
42、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对)
43、水资源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错)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44、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经过处理,可以直接排入河道、湖泊等水域。(错)
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等水域。
45、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对)
46、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对)
4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对)
4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对)
49、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错)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50、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对)
51、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对)
52、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错)
禁止开采地下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所称的水资源,是指地表水。(错)
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54、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
5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同意,可以设置排污口。(错)
不可以设置排污口
56、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对)
57、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对)
58、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 (对)
59、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
60、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对)
61、我省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对)
62、国家对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对)
63、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对)
6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错)
应当按照流域综合规划
65、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死库容。(错)
防洪库容
66、大型水库是指库容大于 5000万立方米的水库。(错)
1亿立方
67、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 (对)
6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对)
69、省级河段的堤防迎水面距堤脚20米范围内禁止开采砂石、土料。(错)
15米
70、城市建设确需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错)
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71、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错)
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
72、在行洪河道内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对)
73、我省防治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功能。 (对)
74、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 (对)
75、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综合规划应当服从专业规划。(错)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76、跨流域调水,应当重点考虑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错)
应当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
77、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排污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错)
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78、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错)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9、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取水许可证。(错)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0、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错)
情节严重的,才吊销取水许可证。
81、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错)
千分之二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82、依法启用蓄滞洪区,遇到阻拦、拖延时,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强制实施。(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83、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对)
84、《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错)
2003年10月1日
85、我国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五位。(错)
第六位
86、我市主要有三类缺水,即水质型缺水、工程型缺水和资源型缺水。 (对)
87、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
8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对)
89、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对)
90、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错)
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
91、《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于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错)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92、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执行。 (对)
93、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取水工具、取水设备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日。(错 )
十五日
94、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 (对)
95、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对)
96、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对)
97、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对)
98、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对)
99、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防治并重的方针。(错)
预防为主
100、开垦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批准。 (对)
101、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对)
102、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对)
103、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错)
省级人民政府
104、建设工程废弃的砂、石、土,可以倒入江河、水库或者附近山坡。(错)
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
105、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地方财政应当安排水土保持资金予以治理。(错)
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筹集资金予以治理
106、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对)
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只适用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错)
全国所有区域
108、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对象赔偿损失。 (对)
109、水土流失危害赔偿责任及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
110、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告。(错)
县级人民政府。
111、在山区修建公路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
112、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对)
113、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可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一至二元处以罚款。 (对)
114、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 (对)
115、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对)
116、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要根据人口密度来确定。(错)
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117、浙江省的汛期起止日期 是4月1日至9月30日。(错)
4月15日至10月15日
二、选择题:
1、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 C )的义务。
A开发水资源B管理水资源 C节约用水
2、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 c 。
a、水资源规划 b、流域综合规划 c、防洪规划
3、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取 c 结构。
a、高脚式 b、坡顶式 c、平顶式
4、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 a 。
a、紧急防汛期 b、防汛期 c、特殊防汛期
5、国家 a 开展洪水保险。
a、鼓励 b、强制 c、不允许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c 出工,对河道堤防进行维修加固。
a、有偿 b、志愿 c、义务
7、在我省库容最大的水库是 b 。
a、珊溪水库 b、新安江水库 c、紧水滩水库
8、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 a 和海水入侵
a、地面沉降 b、危害堤防安全 c、妨碍行洪
9、在防汛抢险期间,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除 b 外。
a、客车 b、防汛车 c、公路稽查车
10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必须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 a 费。
A、管理费 b、河道护岸修建维护费 c、水资源费
11、从2006年到2010年,我市每年计划治理水土流失面积 a 平方公里,基本完成重点区域的水土流失治理任务。
a、150 b、100 c、200
12、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 a 计划。
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b、城市建设 c、水利建设
13、在我省各种洪涝灾害成因中, b 引发的灾害所占的比例为最高。
a、梅雨 b、台风暴雨 c、山洪
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 a)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
a、水坝 b、 闸坝 c、泵站
15、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 c 要求。
a、防洪 b、行洪 c、行洪和输水
16、库容为 b 立方米的水库称中型水库。
a、100万~1000万 b、1000万~1亿 c、1亿~10亿
17、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 c 水位以上蓄水。
a、设计水位 b、正常水位 c、汛限水位
18、雨量、蒸发等观测场保护区范围是观测场所以外周围 B 米。
A、10米 B、20米 C、30米
19、潮水位测验设施保护区范围是测验设施以外水域 A 米。
A、150米 B、250米 C、350米
20、颁布《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的机关是B 。
A、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B、浙江省人民政府 C、浙江省水利厅
21、持有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项目总投资不超过B 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A、1亿元 B、3亿元 C、5亿元
22、按照现行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对自来水制水企业应按照A 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A、0.08 B、0.1 C、0.02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对河道实行分级管理,我省将河道划分为 B 级。
A、3 B、4 C、5
24、保护五万亩以上农田或者非农业人口在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城市的,应当建设不低于 B 级的海塘。
A、2 B、3 C、4
25、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主体工程向上下游延伸A 米。
A、200 B、300 C、400
26、运行中的水库,正常情况下大坝安全鉴定 B 进行一次?
A、5年 B、6-10年 C、8-12年
27、中型水库的库容 c 。
A、10-100万立方米 B、100-1000万立方米 C、1000万立方米-1亿立方米
三、问答题:
1、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什么原则?
答: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2、防汛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3、防洪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筹集防洪费用的原则是什么?
答: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
5、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6、什么是防洪区?
答: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7、什么是蓄滞洪区?
答: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8、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事先制定什么方案?
答: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9、在什么情况下,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答: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
10、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什么的原则进行清除?
答: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11、水文测验河段保护区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纵向测验断面上、下游各50~300米;采用比降面积法测流的,测验断面上、下游各500米;横向测验断面根据设站标准洪水位确定。
12、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谁承担?
答:城市人民政府。
13、国家设立什么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答:水利建设基金。
14、在水文测验保护区范围内,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或从事取土、采石等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根据情节轻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5、什么是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答: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水资源的数量、质量、时空分布特征、开发利用条件的分析评定。
16、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是什么?
答: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17、在水文测验保护区内设置的妨碍水文测验的障碍物,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经费,由设障者承担。
18、跨河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什么要求。
答:防洪和航运要求。
19、联合国确定2006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是什么?
答:水与文化。
20、哪些对象应列入防洪重点?
答:大中城市,重要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
21、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哪些危害防洪工程安全的活动?
答: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
22、浙江省与防汛防旱相关的主要自然灾害有哪些?
答:洪涝(水)、干旱、台风暴潮和地质灾害等。
23、什么是洪泛区?
答: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24、我国确定2006年“中国水周”的宣传主题是什么?
答:转变用水观念,创新发展模式。
25、在汛期,哪些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
答: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1998年1月1日。
27、大型水闸的管理范围是什么?
答:水闸主体向上下游各延伸四百米,左右侧边墩翼墙起各向外延伸一百米。
28、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给予什么处罚?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9、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给予什么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30、国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给予什么处罚?
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1、我省地处东南沿海,主要有哪八大水系?
答:苕溪、运河、钱塘江、甬江、灵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
32、浙江省水功能区划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33、我省水资源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一是水资源总量丰沛,但人均水资源量偏少。二是年内降水集中,洪水径流量大,且年际变化较大。三是水资源的空间分布极不均衡,与人口、耕地、经济布局不相适应。四是特殊的自然地理经济环境,决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34、我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标准总要求是什么?
答:水清、流畅、岸绿、景美。
36、水事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答:①受理 ②立案 ③调查 ④告知(听证) ⑤处理(处罚) ⑥执行⑦结案
37、高标准水库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什么?
答:工程安全、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管理高效、环境优美。
38、我省已制定了《浙江省水利现代化建设纲要》,力争2020年在全省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请问水利现代化的目标是什么?
答:高标准的水利防灾减灾体系、高水平的水资源配置网络、高效率的水利管理运行机制、高质量的水生态环境、高素质的水利人才队伍,实现浙江水利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环境水利的转变。
40、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几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答:3日
41、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哪些产业加以限制?
答: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42、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什么用水的需要?
答:生态用水。
43、在水工程保护的范围内,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答: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44、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行使哪些职权?
答:可以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制止权。
45、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如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该怎么办?
答:如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4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47、《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对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有什么规定?
答: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48、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水单位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该如何处理?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又该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水单位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取水工具、取水设备。
49、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该如何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允许做哪些行为?
答: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50、哪些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答: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组织制定、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自治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乡镇供水工作。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区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区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设区市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七)审核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负责水利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及技术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经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海岸滩涂、海堤的治理和开发。负责组织国际界河水利工程规划编制和建设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设区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河海堤防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水能资源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三)对全区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负责国家、自治区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十四)负责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对区内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按分级管理规定,组织或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❾ 求松花江水污染相关资料
因为使用地下水!
而苯和硝基苯是悬浮在水面下30-50厘米处!
污染现在还在中国境内而且才到桦川
因为日本的挑拨!俄罗斯不让污染流到他们境内
中国已经决定在抚远筑坝拦截污染!不让污染流到俄罗斯!
❿ 有没有泄洪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地治理江河,建设防洪工程设施和洪水预警预报系统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的重建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防洪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有防洪治涝的专业规划。涉及防洪的重大项目建设,应当进行防洪治涝的专项论证。
第五条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并按照以下规定编制和报批:
(一)西江流域、国(边)界河道、跨省(自治区)的重要河段及省界河道的防洪规划,应当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和报批;
(二)红水河、黔江、浔江、桂江、郁江、柳江、南流江及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河段、设区的市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跨县的江河以及县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江河的防洪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贵港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上述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珠江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城市防洪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防洪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御风暴潮预案,加强河口整治和海堤、挡潮闸、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
入海河口整治、海岸滩涂开发治理应当符合防洪(潮)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隐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灾害重点防治区和危险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设立警示标志。重点防治区和危险区应当建设观测、预警预报设施,落实监测人员,制定和落实避险和逃险方案。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的建设,应当避开山洪诱发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其布局和设防高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已经建成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划定的防洪规划保留区,应当予以公告,明确界限,并设立标志;对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原有的影响防洪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根据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流域和区域林草植被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加强对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严重地区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本级财政应当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病险水库和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河流控制性工程和城市防洪治涝工程设施的建设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国(边)界河道和省界河道以及跨省(自治区)的河段的规划治导线,应当按照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拟定和报批。红水河、黔江、浔江、桂江、郁江、柳江、南流江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河段和设区的市界河的规划治导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跨县的江河、河段和县界河的规划治导线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在上报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建设相应的防洪治涝设施,保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采用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经营管理者和所有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防洪责任和工程管理维护责任。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改变防洪、排水等原设计功能,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完好与安全。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的尾矿坝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防洪要求进行建设,并有相应的防洪设施和措施。
第十七条 防御洪水方案按照以下规定制定和报批:
(一)西江流域、国(边)界河道、跨省(自治区)的重要河段及省界河道的方案,应当按照防洪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和报批;
(二)红水河、黔江、浔江、桂江、郁江、柳江、南流江及其他跨设区的市河段、设区的市界河的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备案;
(三)跨县的江河、河段以及县界河的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四)其他江河的方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五)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库管理机构制定,经所属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的城市防御洪水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重点防洪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防御洪水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防御洪水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有防洪任务的建制镇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除防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当台风、风暴潮、灾害性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发布汛情公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条 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的免费通行证核发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第二十二条 对在江河和水库泄洪通道及其他泄洪设施、抢险道路设置障碍物和违章建筑物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拒不承担清除费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执行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减少或者加大泄洪流量,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和泄洪流量,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