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强治理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一、企业全面开展依法治理,建立诚信守法企业,是群众的需要。企业的服务对象首先是广大群众。企业中,特别是一些小型民营企业,在发展中缺少严谨的法律服务概念和客户责任感,缺乏规范的依法治理操作和正确的法律服务处理,导致“霸王小企业”的出现,不仅破坏市场良性发展,更影响了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二、企业全面开展依法治理,渲染法治氛围,是企业的期盼,也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康运行的根本保障。涉企法律在我国不断更新、不断完善,新的产业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在外部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形下,企业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要求,诸如《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合同法》等。除此之外,法律风险防范、控制与化解的机制建设,也是企业需要掌握和了解的法律常识。我市企业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企业普遍还缺乏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专门人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更需要用法治护航自己的发展。
三、企业全面开展依法治理,是构建和谐城市,推动安康突破发展进程的有效动力。一方面,诚信守法的企业能够为实现安康突破发展吸引更多专业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诚信的、依法治理的企业是员工选择企业的基本要素,人才的聚集将为我市突破发展提供一个更具潜力的平台。另一方面,诚信守法企业的创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举措。没有诚信守法,就不能以人为本,也不能可持续发展。再次,企业依法治理,对企业和社会具有双赢成效,不仅推动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而加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性,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② 什么叫病虫害综合防治为什么在林木病虫害防治中要强调进行综合治理
所谓综合防治,就是综合运用各种防治病虫害的手段和方法,把病虫害的为害程度,压制到最低经济水平上的防治体系。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指导下,以林业技术措施为基础,充分利用生物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客观规律,因地因时制宜,合理使用生物的、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防治方法,坚持安全、经济、有效、简易的原则,把病害虫数量控制在经济阈值以下,以达到保护人畜健康、增加生产的目的。
特点:①生态学观点:从生态学的观点出发,综合考虑生态平衡、社会安全、经济利益和防治效果,立足于整个生态系统。②经济学观点:不要求彻底消灭害虫,只要求将害虫数量控制在经济允许水平之下。净活动收益=挽救资源的价值-活动费用。③容忍哲学:允许一定数量的害虫存在。强调各种防治措施的协调,强调自然控制因子,特别注意充分发挥天敌的自然控制作用,力求少用或不用农药,不造成环境污染。
在“森林病虫害综合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森林健康的思想,将森林病、虫、火等灾害的防治上升到森林保健的思想高度,更加体现了生态学的思想。森林健康就是要保持森林健康,恢复森林健康,建立和发展健康的森林。一个理想的健康森林应该是在这样的森林中,生物因素和非生物因素对森林的影响(如病虫害、空气污染、营林措施、木材采伐等)不会威胁到现在或将来森林资源经营的目标。这里的森林资源管理的目标不仅仅指的是商业产品,还应包括森林的多种用途和价值,包括森林游憩、野生动物保护、木材资源、放牧和水源涵养等。在健康森林中并非就一定没有病虫害、没有枯立木、没有濒死木,而是它们一般均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存在,它们对于维护健康森林中的食物链和生物多样性,保持森林结构的稳定是有益的。人类对森林的影响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然而一个健康的森林对于人类的有限活动的影响应该是能够承受或可自然恢复的。森林健康的实质就是要使森林具有较好的自我调节并保持其系统稳定性的能力,从而使其最大、最充分的持续发挥其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作用。
③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构建什么的环境治理体系
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④ 为什么在林木病虫害防治中要强调进行综合治理
在“森林病虫抄害综合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森林健康的思想,将森林病、虫、火等灾害的防治上升到森林保健的思想高度,更加体现了生态学的思想。森林健康就是要保持森林健康,恢复森林健康,建立和发展健康的森林。一个理想的健康森林应该是在这样的森林中,生物因素和非生物因素对森林的影响(如病虫害、空气污染、营林措施、木材采伐等)不会威胁到现在或将来森林资源经营的目标。这里的森林资源管理的目标不仅仅指的是商业产品,还应包括森林的多种用途和价值,包括森林游憩、野生动物保护、木材资源、放牧和水源涵养等。在健康森林中并非就一定没有病虫害、没有枯立木、没有濒死木,而是它们一般均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存在,它们对于维护健康森林中的食物链和生物多样性,保持森林结构的稳定是有益的。人类对森林的影响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然而一个健康的森林对于人类的有限活动的影响应该是能够承受或可自然恢复的。森林健康的实质就是要使森林具有较好的自我调节并保持其系统稳定性的能力,从而使其最大、最充分的持续发挥其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作用。
⑤ 新安全法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安法”)
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12月日起施行。笔者认真学习了新旧安法(为了便于对比,将目前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简称为“旧安法”)。新安法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说从法律层面上平息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的争论。
安全生产监管实践工作中,目前仍旧存在这样一种比较受欢迎的观点:安监部门到企业检查,主要职责和任务就是检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地方政府领导、甚至有的安监部门负责人都持有这样的观点,将安监部门视为“全才”。笔者认为,这样的思想要不得,否则,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也不可能根本好转。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2年7月印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中对隐患排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第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从上述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规章来看,企业承担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笔者认为,从某种程度上,可能出台的这一系列政策、规章,其法律层次、效力较低,难于在人们的思想认识中留下印记。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可以说,新安法的规定非常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说,并不是说可以置身事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样新安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可以这样说各级安监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承担的是监督责任,即监督检查生产经营是否根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⑥ 5. 中国正迈向强起来的“新时代”,必然要求支撑强起来的国家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 ( 判断)
中国正迈向强起来的“新时代”,必然要求支撑强起来的国家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是正确的。
解析:
国家体制,是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国体(statesystem),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国家的本质,国家的阶级属性。国体决定政体(political system),并通过政体来表现,所以国家制度既包括国体;
也包括政体,是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和这个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以实现其权力的制度。国家制度一般都规定在各该国的宪法、法律和其他特别法中。国家的政治体制以及一切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都是根据国家制度来规定的。
(6)中强治理扩展阅读:
国家制度产生:
国家制度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用以保护自己、镇压敌人的有力武器。
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新兴的革命阶级起来推翻旧的统治阶级,夺取政权,成为新的统治阶级以后,必然要以法律形式把他们建立的新的阶级统治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作为国家制度规定下来,以巩固其统治地位。
⑦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中综合治理强调什么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中综合治理强调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1年2月19日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都做了详细规定。这是中央首次以综合治理为主题向全国发出的正式文件。同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名义,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问题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方针
这两个《决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和深化了综合治理方针:
一、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必须长期坚持下去。
二、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三、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范围,即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六个方面,并一一加以说明。
四、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部门认真承担自己的责任和共同责任,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制度化、法律化,并提出“抓系统、系统抓”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强调了制度建设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并对社会各部门、各单位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六、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作了规定,即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和逐步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⑧ 贾府中谁治理能力更强
很显然,王熙凤的治理能力最强。
王熙凤治理贾府时期,在经济上一直没有出现困难,不管是接待林黛玉、打赏刘姥姥、协理宁国府操办秦可卿葬礼也好,还是筹建大观园、协助海棠诗社这些“大工程”上,贾府都没有出现什么大的经济问题,可见在王熙凤治下的贾府,是一派繁荣的景象。不仅如此,在整个王熙凤治理时期,贾府一直没有出现过混乱局面,除了男女纠缠牵扯之事多了一些,总体上而言,贾府的治安还是相当不错的。更重要的一点是,在王熙凤治理时期,红楼中的人物,基本上很少有生病的,就算是有,死的人也不多。
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王熙凤的手段的确要比贾探春和薛宝钗更高一筹。
⑨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中综合治理强调什么
2002年7月1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第3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人们经过无数伤亡事故的血泪教训,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过程中,与时俱进总结出来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所有企业都应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可是,有些单位偏要别出心裁,另树“杏黄旗”,提出五花八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比如“安全第一、质量第二、××第三”,“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等,所以有必要搞清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由来和内涵。
早在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毛主席在劳动部的工作报告上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根据这一批示,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也就是说,针对当时在工业生产中实施增产节约的时候有人错误地“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即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而制定“劳动保护的方针”——“安全生产”,强调的是生产与安全的统一,要安全地生产。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口号,这在当时是进步;但是,其根本目的是生产,安全仅仅是手段;“目的”与“手段”相比,当然是“目的”第一,“手段”第二。所以,当时实质的指导思想是生产第一、安全其次。这在当时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是可以理解的。如此一来,违章冒险作业、盲目蛮干现象时有发生,产生了不少“事故英雄”。
“大跃进”期间,片面追求产量、速度,忽视甚至排斥安全工作的错误造成伤亡事故高峰。1963年3月30 日,《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开宗明义提出“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可见,当时就应该提“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了。但是,由于思想界极左思潮的影响,对“安全为了生产”这一提法,没有人提出非议,许多单位至今仍然“情有独钟”。发生“7.17”特大透水事故又隐瞒不报的广西南丹矿,有一幅醒目的大标语:“安全为了生产”,依笔者所见,它就是该矿必然发生特大事故的“理论根据”。
实际工作中,当生产与安全对立时,一句“安全为了生产”,就把安全置之脑后了,能不出事?在错误思想指导下,一些违章蛮干工伤者成了歌颂对象,“工伤光荣”。
十年动乱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遭到严重破坏,伤亡事故再次大幅度上升,形成建国以来第二个事故高峰。
1978年10 月,《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指出: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
1980年8月,国务院作出决定严肃处理“渤海二号”翻沉事故,指出“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
1981年3月,国家经委、劳动总局等9个部门《关于开展安全活动的通知》中提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同时要求“预防为主”。
1983年4月20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中提出“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1983年5月18日,在国发85号文《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报告的通知》中提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到了1987年,在全国劳动安全监察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此后的表述一般为:在安全生产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90年以来,政府文件或权威文章都说: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2002年7月1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表述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种提法,是广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者与时俱进,艰难探索的成果,十分精练,十分科学,具有十分深刻的内涵;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正确地阐明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预防和事故处理的关系;符合“三个代表”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