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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治理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20-12-18 21:36:16

⑴ 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关系

认清乡村治理规律,把握“三治”辩证关系

认清乡村治理规律,关键是认清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农村社会关系网中的地位,处理好党的基层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正如《条例》所强调的,“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既体现了“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的时代要求,又体现了“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使命担当。前者要求确保发展的政治性和长久性,后者要求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就是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前提下,发挥好农村自治组织的主导作用、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以及个体成员的主人翁作用,实现各治理主体间相互平衡、相互支撑、相互制约。

认清以上规律,正是把握“三治”辩证关系的关键。要把握“三治”统一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一根本要求,必须以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作用为根本前提;要把握“三治”结合不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简单加总和随意组合,而是因时因地制宜,激活整体功能、系统功能的复杂过程;要把握自治是法治和德治的基础,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保障,德治是自治和法治的补充。

把好自治方向,为法治德治打下坚实基础

自治是法治和德治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的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等现象,正是由于基础不牢所导致的结果。因此,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首先打牢这个基础,而打牢这个基础的关键就是加强政治建设,把好自治方向。

突出政治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意志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新时代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作为联系党和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层组织;党的意志是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的行动指南,是必须紧紧围绕的理论核心。严格执行党的意志,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才能使农村社会紧跟国家发展步伐。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严格执行党的意志,关键是要做到“维护核心、服务中心、凝聚人心”。“维护核心”,就是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不断提高政治能力,这是把握自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服务中心”,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各项任务,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不断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宏伟目标,这是把握自治方向的物质保证;“凝聚人心”,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了农民、依靠农民,让农民切实参与到农村社会治理各环节,这是把握自治方向的民心保证。

突出政治功能,发挥“能人组织”作用

就农村社会而言,“能人”是比普通村民拥有更多知识、经验、声望或关系资源,在村内影响力较大的成员,党员是“能人”的主要组成;而“能人组织”则是在村内影响力较大的组织,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无疑是影响力最强的“能人组织”。“能人组织”和“能人”是决定社会发展尤其是制度变革的关键主体,也往往是发展和变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农村“能人组织”和“能人”作用发挥得如何,决定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

在乡村治理体系构建过程中,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主要应从三方面发挥其“能人组织”功能:一是突出政治功能,把自身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这一功能源自中国共产党的无产阶级政党属性以及党的执政地位。二是继续发挥自身作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参与农村治理,改变了过去“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的状况,促成了农村社会网与外界、特别是政权的相互交流,为法治在农村的扩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充分发挥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自身及其党员引导农村社会发展方向、制度选择以及变革的作用。作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关键,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肩负着为广大农民群众谋取幸福的历史重任,因此,要不断提升组织力,在选择既定的情况下,以“能人组织”的身份和广大农民群众一起沿着既定的道路前进,最终实现乡村振兴。

⑵ 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什么离不开法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虽然没有正面阐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是,《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却从体系化、系统化的视角来认识法治中国的意义。中央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围绕着“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时代主题提出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多渠道治理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为一项系统工程。
《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与此同时,《决定》还根据系统工程的思想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理念。由此可见,要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通过的两项《决定》所要求的作为一项治国理政的现代化工程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仅仅从“法治化”的角度来考虑还是不够的。应当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大国家系统管理工程。

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大国家系统管理工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强调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两个方面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包含了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方式、治理依据、治理组织体制、治理程序、治理制度的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其中,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规范国家管理活动的国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国家权力体系、公民权利体系、公民义务体系和国家责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最重要的制度特征和要求。“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首要价值是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体系化”,没有“体系化”,国家治理也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没有基于法治原则建立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也无法实现现代化的要求。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既要求管理者具备依法解决国家日常管理事务的能力,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也需要管理者具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国家管理事务中重大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处理各种突发性事件和公共危机的能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还要求在执政党的领导方式与国家管理之间建立起协调一致的合作和互动机制,将党的建设能力与“五个文明”一起抓的综合协调能力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依托,国家治理的“体系化”必然会极大地增强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也会极大地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此同时,“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的“体系化”、“法治化”和“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有助于国家管理者进一步掌控国家管理的宏观走势和发展大局,有利于调动一切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重大安全利益、保证公共权力依法办事、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以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积极因素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事业上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此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不能“为了法治化而法治化”,要紧紧围绕“现代化”这个主题,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和现代化的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它依赖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社会发展工程和国家管理工程,它的价值内涵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它的主要价值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其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重要的制度特征。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必须同步推进、共同建设。

⑶ 如何处理政府治理的现代化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的提出,既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选择,也体现了新一届领导人在治国理政问题上的创新思维与科学精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课题。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的提出,既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选择,也体现了新一届领导人在治国理政问题上的创新思维与科学精神。

就现代国家而言,是否具备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和良好的治理能力,直接影响到现代国家政权与社会的稳定、发展。依法治国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式和必然要求,同时还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要求

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首要任务就是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为实现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供科学的领导力量,提高党和国家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党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力量,政府则是政策的直接实施者,是应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的直接负责机构。只有不断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才能提升各级政府依法应对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因此,将建设法治政府作为首要任务,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和必然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首先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这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其目的就是要从源头上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证行政执法权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规范有效运行,从而解决当前政府公信力下滑和行政执法疲软的两大问题。其次,要不断加强党的依法执政建设。党是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共同领导主体,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各级党委组织确实做到依法执政,即地方党委要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再其次,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最后,要建设高素质执政队伍。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依法治国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直接执行主体,要不断加强其治国能力建设,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为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这也是中国法制渐进改革进程走向全面成功的关键性环节。

建设法治经济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经济要求

经济是国家治理的重点领域,构建完善的法治经济,意味着市场经济必须服务于市场规律,政府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政,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任务,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经济要求。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首先要做到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的法制。因此,建设法治经济,有法可依仍然是前提。法律既要确保经济运行的市场自由,也要维护经济运行的市场秩序。

经济层面的治理现代化,就是要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我们要根据现代市场体系变化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这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课题。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求党和政府在治理国家经济时,既要依法维护市场的自主性,又要依法参与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不仅要加快完善市场运行体系,也要不断提升党和政府统筹规划治理经济的能力。所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经济,既要激发市场的自主创造活力、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也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这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要求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建设法治社会既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关键任务,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客观需要。社会治理体系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治则是社会治理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只有不断创新社会法治体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会用法治思维来化解社会矛盾,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才能更好地建设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才能更好地确保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国家要坚定不移地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要不断推进社会治理的立法工作,将社会治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国家和社会治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不断提高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人们逐渐树立法治理念,为在社会治理中推进守法、用法奠定基础。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思维是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思维。社会矛盾问题是我们国家和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大挑战,依法治理是我们必须要坚持的原则。这不仅是社会治理合法性的来源,还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体现,更是关系着整个社会和谐与稳定、整个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性原则。

依法治国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要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其权力主体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党作为领导主体,理应时刻将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执政理念的根本体现。

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国家事务和自身事务,保障人民实现当家做主。党和政府作为治国理政的领导者和执行者,应珍惜人民群众给予的权力,将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执政活动的出发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从而能更好地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

⑷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什么共同发挥作用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我们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4)法治和治理的关系扩展阅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密切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中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渗透着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可以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情操,以自己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

例如,我国宪法和某些法律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家庭道德等等,都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把某些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变成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对于违反这些道德规范,同时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履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把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渗透在法律规范中。同时,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促使人们自觉守法,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和严肃执法。

⑸ 如何理解法制中国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系

: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 党提出的全新理念,标志着我们党对中 国 特 色社 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境界。
社会主—义是一种新 生的社 会制度,还处在实践和发展的初期。怎样治理社 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世界社 会主义历史上没有成功的经验,只能在实践中探索。马 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 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列宁在俄国十月革 命后不久就过世了,没有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苏联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犯下了严重错误,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党在全国执 政以后,不断探索这个问题,虽然也发生了严重曲折,但在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改 革开放以来的进展尤为显著。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 族团结,同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出现动乱局面形成了鲜明对照。这说明,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
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不足,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主要是国家制度体系还不完善,法制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还比较突出,各级干部的能力素质还不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社会参与、群众自治程度还不高,国 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有待提高。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存在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制度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制度和法律执行不力密切相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正在经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农村社会向工业、城市社会,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这种转型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趋势。长期农业、农村社会形成了深厚的“人治”传统,而工业化、城市化的现代社会则以“法治”为主要特征;如果说“熟人社会”难免是“人情社会”的话,那么“陌生人社会”则必然是法 治社会。就是说,我国社会转型已经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对时代要求的回应。党的十 八届三 中全会提出建设“法 治中国”的任务,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 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的改革,本质上是社 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领域改革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要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更加注重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 国 家领 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我们建立的社 会主义制度尽管还不完善,但是无论如何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 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他1992年在南 方谈话中又提出,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 邓—小— 平同志战略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着眼点和着力点都是要改革和完 善国家各方面制度。读读十 八届三 中全会《决定》,涉及“制度”的内容何其多,可以说通篇都在讲制度、讲体制机制。也就是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志着我国改革进入整体推进制度创新、制度建设的新阶段。

⑹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什么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版,是解决党和国家事权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⑺ 法律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矛盾

在我国,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与法治在农村的具体表现,是我国当代农村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正当性在于它的自治与自主。它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国家的法治建设又推动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正确处理法律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促进法律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协调发展是当前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工程。
我国《宪法》将“村委会”定性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宪法上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正式确定下来。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的各项具体制度,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正式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就是农村特定社区的全体村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依照民主的方式建立自治机关,确定行为规范,办理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一定范围内自主管理本村事务的民主原则。
我国村民自治从初始时期的自发自治状态发展到今天的具有初级阶段水平的制度化,有关村民自治的法治建设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尤其是有关村民自治的立法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与国家法律治理已经步入协调发展的轨道。国家法治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保障,村民自治又反过来促进了国家的法治民主建设,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奠定了基础。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之间是统一的,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在某些农村由于法治化程度低,村民自治只不过是一个形式,法律对村民自治没有起到推进作用,村民参与村务往往是出于某种压力或诱惑。甚至在有些农村,村民自治就连走过场都没有,村民自治的实践时间不长,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根据农村改革发展趋势和国家法治的要求,通过制度创新和完善逐步加以解决。在法律治理的总体框架下,逐步推进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将村民自治导向正规化,使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更加和谐的发展。‍

⑻ 怎样认识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二者的关系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是相互依托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关系。 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 党提出的全新理念,

⑼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什么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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